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卡在医疗保险全省通用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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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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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了解,新农合的缴费标准每年都有变化,有不少网友在线咨询: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多少钱?金投保险网小编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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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一、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三、按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5年80元/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30元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启东2016年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异地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2016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
河北省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多少钱?
按照国家逐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差距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50元。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农合筹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扩大在农民群众中的积极影响。各地在筹资过程中要认真补充、完善参合人员的基础数据,详细录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妥善解决好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中小学生等参合(保)问题,杜绝出现重复参合的现象发生,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贵州省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多少钱?
为深入推进医改和完善建设,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我省将执行国家统一新农合筹资政策,新农合个人缴费年度为70元/人,2016年度为90元/人。
据悉,为了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好个人缴费困难问题,将由民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个人缴纳参合费用按照2014年、2015年人均70元、2016年人均90元的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参合,对等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2014年、2015年人均不低于30元,2016年人均不低于35元的标准资助参合;由民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遭受自然灾害、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按每人不低于10元/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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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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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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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关于征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
  为巩固完善我省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经10月28日、10月30日新农合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研讨会讨论,我委草拟了《江西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意见。请设区市组织县(市、区)农医局等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具体修改意见请于11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邹秋平
  联系电话:3
                      & 省卫生计生委
                      & 2015年11月9日
 江西省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巩固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即时结报和费用核查的实施意见》(赣卫基层字〔2015〕17号)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合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新农合。
  新生儿出生当年,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合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免费办理参合手续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重复享受待遇。
  二、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按照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2016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村居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村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
  三、补偿管理
  (一)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比例。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2)封顶线。参合人员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即乡级门诊统筹补偿不设封顶线。通过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设定单次费用最高限额等控制乡级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补偿可设置封顶线,具体由统筹地区确定。
  2、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
  一般诊疗费按参合人员年人均门诊2.0―2.5次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核算年度总额,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部分一起按月按规定支付给门诊统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3、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查费补偿。参合人员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诊查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新农合基金补偿13元,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参合人员凭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到县级公立医院就诊、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垫付的门诊诊查费补偿款实行按月结算,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90%进行补偿。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提高至5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省外即时结报住院费用在扣除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后,按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减去起付线800元后的35%或30%进行补偿。
  2、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下转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向下转诊证明书,取消下转当次的住院起付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县外住院实行最低补偿。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在县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最低补偿。
  5、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补偿范畴。
  (三)门诊大病补偿。各统筹地区必须将以下14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各统筹地区要制订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病人确认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记录等,同时将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IX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重大疾病保障补偿。
  1、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继续做好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17类重大疾病救治工作。
  2、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全省所有新农合县(市、区,含独立统筹开发区)均须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各县(市、区,含省直管县)不得以县(市、区)为单位单独开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督促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参合人的就医行为的监督,防止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驻院代表制度,实行驻点巡查或流动巡查,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医疗费用审核、大病保险理赔结算等各项服务工作。
  四、县外就医转诊备案程序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一)向下转诊。鼓励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将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等患者向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转诊,下转患者凭上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向下转诊证明书,取消下转当次的住院起付线。
  (二)向上转诊。自2016年起,所有统筹地区均须建立县外就医转诊备案制度。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回参合地报销的扣减补偿费用,扣减比例不低于应补偿费用的10%。
  1、省、市级定点医院转诊。鼓励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审核。对因病情急、危、重的参合人员,可先住院,住院后应及时通知县级经办机构并在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必须给予补办。
  2、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以及经省、市级定点医院诊治后需转省外治疗的参合人员,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住院备案登记后,可以在省外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等情况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通过电话等形式将住院情况告知县级经办机构。
  3、省外就医即时结报转诊。因病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省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同意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填写《江西省新农合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表》。县级经办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初审。外出务工、外地探亲等在省外居住的参合农民,经省外即时结报医院和县级经办机构共同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后,可直接实行即时结报。
  五、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人员垫付应补助的金额。
  2、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县外就医转诊证明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即时结报)。
  3、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县级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为材料齐全患者(外伤补偿除外)办结补偿手续,乡级经办机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每年收取参合费及换证期间,当年住院费用补偿办结时间不超过2个月。
  4、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农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江西省新农合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即时结报申请表》到省外即时结报医院就医并实行即时结报。
  (二)门诊补偿。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卡)、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医药费用。
  (三)门诊大病补偿。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在当地规定时间内携带新农合证(卡)、户口本、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颁发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手续。
  六、补偿方案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本县(市、区)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报设区市新农合办复核批准后,统一报省新农合办存档。方案一经确定,年度内一般不宜作新的调整。扫描访问PA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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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市扶贫局局长 陈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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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不过报销的比例不一样,而且手续好像也有点麻烦
可以,报销比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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