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患者医疗期满后经济补偿金已满但病没好的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发帖人是女婴父亲,刚以难民身份进入德国。
经过铁路菜市的火车速度很慢,很远就要鸣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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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病假,想必大家都应该知道!
那么医疗期大家清楚吗?
病假是不是就是医疗期?
医疗期都有哪些规定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我国法律规定,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关于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者的医疗期自劳动者病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期限在一定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即便劳动者在累计计算的期间届满后,累计病休天数仍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的,劳动者的医疗期仍然应自累计计算期间届满之日终止,剩余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就不能再享受了。
  一问:医疗期限有多长呢?
  对于医疗期期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小链接: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问:职工在医疗期可以享受哪些权益呢?
  国家之所以规定医疗期,就是要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有一种特殊的保护,是患病职工应当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内容。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①依法享受医疗期治疗和休息;
  ②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
  ③在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④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
  三问:员工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
  关于医疗期没有更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
  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
  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
  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
  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
  四问:医疗期和病假有什么区别?
  根据医疗期定义,再结合《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
  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跟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劳动法》第51条及第62条赋予了劳动者休婚假、丧假、产假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休假期间,都是不得不雇用的期间。
  此外,医疗期其实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
  五问:医疗期能否算作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9条规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六问:对于医疗期满仍不到岗员工的处理
  ①当职工医疗期满,治疗尚未终结。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②职工医疗期满,职工到岗上班,但是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③职工医疗期满,企业延长医疗期后,劳动合同到期。
  用人单位可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还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
  编辑:郭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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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如何补偿。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仅规定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问如果鉴定结论是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应该如何补偿。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38 咨询人:e524767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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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金
回复时间: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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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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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或面谈
回复时间: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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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本律师完全能够帮到你,但鉴于案情需要,希望你能够给本律师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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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 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两篇。)
  陆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94年开始就在该公司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2008年1月,陆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其余半天病假。去年7月,公司陆某,将于30天后与他解除,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陆某不同意,但公司领导表示,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在陆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陆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到2009年7月,陆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二)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本案中陆某1994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到2009年7月时的工作年限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医疗期应为18个月,陆某自2008年1月开始病假,每天工作半天、病假半天,即1个月中有半个月是病假。2008年1月到2009年7月,共计19个月,病假天数为9.5个月,并未超过陆某法定的18个月医疗期。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结合本案陆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而实际病假天数为9.5个月,并未达到用人单位解除陆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单位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陆某的医疗期未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从本案中看不出陆某的劳动鉴定结果是几级,但不管结果如何,结局无非一是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二是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合同。总之此种情形不符合法定解除规定。
  即使陆某的医疗期满,由于陆某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因此单位首先要恢复陆某的原工作,如陆某不能从事,则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如陆某也不能从事,单位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
  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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