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哪些慢性病门诊报销疾病可以纳入门诊医保

潍坊调整职工医保政策&新增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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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潍坊调整职工医保政策 新增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近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为有效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日起,潍坊市职工医保政策将进行调整。
提高因公外出等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因公外出、法定休假、探亲期间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提高到20%.
调整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经批准转外就医和异地急诊非定点就医的医疗费用中个人先自付部分),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潍坊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报销比例、报销限额不变。
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恶性肿瘤普通治疗、腹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胸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下肢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风湿热、埃尔茨海默病(中、重度)、老年性骨关节炎(中、重期)等7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杨蕾)
(责编:解放、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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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泰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发布者:lzwsas123
来源:网络转载
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13年,泰安市调整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门诊慢性大病医疗、普通门诊统筹、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待遇。医保最高报销16万《通知》提到,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提高至16万元。与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的政策相比,提高了4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增加5%。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之前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提高了3%)。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门诊慢性大病病种达到20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为甲类病种;其他14种门诊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甲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大病起付标准;乙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支付(与之前相比增加5%),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原来为25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原来为3000元)。门诊统筹报销提高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支付限额以内的,参保居民每次就诊超出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原来未成年居民100元,成年以上居民为200元)。意外伤害最高补助1万元未成年人、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原为5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原为10000元、15000元)。剖宫产限额补助1800元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1800元(原为1500元)、顺产1300元(原为1000元);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的60%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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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给付。理赔审核结束后,保险公司将及时将理赔结论通知受益人,通过转帐方式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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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怎么办理
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报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一年内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须由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地址:东岳大街中段劳动大厦院内,电话:6266126)门诊服务窗口进行材料审核。经审核材料合格的参保人员,按指定时间,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到指定医院查体。
属于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患者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经市医疗保险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免于医院体检。
经查体鉴定合格者,市医疗保险处统一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参保人员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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