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本怎么办

上诉人王勇、王明强、王婷娟、王德荣、侯兴梅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等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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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勇、王明强、王婷娟、王德荣、侯兴梅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等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婷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荣。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兴梅。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兆宽,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凯,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章永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强,男,该院医教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培影,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铁军,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勇、王明强、王婷娟、王德荣、侯兴梅因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7)贾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卫生院向上诉人王勇、王明强、王婷娟、王德荣、侯兴梅支付57111.74元。其中日前支付15000元(已支付5000元);日前支付15000元;日前支付15000元;日前支付12111.74元。
二、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第二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各自向上诉人王勇、王明强、王婷娟、王德荣、侯兴梅支付经济帮助金1000元。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各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用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勇、王明强、王婷娟、王德荣、侯兴梅负担。
五、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审 判 长  刘&&建&&航
&&&&&&&&&&&&&&&&&&&&&&&&&&&&&&&&&&&&&&&&&&&&&& 审&&判&&员  孙&&&&&&庆
&&&&&&&&&&&&&&&&&&&&&&&&&&&&&&&&&&&&&&&&&&&&&& 代理审判员  刘&&&&&&鹏
&&&&&&&&&&&&&&&&&&&&&&&&&&&&&&&&&&&&&&&&&&&&&&&&&&               &&&&&&&&&&&&&&&&&&&&&&&&&&&&&&&&&&&&&& 二0 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 书 记 员  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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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大喜讯!
  为响应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徐州瑞博医院已被划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位啦!铜山区、贾汪区的患者来我院看病可以报销了!
  新农合相关规定十问
  1、 我院是农合定点医院了,所有农合都可以使用吗?
  我院已被市卫计委确认为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但是目前我们只和铜山区、贾汪区签订了合作协议,所有目前只有铜山、贾汪农合才可以在我院住院使用农合报销。
  2、农合病人在我院门诊可以报销吗?
  不能,农合病人在我院门诊不能报销,只能住院才可以使用。
  3、农合病人在我院住院起付线(门坎费)是多少?
  在我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是1000元,住院总费用超过1万元起付线标准是1200元。
  4、农合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住院总费用在1万元以内,正常转诊报销补偿比例是45%,5万元以内报销补偿比例是55%。
  5、所有住院费用都是按照以上比例报销补偿吗?
  不是,总住院费减去起付线后的部分按照上述比例报销。但使用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以外药品、诊疗项目的,不在报销补偿范围,要么病人承担,要么医院承担。
  6、农合有单病种和临床路径住院收费吗?
  有,但是要和铜山区、贾汪区农合详细沟通签约后才可以使用。报销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的部分按45%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7、农合病人所有疾病来我院住院都可以报销补偿吗?
  不是,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来我院住院是不能报销补偿,具体病种以后下发。
  8、农合病人如何转诊?
  正常转诊:病人在住院前首先在乡、镇级医疗机构和(或)县级医疗机构(铜山区医院、贾汪区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情况可以在住院后补办转诊手续,但是必须在出院前办理转诊手续。非正常转诊:参合患者到市级定点医院机构住院,入院超过15日或已出院仍未办理转诊手续,视为非正常转诊。
  9、正常转诊和非正常转诊有什么区别?
  正常转诊报销比例大,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45%补偿。非正常转诊报销比例小,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30%补偿。也就是说铜山区、贾汪区农合病人即使不转诊,也能得到一定的报销补偿。
  10、孕产妇分娩如何报销?
  目前铜山、贾汪农合孕产妇住院报销补偿暂按疾病报销补偿办法计算。
  铜山区、贾汪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新农合医保参与对象
  1、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农合。
  2、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当地新农合;其他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新农合。
  3、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新农合。
  4、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5、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6、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农合,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农合;已经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5%补偿;10000元到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35%。
  2、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45%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3、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非正常转诊患者
  参合患者(入院超过15日或已出院)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30%补偿。
  中医药、医用耗材费用补偿
  1、参合患者在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用中草药、中药饮片(已颁布国家标准,颗粒剂除外)补偿比例较其他药品提高10个百分点。
  2、参合患者在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用中草药、中药饮片(已颁布国家标准,颗粒剂除外)纳入可补偿住院费用。
  3、甲类医用耗材按10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按5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患者全额承担,不纳入住院保底补偿范围。医疗机构应于耗材使用前履行高价耗材新农合政策告知义务。
  不予补偿的情况
  1、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药品、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除外;
  3、应由工伤、生育等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已由第三者负担的医疗费用;
  5、已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6、境外就医医疗费用;
  7、因犯罪、酗酒、自杀、自残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
  9、恶意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后再次就诊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住院补偿结报
  1、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凭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现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在读取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现场结报补偿费用,病人或其亲属需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中,外伤、中毒患者还应提供外伤、中毒《稽查证明》(由镇级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提供)。
  2、市外转诊、市外务工、异地居住、县外非正常转诊的住院患者,出院后凭患者(或绑定人员)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统筹地区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其中,市外转诊患者需提供《转诊证明》;市外务工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或在年初参合时提供务工地相关信息);长期在异地居住(市外)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居住证明》(或在年初参合时提供长期异地居住的相关信息);外伤、中毒患者还需提供《外伤中毒稽查证明》(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3、参合人员在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患者(或绑定人员)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到参合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逐步实现现场即时结报。
  4、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的,需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程医疗费用住院补偿和医疗救助(指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如非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只计算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部分新农合补偿业务,与新农合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经办机构应在参合人员出院之前完成报销资格审核,并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实行现场结报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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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规定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被认定的在发展建设中形成的债务,将由政府负责偿付。《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纳入此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着“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江苏省徐州贾汪区共有11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体制机制等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大量的历史债务。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提升。但由于财政配套资金基本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解决,为此又欠下了较多的外债。目前,乡镇卫生院基本上是负债运行,成为发展的沉重负担。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的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了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推进。此次通过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清理打包解决,配合综合改革的推进,旨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运行机制。  《意见》出台后,我区高度重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准备工作。一是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及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二是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卫生、财政、人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债务化解工作。三是组织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摸底核实。目前经初步统计,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负债7300余万元。下一步我区将按照上级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地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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