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个诊所创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条件?

我的朋友是一名西医内科执业注册医师,想开个体诊所,需要哪些条件?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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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开设门诊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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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医生为我快速解答——该如何治疗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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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具体步骤需要去当地卫生局去咨询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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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提问者采纳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你本人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七)省。四、法规和规章。三、你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三)医疗机构在职、自治区一、申请设置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希望能帮到你,否
则不得申请、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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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术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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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个人开诊所或药店分别要什么条件?(证书?手续?等等?)_百度知道
个人开诊所或药店分别要什么条件?(证书?手续?等等?)
在广东个人开诊所或者药店分别要什么条件??
这样办理我想问?手续?等等?)这些流程或者是程序审批申请什么的在哪办理啊?(证书
有各种管理的制度:1.申请营业执照,软件4.有经营设备等等硬件3.有经营场所2:1,健康证等等诊所是卫生局审批,药品经营规范许可证药店是药监局审批.有药师.有各种管理的制度,软件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药师等专业人员5.有经营设备等等硬件3.有经营场所2.申请营业执照,医疗卫生许可证,医生等专业人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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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零售连锁)筹建申请表(附件一); 注、办公。8、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送达许可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4;6、拟设营业场所、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5、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企业质量负责人、药品经营企业(批发、仓库土地房产证明、营业、企业负责人、申请与受理 二、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 2、第83条规定情形)〕、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六。(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许可程序 、审核 三:申请材料用A4纸统一印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审定
五;7:一、复审
四药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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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鹿泉市农村的一名村医,现在想开一个个体诊所,请问需哪些条件?_百度知道
我是鹿泉市农村的一名村医,现在想开一个个体诊所,请问需哪些条件?
哪位高手可以帮忙?必有重谢!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出借,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医学教育。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批准设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机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视为歇业: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您好首先;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登记。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澳门,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疗养院。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床位、设施、组织机构和场所、地址,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器械,防病治病,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科目,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情节严重的、医疗,发给评审合格证书、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诊所。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转让、法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三) 诊疗科目; (二) 所有制形式。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请遵照执行、主要负责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法规的规定办理、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执业登记和校验,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四) 注册资金、诊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医师(士),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及时转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转让、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审核不合格的,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5号 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 名称、医疗资源,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 机关: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补办登记手续。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应当及时申明。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195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医疗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事故。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39、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并出具收据。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扩建;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您这个问题发错了地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机关;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出卖。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治疗活动的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 有适合的名称。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公民健康。审核合格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所(室): 14。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医技,详列细项 、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卫生院,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诊所。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拒不校验的、自治区、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精神病,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门诊部,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场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必须进行登记,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省,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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