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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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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天生残疾,而是后天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的。
非遗传性残疾一、 非遗传性疾病
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伴有,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膜病变、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心导管、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1.、、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各种因素引起的畸形、关节、脊柱和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非遗传性残疾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1.常见病种:如、缺指、、成骨发育不全、、先天性、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成年型)、、肾性糖尿病、、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球形、、、遗传性血管神经性、、、、、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l.常见病种:如、、、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脐带型)、、(先天型)、、、、先天性、、、、、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婴儿型遗传性、婴儿型、、肺泡性蛋白沉积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可以防治的病种,如、、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甲、乙型)。无血症、无汗性、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的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
1.常见病种:如、、、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 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重度肌无力、、气道食道瘘、、、先天性食道闭锁、、、躁狂抑郁精神病、、先天性哮喘、、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1.常见病种:如、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非遗传性残疾三、其它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
2.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艾滋病(AIDS)、心脏病、、糖尿病、、癫痫、恶性肿瘤等,从指导原则考虑,在治愈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咨询和孕前、。 据:《》、《》、国家计生委《》。
申请鉴定独生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儿童
申报资料: ①患儿户口档案(户口薄复印件);②患儿病史档案(病历、疾病诊断证明);③患儿近期1寸照片及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2寸照片各二张;④《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一式二份。
流程:①当事人到村(居)委会申请;②村(居)委会计生服务员将名单报镇计生办;③镇计生办上报县人口计生局;④县人口计生局经调查后通知并陪同患儿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鉴定;⑤市人口计生委确认后发放书面通知书到户。
承办时限:村(居)委会10天;镇计生办10天;县人口计生局30天;市人口计生委鉴定后30天。
说明: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季度一次,时间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地点在市级医院;要求参加鉴定者在市级鉴定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计生办。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鉴定证是残疾证吗?_百度知道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鉴定证是残疾证吗?
提问者采纳
医疗报销享受一个政策,鉴定证是职业病的证明而已。还有工伤职工所持有的是工伤证。不能代表残疾者证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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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平舆县残疾人就业培训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年平舆县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6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驻马店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5〕&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强化培训质量管理为手段,以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为目标,全面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或增加收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全县全年培训城乡残疾人780人,实现就业创业或增加收入54人,实现城镇残疾人就业培训全覆盖,对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残疾人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残疾人职业资格证获取率达到70%以上;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以上;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后残疾人生产技能和经济收入均有新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实施&六路并进&,加强技能培训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紧紧围绕各乡镇(街道)经济产业的实际需求,针对城乡不同类别残疾人的自身特点,重点实施以下培训:
1.实施城镇失业残疾人再就业培训。主要面向城镇登记失业的残疾人,重点依托残疾人定点培训机构、各类招收残疾人的社会培训机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指导部门,根据失业残疾人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和求职意愿,提供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其转岗能力和就业能力。
2.实施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针对农村残疾人生产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多样的农村残疾人种、养、加和服务业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残疾人实现创业增收。
3.实施就业创业培训。重点面向有创业意愿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城乡残疾人劳动者和处于创业初期的残疾人创业者,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的系列创业培训,提升残疾人的创业能力。
4.实施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就业的农村残疾人,开展针对性、适应性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提高残疾人技能素质,力争使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能够掌握一门实用的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
5.实施公益性岗位培训。针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开展公益性岗位培训,使受训残疾人能够熟知岗位职责、技能及工作规范等,提高残疾人对公益性岗位的认知、业务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6.实施新生劳动力预备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残疾毕业生、社会待业青年等新成长的劳动力,开展劳动力预备培训,提升新生残疾人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7.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残疾人,根据岗位与稳定就业的需要,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职业培训,加快提升在岗残疾职工的技能水平。
8.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残联部门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基本状况的调查摸底;协助产业集聚区党组织做好项目论证和企业选定工作;协助对拟扶持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协同产业集聚区党组织做好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活动中残疾人遇到的有关问题和难题;做好信息传递、典型收集、宣传、档案整理等工作。
(二)注重实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继续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以培训后就业率检验培训成效。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职业技能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和培训标准开展培训。实用技术培训要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合理安排培训课程、课时,送培训到村、到家,确保残疾人课堂学得会、到家能操作,实现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就地安置。要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实名登记2015年新接受培训和安置就业创业或增加收入的残疾人,健全残疾人培训就业档案,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公示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培训后残疾人职业资格证获取率不低于70%。要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设备、设施和生产生活资料等方式,增加对培训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三)加强建设,全面提升基地培训能力
继续发挥已建设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对残疾人就业培训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开展我县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2015年,县残疾人培训基地纳入全县全民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县政府对残疾人培训基地进行扶持,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围绕支持产业集聚区基地建设,以企业新招用人员和在职残疾人职工技能提升委托培训为主要内容,通过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企业直接培训与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合作培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工作。
(四)搭建平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各项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的落实力度,为残疾人搭建就业促进平台,多渠道、多途径实现残疾人就业创业。
1.强化按比例就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2.发展居家就业。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残疾人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为残疾人量身定做个性化的居家灵活就业方案,帮助残疾人选择适合的居家灵活就业项目。重点引导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销)、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特色种养殖业等,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融资、产品销售等困难。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产专营和残疾人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建立残疾人居家就业产品展览展销平台,支持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产品购销合同,促进残疾人产品走向市场。引导和帮助居家就业残疾人自愿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
3.推进社区就业。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发适合各类残疾人不同特点的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组织残疾人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在家政服务、维修服务、保健服务、环境管理等社区就业岗位,凡有适合残疾人的,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4.促进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县残联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从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因人设岗&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促进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制度化和长效化。
5.扶持自主创业。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搭建残疾人创业信息交流平台,广泛征集、深入挖掘、及时公布好的创业项目,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参考,鼓励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建设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指导、融资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租赁&爱心商铺&等方式,无偿提供给残疾人,把吸纳安置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有关部门要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6.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教育高等、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对所在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在全县建立实名制残疾人大学生人才库;要充分依托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对未能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进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同时,鼓励扶持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7.开展盲人助业行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稳步推进全县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盲人在保健按摩机构实现就业。2015年,要加大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盲人通过开办按摩服务机构或在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等实现稳定就业。大力开展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扩大鉴定范围,提高鉴定等级,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持证上岗率。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类医疗机构按比例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内积极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自主兴办或联合举办按摩专科医疗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8.探索建立就业庇护中心。针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维护社会稳定,锻炼提高残疾人生活能力,开发残疾人就业潜力,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为主要目标,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探索建立轻度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员就业庇护中心,为残疾人提供过渡性就业。
(五)完善职能,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构建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求职定向指导、职业适应能力训练、就失业登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
大力推进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能力。规范开展各乡镇(街道)残疾人就业窗口服务,2015年,各乡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开展就业窗口服务。建立县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室,通过&残疾人职业能力远程测评系统&,开展残疾人在线职业能力测评。
组织实施2015年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远程培训,开发残疾人就业指导员管理软件,逐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指导员管理制度,健全我县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继续执行就业服务信息上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残联每月要统计、上报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作为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和相关民生计划,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顺利实施。
(二)做好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举办两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同时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将残疾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农业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地区的残疾人培训纳入&雨露计划&。工商、税务部门要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落实税费减免等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
(三)做好资金保障。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残疾人培训就业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顺利实施。2015年,县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至少50%,用于残疾人培训工作。开展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灵活就业的残疾人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围绕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平台,广泛宣传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理解和支持残疾人培训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培树先进典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挖掘和扶持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先进典型,向全社会展现残疾人不畏艰难、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宣传他们通过就业创业提高生活水平的成功经验,激发和调动更多的残疾人投身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努力形成生动活泼、生机无限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新局面。
(六)加强督导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跟踪问效,推动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及时总结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年底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县政府将适时督导检查,表彰先进,督促落后,切实把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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