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中医院郑州破获盗窃案案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阳检公刑诉〔2015〕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1日晚8时许,在阳谷县**镇**建筑工地8号楼西侧的停车棚内,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鲁某某的一辆价值2660元红色宗申牌480型号摩托车,后于2013年4月15日,委托同村村民张某甲将该摩托车送至阳谷县公安局石佛派出所。涉案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鲁某某。2014年11月28日,张某某在冠县辛集乡白官屯村北一工地上被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传立
检察员 王福英
2015年2月15日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阳谷一对被盗民国石狮“回家”
警方历时三个多月抓获3名涉案嫌犯,追回多件文物
日  来源:
  本报聊城6月8日讯(记者 郭庆文 通讯员 钱洪涛) 2日,阳谷县公安局经过三个多月连续侦查,辗转阳谷、东昌府区、高唐、台前、嘉祥等地,将盗窃阳谷县石佛镇陈集村陈氏祠堂石狮子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追回国家三级文物石雕石狮子一对,并带破盗窃文物案件3起,追回珍贵文物1件,一般文物4件。   今年2月23日,阳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接石佛陈集村支部书记报案:该村陈氏祠堂石狮子被盗。该对石狮子在民国初期就有记载,存世约100余年。据阳谷县文物局相关人员介绍,该对石狮子具有较高历史价值。自陈集村迁至阳谷县石佛一直守护着陈氏祠堂,石狮被盗在陈集村内造成村民极大愤慨。   案发后,阳谷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现场进行细致勘查,根据现场遗留的轮胎痕等h痕迹判断,嫌疑人是利用两轮手推车将狮子推至村西北角一处蔬菜大棚附近进行装车,再用三脚架和倒链等工具装上机动车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应为3人以上。   经侦查,专案组确定了一名嫌疑人鲁某。4月28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鲁某抓获,经讯问,鲁某狡辩称在案发当晚接到盗窃石狮人的电话,并驾驶双排货车到达案发现场,但并未拉走石狮子。   专案组对鲁某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发现他与高唐县赵某通联系频繁。经进一步侦查,确定赵某通和赵某波为盗窃石狮子嫌疑人。5月26日,专案组在高唐县清平镇将两人抓获归案。经审讯,二人供述了在2月22日晚上伙同鲁某、岳某盗窃陈集村石狮子并分得赃款1600元的犯罪事实。并且交代石狮子是鲁某卖的,其他三人并不知道交易的具体位置。   专案组立即对鲁某进行提审,在大量证据面前,鲁某心里防线很快瓦解,最终交代了自己盗窃倒卖文物、变卖分赃的犯罪事实:2月22日(大年初四)晚10时左右,鲁某纠集赵某波、赵某通、岳某(在逃)等人,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在石佛镇陈集村盗窃石狮子后,用两轮手推车将狮子推至村外,利用三脚架和倒链等工具装车,然后分别利用无牌面包车和双排货车分两次将石狮子运送至聊城鲁某暂住地藏匿,2月25日,鲁某将石狮子卖到嘉祥县销赃,并获得赃款8000元。   6月2日,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鲁某的供述在济宁嘉祥县将石狮子起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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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男子盗窃现场被抓 牵出另一起盗窃案
  本报讯(记者 马玮 通讯员 孙明华
付朝旺)近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侦五中队联合梁水镇派出所,成功抓获现行盗窃嫌疑人王某,出乎民警意料的是,经过审讯,王某又交代了另一起入室盗窃案件,涉案价值2万余元。
  1月7日15时许,东昌府刑侦五中队接梁水镇派出所通报,他们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有可能是在梁水镇街上选择作案目标。闻讯,中队民警董天俊立即带领人员前往,经蹲点守候,发现该男子正在梁水镇街上一渔具店内实施盗窃,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抓获。
  审讯中,办案民警发现王某曾因盗窃入狱,民警立即对近期辖区内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进行梳理。经细致比对,发现在闫寺街道发生的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视频中的嫌疑男子与王某极其相似。王某最终又供述了10月份在闫寺街道入室盗窃现金20000余元的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民警表示,春节临近,入室盗窃、盗窃车内财物等侵财性案件呈上升趋势。不法分子通常在白天踩点,趁夜大胆破窗而入,卷走屋内贵重物品,而后逃之夭夭。
  民警提醒,不法分子一般会选择向离集中居住区远、低矮院墙、门窗未关牢的住家下手。他们通常利用树木、砖垛、秸秆堆等攀爬进院入室,或以钢管撬开铁窗条翻窗入室。所以,居民可在墙头装上铁条、铺上碎玻璃碴等,同时清除靠墙的砖垛、秸秆堆等,增加盗贼攀爬的难度。居住在聚居小区的居民,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在下水管道等容易攀爬的地方安装防爬刺,在出入口安装监控等设施。(聊城新闻网)
聊城:男子盗窃现场被抓 牵出另一起盗窃案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1等盗窃案
【全文】CLI.C.1163546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1等盗窃案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22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郭水宽、常学伦,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1。
  辩护人董彦军、孙会娟,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晁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又名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
  辩护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1。
  原审被告人靳某某。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
  原审被告人樊某某。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人吉××。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1、晁某某、李某某2、刘某某、王某某1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靳某某、朱某某、樊某某、岳某某、张某某、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1、晁某某、李某某2、刘某某、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邀合被告人晁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预谋在公路上扒窃,后四人在濮阳县徐镇集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作为扒窃的车辆,并将该车开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进行了改装。期间,王某某又邀合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扒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日我出狱后,买了辆捷达车,因为手中没钱就想扒窃,我分别找到晁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给他们说了扒窃的事,他们三个都同意。大约三月底,我和晁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吃饭商量扒窃的事,我提议大家一块买个面包车用于扒窃,当时,刘某某还在外地打工,并不知道要扒窃的事。我们一起在徐镇花6000元钱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一块去孟轲乡孟轲村张某某家将车改装,改装车时我们四人都在场,张某某也知道改装车的事。等刘某某打工回来后,又叫上刘某某一起扒窃。我们将改装好的车放到张某某家,每次扒窃基本上都是我开车接上他们四个,扒窃后将货物放到晁某某他姐家的养猪厂里,再将车放回张某某家。
  2、被告人晁某某供述:我和王某某是在濮阳县看守所住同一监室时认识的。王某某释放出来后给我打电话让去井下吃饭,他开着捷达车拉着李某某1和李某某2,在吃饭期间,王某某提出在公路上扒窃的事,我们都同意。过了大概有一个星期,我们在徐镇集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就开始扒窃。
  3、被告人李某某2供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找我说弄些事干,我当时也没问啥事就同意了,知道不是合法的事。过了六、七天,王某某到我家说有一辆五菱车5000来块钱,让把它买下在公路上扒窃用,我就和王某某、李某某1去徐镇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红星、德方、连玉把五菱之光面包车改装了一下,在车顶上开了个窗,把改装的车放在濮阳市孟轲村张某某家,是我找的地方。盗窃时先开着王某某的捷达车到孟轲村,然后开着改装的五菱车上路扒窃。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李某某2和王某某找到我,说要在我家放点货,每月给我一千多块钱,我以为他们做生意放货。后来他们开来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并且在我家把车顶割了,在车头焊了个架,我问把车改了做什么,他们说从大车上接货,把顶割了装的多,我听后没多想。他们经常天黑的时候开车走,半夜开车回来,连车带货放我家,而且拉回来的货都不是同一种类,我就起了疑心,问李某某2怎么都是晚上接货,李某某2说这些东西都是他们在路上扒窃的,我就让他另找地方。他们在我家改装车时,李某某2没去,是王某某、晁某某、李某某1和刘某某改装的,改装用的工具是王某某开他的捷达车拉去的。
  (一)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1、晁某某、李某某2、刘某某驾驶改装后的五菱荣光面包车,携带镰刀、剪钳、手电筒、铁蒺藜等工具,窜至濮台路濮阳县柳屯段,从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双庙苏村苏××的货车上扒窃铜质电解板2966公斤,价值186858元。盗后当日,王某某等人将所盗电解板存放在被告人靳某某的养猪厂院内,次日,王某某等五人通过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以每斤28元的价格将该批电解板卖给被告人樊某某。后樊某某又以每吨6.0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岳某某,获款170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得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日,我从濮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在家没事,就想到扒窃。我分别找到刘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晁某某商量,我提议大家一块买个面包车用于扒窃,他们也同意。2011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我开着捷达轿车拉着李某某1、李某某2、晁某某去了徐镇集花6800元买了辆五菱荣光面包车,之后在张某某家对面包车进行改装,刘某某打工回来,又叫上他一起参加扒窃。2011年4月一天晚上,我开着捷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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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阳谷发生特大盗窃案,四个小区被盗收藏
10月26日上午,富润城、阳光丽舍、侨馨、利民四个小区、十户被盗,被盗物品包括笔记本、数码相机、金银首饰、现金等总价达五万元。盗贼从门而入,防盗门锁完好无损,据办案**说,盗贼使用的是万能钥匙。在此提醒广大阳谷县民,一定要放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遭遇不测。同时也想了解阳谷县**局对此案的进展程度。
听说了这事的顶
侨鑫也被盗了啊
现在有线索了吗
现在的小偷太猖狂了,建议大家还是装个报警器吧,俺过年的时候要不是在店里装了报警器,店里非得给清个精光不可
恩恩,谢谢LZ,以后一定注意!才盗窃了4个小区,10来户,这说明我们这里的治安还是很好嘛,被盗率不算高说明我们的jc治理的还不错!
俺是来顶贴的。
家里啥也没有来吧
打猫不如收肉
以后水慕华府注意了,防盗网让安里面,安全吗,被盗了谁负责
万能钥匙 那还不得一开一个准啊
这小区负责人也应该由责任吧?不是都有保安的吗
侨馨被盗了好几家呢,真可怕
坚决支持警民合作 把盗贼绳之于法
警民共同努力,打击入室盗窃,打造平安阳谷。
顶一下,关注一下进度!
来了,顺便顶一下
有知道此案进展如何的吗?
加强物业管理
咱北方的物管跟不上,期待好的物业管理公司。
现在正是盗窃案高发季节,请多加防备。
万能钥匙?真那么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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