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住院 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单子在公司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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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应该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
陕西&10-28 18:02&&悬赏 0&&发布者:kj7445…… & 回答:(5)
我因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不慎滑倒致使右锁骨远端骨折,第一次内固定手术共花医疗费13000元(还需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已认定为工伤。但只给报销了11365元,剩余近1700元应找谁报销?另外是否有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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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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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2,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
&&&&&&4,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江苏-常州]
312939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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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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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应该报销的部分,均应报销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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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到人社局咨询一下。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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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还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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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未能报销,用人单位诉职工返还败诉
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六初字第100号
&&& 原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双方主张
&&& 原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在工作中将左手小指碰伤,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56006.39元。原告在社保报销时只报销了33869.89元,尚有22136.50元未能报销,是因为被告要求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原告认为,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医疗费22136.50元。
&&& 被告辩称,我在单位受的伤,是单位送我去的医院,费用也是单位承担的,在我住院期间,单位是知道我用什么药的,单位当时也没提出异议,我在医院用药的时候都是正常用药,只有在做手术的时候,有些必要的医疗用品和药物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是没有的,做完手术后,医院也没有告诉我哪些药不能报销,住院期间我已经告诉医院,我的费用是工伤保险承担的,单位不应该找我来承担责任,我受伤的时间是2012年10月受的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 查明事实
&&& 2012年10月,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后原告单位将被告送入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院治疗54天,在此期间原告单位为被告支付医疗费共计56006.39元。2013年1月,就被告所受工伤,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给付原告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33869.89元。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费尚有22136.50元未能报销,是因为被告要求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造成的。日原告就此事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沈劳人仲不字(2014)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医疗费22136.50元。
&&& 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系因工伤住院治疗,虽然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部分超出用药目录的药品,但该部分药品的使用是医院在征得被告同意后使用的,而并非被告主动要求医院为其使用的,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该部分药品超出了治疗必要的范畴,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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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41次]工伤赔偿案例:不报销的医疗费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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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案。孟丽丽因工受伤后公司垫付了全额医疗费。做完伤残鉴定后,公司方面认为,社保部门不报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应该由孟丽丽自己承担。
这让孟丽丽怎么也想不通。孟丽丽原是石河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前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前后花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自费药款7000元,食品公司将医疗费全额垫付。同年10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孟丽丽为工伤十级,社保局向其所在食品公司拨付孟丽丽此次工伤医疗费2.8万元。食品公司认为,公司支付医疗费3.5万元,社保基金只报销了2.8万元,那剩下的7000元自费药款应当由孟丽丽个人承担。
于是,公司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丽丽返还公司垫付的自费药款7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食品公司的请求。孟丽丽不服,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诉讼。她满腹委屈地说:“我是因工受伤,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身体上的伤害已经让我受到巨大的打击了,现在还要求我自己来承担医药费,这合理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不符合诊疗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条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公司承担孟丽丽工伤医疗费自费部分7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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