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癌症病人医疗期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厂子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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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1)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上;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2)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一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3)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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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诉人:李某,男,24岁,某塑料厂工人。被诉人:某塑料厂。:章某,某塑料厂厂长。被诉人于日以“期满”为由,终止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于日向当地提出,认为自己正在患病,要求被诉人将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疾病痊愈。 过程申诉人与被诉人于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4月,申诉人因急性肝炎住院治疗。到日劳动合同期满时,申诉人仍然在医院接受治疗。被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以合同的有效期为准,故被诉人于日通知申诉人,"鉴于劳动合同将在6月14日期满,且厂方无意续订,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分析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定合同”。在正常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于日签订的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至日期满时,自行终止。但是在本案中,申诉人正处于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九条的规定,申诉人享有一定时间的医疗期。由于申诉人在企业中已经工作了近五年,医疗期应为三个月以上。这样一来,其医疗期将超过合同的终止日期。对这一问题,可以按照劳动人事部办公厅1988年《关于执行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处理,即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末满而合同期已满的合同制工人,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将不再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而是以申诉人的医疗期为准。调查结果1.撤销被诉人关于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的决定。2.该合同期自动延续至申诉人医疗期满为止。经验教训对劳动合同期满而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的的处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虽然我国《》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在医疗期内不得但是在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未满时,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我国劳动法并未作出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立即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四种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医疗期这一法律事实而继续延续到劳动者的医疗期限届满。2.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作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限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至于医疗期的计算,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寸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卜四个月的按三寸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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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
  摘要: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看具体的例子分析。
  小张入职四年多了,肝部患病已经请病假3个月,目前治疗仍未结束,但单位不同意他继续请病假,原因是超过了工作年限规定的医疗期,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将病假列为有薪假期,就请病假的时间长短,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若病情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找法小编提醒您: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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