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贞在井研县人民医院内科住院病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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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
(井研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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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清 ,男,1941年生,四川井研县人。毕业于四川医学院医学系(六年制)现任井研县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外科副主任医师。
他一直从事外科临床工作30年,有着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优良的技术操作水平。能熟练开展以下手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甲状腺大部切除术、甲状腺癌根治术、腮腺混合瘤节癌根治术、食管癌切除术、膈疝修补术、胃大部切除术、胃肠毕耳罗工式Ⅱ式吻合术、右半结肠切除术,肠切除肠吻合术、直肠癌根治术、膀胱取石术、肾切除术、膀胱镜检查术、四肢骨折的处理等。他在该医院首先开展食管癌切除术及胃癌根治术,所做的直肠癌、乳腺癌及胆道手术病例数量在该院最多,数量上居领先地位,尤其是胆道手术方面突出。引进和开展了一些新项目:如,重症胰腺炎的多管引流手术,双氧水灌肠治疗小儿蛔虫性肠梗阻等,均取得了较满意效果。撰有《中西医结合预防肠粘连106例临床观察》论文参加学术交流,同时撰写有《141例胆道疾病的手术治疗体会》、《乳腺癌的诊治体会》、《41例重症急性胆管炎的手术治疗体会》、《直肠癌的诊治体体会》等44篇论文。被全国性学术会录用28篇,省级学术会录用4篇,市级学术会录用10篇,市级杂志刊登2篇。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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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井研县人民医院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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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井研县考核招聘6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全部职位↓
四川-公立医院招聘井研县人民医院可以做多囊卵巢综合症手术吗?_百度知道
井研县人民医院可以做多囊卵巢综合症手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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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效果不理想。手术中医生对打孔的操作,多囊卵巢打孔术您好,很多医院都开展,术后辅助用药都跟临床经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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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邹淑容与井研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四川省乐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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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终字第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淑容,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税成金(邹淑容之夫),男,居民。
委托代理人:税凤华(邹淑容之女),女,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研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天宫巷3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玮,院长。
委托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学文,男,医院职工。
上诉人邹淑容为与被上诉人井研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研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淑容及其委托代理人税成金、税凤华,被上诉人井研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殷仲全、梁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淑容因自感视物模糊,于2014年3月3日到井研县人民医院检查,入院情况:患者因“双眼视力下降2年”入院。入院查体:Vod:0.01,Vos0.05,双眼无倒睫,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KP(-),前房中深,虹膜纹清,双瞳等大形圆,直径约3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灵敏,双眼晶体混浊(+++),右眼稍明显,眼底未满意窥及;光定位准,无红绿色盲,Tou:Tn。入院诊断:双眼老年性白内障。邹淑容于2014年3月6日在局麻下行Phaco+Iol术,术后予局部复方妥布霉素眼液点眼。经井研县人民医院治疗,邹淑容于2014年3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出院医嘱:1、带药:复方妥布霉素眼液:od tid×7天→bid×7天→qd×7天;2、门诊随访叁月,1周/次,观察其视力恢复情况。之后,邹淑容认为井研县人民医院误诊导致其右眼致残,故于2014年7月21日诉来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井研县人民医院赔偿邹淑容因右眼致残,终身伤残损失费100 000.00元,并退还一切医疗费用(5 400.00元,误工费500.00元),共计105 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井研县人民医院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依法向邹淑容释明,要求邹淑容对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要求邹淑容在2014年9月24日前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对邹淑容的损害后果、井研县人民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邹淑容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2014年11月20日,该院再次向邹淑容进行询问,邹淑容表示同意申请鉴定,但不同意预缴鉴定费用。2015年4月3日,该院第三次向邹淑容行使释明权,要求其在2015年4月10日前就其主张进行举证,邹淑容仍然表示同意进行鉴定,但认为不该由其垫付鉴定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只有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责任,否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因此邹淑容应举证证明其自身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井研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该医疗过错行为与邹淑容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因邹淑容对本案争议的焦点负有举证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邹淑容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邹淑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邹淑容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故对邹淑容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邹淑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 209.00元(已减半),由邹淑容负担。
邹淑容在井研县人民医院动白内障手术之前,双眼视力正常,看人看物都很清楚,戴上老花眼镜还能看清书报。因邹淑容希望不用戴老花眼镜就能看清书报,就到井研县人民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结果导致其右眼只有光感,完全看不清楚事物。邹淑容一审提交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明确载明邹淑容右眼手术后视力差,可以证明其右眼视力变差是手术导致,同时证明了其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检查的时间是在其2014年手术之后,一审法院以该病历没有日期而不采信是错误的。邹淑容患有高血压多年,双眼又存在黄斑病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眼科医生告知眼睛存在黄斑病变的不能做白内障手术,只能药物治疗。井研县人民医院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政府没有为其配备检查眼睛黄斑的仪器,该院对邹淑容做的是白内障手术,邹淑容因黄斑病变导致右眼的损害与医院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人民法院有调查案情的职责,且配备了法医鉴定机构,故一审法院应该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要求该院眼科专家出具关于存在黄斑病变的患者能否做白内障手术的证明。邹淑容的伤残等级也应由人民法院请示上级司法局后,由司法局法医进行检查、鉴定。一审法院以邹淑容不预交鉴定费用为由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推卸责任的错误做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支持邹淑容一审的诉讼请求。
井研县人民医院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本案中,邹淑容要求井研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其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邹淑容主张井研县人民医院对其右眼所行的白内障手术,导致其右眼现只有光感,已完全看不清事物,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该损害后果。而且,邹淑容在原审法院再三释明的情况下,虽然同意对井研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但又明确表示不预交鉴定费用,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对邹淑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邹淑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 000.00元,经批准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玲
审& 判& 员&  黎  琳
代理审判员&  杜 孟 华
&&&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沈 晓 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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