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又吸到哪种毒品使人放困记忆力减退咯!难怪那么困

抓毒不手软!横县又抓了一批“粉仔”
来源:@横县公安局
原标题:【禁毒大收戒】三伏天 横县警方禁毒工作可是忙得热火朝天!又抓了一批“粉仔”
莲塘:破获一起贩毒案缴获毒品9包
禁毒大队:俩“粉仔”闹市路口交易毒品被查获
马山:两天抓获4名吸毒人员
百合:开展毒情调查抓获3名吸毒人员
1莲塘:破获一起贩毒案,缴获毒品9包
6月21日,横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有人将在百合镇江口村委一带进行毒品交易。掌握线索后,当天下午莲塘派出所联合禁毒大队,在江口村委一带设伏,并加强街面的巡逻力度。
直到晚上8时许,有一名行迹鬼祟的男子在某鱼塘附近出现,不久后另一名男子出现与其接头。两人神情紧张,四处张望查看周边情况,疑似在进行毒品交易。伏击民警趁两人不备,冲上前将其控制,当场在两人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9包。
经查,嫌疑人黎某友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黎某友在当地是出了名的吸毒人员,因吸毒没有钱用便到处偷鸡摸狗,周围群众十分厌恶。为了筹集毒资,他依靠贩卖毒品“赚钱”来维持自己日常吸毒需求。黎某友虽然曾被公安机关多次抓获,但出来又继续走吸毒的老路,最终还是栽在警方手中。
2禁毒大队:俩“粉仔”闹市路口交易毒品被查获
6月29日,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开展毒情调查时得到线索,有人将在横州镇大桥开发区市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经过证实后,民警下午1时许到大桥的多个路口进行伏击守候。民警顶着烈日蹲守一个小时后,在开发区市场的路口处,远远看到有两名交头接耳的男子,在热闹的人群中显得鬼鬼祟祟,形迹可疑,疑似在进行毒品交易。
民警等待时机,冲上前去将两人控制,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骑摩托车的嫌疑人本想开车逃脱,但还没来得及发动车子,已被民警合力拦截。
经询问,嫌疑人谢某龙等2人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马山:两天抓获4名吸毒人员
7月2日,横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吸毒人员复吸情况进行调查时,在马山乡双桥村委、太宁村委发现两名男子,看到民警后十分惊慌还故意躲避。民警上前查看,发现是有吸毒史的陈某有和韦某孟。民警当场将两人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对两人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询问,嫌疑人陈某有和韦某孟对自己复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7月5日,马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家住马山乡六壮村委的罗某栈家经常有疑似吸毒的人员进出。经民警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证实罗某栈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上午11时许,民警突袭罗某栈住处,发现罗某栈和另一名吸毒人员正在吸食毒品,两人神情恍惚根本没有发现民警到来就已经被控制住。
经查,嫌疑人罗某栈对自己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罗某栈交代,他觉得自己在家吸毒“不过瘾”,便找其他吸毒人员一起到家中吸毒。目前,罗某栈等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4百合:开展毒情调查抓获3名吸毒人员
7月4日上午,横县公安局百合派出所民警在百合镇百联村委六加村巡逻时,在路边发现曾被警方抓获的吸毒人员零某炼神情恍惚,疑似刚吸食完毒品。
民警依法将零某炼口头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但零某炼十分狡诈,不管民警怎么询问他都拒不承认自己吸毒,也不配合进行尿检。直到下午,在民警的审讯下,零某炼才肯低头配合尿检,其检验结果呈阳性。目前,零某炼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日上午,百合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又抓获一名复吸的吸毒人员黎某县。
经询问,黎某县对自己复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黎某县交代,他被强制隔离戒毒出来后,又与以前一起吸毒的狐朋狗友接触,最终抵制不住诱惑,又开始吸食毒品。目前,嫌疑人黎某县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为什么要严打“黄赌毒”?因为黄赌毒危害多···
黄: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引起各种各样的社会犯罪,损害身心健康,滋生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
赌:损害健康,甚至自杀、杀人;久而久之会使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甚至造成骨肉分离,妻离子散;易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态;最终毁前程。
毒: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附:相关法律规定,供你参考(以下内容来源:百度搜索)
《禁毒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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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回归社会的困境难度有哪些
应该通过制度安排,率先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取消吸毒经历作为品行不端的标准,逐步打破污名化的公共态度。同时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适当减免戒毒费用,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戒毒。
一、毒品治理的转向:从个体取向转向社会取向
近年来,中国社会滥药问题出现新的现象,合成毒品的滥用时代已悄悄来临。截至2014年4月底,258万名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合成毒品滥用人数超过45%,年均增长36%,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超过75%。为了应对毒品市场的转型和保障青少年健康,中国政府的戒毒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原有的惩处转向更加务实的治疗。当前我国的毒品治理框架强调法律与医学模式的合作,采用以法律框架下的行政强制处罚为主导、公共卫生框架下的治疗康复相配合的毒品治理模式。
(一)行政强制处罚
我国之前对吸毒行为的管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戒毒体系采用强制戒毒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综合戒毒康复方式。2007年出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的考虑,对原有的戒毒体系进行改革。《禁毒法》增加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取消原有的劳教方式,将原有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
不过2011年颁布的《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分段戒毒。说明在戒毒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还没有明确的执行区别,行政强制处罚手段依然是我国毒品治理的主要模式。
(二)治疗康复模式
治疗康复模式即减少危害模式,这种模式源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艾滋病出现的反应,认为HIV对社会威胁,胜于毒品使用危害本身。当前各国就毒品特征已基本达成共识,禁绝模式被逐步取代,而基于公共健康的减少危害政策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我国新戒毒体系将急性脱毒、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无缝对接,拉长了全程戒毒年限。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强制隔离戒毒1-3年,社区康复3年。《禁毒法》颁布后各地借鉴国外治疗社区模式,积极探索社区戒毒(康复)模式。比如上海市“四疗并举、三个港湾工程”、广东省“3+1劳教戒毒矫治康复模式”、江苏省“三期一延伸”等模式,都试图通过生理脱毒、心理康复、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方式,帮助吸毒成瘾者回归社会。
考虑回归社会对于戒毒效果巩固的重要性,将回归社会作为独立的戒毒阶段纳入戒毒体系,是我国毒品治理的重大进步。然而我国自《禁毒法》实施以来,毒品吸食问题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反而仍在持续增长,截至2012年底,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依法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比例不到6.5%。日益严峻的毒品形势表明,仅关注个体责任与药理康复的司法系统与医学治疗,对毒品问题的解决难以产生长期影响,忽略了制度结构因素,忽略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就难以对毒品问题本质有全面的理解。从上世纪30年代起国内外学者就提出毒品使用应该与资源剥夺联系起来,探索毒品使用与结构劣势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毒品使用与结构劣势之间存在明显关联,结构劣势人群更容易成为毒品的受害者。与广泛人群比较,吸毒人员更有可能遭遇困难的童年,处于未成年阶段,与正式教育斗争,难以获得学历和就业,更可能吸食非法毒品和从事犯罪。笔者认为,毒品问题的治理并不是简单地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意愿与个体努力,制度设计与社会环境的影响才是认识和解决毒品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毒品治理体系创新需要超越毒品治理的个体化取向,将毒品治理取向重心转向社会,考察吸毒人员难以回归社会的结构因素与制度困境,探索毒品治理的公共管理与制度政策对于毒品问题预防与控制的积极影响。
二、毒品治理的困境:社会排斥成为吸毒人员难以回归社会的制度障碍
社会取向的毒品治理重心,关注结构劣势与毒品使用之间的显著关联。然而吸毒作为结构劣势的情境反应,仅是制度因素产生的后果,社会制度如何做出反应才是理解吸毒行为发生的真正根源,“社会排斥”恰恰体现了这种反应起作用的机制。“社会排斥”关注的是将某些人群排除出主流社会的机制和过程,这个过程通过多方面资源的剥夺和/或社会权利的否定,使得某个个体或团体因无法参与经济、政治或社会上的各种关键活动,而出现融入社会困难或与社会连续断裂的现象。笔者对上海、云南、海南等地部分吸毒青年的调查发现,吸毒青年在日常生活中经历了多面向的制度排斥,通过学校教育、劳动力市场、人际支持系统、犯罪格局体系以及道德文化影响等结构制度因素的潜在排斥力量,共同组成影响青年难以退出毒品或者难以回归社会的过程模型。
1.在教育方面,对于大部分青年来说,在学校的机会只有一次,一旦被排除出学校,就很难再回到全日制教育中。研究发现,吸毒青年的受教育水平明显低于同龄人,他们多数是学校中的“差生”、“坏生”,在初中甚至小学就离开学校,不再接受教育。吸毒青年过早离开学校,与学生个人学业差、调皮捣蛋直接有关。而学校面对学生的这些不良表现,一般没有给予足够的劝戒与引导,而是以升学率与维护纪律作为评判标准,对问题学生或者听之任之,或者严加管制,从而尽快将这些“差生”、“坏生”推出学校,结束学校对于这些问题学生所承担的教育责任。而离开学校后,这些青年基本上就没有机会再接受政府或教育机构的任何后续管理与培训。
2.在就业方面,学校排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吸毒青年面临着专业工作与技能证书方面落后于同龄人,多数吸毒青年要么长期失业,要么“不务正业”,赚钱主要靠黄、赌、骗等违法手段。即使有吸毒青年找到正式工作,多数也只能在收入低、条件差、晋升机会少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中频繁更换。由于高学历高技能的劳动市场要求,加上恶劣的社会经济环境,使得过早中断教育、无学历或低学历、缺少技能培训的青年,很难在社会主流就业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3.在人际支持方面,吸毒青年认为自己染上毒瘾是因为交往圈子不好的缘故。然而交往圈子不是认识或者认识多少坏朋友的问题,而是家庭、学校与同辈群体三个社会化主体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吸毒者缺乏父母足够的支持,对他们来说,父母要么支持力度不足,要么支持方式不对,都未起到足够的支持效果;另一方面,吸毒者缺乏与主流同辈群体交往的机会,过早地退出学校使得他们与学校同辈群体渐行渐远,接触机会大大减少。正是家庭与学校支持的缺乏,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们走向校外“混社会”的越轨同辈群体,并逐步认可这些“混社会”朋友的越轨亚文化和边缘生活方式,这也大大增加了他们接触和吸食毒品的机会。
4.在犯罪惩处方面,受调查吸毒青年表示不管是偶尔吸毒还是长期吸毒,只要有他们有吸毒被抓获的经历,其生活就难以摆脱公安机关与司法系统的影响。公安机关抓获吸毒者一般有三种手段,第一种是直接上门盘查,对于有吸毒记录的人员,不定期地上门要求他们进行尿检;第二种是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将有吸毒记录的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对吸毒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控。只要这些人员使用身份证件,动态管制系统就会提醒辖区民警及时赶到对证件使用人进行严格盘查;第三种是“倒勾执法”,在吸毒人员被线人引诱吸毒的现场进行抓获。这些侦察技术手段的运用,在有利于控制和查获吸毒人员的同时,也制造了有选择的犯罪格局,长期对有吸毒记录的人员进行密切监视,很容易将他们从偶犯推向惯犯,更深地陷入吸毒生涯中。
5.在道德污名方面,“见不得人”“不光彩”“被人看不起”是被贴上“吸毒者”标签的青年共同污名体验,他们认为,“吸毒这事是没人帮、不光彩的事情。在外面偷东西也好,打架也好,赌博也好,也比这好。”一旦被贴上“吸毒者”标签,吸毒青年在社会上所有的他人面前都失去了道德优势,这使得他们在主流社会中的生活机会进一步丧失,公民权利与社会保障进一步被剥夺。调查发现,吸毒青年继续教育与正式就业的可能性降低,获得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的机会也很小。以就业安置为例,吸毒人员的就业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很大困难,一方面,吸毒人群中,许多吸毒人员原本有正式职业,而因为使用毒品被公安查获的污名标签,导致他们失去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当吸毒行为一旦与道德品行问题挂钩,意味着吸毒人员进一步受教育资格与就业机会大大降低。由于“具有良好的品行”是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军等部门的招考条件之一,有吸毒史的青年很难获得竞争这些岗位的资格。即使是商场收银员、娱乐场所服务员等技能要求较低的工作岗位,吸毒人员也很难获得,而无业或难以正式就业也意味着吸毒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大部分吸毒人员没有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他们的戒毒费用主要是依靠自己或家人的积蓄支付,即使有一些来自农村的吸毒者参加了合作医疗,也多因为免责条款的限制,不报销戒毒费用。
6.在自我认同方面,对于许多吸毒者来说,反复吸毒并不仅仅是生理渴望或缺乏动机的结果,而是挫折和无法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获得位置和建立日常工作的直接后果。当青年被贴上“吸毒者”标签,当生活机会在“吸毒者”标签污名下日益丧失,他们看待自己的方式,从只是使用药物进行娱乐的正常公民,逐步变成社会不能接受的道德堕落者。而这种毒品世界中的自我认同,导致他们增加对边缘生活和吸毒行为的认同,从而陷入自愿与主流社会相隔离的吸毒生涯中。
综上所述,社会排斥成为吸毒人员难以回归社会的制度障碍。正是这些多面向的社会排斥通过隐性的制度排除机制,经过青年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吸毒前后各个生活事件,逐步将这些处于结构劣势的吸毒青年挤压出主流的生活空间,最终,使得吸毒人员持续在吸食毒品与戒除毒瘾中徘徊,难以回到生活正轨中。
三、毒品治理的出路: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整合何以可能?
面对毒品问题发生的结构力量以及毒品治理的制度障碍,超越个体化取向的毒品政策、将吸毒人员整合进主流社会成为毒品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笔者认为,当前毒品治理体系创新应该以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接纳为目标,在部门合作、层次完备与制度保证等方面共同构建毒品治理的创新机制,并不断形成地方社会公共理性与公众法治意识的培育。
第一,毒品治理体系创新需要将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设定为社会接纳,而不是个体适应。对吸毒青年生活史的分析表明,社会排斥是吸毒人员使用毒品的制度推手。吸毒人员能否回归社会的根本问题,不是吸毒者个体如何回归社会,而是社会怎么接纳他们。吸毒行为的个体归因导致当前毒品政策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整合产生错误联系,将吸毒人员社会整合的责任主要归咎于个体,而忽视了社会的责任,结果有可能是制造越来越多的结构劣势人群使用毒品,而不利于吸毒人员摆脱毒瘾回归主流社会。考虑到社会因素与制度力量对于吸毒青年进入主流社会的决定性作用,如何使青年吸毒人员重新回到主流社会,推动主流社会吸纳吸毒人员的制度完善,应该优先于吸毒人员的药理康复与个体适应,成为毒品问题公共治理的焦点。
在吸毒青年的社会化过程中,教育、就业、人际支持及犯罪管理等制度因素,通过隐性排除机制共同影响吸毒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整合不是简单地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意愿与个体努力,不在于戒毒时间长短的问题,也不只是某个制度或某个部门的工作,它是影响吸毒人员社会化的多种制度相互贯穿、多种部门相互协作的结果。一方面,毒品治理体系应该理顺戒毒链条上直接相关部门间的责任关系,比如考虑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劳教部门的改制及原有劳教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需要,2011年《戒毒条例》就没能取消各治理链条中的利益分割,基本延续了原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格局,这就违背了出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的新戒毒体系建立初衷,不利于戒毒体系中戒毒链条的连贯性与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毒品治理体系需要扩大禁毒覆盖面,在保持禁毒办、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卫生部门原有戒毒作用的同时,寻求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更多部门的协作,将毒品治理范围扩大到家庭、学校、单位、社区等个体生活场所中。
第三,毒品治理体系创新需要多层次的到位管理,增加毒品预防的重要性。影响青年吸毒的社会排斥面向贯穿于他们社会化的全过程,实际上在毒品使用之前,他们已经遭遇结构劣势,而在毒品使用之后,这种劣势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毒品治理应该有三个层次:主要预防,治疗(次要预防)和复原(第三预防)。这三个层次在我国的毒品治理政策中关注程度并不均衡,戒毒体系中主要关注的是治疗与复原二级管理,而对于毒品预防的措施仅局限于禁毒宣传教育,主要采用宣传手册、大众传媒、各类禁毒宣传活动等形式。然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毒品预防教育国际标准”表明,使用非互动性的方法(例如讲座)作为主要方式的预防是无效的,该标准将预防按社会化时期分为胎儿与婴儿时期、幼儿时期、童年时期、少年时期、青年时期、成年时期,认为针对不同时期应该有针对性的加以毒品宣传与拒绝毒品的技能训练。其中,三大社会化单位—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在个体社会化进程中的全部到位,对于毒品的有效预防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开展针对滥用药物妇女怀孕及照料新生婴儿的服务项目、保证儿童入学的政策、对青年社交技能的培养等活动,能有效地预防毒品危害与毒品滥用。
第四,毒品治理体系创新需要减少歧视的制度保障,维护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尊重并维护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是现代社“政治宽容的品质和特点”的现实折射。虽然回归社会的重要性得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重视,然而当前毒品政策和干预策略过于狭隘,主要强调个体吸毒成瘾的责任与后果,以及提升个体适应与融入社会的能力。研究认为,提升吸毒者适应社会的个体能力固然重要,然而吸毒人员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是减少社会歧视和融入社会更为根本的制度保障。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条款,对连续三年未复吸的戒毒人员,取消动态管控,改变司法体系中的犯罪格局选择,减少道德歧视与法律高压对戒毒人员正常生活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各种福利制度安排,保证吸毒者戒毒后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比如就业安置作为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政策,在吸毒身份的道德污名下变得十分艰难。
文章转自《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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