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请城合医疗定点需要什么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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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来源:区人社局&&&发布时间:日&&&浏览次数:
一、行政审批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就诊的需求及计算机网络的容量等因素确定审批时间和数量,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年检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门诊部;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合格; (六)近两年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两年; (七)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受床位限制。 五、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 (五)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六)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九)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表格可在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公布给申请人程序: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报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期满后,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十、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依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两年;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验证续效。期满前两个月,定点医疗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效申请的,暂停服务协议,中止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逾期两个有未验证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失效,服务协议中止。 十五、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便民服务事项) 非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是否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否 十七、是否窗口接件 否 十八、是否网上预审 否 十九、是否允许代理接件 否 二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区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科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10300 法律依据全文成劳社发〔号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择优定点,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和就诊的需求,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容量等因素,统一确定各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间和审批数量。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每年统一审批一次。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依法取得年检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门诊部;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检查合格; (六)近两年无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满两年; (七)员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八)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受床位限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公告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 (五)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 (六)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九)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分支机构所属的职工医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其余区(市)县的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超过受理时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程序为: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申报前30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期满后,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受理申报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按年度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职工医院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其余区(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 《服务协议》文本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控制指标,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对实行单病种付费试点或定额结算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须变更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的,须向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考查确认后重新签订《服务协议》。由区(市)县重新签订《服务协议》的,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转型,以及名称和等级发生变化,应及时持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文到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和法人代表同时变更时须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作废。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验证续效。期满前两个月,定点医疗机构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逾期未提出续效申请的,暂停服务协议,中止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逾期两个月未验证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失效,服务协议终止。 被撤销、注销或停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持《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自动失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收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应当征求参保人员的意见,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医疗费用逐日或一日清单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诊治资料及相关账目清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 (二)违反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范围与价格政策和医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 (三)参保病人与非参保病人在医疗服务收费上标准不一致; (四)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不按参保人员实际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超出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 (六)多记、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或凭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七)不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导致冒名就诊、挂名住院; (八)拒不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毁损医疗文书资料; (九)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结算费用。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定期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45号)同时废止。当前位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
更新时间: 08:49&&发布时间: 15:56
信息来源:区卫计委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
武人社发〔2012〕1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清理、保留和下放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1〕9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审批原则
坚持标准,公开审批,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医药资源,加强监督管理,适应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满足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需求。
&& 二、定点条件
(一)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零售药店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
(三)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制定管理规章、岗位责任、员工培训等制度,并成册可用。
(五)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连通的条件,医疗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有专职计算机操作和维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零售药店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无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其他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结构合理。
综合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承担住院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床位批文,住院床位数一般不少于20张。
只承担门诊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
(八)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九)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申报材料
(一)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申报表》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
(二)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参保状态)、劳动合同和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合法的任职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供医药服务场所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七)申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
&& 四、申报和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两定”工作需要,适时向社会发布“两定”公告,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已定点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本部之外的院区应单独提出定点申请,经批复同意定点方可纳入医保结算。零售药店以门店为单位定点,不连锁定点。
(一)申报
申报单位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hrsj.gov.cn)下载《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申报表》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下同)负责指导申报和资料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单位。
申报资料基本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资料;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汇总统计表和申报材料集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报送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申报资料合格的,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申报资料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实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集中受理申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制发批文。
&& 五、“两定”单位医保结算系统建设
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两定”单位医保结算系统建设,并在批文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系统安装书面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新增“两定”单位自获得定点资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市医疗保险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申请开通医保结算系统,并按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六、信息改变、限期整改和取消定点资格
(一)信息改变
“两定”单位名称、地址、执业范围、法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投资者等信息发生改变,应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信息改变申报表”(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hrsj.gov.cn)下载),提供“两定”单位定点资格通知或定点信息变更通知文件、相关单位或部门同意信息改变的有效批文及相关资料,并提交复印件,具体是:
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两定”单位定点资格通知或定点信息变更通知文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和其他有效资料的原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两定”单位定点资格通知或定点信息变更通知文件、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资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关资料,停止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申请资料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资料,停止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合格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两定”单位信息改变内容涉及两个辖区的,“两定”单位填写信息改变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分别到原所在辖区和拟迁往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由所涉及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程序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各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报送的资料。资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停止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资料合格的,组织实地抽查。实地查看不合格的,资料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并出具书面意见,停止结算,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实地查看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信息改变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制发批文。
(二)限期整改
“两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结算其医药费用。所有违规行为和停止结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或提供过度服务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出现医药差错或事故,并经有关单位和部门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由于“两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增加的;
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整改期满,由整改单位提出恢复医保结算申请,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恢复医保结算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初步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取消定点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之一的;
2、违反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连续3个月,累计达到6个月的;
4、拒不参加或不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检查或年审的;
5、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或年审不合格的。
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及其法人,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
&& 七、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两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通报检查情况。
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工作要求负责落实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及有关紧急情况的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检查和维护医保结算系统。
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两定”单位日常管理,参与各项检查。
实行“两定”单位年检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武劳社〔2009〕77号)同时废止。15-10-28 13:19热点
14-12-10 17:06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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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09 13:03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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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4:30:00
嘉宾: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林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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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受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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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人社局通〔号关于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受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凯里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规范管理,确保我州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后有关“两定”单位管理工作的衔接和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管理职责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州“两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州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州“两定”单位协议签订管理、经办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两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经州社会保险事业局授权,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两定”单位协议签订、业务经办与监督检查。二、“两定”受理和批准权限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时,首先向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符合定点规定要求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同时,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县(市)申报的“两定” 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申请。三、“两定”受理审核时间受理申请“两定”的时间为2月、5月、8月、11月,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受理的次月1日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资格的审查、实地考核和上报工作;经审查认定为不符合定点资格的,应在认定为不符合定点资格之日起15日内告知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四、“两定”申报依据(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7号)、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劳社局字[2002]63号)规定执行。(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10号)、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号)规定执行。五、协议签订与考核对“两定”单位实行定点期限、医疗服务协议和年度考核管理,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可邀请人大、政协和监察等部门参加,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至2月份。年度考核完毕后,应及时签订下一年度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服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期限为12个月。从2012年起,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末位淘汰制。六、监督检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两定” 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督查,促使“两定” 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对在检查中好的单位,要酌情给予表扬加分,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业务部门。七、其他事项(一)本通知下发前,各县(市)已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请于日前将 “两定”单位统计表(附件1、附件2)、电子文档报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确定为黔东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别统一悬挂黔东南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二)“两定”单位标牌的样式、规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由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制作,并进行编码管理,各县(市)也可按标准样式和规格及编码自行制作,标牌制作的费用由悬挂标牌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自行承担。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标牌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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