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残疾一级残疾眼睛和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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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带一女孩,女儿眼睛,智力均一级残疾,有残疾证,前妻至今法院判给第抚养费一分钱未付,我想给女儿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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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带一女孩,女儿眼睛,智力均一级残疾,有残疾证,前妻至今法院判给第抚养费一分钱未付,我想给女儿要回抚养费并以女儿的名义起诉为女儿争取应有的权利也提高其生活质量
山东 淄博 张店区发表时间: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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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和起诉提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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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标准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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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残疾证_百度百科
残疾证即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
残疾证第二代残疾证
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悉,第二代残疾人证采取多种防伪措施,由中国残联统一制作,坚决杜绝各地私自印制采购。
残疾证发放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1]
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残疾证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残疾证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残疾证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残疾证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残疾证区别
第二代《残疾人证》与第一代《残疾人证》相比,二代证在分类分级、评定标准、证件编码、操作方法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1.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定残疾种类,由六类变为、、、、、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新标准将分为听力残疾与言语残疾两大类,严重的口吃并且影响到正常的语言表达,将被评为言语残疾。盲人使用红色残疾证,其他都使用绿色残疾证。
2.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评定标准更细化,第二代残疾评定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为准,第二代《残疾人证》中六大类残疾分级都为一至四级,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分级标准进行分级。一些新发现的新型疾病也被列入残疾,按照新标准,孤独症被列入精神残疾。残疾评定必须由两个鉴定医生组成,明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并2人签字;
3.第二代《残疾人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由18位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人等级代码组成,并采用防伪水印,持证者的相关信息将被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并实现全国联网。
4.操作方法不同,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所有资料都是以书面文档的形式存档管理;而第二代《残疾人证》程序复杂,管理规范,办理的表格都要统一录入电脑,《残疾人证》一律用计算机打印。
残疾证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或,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范围。
3、最佳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残疾证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残疾证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残疾证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残疾证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
两下肢不等长
:、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残疾证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引起:
(2)情感性、;
(3)脑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残疾证证件管理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残疾证出租事件
新闻背景:近日,一些招聘网站上登出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一些残障人士通过“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一些企业则为了逃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士。(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帮助残疾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既应包括经济方面的援助,还应该包括精神层面的慰藉。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制度是一项“善政”,不仅仅是让残疾人有一份固定的收入,也是让残疾人获得就业公平,树立自信,享有尊严。企业只用证不用人,不仅是一种对残疾人身份的利用,也是一种对残疾人能力的否定,这无疑与制度设计的本意背道而驰。[2]
如果一项立足于扶助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不仅无法消除歧视,反而会增加对弱势群体尊严的践踏,需要反思的难道仅仅只有制度本身吗?
.残疾人资讯网[引用日期]
.国际在线[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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