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受伤,公司不给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费怎么办

出现工伤,单位不垫付医疗费怎么办?
工伤后员工享受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工伤无法正常上班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评定伤残后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医疗补助与就业补助等一次性赔偿待遇(后三笔赔偿各地标准不一);享受上述待遇的前提条件为您所受伤害须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出具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工友工伤后的认定期间为1年,超过1年的,将无法认定工伤。工伤1个月后单位不给认定工伤的,您可以依法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一般所需材料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时见证工友的证言、初次就诊的病历等;自行认定工伤效力与单位申请认定相同。当然也可以就此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主张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医疗费按照现行法律,如果单位为您正常缴纳了工伤保险,则该笔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则由单位承担。但治疗期间,并没有法律强制要求费用由单位或者基金现行垫付,按照法律程序,这笔费用由上述两者事后予以报销。因此,工伤的治疗费用如果单位不给垫付则劳动者可以自行垫付,后要求单位自己或者通过基金给予报销。
现实中,因为治疗费用巨大劳动者垫付存在困难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您的单位未能依法给您办理社会保险,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中国劳动法院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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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在工作期间受伤了,医药费自己先垫得,回厂不给报销怎么办
o  法律分析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在工作期间受伤了,医药费自己先垫得,回厂不给报销怎么办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你工作期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2.如果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 3.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4.由于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 5.由于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可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津贴等。 7.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综上,如果你已经缴纳公司报销,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否则可以要求公司报销。行动建议1.如果你确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 2.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保存好相应单据。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缴纳保险,那么所有相关费用都由单位承担。 3.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法院起诉。 4.工伤认定一般程序 第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第二,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第四,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给付n-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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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在工作中手指受伤,骨折,可是当时我没太在意,当时公司里只给报销医药费,现在过去快
你好,&&我因在工作中手指受伤,骨折,可是当时我没太在意,当时公司里只给报销医药费,现在过去快一年了,现在我的手指头变形了,我想请问你我现要去医院做手指变形手术 ,这个费用是不是应该有公司里来出,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01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7 人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13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10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6:01地区:河北-廊坊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2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一年之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话,那么你无法再向单位主张赔偿。 16:54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3651***帮助网友:471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你好,属于工伤的,单位应当支付,建议及时申请工伤鉴定。 14:23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78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工伤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停职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费用需要计算。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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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后经病理诊断为“脾”淤血性脾肿大。日至日期间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被申请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没有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申请人仲裁请求:(一)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月份部分工资2000元;2010年7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的工资30780元。(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50元/月×7个月=19950元。(三)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疗费用。(四)身体伤残的经济补偿100000元。四、本案争议焦点(一)申请人在医疗期期间被申请人单位是否支付其工资?(二)单位是否通过法定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医疗保险待遇费用?五、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于2004年8月份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担任生产班长。双方当事人于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从日至日期间该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理诊断为“脾”淤血性脾肿大。另查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8月份前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申请人在生病前月平均工资为285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借款118000元。申请人因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为83427.21元。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医疗保险,申请人在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83427.21元已由单位全额报销。六、仲裁庭说理的意见(一)申请人主张病伤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04年8月份前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但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六个月医疗期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申请人医疗期应该是从日起至日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规定,已满6年不满8年者,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90%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已满6年不满8年,所以申请人主张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委予以支持。且按照其本人工资90%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经本委核算,申请人医疗期从日起至日止工资为:2850元/个月×90%×12个月=30780元。(二)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单位没有提供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证据,同时在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请人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本委核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从2004年8月至日期间经济补偿金为:2850元/月×3.5个月=9975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日至2011年6月期间经济补偿金为2850元/月×3.5个月=9975元,计19950元。(三)申请人主张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 &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医疗期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应为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之一,其目的就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缴纳医疗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用人单位赔偿支付。本案中,申请人在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已由单位全额报销。申请人在享受医疗期期间的待遇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医疗期期间的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医疗费用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四)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企业职工患有难以治疗的重大疾病,在其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定依据,所以,申请人主张身体伤残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七、裁决依据(一)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病伤假工资的法律适用1.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 累计病休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病伤假期工资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三)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1.医疗补助费的确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2.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存续期间经济补偿金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四)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法律适用江苏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日盐劳仲委〔2009〕2号)第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造成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凭医疗期间的票据费用,按照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应报销的比例和标准,裁决用人单位赔偿支付。”八、裁决结果(一)盐城市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蒲某月份被克扣的工资2000元 ,病伤假期工资30780元,经济补偿金19950元,合计人民币5273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借款118000元,生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83427.21元单位已全额报销,申请人还有34572.79元借款应该在52730元中扣除)。(二)双方当事人于申请人医疗期满次日终止劳动关系。(三)申请人蒲某主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后治病费用、身体伤残待遇的请求,由于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定依据,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九、法律链接或参考(一)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日)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27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32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日国发〔2007〕20号)第4条:“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日国发〔1998〕44号)第2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3条:“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日〔1997〕法行字第29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日)第7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8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日劳办发〔1995〕96号):“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四)地方司法性文件北京高院《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日)第2条:“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日)第1条:“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用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五)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日苏劳仲委〔2004〕1号)第6条:“因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发生争议的受理和处理问题。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属福利范围。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2002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计划生育规章和政策处理此类争议。”江苏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中社会保险追诉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日锡劳社纪〔2004〕2号)第2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补缴某期限内(注明起讫时间)的社会保险费(注明缴费种类),具体缴纳基数和金额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字为准,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2年)第3条:“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医药费用争议的处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在劳动者提供病历、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后,裁决用人单位以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医药费待遇”十、同类案件处理要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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