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保病种在劳动局登记上了,在医院刷卡时没有特种病医保信息咋回事

宿迁市强农惠民利企财政政策-社会保障方面_政策法规_税政法规处_处室风采_宿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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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强农惠民利企财政政策-社会保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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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有哪些?
答:(1)参保范围:我市范围内的全体农村居民(包括乡镇中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合作医疗。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按照正常参合手续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2)筹集标准:2013年人均不低于35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费7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配齐(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3)门诊补偿标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费按45%比例补偿。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药费按5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限额100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按照规定收取患者一般诊疗费6元,其中患者支付1元,其余5元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不纳入每人每年补偿累计最高限额。(4)住院补偿标准。一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400元以下的补偿比例为45%,4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85%;二级医院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400元以下的补偿比例为45%,4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75%;市内三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401-20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5%,2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5%。市外医院起付线为600元,可报医药费用分两段补偿,601-20000元的补偿比例为50%,20000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0%。参合人员如果在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只设置一次起付线。(5)门诊特殊病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门诊医药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等门诊医药及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万元。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脑卒中后遗症、重性精神病等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3000元。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依据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病历记录和实际发生费用情况进行补偿。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在市外相应级别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90%比例补偿。(6)住院分娩。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限价管理。即:正常产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900元,阴道手术助产一级医院1250元、二级医院15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450元。超过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分段补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齐。新农合补偿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产前筛查每例补偿40元。(7)传染病补偿标准。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偿,住院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进行补偿。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传染病住院费用不予补偿。(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79号)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辅助器具纳入住院补偿范围。(9)补偿封顶线。新农合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6万元,包括住院费用11万元和门诊费用5万元。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答:(1)参保范围:居住在本市县城(含县城)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的城镇居民。(2)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元。其中财政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00元。城镇低保居民、五保户、特困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50元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3)起付线: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4)补偿标准:①门诊: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单次30元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超过3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20元。。②住院:实行全年累计分段按比例的办法进行报销,起付线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报销70%;30000元以上至70000元(含70000元)的报销75%;70000元以上的报销80%;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报5个百分点。鼓励参保人员在县乡、社区医院住院治疗,一、二级医院按报销比例的100%执行,三级医院按90%执行。(5)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4万元,其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不设报销限额。(6)门诊特定病种。肾病综合症、慢性乙肝、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心病患者,按70%的报销比例,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0000万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有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75%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15000元;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放化疗、透析以及抗排异治疗的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限额为30000元。(7)生育补助。参保居民生育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顺产500元;剖宫产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200元。增加生育产前检查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生育的,其产前检查给予补偿100元,补偿费用在产妇出院时支付。(8)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做的应用CT、核磁共振、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超声乳化治疗白内障、前列腺气化仪治疗,前列腺肥大、微电板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治疗以及快中子治疗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按8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答:(1)保险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2)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45周岁(含45岁)以下3%,45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4%,退休之后5%。(3)费用结算:门诊、购药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之间。门诊特定病种按照不低于80%的报销比例,最高限额6万元。(4)门诊特种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精神发育发迟滞、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精神发育发迟滞、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000元,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术后患者进行抗排斥药物治疗和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60000元,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5)定期体检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体检时间,45岁以上(含45岁)的参保职工每年体检一次,45岁以下的每两年体检一次。在职职工按150元/人次标准,退休人员200元/人次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个人账户。(6)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参加基本医保者同时均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个人和用人单位均缴纳60元/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打折执行。工龄20年以下的为70%,工龄21年至30年的为60%,工龄31年以上的为50%。
4、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答:(1)救助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2)救助方式。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所需资助资金从县(区)城乡医疗救助统筹资金中一次性划入。实施同步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政策规定结算后,个人承担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比例和年度累计封顶标准,在城乡医保结算平台上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3)救助比例和封顶标准。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按相关医保政策规定报销补偿后,患者自付部分按照比例和年度累计封顶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2013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60%比例、年度累计封顶不低于3万元给予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弃儿童等特困群体,可提高救助比例直至给予全额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各县(区)确定。从2013年度起,城乡医疗救助比例逐年提高,到2015年救助比例达到符合规定部分个人自付费用的70%。(4)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大病救助资金;县(区)财政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县(区)民政部门从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转入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无福彩公益金的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等所辖范围内医疗救助补助。县(区)慈善总会上年度募集的资金中提取20%转入县(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慈善总会每年从募集的慈善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专门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救助。
5、工伤保险享受范围及缴费标准?
答:工伤保险目前实行全市统筹。(1)缴费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统一执行《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宿政发[2011]9号)中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即一类行业费率0.5%,二类行业费率 1.0%,三类行业费率2%。个人不缴费。(2)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工伤认定。(3)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必须按申报参保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新增参保职工自申报参保核准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执行,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公布前,除《工伤保险条例》已有规定外,暂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报销标准为: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费为30元/人.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是指住院前后的短暂住旅馆费用。经济特区或省会以上城市为150元/人.天,其它城市为120元/人.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是指工伤职工从出发地到就医地的往返客运费用,包括出发地和就医地的市内公交、计程车费用。飞机、高铁、动车、火车软卧、救护车的客运费用按票价的50%报销;其它客运方式按实报销。市内公交费按实报销,但人均每转院一次不得超过120元的限额标准。
6、职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及缴费标准?
答:(1)享受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及其职工、雇工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8个月以上。(2)缴费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3)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4)待遇标准:①流产400元、顺产1600元、剖宫产3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4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多胎生育的享受6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③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时已按本办法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平均缴费工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享受产假假期为标准,具体为:女职工顺产分娩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婚、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7、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如何?
答:(1)救助对象: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4种病之一的孤儿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的医疗费给予慈善救助。(2)救助标准:在取得医疗补偿、城乡医疗救助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余下费用给予救助。孤儿资助100%、低保家庭患儿资助80%、低保边缘家庭患儿资助50%。
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如何补助?
答:(1)补助对象:在取得助产技术职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本市农业户口孕产妇,均可享受此项补助政策。(2) 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为500元。(3)结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财政应补助额直接低收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和县级妇幼保健所、卫生局、财政局衔接结算。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于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回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所办理报销手续。
9、就业再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享受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应当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当一并在登记证上注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2)主要优惠政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①就业援助。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②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
1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答: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现城乡养老统筹。(1)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县(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为1、2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不低于最低标准的70%。(4)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5)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7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6)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2010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及2011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11、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从2009年开始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给予补助。
12、临时物价如何补贴?
答:(1)补贴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孤儿等。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补贴条件:当季度省辖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时,按季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季末月城乡低保标准的25%,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或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达到或超过5%,物价补贴增发50%。失业人员物价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3、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1)补贴对象: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2补贴标准:市定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50元。
14、残疾人机动车燃油有无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1)补贴对象:本市境内,持有残疾证、国家认定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有购车凭证。(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60元。
15、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政策是什么?
答:从2010年开始,对持有残疾证的高中阶段学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高校学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经费直接发放给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
16、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政策是什么?补助多少?
答:(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17、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员可以有多少补贴?
答:(1)补贴对象:从2011年起,对全省低保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发放重残补贴金。(2)发放标准:城镇对象最低每人每月发放80元,农村对象最低每人每月发放60元。
18、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元?
答: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五保户集中与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是:集中供养4550元/年,分散供养3800元/年。
19、城乡低保如何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对城乡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1)发放对象和标准:①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按31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②凡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家庭,按24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2)发放办法:采取补差法,即在保障对象家庭现有收入的基础上补足至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0、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保险?
答:(1)优抚对象范围: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等。(2)重点优抚对象按属地原则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康复医疗等。
21、五、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生活补助对象及标准如何?
答:(1)补助对象: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已办理定补的老职工。(2)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到676元。符合苏人四[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五十年代企业退职人员,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上述规定的人员标准的110%;五十年代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宿人社发[2011]87号、宿财社[2011]18号文件规定执行。(3)经费渠道:仍由原渠道列支,由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4)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从2013年起,各县(区)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统计资料)30%执行。
2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300元,抗日战争时期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0元。建国后工作人员(含退休)遗属补助每人每月68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2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4、残疾人康复项目有哪些?
答:对全市6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并对符合条件、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或实施侥幸手术,对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对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并免费训练;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免费服药和住院);为肢体残疾儿童和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配发辅助器具,并进行康复训练;对具有本市户口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或进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将运动疗法、肢体综合训练等18个康复项目,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肢体(脑瘫)4类0-6岁儿童康复训练,大小腿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人工耳蜗6类辅助器具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25、孤儿养育是多少?
答:我市2012年度孤儿养育标准在2011年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44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86.4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10元、72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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