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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分站:怀孕三个月建本(母婴手册)做了全面检查,再到社区开“计划生育保险证明”后再医院报销,会不会很麻烦?_百度宝宝知道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补助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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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本报讯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2015年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定今年全省近25万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平均将有400元补助,同时对准备怀孕农村妇女提供免费增补叶酸,以及分别为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免费宫颈癌检查和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免费乳腺癌检查。在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方面,今年确定对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400元补助,全省预估人数为24.9万,其中莆田3万人。在国家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方面,对全省20.8万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其中莆田2.46万人。在国家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方面,我省今年将分别为17万名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免费宫颈癌检查和3.6万名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免费乳腺癌检查。(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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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石家庄生育保险查询,职工个人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范围比例,石家庄市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石家庄女职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保险&&& & 我妻子今年6月份毕业,户口要落到石家庄,工作后交了一个月的社保后离职,至今没有工作。我交社保已经2年了,现在妻子怀孕,我的生育保险可以用吗,办什么手续?&&&&&&&& &&& 生育保险&&& &&&&& 根据石政办发[2011] 15号第二十六条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50%。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石家庄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并明确规定参保职工的配偶均被列为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并公布了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剖宫产的报销将上调500元,增加至3500元的报销金额。  职工配偶列入生育保险实施对象、剖宫产报销增至3500元、计划生育手术全纳入统筹项目……日前,石家庄市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自日起开始实施。
  据悉,此次石家庄市主要是根据《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根据国家、省有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对之前的《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较之原有的《试行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新《办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同时,即日起,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将开通咨询热线:,即日起,市民想咨询有关新《办法》的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
  亮点1:参保范围扩大――职工配偶列入实施对象
  “在原来的基础上,此次的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把职工配偶也列入了实施对象。”对于参保对象的变化,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助理李国伟解释说,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应当是此次新《办法》调整后的最大变化。
  按照《办法》规定,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不过,新规定也并不是把所有的职工配偶都列入了实施对象,是有限制的。”李国伟特别强调,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才在这个范围,通俗的说,就是某一职工的配偶无工作,且她生活所在地出台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到她,“也就是没人管她的,咱们管。”
亮点2:统筹项目扩大――计划生育手术全纳入统筹项目
  “原来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不包括所有的计划生育手术,统筹项目中只包括了计划生育手术中的终止妊娠。”李国伟介绍说,在新的《办法》中,在原有统筹项目的基础上,还特别把除了终止妊娠意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计划生育休假津贴等都列入了统筹项目中。
  按照《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政策内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孕情、宫内节育器检查的费用;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李国伟强调,生育是指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生育。而计划生育手术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孕情、宫腔节育器检查及宫腔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等。
  亮点3:报销标准提高――剖宫产报销增至3500元
  按照《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正常生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新《办法》的待遇及标准与此前的《试行办法》变化不是特别大,但是经过我们到医院考察,特别将剖宫产报销由以往的3000元变为3500元。”李国伟介绍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几项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按照新《办法》,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亮点4:参保者缴费压力不增加――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虽然范围扩大,报销标准提高,但是缴费标准和费率仍然不变,没有增加职工及单位的负担。”李国伟介绍说,按照新《办法》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
  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同时,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第三条 市区内(不含井陉矿区)所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市区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均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第四条 市区生育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内部增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超比例的退休人员)统一征缴,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机关、事业组织(财政拨款)、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开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提取比例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第八条 用人单位从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生育保险的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破产、改制企业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一次性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比照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4%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组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二)生育医疗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期限为:(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5天(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一)正常生产的2000元(二)难产的2500元(三)剖腹产3000元(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领取定额生育医疗补贴。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第十九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 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生育卡(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向档案寄存机构提交),用人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附件1),并持以上材料到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中心备案。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生育女职工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第二十一条 医保中心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二十二条 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全市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二)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政策(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第二十四条 医保中心应加强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认真开展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二)编制市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五)为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生育保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女职工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可视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应全部追回并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给参保人员造成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和矿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生育保险政策。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用人单位名称: 编号: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医疗保险卡号生育有关情况怀孕日期: 年 月 日 生育胎次:第一胎 第二胎 多胎生育证件编码: 预产期: 年 月 日1、孕妇既往病史及健康状况、胎儿情况:2、需要终止妊娠的填写终止原因及节育措施:生育定点医院(盖章主治医生: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意见(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医保中心意见备案号:(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说明:1、职工怀孕90日内到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30日内向医保中心备案;生育后,用人单位凭本表和生育保险审核表到医保中心审核。、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一份。附件2:石家庄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用人单位名称: 编号: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医保卡号 生育证件编号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生育情况怀孕日期: 年 月 日 生育胎次: 第一胎 第二胎 多胎分娩或流产: 年 月 日 生育情况: 流产 顺产 难产 剖腹产多胞胎数: 怀孕天数 : 生育医院: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 是 否 晚育: 是 否当年平均缴费基数: 休假天数: 津贴总额:(元休假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孕前工资:职工意见职工签字: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意见(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医保中心审核意见(盖章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说明:1、职工本人生育出院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30日内持本表和备案表到医保中心审核2、本表一式三份,市医保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一份。近日,石家庄出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顺产可报销2000元,而剖宫产则可报销3500元,连续缴费满十个月还可享生育津贴待遇。  3月7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了解到,石家庄市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自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新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起,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将发生变化,剖宫产由以往的3000元变为3500元。
  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市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以下简称职工配偶),均列为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连续缴费满十个月即可享生育津贴待遇?
  办法规定,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剖宫产定额报销3500元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正常生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酗酒造成妊娠终止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属于新生婴儿的;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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