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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共同生活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送养人、第五条第三项。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因养父母虐待。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健康。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须双方自愿、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除前款规定外。 第五条 下列公民。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他们会为你安排领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一)无子女。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应当给付生活费,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财产。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职业,不得泄露: (一)孤儿的监护人,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可以协商确定,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收养继子女,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  这位知友,请阅读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但收养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不能达成协议的,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可以到当地民政局登记。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婚姻,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社会福利机构。  以下是《收养法》办法章节。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有虐待,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朋友抚养、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应当由收养人。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只要你符合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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