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专用记账凭证证到底是什么啊

2015年起广东职工生育津贴须由用人单位逐月垫付
【导语】: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日起施行,新规明确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   广东职工生育津贴须由用人单位逐月垫付  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有哪些亮点?与旧规相比有何不同?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新规增加17条条款,包括新增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等。同时,对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细化。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广东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新规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增加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并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月份数计算。  新规还增加对生育津贴申领的具体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在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新规比旧规更详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全文请点击&&&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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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解读:办好就医凭证即享生育医疗待遇
发表单位: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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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江时报记者/邓思通讯员/邹花妍: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自本月1日《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起,截至昨日上午,按新规定在医院办理生育就医确认的已有280余人次,产前检查报销2000余人次,分娩住院报销240人次。
  线上解答市民疑惑
  为让参保人熟悉新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昨日,市社保局与25小时网合作举办“生育保险知多D”网络直播。市社保局副局长梁丹怡率医保科科长林成等与网民面对面,就生育保险问题为市民答疑解惑。
  “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不是只对女性有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前提条件”“新生育保险法有何亮点?”直播刚开始,市民就接连提问。
  梁丹怡介绍,生育保险重点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生育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以减轻用人单位聘用女性职员的成本。因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一般层面上的经济补偿,还关系到两代人的生命安全和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无论男女都要参加生育保险。此外,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
  目前,佛山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要想在医院直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且满12个月以上;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即要拿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是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即参保当月是不能享受待遇的,如果缴费累计不足12个月的,则要累计缴满12个月后办理零星报销。
  要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除满足以上条件外,用人单位还要为参保人垫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保人才能到社保机构申请享受。
  另外,旧办法规定16周之后的生育医疗费用才可以记账,《办法》允许办好就医凭证当日就可以开始记账。
  佛山社保服务平台上线
  社保宣传和服务平台又添新军。继佛山人社微博、订阅号官方微信开通以来,佛山社保服务号官方微信号“佛山社保”于本月1日开通,只要关注佛山社保微信,点击“我的社保”,选择“我要绑定”,用本人身份证号码、社保卡条形码号以及办理社保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即可绑定。
  绑定后,市民可以享受更多便捷惠民的社保信息推送服务,如可随时快捷地查询个人信息,免去了每次登录需重新输入卡号和密码的麻烦;在办事指南栏查看政策动态、联系方式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等便民信息等。
  今后该平台将逐步增加个性化推送信息服务,如使用社保卡刷卡消费明细、社保缴费达账通知,以及单位为职工办理的社保业务清单;上线在线答疑功能,使服务更精准、高效。
   新生育保险法五大亮点
  1.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更加便利。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后,只要办好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到自己选择的产前检查医院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不需要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要求改变。以前参保缴费次月可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现在根据省的统一要求,需缴费满12个月以上才可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如果不满12个月的,需待缴满12个月之后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
  3.产前检查项目范围确定。根据省发布的文件规定,参保人可以享受的产前检查项目的报销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4.因特殊原因变更产检医院更加方便。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发生变化等特殊事由,参保人需要变更产前检查医院的,不再需要去原产检医院办理退费手续,可以直接到变更后的产检医院直接结算,但是可以享受到的报销金额会受限制。
  5.未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也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以前对于没有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新办法根据省的要求给予了限额核报待遇的保障。
审核人员:nr_zfwcb&&&复核时间:
主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
发布时间:
佛社保〔2015〕31号
&浏览次数: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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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佛山市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时的行为,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关于配合做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工作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13〕2号)、《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配合做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计生情况确认的补充通知》(佛卫〔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业务申办规定。
&&&&&&&&&&&&&& 第一章&&&&申请就医
&&&&第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选定一家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见附件1),备齐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注明预产期的医院诊断妊娠的证明。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核对无误的,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单》)(附件2)给参保职工;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职工需补正的资料。
&&&&第二条&符合申请在异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准备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除提供第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提供《佛山市单位长期派职工驻异地工作证明》(见附件3)。
(二)长期居住异地的职工提供证明长期居住在市外的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常住地户口簿、常住地房产证、常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常住地居住证、常住地村居委会证明选其一)。
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异地)》(见附件4),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后,经复核无误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异地)》(附件5)给参保职工;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职工需补正的资料。
&&&&第三条&参保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中途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需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持参保人身份证明及原就医确认凭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打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变更)》(见附件7)给参保职工。
&&&&第四条&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分娩后12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第五条&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社保系统中办理非直接结算登记,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见附件8)给参保职工。
&&&&第六条&参保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在变更后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参保职工当次住院分娩或流产后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核准手续。
已经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且在异地分娩的参保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含奖励假期)期间因疾病在分娩城市住院的,可视为已经办理基本医疗异地就医报备手续,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报其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章&&申请零星报销
&&&&第八条&因不符合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记账,需要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后申请办理零星报销的,由申办人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申请表》(附件9),申请办理: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胎死宫内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五)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申请零星报销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
&&&&第十条&&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可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申请零星报销时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除第八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参保职工配偶的身份证明。
&&&&(二)结婚证。
(三)证明参保职工配偶生育期间未就业的以下材料之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生育期间的未就业证明。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生育期间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其申请零星报销时,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等资料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见附件10),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参考附件11))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四)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供核对。
第十五条&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参考附件11))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如下资料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第十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时除提供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符合由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参保职工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三)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除外)。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的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及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申请待遇重核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或单位对零星报销、生育津贴的费用或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费用有异议的,可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申请书》(见附件12),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属于医院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重核的,提供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以下资料原件: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属于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重核的,提供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明、《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其他辅证资料。
(二)属于生育津贴费用重核的,提供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或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核定表》及其他辅证资料。
社保经办社保机构重核后出具《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告知书》(见附件13)交申请人。
&&&&重新核定结果为基金多支付或不应支付的,申办人应按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退款手续的,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和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出现发票与清单就诊时间不一致,费用金额不一致、姓名等基本信息与系统信息不相符、资料盖章不清晰或资料不规范等情况令资料的真实性存疑时,参保单位或职工应配合重新提供资料或能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材料。
&第二十条&&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内生育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需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在境外生育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结婚证明及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身份证明。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时,提供结婚证明及夫妻双方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
&&&&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材料的,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第二十一条&&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原因导致缴费异常,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原单位未注销的,原单位申领津贴时需提供新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可提供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替代。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时提供的账户信息与该单位信息不符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且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第二十六条&&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参保职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参保所在地社保业务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的,可到相应的被委托机构窗口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日实施,适用对象为:日起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
&&附件:&&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
&&&&&&&2.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
&&&&&&&3.佛山市单位长期派职工驻异地工作证明
&&&&&&&&&&4.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异地)
&&&&&&&5.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异地)&
&&&&&&&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变更申请表
&&&&&&&7.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单(变更)
&&&&&&&8.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
&&&&&&&9.佛山市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申请表
&&&&&&&10.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11.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12.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申请书
&&&13.佛山市职工生育待遇重核告知书成医发〔20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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