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智力室间隔缺损的临床表现是否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法医临床鉴定 上传于||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交通事故中智力缺损鉴定标准 979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随着社会交通的发展,也频发,交通事故不可不可避免的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伤,但其中大多是身体上的伤残,但由于交通事故的轻重不同伤残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其中比较特别的算智力方面的伤残,交通事故中智力损伤,最为不好辨别判断。交通事故中智力缺损鉴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是相关资料。一、交通事故智力缺损鉴定标准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三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六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二、伤残鉴定的技术标准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上文的阅读,相信大家会发现,交通事故智力缺损鉴定标准可分为九种不同的等级,而且每个等级的判断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如果要做到交通事故智力缺损鉴定的合法与合理性,小编建议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咨询,这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交通事故中智力受损者带来严重伤害。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或对相关问题还存在任何疑问,或您正受交通事故智力缺损鉴定的困扰,律师365能为您提供相关帮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拨打统一咨询专线:,为您专业解答 朝阳区伤残鉴定律师 擅长,个相关案例 相关知识推荐 758次阅读79次阅读64次阅读106次阅读116次阅读 相关咨询推荐 0个回复2个回复0个回复0个回复0个回复 热门伤残鉴定法律百科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个等级。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朝阳区专业律师 热门法律百科 其他人正在看 交通事故鉴定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网站地图|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伤残鉴定结果是法医说了算吗?有没有具体标准_百度知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如题,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href=\"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105680.shtml\"target=\"_blank\">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105680.shtml

你可以自己查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
  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本标准自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您好,我的右手第四掌骨骨折,现在手术后已经用钢板固定,请问鉴定几级伤残?谢谢 href=\".cn/s/blog_51c0ffac01009sfb.html\"target=\"_blank\">.cn/s/blog_51c0ffac01009sfb.html这上面写的还可以!你自己看吧因为还要考虑到另外一个眼睛是不是也有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10:40:33)
标签:杂谈
分类:法律法规

此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以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Ⅰ级伤残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ic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Ⅴ级伤据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4.7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4.7.5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4.8Ⅷ级伤残
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4.10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高于十级。
资料我弄丢了。
我记得十级的标准是,不影响正常的功能。我是有一个脚趾头没有了趾甲,评的十级。你的手指少一节,影响了正常功能,应该是七级左右。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为10级伤残。 您立即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申请伤残鉴定要求赔偿不要超过期限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你好,介于以上问题,现回答如下:伤残鉴定,特别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鉴定,等级的把握一般要看各地鉴定机构的尺度把握,如果尺度把握宽松,则比较容易评上。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首先,肋骨三根,不构成伤残,这是硬性规定,必须四根以上,四根十级,八根九级,依次类推。其次,锁骨骨折的问题,关键是看两个地方,第一,有没有靠近关节,即所谓的近关节,或锁骨远端骨折,这样一般会有十级伤残,第二,伤残鉴定需要看关节活动度,所以,锁骨骨折后,右肩关节的活动度是评定伤残的重要考量指标。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祝福! 首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十级伤残应该是能评到!
估计也不会更高
伤残不是说断几根肋骨就评定的高
而是根据伤后恢复以后是不是对以后的生活以及行动有影响!
另外交通事故的评定级别一般的是比工伤的评定级别低! 看您是怎么伤的了,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你的情况符合4.10.10(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那么至少能评十级,您还有其他一些骨折的情况,综合考虑可能能到九级。

如果您是非道路交通事故致损,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这个标准比道路的要宽松,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都能评九级,您的情况应该能定七、八级。

具体询问当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够7级伤残。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就够6级了

看你膝关节的功能了 href=\"/html/uploadvideo/.doc\"target=\"_blank\">/html/uploadvideo/.doc 单单锁骨骨折是构不成伤残的,只有靠近内侧的才有可能构成伤残。 1、交通事故
意见:不构成伤残等级。
2、工伤
意见:九级伤残。 立即亲自或委托家人到当地劳动局咨询工伤认定事宜。然后才能谈伤残鉴定赔偿小心单位忽悠你,拖延超过时间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杭州张律师:
受伤前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不同以及受伤原因的不同,采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也将不同,委托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同,导致伤残鉴定最后等级也将不同。不知你是属于哪种情况:劳动关系下的工伤?雇佣关系下的因工受伤?交通事故?故意伤害?
法医临床鉴定或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法医对被鉴定者进行详细的活体检查测量是必不可少的。不管怎样,都需要到鉴定机构经法医检查测量后确定等级有与否以及具体级别。
另外,这几种原因受伤,赔偿项目不一样,而且涉及多项,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初步计算,按你的描述,尚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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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的律师朋友. 伤残等级是由鉴定部门鉴定出来的,赔偿标准是以鉴定出来的等级来进行的。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全名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给你个链接:
href=\"/view/384846.htm\"target=\"_blank\">/view/384846.htm 你这种情况是不能评伤残等级的,只要是能恢复的都不能评级。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不是可以咨询下医生像9级和10级的伤残伤情一般都不会太过严重而且只要确定了伤残等级就可以得到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补偿伤残等级只要申请就能够进行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在1000元以内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四川有1个大学女生去参加星期六晚上的庆祝。她觉得很快乐,喝了很多酒,这时有个年轻帅哥坐在了她的前面。在男孩的百般调情挑逗下,该女生终于答应与这个帅哥去了家附近酒店,并开了个豪华包间。房间里,该女生喝了些酒,慢慢地她开始觉得不清醒,然后就睡著了。当该女生再醒来时,发现自己全身**地在浴缸中,而且浴缸里满满的都是冰。浴池旁边有张纸条,上面赫然用红字写著“打120,否则你会死!”她自己的手机也在纸条旁边。她拨打了。并说明自己目前的情况。医生建议她检查自己的背部,结果她发现有两条九寸长的割伤口在背部下方!!!医生要她马上躺回满是冰的浴缸,告诉她不要动,马上会有急救队来找她。原来,她的肾脏被偷了!那两条口,就是取出她的肾脏时留下的!在黑市里,1肾脏值300000元!法医判断,被害人所喝的酒中,可能不只是单纯的迷晕药,还有强力的麻醉剂,而冰也起到了镇痛效果,所以被害人暂时不会感觉到疼痛。该女生在医院里等待肾脏捐赠无果后死亡。
警察忠告大家:这是1种新的犯罪正在发生,并且以年轻女性和男生,旅游者,学生为目标。犯罪组织很有规模,并且有训练有素的人员。这种犯罪行为正发生在很多主要城市,最近尤其是在山东、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厦门、泉州、北京、上海、四川、重庆、全国各地酒吧!!发给你关心的任何1个人,发给你认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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