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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创收管理与分配暂行办法-遵义医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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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创收管理与分配暂行办法
各系、部、馆、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加强对全院创收的管理,积极培植财源,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促进我院各类创收健康有序地发展,增强学院办学实力,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遵义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收要以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和学科专业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院资产和人才、知识、技术密集的优势,服务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增强学院财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注重办学水平和学校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处理好创收活动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避免本末倒置。 创收活动是指学院有关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除外)在学院规定的本职工作之外,并且是在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学院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和人才、知识、技术等开展的各类服务项目。 由部门组织和管理而收取的学校收入,不属于部门创收收入,学校为了鼓励部门加强管理而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属于创收分配,如:学杂费收取及欠费催收、门面管理、折扣折让、以学校名义联合办班收入等。
(二)、坚持项目审批制度,统一票据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类创收活动需做好可研报告和成本测算工作,并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收费项目合法、合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部门开展创收项目,需书面报“遵义医学院创收管理小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创收活动。创收项目的收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全院创收由财务处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借用其他账户或以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三、创收项目分类、分配原则及比例
(一)、开展创收活动必须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收入首先用于补偿该项目所耗费的学院资源(如水电、需领用耗材、维修费用、设备及房屋折旧或租金等),扣除有关学院成本费用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分配。
  (二)、为调动院内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兼顾学院、部门和个人三者利益,创收分配主要根据该项目利用学院资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原则上按上缴学校资金、部门留存资金两部分进行分配。
(三)、创收项目分类分配比例表。(见下表)
注:   1、上表中“上缴学校比例”:主要含A、该项目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占用学院无形资产的价值;B、水电;C维修费;D学院管理费等。 2、创收项目所需用的物资用部门留存资金支付,不得挤占正常教学科研经费,如需向学校物资供应部门领用用于创收项目的物资,需报创收管理小组核定的该项目的物资成本,物资成本按核定的比例与上表“上缴学校比例”合并上交,剩余则为部门留存比例,比如复印用纸、实验室用试剂等。
3、如遇以上分类不同的特殊创收项目,由遵义医学院创收管理小组进行调研后报院务会决策。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创收项目完成后,由部门及时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算与分配手续。
(二)、部门按比例提成的留存资金,实行“财务集中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办法。留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部门公用经费不足和创收项目相关的耗材、业务费用,以及本部门和协作部门职工有关劳务酬金、津贴、加班补贴、福利和招待费用等开支。 1、留存经费较多的部门应成立部门创收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使用与监督制度。 2、各部门留存资金应本着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统筹使用,要按照每位教职工工作特点和完成任务的数量与质量,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拉开档次,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   3、各部门可以从留存资金中留出一定的比例,以奖励在学科建设及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表彰和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为学校事业发展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4、学校鼓励留存资金较多的部门切出部分资金用于本部门的建设与发展。
  (三)、部门留存资金使用,原则上每月在财务处报销一次。用于发放酬金、津贴、加班补贴和奖金等劳务性质的费用必须填制发放名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和领款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办理领款手续;用于业务活动及招待费等费用必须有法定票据才能报销,不得以领代报。
  (四)、各部门的留存资金,年终应将使用情况向本部门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学院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五)、凡符合纳税条件的部门和个人,均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六)、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展创收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部门,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遵义医学院创收管理小组补充。
遵义医学院 二00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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