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湖北省慈善总会会博爱众筹基金是合法的吗?

李厚霖:慈善是真正意义上最顶级的奢侈品
14:08:48&&来源:中国江苏网
  日、7月16日,I Do基金一行第八次深入西藏阿里地区,为当地措勤县完全小学和普兰县霍尔小学送去了孩子所学的生活、学习物资。同时,在随行的众筹网友代表的见证下,I Do基金联合京东平台开展的“水车行动”顺利落地,将众多社会爱心人士支持下成功筹资购置的一辆打水用皮卡车捐赠给了霍尔小学。  I Do基金对措勤完小的捐助始于2008年,至今,已经连续八次对西藏阿里地区的学校持续开展不同形式的教学和生活物资援助,近万名藏区学生因此受益。在过去的七年里,I Do基金不但多次为阿里的孩子们送去电脑、棉服、学习用品等物资,翻新教室和宿舍,解决最基本的生活和学习需求,还关注孩子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让爱回家”专项助学金计划让孩子们感受到了更多来自家庭和陌生人的情感关怀,“梦想计划”为能歌善舞的藏族孩子们开启了艺术的道路,卫生习惯教育和医疗援助帮助很多孩子摆脱了“六指病”的折磨。  据了解,每一年I Do基金西藏行公益探访中,都能看到创始人李厚霖的身影。2008年汶川地震后,李厚霖个人出资2000万元与中华慈善总会共同发起成立I Do基金,他说:“我相信,爱心和慷慨会让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变越好。因为爱心是可以传递的,我们的每一个善行都是一颗种子,终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七年的公益之路有哪些收获和感悟?近日,央广网公益独家对话I Do基金创始人李厚霖。  2015年7月,李厚霖与I Do基金第八次探访西藏阿里地区。  记者:7月中旬,您与I Do基金团队一起到西藏两所学校探访,这是I Do基金第八次到青藏高原为贫困地区的儿童送去生活和学习的物资,为什么会特别关注这个地方的孩子?  李厚霖:西藏阿里地区,由于高海拔和交通闭塞,很多人到了那里都有高原反应,愿意去的人很少,而真正需要帮助的这些孩子,因为这些主客观条件而被忽视和遗忘。我们第一年去是因为收到阿里一所学校的求助信。信里讲到,学校没有打印机、每次考试都是给学生用油印的卷子,导致在统考时,很多孩子因为不适应打印的卷子而成绩受影响……当时我和我的基金团队就义无返顾地带着打印机、发电设备和给孩子们的过冬衣物等等出发了。  最开始做慈善大多源于自己内心的感性意愿,没有什么概念和经验,但到了西藏那边才发现,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在了解了孩子们的实际状况后,I Do基金每年都会有计划的开展西藏行公益项目,有针对性的实施资助。这里的贫困和落后亟需我们整个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正因为如此,至今我们已经坚持八年进藏,能给那里的孩子提供一些切实的帮助,我觉得心里很踏实,对他们的这种牵挂也早已成为我们的一种责任。  记者:此次赴西藏公益探访,I Do基金向学校捐赠了打水用皮卡车等设备,这些设备都是众筹来的,为什么会采用这种募集方式?  李厚霖:今年已经是I Do基金第八次进藏了,每一次去都有新的体会,都会更加了解当地孩子的实际需求。比如说。最开始我们只想到为他们送去一些解决生活和学习困难的物资,而随着一年年的接触了解,我们逐渐发现那里的孩子们充满了对外面世界的好奇,而因为环境的闭塞,他们也总是被社会遗忘。这次我们借力互联网实践公益众筹模式,更多的是希望搭建一个连接藏区孩子和公益爱心人士的平台,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藏区孩子们的生活状态,给孩子们带来更多机会。这次通过在京东开展众筹,我们还邀请到了三位爱心网友,随基金团队一起前往西藏阿里,共同见证此次爱心西藏行的落地实施。  互联网在改变着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革新了公益的实践形式,随着我国逐步进入公益3.0时代,通过众筹这种公益创新的方式,不仅扩大了公益传播半径,而且让公众能自发、便捷地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全民公益”不再遥不可及。  记者:您做公益一直亲力亲为,如何平衡做公益与工作、生活的关系?  李厚霖:I Do基金成立7年多,无论是平均海拔4500米的西藏阿里、悬崖峭壁上的四川汉源县天边小学,还是北京周边打工子弟的“梦想学堂”……只要时间允许,我都会亲自参加,主要是因为我想和孩子们面对面接触,去了解他们的真实渴望和需求。同时,这些年的参与也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做慈善的快乐和满足感,我觉得这是一项能给人们带来快乐、泪水、感动、欢笑的美妙“事业”。身体力行是保障慈善事业长久发展的关键,我们只有身体力行去参与,才能充分体会到自己的责任和帮助他人的幸福感。做慈善是开头容易,坚持难,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心力。如果没有真正发自内心的爱,仅凭一时的冲动去做,很容易就会放弃。做慈善公益就像走在朝圣的路上,需要像坚守信仰那样去全身心投入。  生活中我爱好不少,喜欢话剧、电影、马术、滑雪等等。随着公司的发展,的确属于自己的时间越来越少,但我也不算工作狂,还是能够比较好的平衡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而做慈善这件事对我来说已经成为生命中和企业一样重要的事业。公司不断发展,团队也不断成熟,现在我的精力主要放在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方面,去做我该做的事。I Do基金成立7年来,已经逐渐摸索出自己的道路并向专业平台化方向发展,但是只要时间允许,我还是会亲自参与项目,因为越是当你亲自走近这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去了解他们,你就越会感到肩上的责任,对于慈善公益,只要行动开始就不能放下。而且每一次身体力行慈善公益活动,我都能感受到被需要的快乐与满足,更重要的是还会影响到我身边的人,把做慈善这件个人的事变成了一个团队的事、变成了整个公司的事……这种成就感是其他任何事都无法替代的。  记者:人们把李厚霖的名字与慈善事业相关联,始于2008年的512地震。在512地震之后的第三天,您以个人的名义捐款2000万元,成立了I Do儿童基金。七年的公益慈善经历,您有哪些收获,有哪些感悟?  李厚霖:我是一名佛教徒,其实跟信仰一样,慈善需要你拥有一种特别强烈的意愿和热情,而且是发自内心地去坚持,我认为这跟信佛发愿是一样的。每当看到孩子们童真的眼神和笑脸,我就觉得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都是值得去坚持的,能帮助他们是我的福报。“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这些年对慈善事业的坚持,也使我更加感受到了一个佛教徒的生命价值。如果我的付出能够切实帮助到他们,能够为他们的生活或环境带来一些改观,甚至可能是改变他们的一生,这种幸福感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一直以来,我都有两个期望:一个是做大做强我的企业,创造更多社会财富、解决更多就业,推动行业发展;另一个则是通过不断扩大I Do基金的平台影响力,集合更多的爱心人士来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所需的帮助。企业越强大越应该主动去承担社会责任。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应当成为企业家的价值观,一个懂得回报社会的企业才能走得更远。另外,我认为慈善事业与珠宝行业有着相似之处,首先,都是精神文明达到一定高度,又要有一定物质保障。第二,都在体现从事者的生活态度,让他们在心灵上感到幸福和快乐。第三,对于人类、对于社会,都具有长久的价值。从这三点来看,慈善是真正意义上最顶级的奢侈品。  记者:您是否会鼓励员工做公益、贡献志愿时间?会不会带动家人和朋友一起做公益?  李厚霖:我非常希望身边的人都能为慈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也经常会在公司内部发起、组织公益活动,希望员工加入到我们的志愿者队伍中来。他们大多是80后、90后,我觉得应该为这些年轻人创造机会,培养他们的这种公益理念和意识,这对我们民族的未来都会有深远的意义。  至于家人和朋友,只要他们有时间,也都会参与到一些我们开展的公益项目中来。同时,我身边很多优秀企业家、艺术家和社会知名人士,都在用自己的爱心和影响力开展公益慈善行动,这种榜样力量对社会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也带动了更多人来参与慈善、践行公益。  中华慈善总会I Do基金简介  I Do基金成立于日,由知名企业家李厚霖先生出资与中华慈善总会共同创立,长期致力于救助弱势儿童群体。迄今为止,I Do基金行程40,000多公里,先后对近26,000名儿童实施了包括助学、医疗、心理成长等方面的帮助。八赴青藏高原为西藏贫困地区的儿童送去生活和学习物资,资助四川天边小学的孩子们下山读书,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实施“艺术关注计划”,为打工子弟和留守儿童送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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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要做什么?
  杨团|文
  自2013年10月,《慈善法》入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后,中国的慈善立法驶入了快车道。
  现在全社会对慈善立法非常关注。目前,已经有不少于六份立法建议稿在起草中。学界有个共识,希望这次的立法能成为推动公众参与,形成公共讨论,促进公开透明的一个过程。
  慈善方面的立法以往已经有1999年设立的慈善事业捐赠法,以及三个登记注册法规。现在要设立的慈善法应该超越这些,成为一部基本法,对于慈善的组织、行为,以及如何培育、扶持和监督,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真正大发展做出明晰准确的法律规定。
  我以为,这部慈善法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厘清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要捍卫公民的社会权利。其重点在于,让公民能依法自治,依法自行组织起来实现自己的合法追求。
  慈善法应解决什么问题?
  从需求的角度看,慈善法要解决四大问题。
  首先,慈善的资源由谁来筹集?
  中国现在有很多筹募善款的主体。第一个就是政府。越是大灾,民政部门和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筹集的资源就越多。其次是人民团体如工青妇、还有,就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包括相关的事业单位。第三是有政府背景的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这些之后,才轮的上那些登记注册的民间社会组织。第三和第四项加起来,据2013年的统计为54.1万个。而第一、二项的组织很多有基层组织,总量据测算有近千万个。第五是企业,国企和民企。最后,还有未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及个人。
  这些募捐主体之间,是存在矛盾的。每逢大灾筹款,这个矛盾就凸显出来。从1998年的特大洪灾始,政府就以文件等方式要求民间将募款缴到中国红会和中华慈善总会两大家。引起很多争论,导致令行不止。这个大灾汇缴制度在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时升级,政府下令所有抗震捐款包括红会和慈善总会的部分全部须统一上缴给青海省政府。汇缴的真正意图突显,从而引发公益慈善界的一致反对,上书陈情,导致此令废止。雅安地震,民政部迅速下令,筹款无需汇缴,各个慈善组织自己负责透明公开。
  要讨论的是,谁有募集慈善资源的权利?如要避免多头募捐和提高筹款效率,应该怎么做?政府有权要求公众募捐归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组织统筹安排吗?这算不算侵犯了其他民间主体的募款权利?
  另一大争议,是募款的手段。自2006年起,各地方政府开始积极倡导慈善募捐,采用行政手段,下文件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本地慈善会捐款,被称之为“慈善风暴”。政府官员带头捐款,导致机关各层级不得不上行下效,甚至出现按行政等级定捐款标准、自动看齐的现象。一些民营企业也不得不看领导面子而捐款。这种做法尽管使得地方慈善会的口袋鼓了,但是由此形成的捐款行政化的社会风气对于慈善的民间性、自愿性是重大伤害。
  第二个问题,募集来的资源由谁分配?
  中国现状下,政府分配或者政府执行占重要比例。例如中国最有名的公益项目希望工程,基本上全是通过省地县共青团系统执行的,由地方政府部门落地。到后期才有很少的项目由民间组织参与执行。当然,这也有当前民间组织不发达的客观原因,让一些捐赠人、基金会感到由政府执行更放心。而在大灾慈善捐款的配置中,由政府统一分配的情况就更为常见。政府也坚信,由其统筹使用效率会更高。这个问题比谁筹款更加严重。政府很愿意放手让民间组织筹款,而后用其补充公共财政之不足。
  第三个问题,慈善组织由谁来治理?
  目前登记在册的有54.1万个社会组织,但并不包括大量未正式登记注册的草根组织、社区组织、网络组织。业界一直呼吁,行业层面,要有行业自治的平台和机制;机构层面,要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但现在的机制,真的是理事会说了算吗?真的是行业组织协商决定吗?例如,我做了多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据我观察,青基会重要的治理决定还是由团中央说了算的。
  第四个问题,慈善行为由谁来规范?
  慈善行为包括组织行为和个人志愿捐赠的行为。组织行为还可分为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例如河南宋庆龄基金会,2011年就被媒体曝光,用高额利息吸引农民购买“公益医保”,然后用这笔钱投资房地产等商业。这已经完全不是慈善了。但是,媒体曝光后,究竟谁来核查和对这种组织进行制裁?没有法律规定,致使这么严重的问题只是网络炒一下就销声匿迹了。又如慈善机构内部管理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欠缴员工社保费用并非恶意实属无奈,因资源太少,工资都发不起等等,这类事情应该如何处理?再有,网络时代,个人在网上发起救助个人的募捐活动,其资金的筹集、使用究竟如何监管?
  这四大问题背后,反映了中国公益慈善领域中政社不分、税捐不分和社企不分的严重问题。
  慈善法要捍卫公民权利
  慈善法设立之后到底有没有用?有多大用?我以为,要有个衡量的标准,这就是能否解决问题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解决问题。我以上述的四大问题为例。
  慈善资源由谁来筹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用法律明确,合法的民间组织才是最主要的主体。慈善法必须要回应民间组织登记权和公募权的问题。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的必要性无需赘言,而目前已经公布的四类组织直接登记的条文依然不够清晰,其中,直接登记的慈善公益组织就不包括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的民间组织。设立慈善法不应该沿用现在的四类组织直接登记的条文。
  登记后,什么样的组织在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以进行公募,公募行为应有什么样的约束,都需要慈善法来明确规定。
  慈善资源谁来分配,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合法的民间组织。其背后则是民间组织管理权责的问题,需要用慈善法来划清政府和社会的界限。
  谁来治理慈善组织,由于他们不是政府组织,是私人构成的自治组织,治理的主要主体当然应该是他们自己,以及他们自愿形成的行业机构。法律要支持机构和行业的自律。
  慈善行为由谁来规范,当然要依法规范。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
  如果犯法要受到什么惩罚。法律规范之外,需要每个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建立自己的规范,不仅要信息公开透明,还要导向有效果和有效率的慈善。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媒体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以上四个问题都涉及到慈善立法的根本立足点,这就是慈善的属性。
  慈善姓“民”不姓“官”,慈善不是政府行为,政府意志,政府事业,慈善组织不是政府组织。另外,慈善姓“私”不姓“公”。慈善是私人权利、私人意志和私人力量的表现,是私人为了自己所认定、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而自愿付出的努力,尤其是私人自组织的努力。以私力构筑公共空间,追求公共利益并且自治自洽,正是当今时代慈善公益组织的作为。显然,从私力出发走向的公益是民间公益,现代慈善就是现代民间公益。现代慈善或民间公益与政府公益的方向一致,不过,具体目标、行进路线和方式方法是不同的。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个不同是必要的,是各美其美的,政府和慈善组织才能“美美与共”,形成共同促进中国大公益甚至世界大公益的协同关系。
  慈善立法需要规定政府的功能和行为,要在支持民间慈善组织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引导、保护公民慈善的热情和善行,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而不是越俎代庖,更不应滥权无度,把慈善当“肥肉”,去搞什么“慈善财政”。
  在一些地方,慈善甚至成了地方政府敛财的工具,用慈善捐赠去减轻、填补财政支出。慈善法需要制定规则,杜绝这样的行为,廓清私权与公权、即公民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这就是“天演论”所讲到的群己权界。
  公民的慈善捐赠属于基本人权。公民的社会权利是一种延伸了的人权,自由结社即公民自组慈善组织,这是公民的社会权利。慈善法人组织的权利,即社团自治的权利,属于扩大了的公民社会权利。
  慈善法要体现慈善的法治原则,而每一个公民自主、自愿进行财产捐赠的权利,公民结社、组建公益慈善组织的权利,公益慈善组织自治、发展的权利,都是慈善主体无歧视地自由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保护这些公民权利,是慈善法治原则的要义。慈善法,应该是一部保护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的法律。■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蓝方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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