您好!左双侧鼻骨骨折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双鼻周皮血肿,算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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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三岁再玩耍时摔倒了,右侧鼻骨骨折,需
健康咨询描述:
ct显示,右侧鼻骨可见骨皮质不连续,左侧鼻骨,双侧田上额骨额突骨质结构完整,鼻背部软组织增厚,双侧下鼻甲粘膜增厚,双侧上颌窦窦腔密度增高。严重吗,外形完好,没有变形,需要怎么治疗,急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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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长大医院&& 主治医师
擅长: 擅于各种常见病诊治尤其心脑血管病,高血压,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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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 擅长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内科常见病,慢性病,心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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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百科| 骨折
挂号科室:骨科
温馨提示:骨折多由外伤引起,平时应注意避免外伤。注意活动(远端小关节活动,骨折部位及相邻关节不能活动),避免肌肉萎缩。
&&&&&&& 骨折是指骨结构的连续性完全或部分断裂。多见于儿童及老年人,中青年人也时有发生。病人常为—个部位骨折,少数为多发性骨...
好发人群:青壮年、老年
常见症状:畸形、异常活动、骨擦音、骨擦感
是否医保:--
治疗方法:保守治疗、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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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请致电400-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庄合震、王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合震,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因本案于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5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涛,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大学文化,曹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庄支行职工,住曹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合震、王涛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日改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梅、孔令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合震、王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9时许,被告人庄合震、王涛等人到曹县庄寨镇卡乐门歌城唱歌,在歌城门口驾车准备离开时,遇见正在吐酒的黄某,被告人庄合震以黄某骂人为由,下车伙同王涛等人先后无故对黄某及前来劝架的张某、韩某进行殴打。后经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黄某等人陈述,证人彭彦鹏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庄合震、王涛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庄合震、王涛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合震、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19时许,被告人庄合震、王涛等人到曹县庄寨镇卡乐门歌城唱歌,在歌城门口驾车准备离开时,遇见正在吐酒的黄某,被告人庄合震以黄某骂人为由,下车后与黄某发生争执,伙同周忠印等人对黄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涛劝阻无果,伙同被告人庄合震等人对黄某及前来劝架的张某、韩某进行殴打,造成黄某、张某、韩某受伤。经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日,被告人王涛赔偿被害人黄某、韩某、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庄合震赔偿被害人黄某、韩某、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黄某陈述。证明日晚9点多钟,其和张某、彭彦鹏、韩某、陈鑫在庄寨卡乐门唱歌,其和张某出来歌城大门,张某去倒车,其蹲在门前吐酒。这时一辆黑色越野车从其北侧往南开车,其蹲在吐酒的地方挡住了他的车,因为自己喝晕酒了,也没有听到他们鸣笛,所以也没有让路。他们就从越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个黑黑(后来知道是庄合震)的胖子下车后说自己骂他了。其站起来说:”我没有骂你们,哥。”他不听自己说话,上前就朝其右眼部打了一拳。其因为喝了酒脚下站不稳,被他一拳打倒在地上,接着他们三四个人围着自己乱踢乱打。张某看到其挨打就赶紧上楼去喊人。一会儿彭彦鹏先下来了,彭彦鹏喊了一句:”你们谁打的?”那几个人又去打彭彦鹏,彭彦鹏也被打倒在其身上。彭彦鹏抱着其身子,其抱着彭彦鹏的头,他们几个人就围着其二人打。很快张某也下来了,其没有看到张某怎么挨的打,但听到他的声音了。后来韩某也下来了,其听到韩某喊着说:”你们打人了不能走,留下你们的名字。”后来他们怎么打的韩某其没看到。(2)张某陈述。证明日晚9点多钟,其和彭彦鹏、黄某、韩某、陈鑫在庄寨卡乐门歌城唱歌后准备走。其出来歌城大门去倒车,黄某出来后蹲在歌城门前的地上吐酒。这时一辆黑色越野车想走,黄某蹲在吐酒的地方挡住了这辆黑色越野车的出路,黑色越野车鸣笛叫黄某让路,黄某已经喝晕了就没理会他。其一看这情况就赶紧过去了。黄某一直没有抬头,自己也没有听到黄某骂人。其走到跟前听到黄某南边一辆白色轿车上的人说:”你(指黄某)骂谁呢?”这时黑色越野车上的人都下来了,也问黄某:”你骂谁嘞?”黄某站起来说:”我没有骂你们,哥。”这时白色轿车上的人也都下来了,其走到黄某跟前拉起黄某,并给那两辆车上下来的人说:”你们误会了,他没有骂你们。”黑色越野车副驾驶上下来一个男子(上身穿黄色衣服、身材较胖,个子较高)挥手往黄某头上打了一下子。接着两辆车上下来的三四个人就围着黄某拳打脚踢,将黄某打倒在地。他们的人太多自己拦不住,其就到歌城里喊彭彦鹏、韩某和陈鑫。其走到歌城大厅时彭彦鹏已经下来了,其告诉彭彦鹏有人打黄某。彭彦鹏听到后就出去了。这时陈鑫和韩某也从楼梯上下来了,其又告诉他俩。等其三人来到歌城门口,黄某和彭彦鹏已被打倒在地,一圈人围着他俩拳打脚踢。其抱住正在打彭彦鹏和黄某的一个高个男子,这个高个男子将其推开。这时其看见一个上身穿黄色衣服的胖男子正在打彭彦鹏和黄某,并且打得比较凶,其就上去用双手推他,用膝盖顶他,想把他推开,但没有推开他,之前自己抱的那个男子就用他的右手朝其鼻子上打了一拳,自己被他一拳打蒙了,鼻子流血了。接着这个男子将其按倒在地上。随后有三四个男子围着自己拳打脚踢,其倒在地上抱着头任凭他们打。后来其感觉他们几个又打韩某了。案发后,庄合震的家人一次性赔偿其和韩某、黄某治疗费等各项费用33万元,取得了己方的谅解。(3)韩某陈述。证明2016年正月初三晚,其和几个同学在庄寨卡乐门KTV唱歌后准备离开。黄某和张某先下去倒车,停了一会儿彭彦鹏也下去了,其和陈鑫后来走到楼梯口碰见张某,张某说外边有人打黄某,叫其去看看认识不,接着张某和陈鑫就先下去了,其随后也下去了。自己到KTV外边就看到一帮人围着彭彦鹏和黄某打,自己和张某都拉不住打人的人,张某就踢了打人的那个男子,王涛将张某打倒在地上,王涛、庄合震和上身穿红衣服的两名男子就对张某乱踢乱跺。自己一劝他们不能打人,一个胖子上前朝其右眼部打了一拳,接着那一帮人就围着自己打,其很快就被他们打倒在地上,蒙了。2、证人证言(1)彭彦鹏证言。证明日晚,其和张某、韩某、黄某、陈鑫在庄寨镇卡乐门KTV唱歌。期间,黄某和张某先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张某在楼梯处碰见自己说:”黄某和别人吵起来了。”其走到KTV门口看到黄某蹲在地上捂着脸,旁边站着八九个人,自己就问是谁打的。那八九个人什么话也没说,其中一个人朝其后面跺了一脚,将其跺在地上。接着有几个人就开始打其和黄某。其抱住黄某的身体,黄某抱住其头,二人被打了四五分钟,对方停手了。其没有起来,在地上一直抱着黄某的身体,后来听到张某喊:”我不行了。”其起来后看到张某刚站起来坐在旁边的台阶上,其赶紧找韩某让他打”120”,这时才发现韩某也在地上躺着。(2)陈鑫证言。证明日,其和张某、黄某、韩某、彭彦鹏唱歌后,准备回去。黄某和张某先下楼到外边倒车去了,停了一会儿彭彦鹏也下去了,其和韩某是最后下去的。其和韩某走到一楼楼梯时,张某上来说:”外边有人在打黄某,你们看看认识不?”说罢张某就下去了。其和韩某跑出去一看,黄某和张某、彭彦鹏三个人已被打倒在地上,有七八个人围着他仨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穿米黄色上衣的胖子打得比较凶,韩某出来就对着那帮人喊:”你们打人了不能走,留下你们的名字。”接着就有几个人转身去打韩某,其上前抱住那个穿米黄色上衣的胖子不让他打,又一扭头,看到韩某也被打倒了。其拉开穿米黄色上衣的胖子后,就上前把张某和黄某扶起来拉到一边,他们一帮人打罢人就开着两辆车跑了。(3)郝均江证言。证明案发当时,王涛开车走时,其听到外边有人骂,接着庄合震从副驾驶坐上下车也骂那个人。其和王涛等车上的人都跟着下了车,那个男子说”谁照我,骂谁的。”接着庄合震等人就打这个男子。过了一会儿,对方来了两个人拉架,庄合震和自己这边上身穿红色衣服的两个男子等人就打与庄合震吵架的人。后来王涛又跟对方的人打了起来,王涛用手将一男子按倒在地上,就开始朝这个男子身上乱打。接着庄合震和自己一方另外两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朝这个男子身上乱跺,打了一会儿后被人拉开。后来对方的四五个人中有人拉架,庄合震和自己这边两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和他们乱打起来了,特别是自己一方两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打得较凶。过了一会儿,其和王涛、庄合震等人准备走时,对方有人喊:”今天你们谁也别想走”。双方吵了一会儿,庄合震对着对方的一个男子跺,将该男子摔倒在地上,王涛也朝该男子身上跺了两脚、打了几拳。王涛和庄合震被人拉开了,被打的男子站了起来,王涛又跺那个坐在地上的男子。之后王涛开车载着其和庄合震等人走了,双方原来都没有矛盾。(4)韩全国证言。证明日晚9点多钟,其子韩某和张某、黄某在庄寨卡乐门KTV门前被一帮人打了。其随即打电话报警。卡乐门的老板说打韩某他们的人有一个是常乐集乡的庄合震。(5)韩家昌证言。证明日晚,其接到韩某的电话,说他在卡乐门歌城被人打了。其将韩某送回家,他父亲韩全国报了警。(6)庄全国证言。证明日晚,其子庄合震邀请他的同学和朋友在家里喝酒。第二天早饭后,韩全国找到家,说庄合震与其子韩某打架了,韩全国说韩某的眼被打黑了。庄合震只说打架了但没说跟谁打架。3、鉴定意见。证明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韩某右额骨骨折、右眼眶上壁骨折,左枕小叶血肿,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头部、双眼周皮下出血,左上颌中切牙牙釉质部分缺损,腰背部表皮剥脱,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视听资料及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证明案发现场打架情况。5、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庄合震、王涛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破案经过及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庄合震于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同年4月18日被羁押在曹县看守所,对参与打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涛于日被抓获,对其参与打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谅解协议书及领到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庄合震和王涛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韩某、黄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和33万元,均取得了对方谅解。6、被告人供述(1)庄合震供述。供认日晚,其和姨兄弟王涛及郝均江、周喜全、”肉扣”在自己家喝酒后,郝均江开着他的黑色越野车载着其和王涛、”肉扣”,周喜全开着他自己的奔驰车,来到了曹县庄寨镇卡乐门歌城。到歌城门口后,其和王涛、郝均江、周喜全下车后直接去了吧台。过了一会儿,”肉扣”、一个上身穿深色衣服的胖子和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子(上衣不戴帽)也来到了歌城大厅。因没找到房间,其一行人准备离开。王涛开着郝均江的黑色越野狮跑车载着其和郝均江、”肉扣”准备走时,其听到外边有人骂人,嫌车灯照他啦。其看到车前面有一个男子在地上蹲着吐酒,就从副驾驶座上下车骂那个骂人的男子,问他骂谁。那个吐酒的人说:”骂你们的。”其与这个男人骂着骂着就跺他,郝均江、”肉扣”和王涛也跟着下了车。其和”瘦的”及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红色衣服后面不戴帽)等人在打那个吐酒的男子,王涛下车后就拉自己不让自己打人,吐酒的人那边有一个同伙跑了。过了一会儿,吐酒的人的一方来了几个人来拉架,其和”瘦的”及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等人就打吐酒一方的人,王涛一看又打起来了,就过来了。王涛用脚去跺吐酒一方的一个男子,但没有跺住,被对方的一个人拉住了,王涛就用左手指着他想用右拳打他,但没有打,只朝他比划了一下,这个人没吭声,转身跺其一脚。王涛就朝这个男子脸上打,接着他又按住该男子的头往地上按,朝这个男子身上打了几拳跺了两三脚后就走了。跺自己的那个男子被王涛按倒在地后,其和”瘦的”及另外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不戴帽)的男子就朝这个男子身上乱跺。之后被人拉开了。拉开后自己这边的人又和对方一个戴帽子的男子吵了起来,”瘦的”和穿红色上衣的男子还跺了对方戴帽子(监控显示为韩某)的人,后来王涛就上车了。自己这边的人被劝上车准备走时,对方有人喊:”今天你们谁也别想走?”王涛和郝均江就分别下了车,郝均江在那里跟对方的人吵,其下车对着对方的一个男子(监控显示为黄某)跺并把他摔倒在地上打。王涛下车后就朝黄某身上跺了几脚,然后王涛又打了他几拳,后被人拉开。被其和王涛打的男子站了起来,”瘦的”又将这个男子跺坐到地上,王涛又过去朝坐在地上的那个男子脸上踢了一脚,这个男子被踢倒在地上。之后,王涛就开车载着其和郝均江、”肉扣”走了。(2)王涛供述。供认案发当时,自己开着黑色越野狮跑车载着庄合震、郝均江、”小状”及另外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发动着车准备走时,听到外边有人喊:”前面有人。”其一看在车前面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在地上蹲着吐酒,就按喇叭叫他让路。这时其听到外边有个人说:”你瞎呀,不长眼!”其一听很生气,就停了车,庄合震就从副驾驶座上下车骂那个人,骂着骂着庄合震就打那个吐酒的人。郝均江、”小状”、另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跟着下了车,去打那个吐酒的人。其赶紧下了车,去拉庄合震不让他打人,吐酒的人那边有一个同伙跑了,自己就站在所开的车门处。过了一会儿,吐酒的人的一方来了几个人来拉架,庄合震、”小状”及己方另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等人就打吐酒一方的人。其一看他们又打起来了,就过去用脚跺吐酒一方的一个男子。其没有跺住对方的人,后面不知道被谁拉住了。其转过头一看,是不认识的人,就很生气,用左手指着他就想用右拳打他,但没有打,只朝他比划了一下。这个人也没有吭声,就转过头看打架,其转过头也看着正在打架的人,拉自己衣服的那个男子就朝庄合震身上用手推、用脚跺。其一看他动手打庄合震,就朝这个男子脸上打了一拳,将他按倒在地上,又朝他身上打了几拳,跺了两脚。庄合震、”小状”和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就朝这个男子身上乱跺。其和庄合震、郝均江、”小状”及另外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等人将对方其中三个人打倒在地,乱踢。对方有四五个人拉架,谁拉架,庄合震、”小状”及另外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等人就打谁,特别是”小状”和自己这一方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打得较凶。后来自己这一方的人被劝上车准备走时,对方有人喊:”今天你们谁也别想走。”其和郝均江就分别从驾驶座这一侧的正驾驶处及驾驶座后面下来了。后来其又上车了,郝均江在那里跟别人吵,对方的人不让自己走,庄合震就下车对着对方的一个男子(监控显示为黄某)跺并把他摔倒在地上,其也朝那个男子身上跺了两脚,打了他几拳。该男子站了起来,”小状”又将这个男子跺坐到地上,其又朝该男子脸上踢了一脚。其就转头回到了车上,开车载着郝均江、庄合震、小状及自己一方另外一个上身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走了。上述证据,被告人庄合震、王涛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查明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合震、王涛结伙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合震、王涛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合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王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翠云人民陪审员  李香勋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昌麒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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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挥鞭样损伤法医学鉴定1例
作者:闫文,洪仕君,宋天周,李彦,李利华&&&&作者单位:1 650011 云南昆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
2 650031 云南昆明,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通讯作者)
挥鞭样损伤是由于颈椎的过度伸展、屈曲运动所造成的损伤,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颈部损伤中较为常见。但是,由于其颈部损伤表现为外表损伤轻微而内部结构损伤较重,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容易导致疏漏。此类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需要结合案情、尸体解剖检验和损伤的力学机制综合进行分析。现将笔者在鉴定工作中遇到的1例典型挥鞭样损伤案例报告如下。
【关键词】& 交通事故;挥鞭样损伤;法医病理学
挥鞭样损伤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一类颈部的特殊损伤。现将笔者在鉴定工作中遇到的1例挥鞭样损伤的案例报告如下。
&& 1& 案例
&&& 日,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某(乘坐于副驾驶位置)等4人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碰撞过程中王某某身体向前与所乘车右前部内侧车体相撞受伤。李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伤者王某某回家后颈部肿胀,感呼吸困难,随即于5月6日凌晨1时20分被家属送至医院治疗,于5月6日上午10时3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 法医尸体检验:死者王某某,男,66岁。尸长168cm,灰白发长7cm。体型中等,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浅红色,分布于颈项、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双眼角膜轻度混浊,睑、球结膜未见充血、出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4cm;鼻骨未触及骨折,双侧鼻腔未见异常分泌物;双侧耳廓无损伤,耳道干燥通畅;唇黏膜无破损,口腔内牙齿排列完好,无折断、脱落。头顶部近正中处见3.3cm&0.6cm表皮剥脱。颈部肿胀;颈部正中甲状软骨下3cm至胸骨上凹处见一长5cm缝合创,创口下端见一引流条(医疗过程中形成)。胸廓外形正常;胸腹部皮肤无挫伤出血;会阴部未检见损伤。双手十指甲轻度紫绀。左侧膝关节外侧见一1.2cm&1cm皮下出血;右侧膝关节外侧见一4.5cm&4cm皮下出血,伴2cm&1.8cm表皮剥脱。四肢长骨未触及骨擦感。
&&&& 尸体解剖检验:术式切开头皮,右额顶部见一2.4cm&1.4cm头皮出血;双侧颞肌未见挫伤、出血。颅骨内、外板无骨折;硬脑膜无损伤,硬膜外、下无血肿;蛛网膜下腔积少量淡黄色液体;脑回增宽,脑沟变浅,脑水肿明显,大脑及小脑未见挫伤出血。颈部皮下组织及浅、深肌群广泛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甲状软骨下3.5cm处见一长1.0cm&0.8cm创口(医源性气管插管),气管内黏膜上见少许血性液体附着。食道通畅、食道壁无损伤。咽后间隙、椎前间隙及其周围的疏松结缔组织处大量积血和血凝块,形成一11cm&5cm&2.5cm的大血肿,张力高,第5、第7颈椎椎体前缘骨折。胸骨、双锁骨及肋骨无骨折,肋间肌未见挫伤、出血。双侧胸腔无异常积液,双肺无损伤。心包膜完整,心包积液10ml,心脏无损伤。腹腔内无积液,大网膜位置正常;肝脏无损伤;胃黏膜充血,胃内见褐色胃内容物约500g,可辨食物成分有菜叶;胰腺无损伤;脾脏呈贫血状,无破裂。双侧肾脏大小、质地正常;肠管完整,未检见破损;其余脏器无异常改变。
&&  提取死者肝脏、胃及胃内容物、心血,进行乙醇及常规毒、药物检验,死者心血乙醇含量为1.2mg/100ml,未检见常见杀虫药和杀鼠药。
  2& 讨论
  目前认为典型的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ies)是指机动车辆被后方行驶而来的另一机动车辆撞击后,乘车者由于颈椎的过度伸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屈曲运动所造成的损伤,也有人将其称为颈椎屈曲/伸展损伤(flexion/extension injuries)或加速/减速损伤(acceleration/deceleration injuries)[1]。一系列实验研究和理论计算结果均提示挥鞭样损伤的损伤机制主要为追尾相撞后颈椎的过伸性损伤:被后方车辆相撞后, 乘车者由于惯性作用产生一定的加速度, 从而使颈椎发生超过正常生理范围的过度伸展运动,这一过度伸展暴力的作用点一般以颈5~颈6椎体为中心, 随后颈椎因反弹而产生屈曲运动[2]。
  挥鞭样损伤的临床表现常见的有颈痛、背痛、上肢放射痛及感觉及运动功能障碍、吞咽困难、头痛、认知及心理异常、头晕、视力障碍、颅神经损伤、自主神经系统损害、颞下颌关节功能障碍等等[3]。据统计资料显示,交通伤患者来急诊室就诊时有62%存在颈痛症状[4]。颈痛症状在伤后6h内发作的占65%,24h内发作的占28%,其余7%为72h内发作[5]。引起颈痛的原因包括颈部的肌肉损伤(撕裂、撕脱、血肿等)、关节突关节的损伤以及颈椎骨折等。挥鞭样损伤引起的颈椎骨折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下颈椎峡部和椎板骨折、关节突关节骨折、寰枢椎侧块骨折等。
  在法医学鉴定方面,杨旭等采用MRI对8例挥鞭样损伤进行了分析,认为MRI的改变不仅与临床表现平行,亦与损伤程度相关,对颈髓鞭击综合征损伤程度鉴定有一定的实用价值[6]。
  本例死者在事故发生时乘坐于副驾驶位置,据调查事发时未系安全带,车辆发生追尾相撞的事故,头部发生剧烈的过度伸展和过度屈曲性运动,导致颈部的损伤,颈部第5、第7颈椎椎体骨折,咽后间隙、椎前间隙及其周围的疏松结缔组织大量出血、积血,随即形成巨大血肿。以上颈部椎体骨折造成周围毗邻结构的出血、积血并形成大血肿,直接对双侧颈部的动静脉、神经造成压迫,引发大脑缺血,继发脑水肿,该损伤已构成致命伤。分析王某某颈部损伤、颈椎骨折形态特征符合颈部过伸、向前屈曲造成的挥鞭样损伤。
【参考文献】
Evans RW.Some observations on whiplash injuries.Neurol Clin,):975.
Davis SJ,Teresi LM, Bradley J, et al.Cervical spine hyperextension injuries: MR findings.Radiology,):245.
戴力扬.挥鞭样损伤的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诊断.创伤外科杂志,):145-147.
Deans GT,McGalliard JN,Rutherford W H.Incidence and duration of neck pain among patients injured in car accidents.Br Med J,-95.
Deans G,Magalliard J,Kerr M,et al.Neck sprain: a major cause of disability following car accidents.Injury,-12.
杨旭,杨晶,杨剑波,等.MRI在颈髓挥鞭综合征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中国法医学杂志,):35-37.
(编辑: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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