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血白蛋白的作用是什么药剂,为什么那么贵,为什么农合医疗不予报销,是让农村老年人早点离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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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细则
来源: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 编辑:六月 更新时间: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  (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以在新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以到企业工作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以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  (五)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第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账户。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  (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  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四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  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 【(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下同)  (三)《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四)《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合计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不足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
(三)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  (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  (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
  (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  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抢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没有在医疗机构结算,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死亡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五)社会保险卡;  (六)死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  (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第二十九条:《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精神病是指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个人结清全部费用,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结算申请单;  (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汇总表;  (三)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四)记账专用表;  (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七)出院病情证明。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账户费用时,须提供《个人账户结算申请单》或《费用结算汇总表》。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参保人员入院时或门诊抢救开始时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出院时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时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  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  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了养老待遇资格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重复核查。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信息。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银行代扣协议书。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领取《社会保险卡》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原《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任医师,专家门诊。四川省头颈肿瘤外科创始人之一,曾任四
主任医师、特聘专家。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曾担任四川大学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安排意见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_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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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安排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安排意见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步较晚,正式网络报销前存在大量的手工审核数据,加上新增乡镇级定点医院尚无法达到住院标准,特分步骤安排具体报销事宜如下:&& 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自3月1日起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工作全面启动,现就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报销要求:
1、完备住院的资格:
管理中心统一的农合出院即报网络开通前,定点医院必须完备以下手续方可为在本院就医的出院参合患者进行费用报销: [公文易爱心文秘网文章- 找文章,到公文易爱心文秘网]
1)为参合患者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住院证,体温单,住院志,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住院核定表,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完整的病历资料最少由四个人完成,包括:管床医师、科主任、护理人员、质控人员。临床诊断必须和诊疗相一致,病程记录真实完整。 2)可以打印每日明细清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住院处章),无法通过医院管理软件提供每日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的医院,网络运行后必须保证能实现这一功能,对2月28日前符合住院条件的出院病历必须按统一要求用excle电子表格对即往费用进行录入和统计,方可申报;根据3月2日工作安排,对申请考核通过的符合住院条件的定点医院,自3月1日起住院的病人也可采用上述方式申报; 3)提供详实的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有专职的检查化验人员; 4)有统一的床头牌、卡(在左上角标注“农合”字样); 5)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发票(在医院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统一的定点医院管理系统运行前无法实现计算机打印的,可以用手工发票代替机打发票,正式网络运行后全部用机打发票)。按使用顺序和发票编号开出,不得私自为不具备住院资格的参合农民补办住院发票,更不允许用门诊票换取住院票。 6)对新住院参合患者做好宣传;对医护人员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2、安装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系统(报销在院参合农民费用)/管理站区外医院报销管理系统(报销转区外住院费用)/管理站管理软件(报销门诊费用),培训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人员到位:管理科(站)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审核监督工作,明确分工,落实查房制度,加强对在院参合患者的管理,做好详细的参合患者的登记。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出院参合患者申报登记和解释工作。配备专业的审核人员,学习手工审核的办法,熟悉报销流程,了解报销各个环节的资料传递手续和申报办法。学习简单的三项目录的查询方法。严格执行限制性药品的使用条件和限价药品的价格。熟悉病历相关资料的信息,明确各种大型设备的阳性与否的判定,了解定点医院各种进口材料的使用。
4、宣传到位:根据统一的宣传内容,设计印制宣传栏,安排公示栏的设置,按要求及时进行公示。根据中心印制的参合农民就诊报销事前告知书等宣传材料,向新入院参合患者发放医院自己印制的入院告知书。
二、报销工作安排:
(一)、2月28日前在定点医院出院参合患者的报销安排:
1、对符合住院条件,达到手工审核报销标准的定点医院,由管理科(站)根据参合人住院信息统计表资料和参合患者申请,调取出院参合人员住院病历,打印汇总清单和每日清单。
2、由医疗审核人员进行手工审核。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系统调试开通后按下列要求录入报销。
3、审核和录入暂行办法:
1)凡自日起至2月28日,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已经出院的参合患者,可凭出院证、收费收据、合作医疗证(由于各乡镇打证工作进度不同,部分医疗证尚未发放到户的,应通知参合患者拿到医疗证后再申报)、户口本、身份证(对无身份证的应要求其开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本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需是和申报人在同一个医疗证上,或申报人授权的委托书,并且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到原就诊医院的新农合管理科(站)进行申报登记,经办人员对申报人及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核定后,留取其出院证、收费收据、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各管理科(站)负责收取参合患者申报资料,并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调取参合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每日明细和汇总明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手工审核,管理科(站)经办人复核,出院即报工作人员将该笔费用按规定格式(由中软技术人员培训)录入中心管理程序,打印支付三联单(红色第二联交参合患者,黄色第三联由管理科留存,白色第一联随月结报表一起报管理中心),在收据和三联单上分别加盖核销章后,通知参合患者到出院即报窗口领取补偿金。承诺在6周内审核、偿付。
2)通过定点医院管理系统录入时,申报人的医疗证号码取其医疗证首页家庭号码中的后10位,在加上申报人自己的家庭编号,如某参合户的医疗证号码为0001,个人号码为01,则其医疗证录入号码为,姓名录入时必须与医疗证相符,户口本或身份证与医疗证不符的,应及时报管理中心信息部更新参合人口数据库,收缴错误的医疗证,加盖管理科公章注明作废,重新打印新的医疗证,户口本和身份证不符合的,由户口所住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保证医疗证与身份证和户口本姓名相符;如住院时医院因录入造成姓名错误,应由医院相关科室核实后在出院发票、出院证、病历首页的参合人员姓名处予以更正,并加盖住院处章,否则不予报销。
3)在住院登记录入时,基础信息中疾病简称应选择和其出院证中主要的诊断对应的名称,出院证在开出时,必须要求医务人员填写全部的出院诊断,录入人员参照出院证将其它诊断录入到软件备注栏内,以便于统计和审核,依此来判定其费用发生情况是否和诊断相符,如诊断外用药情况的鉴定等。
4)三项目录采用汇总录入的方法,每一种药品只录入一次,但其单价必须按实际标准录入,避免因限价造成的审核差错。对目录外药品必须另外添加相关信息,应将名称、规格剂型等详细填写。某医院将人血白蛋白录入为人血不可取。
5)对中心标准库中有药品限价的,超出限价的目录内药品分别按目录内最高限价部分录入,其余部分按目录外药品采用同一名称再次录入;低于限价的目录内药品按实际收费录入。对中心标准库中未作限价的药品,其名称、剂型完全和中心库相符,不符合的(如:有其它商品名等)一律按自费对待。
6)为加快录入速度,对草药部分,根据河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按自费项目录入,对不予支付草药一个名称录入,对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按目录内药品录入(在接口对码工作中同),仅仅在医院管理方面严格要求不予单味销售该类草药。录入时可以对全部草药的费用进行汇总录入,对应“单方或复方均予支付的饮片及药材”项目,以单价为草药汇总金额、数量为1.00录入。化验部分,无特殊限制的,可以先计算总化验费用(单价不超过300元的项目),对应中心库中的“血细胞分析”项目,汇总超过300的,再分解对应“尿液分析”项目,保障每项单价不得超过300元,否则系统将默认为70%报销比例。软件中设计了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是否阳性的按钮,录入是要根据审核病历情况,参照检查结果进行录入,凡报告单为阳性的(确诊为相关疾病的)要选择阳性,否则选择阴性。
7)床位费,根据每日明细和汇总明细,不同的日床位费,分别计算天数,分别录入。如某人住院10天,其中3天是高间,日35元,7天是普间10元,录入时要分别按35元3天和10元7天分别录入,避免出现将住院费按175元10天录入,因前后相比,后者的参合患者超标部分被分摊到低标部分了,这是不合理的。另外在定点医院管理系统住院登记办理窗口中,费用明细栏中间部分关于诊疗的项目,床位费项目可报金额字段显示为0,系统未显示具体可报床位费用,但在打印的三联单中,计算机会根据报销限额对可报床位费进行识别计算。
8)原设计使用的《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计算审批表》手工登记工作由于网络能够实现,暂停使用,转外地住院的除外。但手工审核工作仍需在录入前进行,尤其是对药品(限价,目录内,目录外)、卫材和诊疗必须逐项录入,目录外的从目录外窗口录入,注意进口与国产,可报与不可报,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彩色超声、动态心电图、磁共振平扫等大型和超300元的诊疗项目。
9)录入或审核时不考虑报销比例的问题,如磁共振平扫单价为500,录入时不分解为30%的150.00和70%的350.00,而是直接录入单价500,数量为1,计算机将自动识别其报销比例。
10)管理科(站)复核时主要是对照三联单结合住院每日明细和汇总明细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参合患者及时领取补偿金。补偿金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按月到管理中心申报复核,须向管理中心医疗审核部提交每位参合患者的出院证、每日明细、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有初审规定标识)、收费收据(加盖核销章)、三联单中的第一联(白色)、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对无身份证的应要求其开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本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需是和申报人在同一个医疗证上,并且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以及月结申报表。管理中心对申报资料复核无误的及时拨付补偿款,并按结算管理规定扣留全部补偿款的10%作为保证金。因定点医院审核不认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影响参合患者利益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复核后发现补偿金少于应报金额的,由定点医院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继续补偿,补偿金高出应报金额的,定点医院不得追回所报金额,医院自己承担其损失。
(二)、2月28日前入院,2月28日后出院的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参合患者的报销安排:
参照上述(一)办法办理。承诺在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三)、3月1日后在定点医院新住院参合患者的报销安排:
1、目前尚不具备住院条件的医院,尽管已经签署了定点协议,管理中心仍不能将其纳入联网运行的定点医院,待条件成熟后,逐一评审,符合一家开通一家。未通过评审的定点医院不得收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否则所收住院参合患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己出资报销。
2、3月1日后,有住院条件的,要报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在网络开通前,必须对新住、出院人员的信息每天上报。管理中心将根据每天各医院统计报表,随时到医院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患者不在院、挂牌住院、家庭病床等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漏报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网络开通运行前的出院病人医疗费的报销参照2月28日前发办法进行。
3、自4月1日起,尚无法实现医院管理系统导出标准interface库和三项目录对码的定点医院,管理中心将取消起定点资格,自4月1日起不得收新的住院参合农民,对已经在院的,建议患者办理转院手续。对能实现接口和对码的定点医院,经管理中心核定其三项目录对码无误后开通其网络,网络开通后,各乡镇卫生院要向管理中心申报,经管理中心评估,符合出院即报条件的方可开通网络报销业务,实现出院即报。管理中心将通过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上述情况,引导参合农民选择就医方向。
4、5月1日起,定点医院全部实现出院即报。对4月1日后不达标的已签署协议的医院,管理中心将单方解除协议,取消定点医院住院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5、3月1日起各管理科(站)应安排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待参合农民的来访,设立咨询台,解释参合农民提出的问题,做好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申报登记工作。组成由主管农合工作的医院领导负责,管理科(站)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出院报销工作小组,对既往出院参合患者医药费进行审核报销。经办人员要对申报人的资格、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证、出院证和收费收据进行核定,严格执行手工审核办法和对三项目录的要求,打印支付三联单(使用办法同上),暂不打印或填写合作医疗证,留取申报人的出院证、收费收据(加盖核销章)、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发放住院补偿金。要向参合患者承诺在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补偿金。
(四)、区外医院出院病人的报销
1、管理站工作人员通过局域网途径及时了解本辖区转外地住院人员情况。
2、凡符合转院条件,已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参合农民,出院后需提交以下材料:转院申请单、转院回执单、诊断证明、合法有效机打收费收据、加盖病案室章的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证、出院证、首页、住院志、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本人签字)、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加盖就诊医院专用章)、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站申报,申报时参合患者应将上述材料用档案袋封存。
3、管理站工作人员根据中心提供的信息和申报资料,核定申报人员资格,填写《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返还患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4、管理站负责落实统一的审核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通过管理站区外医院报销管理系统录入微机,打印三联单,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复核,复核无误后管理中心将全部补偿款拨付到各管理站专用帐户,由管理站工作人员3日内通知参合患者领取。
5、对2月28日前,符合住院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在院或出院参合患者,可以建议他们向管理中心咨询(),管理中心对符合补办条件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待出院后持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站登记申报。
6、审核办法:严格执行三项目录的规定,对目录中不存在的诊疗和卫材项目一律对自费,对符合药品项目通用名的,采用最高限价的办法,分别按目录内和目录外录入。
三、其它事宜:
1、自日起,实行出院即报和门诊费用申请即报制度。各管理站要尽快熟悉新农合相关管理软件的使用,不断摸索和总结工作经验,为我区新农合的发展献计献策,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区特点的新思路。
2、各乡镇级定点医院要积极开展接口和对码工作,以尽快实现网络无缝对接,实现"出院即报"。
3、3月1日起,对符合转院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转区外医院住院手续的,新农合不予报销。各管理站应做好向参合农民的解释工作。
4、对定点医院网络运行前手工审核报销的工作,由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督导,并将其列为对个管理科(站)和定点医院的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5、要求各具备住院资格的驻医院的管理站经办人员落实每天住出院情况,按照统计报表《&&&&&&&&&& 医院2006年& 月每日参合农民就医报销统计表》《&&&&&&&&& 医院2006年& 月份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情况统计表》要求,统计上报自1月1日来出院、在院,新入院人员情况及出院报销申报情况,在次日早10点通过邮件()上报。
6、3月1日起未向管理中心申请对本院进行考核的,经查实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自3月1日起新收入院参合患者的报销费用由医院自己出资,管理中心不予补偿。
7、对参合患者住院和出院信息统计不及时,漏报或多报的,经查实,该患者全部住院费用管理中心不予报销。
8、管理(科)站相关人员安排不到位的,按不达标医院对待,其它条件具备,有收住院要求的,管理(科)站人员由管理中心直接派出,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由医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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