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李小平中医诊所所职业还有一年,卫生局可以随便取踢吗?

洛阳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_洛阳卫生网
当前位置: >
洛阳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供稿: & &&发布时间: 0:00:00
&&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我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点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办法,方便群众就医,更好地发挥中医中药治病防病作用。& 二、原则& & (一)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 & (二)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 & (三)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 (四)要切实规范管理。& 三、试点范围& && 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岛忧⒙辶⒓⒏咝虑⒕晨⑶⒒鸪嫡镜厍& 四、组织领导& &&& 成立全市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 组长:刘保国(市卫生局副局长)& &&& 成员:刘晓革(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 李书楷(涧西区卫生局副局长)& &&&&&&&&&&张子娟(西工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大才(老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亚(岛忧郎指本殖ぃ& &&&&&&&&&&王彦林(洛龙区卫生局副局长)& &&&&&&&&&&张&&杰(吉利区卫生局副局长)& &&&&&&&&&&甘&&静(高新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建坤(经济开发区综合管理执法中心主任)& &&&&&&&&&&曹&&军(车站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主任:刘晓革(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成员:孙&&平(涧西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 &李俊卿(西工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 &岳&&文(老城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 &张娅婷(岛忧郎忠秸瓶瞥ぃ& &&&&&&&& &周&&梅(洛龙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 &畅金松(吉利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郭俊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 &&&&&&&&&&郑小梅(洛阳市卫生局中医科科员)& 五、审批权限及职责& && (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洛阳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 (二)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三)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局将对不规范审批行为做出纠正或撤销审批的决定。& 六、工作步骤& && (一)2007年10月中旬,市卫生局召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会议,由各试点区卫生局参加,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公示《洛阳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 (二)2007年10月下旬-11月,各辖区卫生局向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传达《洛阳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内容,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日期截止到日。& && (三)2007年12月底前,各区卫生局将辖区内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店进行执业登记注册,并将辖区内批准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通过市行政服务大厅报市卫生局中医科备案。备案材料: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诊所执业医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 (四)2007年12月-2008年3月底,市、区卫生局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进行监测。& && (五)2008年4月,各区卫生局对辖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监测分析报告报送市卫生局中医科。& 七、工作要求& &&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洛阳市市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严把准入关,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 (二)各辖区卫生局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记录具体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在试点工作结束后集中反映。& && (三)区卫生局在做好辖区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辖区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药店坐堂医行为均为非法行医行为,各级卫生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配合做好试点工作。&&附件一& &&&&&&&&&&&&&&&&&&&&&&&&&&&&&&&&&&&&&&&&&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好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二& &&&&&&&&&&&&&&&&&&&&&&&&&&&&&&&&&&&&&&&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 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服务。& 一、人员& 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房屋& 设置的诊所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用的设备设施。&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洛阳市卫生局版权所有 / 地址:洛阳市政府大楼9楼 / /
技术服务:发文日期:
内容概述:
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东卫医字〔2011〕19号
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化
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执法监督局: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是全省各类诊所准入的基本标准。诊所的规范化建设,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提升卫生系统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各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周密部署。各县区卫生局要依据全省规范化诊所建设任务目标、《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和《东营市诊所门头牌匾制作标准》(附件2)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诊所建设和专项整治活动。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内容比较多,各单位要按照市里的要求,统一门头匾内容,包括诊所名称、诊疗科目、编号、发证单位、医疗机构标志(符合WS307-2009)等内容。同时要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审核验收及复查程序、动态管理及复审年限、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等。
三、狠抓落实。各县区卫生局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诊所对照标准开展整改,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配套设施设备、制作相关牌匾,做好规范化诊所的建设及申报工作。要做好对规范化机构的审核验收及管理、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各类诊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核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保按期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各县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及《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统计表1、2》,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书面报市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监督科,汇总后报市局医政科。我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县区规范化诊所建设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东营市诊所门头牌匾制作标准
&&&&&&&&&&&&&&&&&&&&
&&&&&&&&&&&&&&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规范化诊所&&建设&&方案&&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
&&东营市卫生局办公室&&&&日印发&&
鲁卫医字〔2011〕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规范全省诊所执业行为,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就医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规范化诊所建设活动,现将《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省诊所数量大、分布广,是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也是群众评价卫生系统形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评估验收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完成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程序及评估验收实施细则和标准,认真做好评估验收工作,切实保障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作为全省各类诊所准入基本标准。&&&
二、自查整改,全面提高。各类诊所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对照《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加强管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建设的指导,努力实现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纠建并举,注重实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与诊所专项整治及诊所清理整顿相结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把评估工作和暗访检查结合起来,在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的同时,不断清理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以促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活动的开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注重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做法,促进活动的开展,并及时反馈和报送工作信息。我厅将适时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及暗访,结果予以通报。
各市卫生局的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统计表1、2》,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书面交省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二室,汇总后报我厅。我厅对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9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抽查、暗访验收,结果通报全省。
联&系&人:李林蔚
联系电话:7
传&&&&真:7&
电子邮箱:
附件:1.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统计表-1
2.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统计表-2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诊所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基本标准》、《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遵循依法行政、循序渐进、全面规范的原则,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模式,落实&规范服务行动&要求,以营造建设规范、执业合法、服务到位的基层医疗市场新秩序为目标,促进诊所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2011年,力争全省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60%以上,2012年达85%,2013年全面完成规范化诊所建设目标。
二、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和复查;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化诊所评定和监管。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规范化诊所建设具体承担部门,建立规范化诊所评定小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评定小组成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三、工作内容
㈠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规定辖区内诊所门头匾式样。门头匾内容至少包括诊所名称、诊疗科目、编号、发证单位、医疗机构标志(符合WS307-2009)等内容。
㈡对评定为&规范化诊所&的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授予&规范化诊所&牌匾,牌匾样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见附件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作。规范化诊所名单应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㈢对于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达到《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的各类诊所,要执行《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中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档案管理标准,规范管理。其执行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组织实施
㈠规范化诊所申报及审核验收
山东省境内符合《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规定条件的诊所均可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填写《山东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⑵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⑶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⑷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⑸诊所工作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⑹诊所规章制度;
⑺医疗设备、设施、器具清单;
⑻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落实情况;
⑽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验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45日内组织评定小组对诊所进行现场验收,并由所有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授予&规范化诊所&的单位实行复查制,每年复查率不低于20%,对经复查不符合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的,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收回《证明》和牌匾。对年度复查不合格率超过30%的县,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有已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诊所重新进行审核,不合格的收回《证明》和牌匾。省卫生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理。
㈡规范化诊所管理与监督
规范化诊所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复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规范化诊所的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规范化诊所称号,审核不合格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规范化诊所称号。
1、不符合《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的;
2、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3、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2次以内的;
4、年度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的;
5、年度不良执业记6-8分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
2、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3、年度不良执业记分9分以上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暂缓校验的;
5、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8、因消毒隔离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9、抗拒卫生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年度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以上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完全责任的;
1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2、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诊所授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同时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收回《证明》、牌匾。被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收回《证明》、牌匾,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规范化诊所申请。
附件:1.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
&&&&&&&&&&2.《山东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
&&&&&&&&&3.《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证明》
&&&&&&&&&4.规范化诊所牌匾制作样式
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省各类诊所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至少设有2张观察床。
㈣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设施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㈡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否则,应配备相应设备。
㈣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㈡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㈡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设备设施
㈠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中医诊疗器具;
㈡配备消毒液、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等消毒设施;
㈢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㈣药房配备100种以上药物,药柜(橱)应满足所有药品明显摆放需要。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㈢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㈡医护比不得低于1:1。
三、设备设施
㈠基本设备和急救设备参照普通诊所要求;
㈡配备消毒液、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等消毒设施;
㈢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㈣药房配备100种以上药物,药柜(橱)应满足所有药品明显摆放需要。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民族医诊所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㈡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民族医医师;
㈡至少有1名具有民族药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设备设施
㈠有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
㈡配备消毒液、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等消毒设施;
㈢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㈣药房配备100种以上药物,药柜(橱)应满足所有药品明显摆放需要。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一、房屋和布局
㈠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㈡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㈢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有明显的标志牌;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备设施
㈠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㈡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㈢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㈣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药品(含麻醉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合法率达到90%以上。
五、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美容诊所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㈡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设备设施
㈠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㈡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㈢医疗废物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满足诊疗工作需要;
五、工作指标
㈠抽查30天门诊日志,填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㈡抽查30份病历,病历完整率和规范率均达到80%以上;
㈢抽查100份处方,书写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㈣抽查100份处方,药品(含麻醉药品)使用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㈤抽查30天消毒记录,规范率达到90%以上;
㈥医疗废物储存与处置符合要求;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第二部分&&规章制度
各类诊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应方便工作人员查阅。至少应制订以下制度和岗位职责(有关文件和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参考件发各市卫生局邮箱)。
一、工作制度
1.门诊工作制度
2.病历书写制度
3.处方书写制度
4.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5.护理工作制度
6.消毒隔离制度
7.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8.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9.社会监督制度
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人岗位职责
2.医师岗位职责
3.护士岗位职责
4.药剂人员岗位职责
5.医技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部分&&&档案管理
各类诊所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统一标准,及时更新,规范管理。分类档案包括:
1.医疗机构注册申请表格等审批档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校验、变更记录档案
3.诊所执业人员有关资质证件档案
4.诊所有关工作制度档案
5.医疗文书记录档案
6.消毒隔离记录档案
7.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档案
8.医疗废物处置记录档案
9.医疗设备、药品名录档案
10.医技人员岗位职责档案
11.卫生监督执法有关文书、记录档案
第四部分&&词语解释和参考表格
本标准所列词语释义仅对本标准有效。本标准所列表格为诊所执业过程应使用的统一的规范性表格。本标准未列明表格,按照《山东省诊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制定和书写。
&&&&一、词语释义
门诊日志填写规范:指门诊日志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缺项、漏项;门诊日志登记数与挂号数(处方数)相一致。
处方书写规范:指处方由具有资质人员按照处方书写基本规则书写。
药品使用规范:指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疫情报告规范:指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传染病,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薄填写准确、完整、及时。
消毒规范:指按照规定方法、时限和要求进行消毒工作,消毒效果检测合格。
病历完整:指病历资料和病历内容完整,无遗漏。
病历规范:指病历由具有资质人员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书写。
二、参考表格
㈠门诊普通处方格式
x&&x&&诊所&&&&&&&&&
门&诊&处&方&笺
&&&&&&&&&&&&&&&&&&&&&
科别&&&&&&&&费别&&&&&&&&门诊号&&&&&&&&&&&&年&&&&月&&&&日&&
姓名&&&&&&&&&&&&&&&年龄&&&&&&&岁&&&&&性别&&男&&女
医师&&&&&&&&&&&&&&&&审核&&&&&&&&&&&&&&&金额&&&
调配&&&&&&&&&&&&&&&&核对&&&&&&&&&&&&&&&发药
注:1.普通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长19厘米,宽13厘米。
2.门诊麻醉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鲁卫医发〔2007〕4号)所列格式制作。
㈡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单
病情观察情况
㈢消毒记录
消&&毒&&记&&录
此表仅供参考。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使用的消毒方法设计记录表,但应包括消毒物品名称、数量、日期(批次)、消毒方法、杀菌因子强度和浓度、操作者等基本要素。
消毒液浓度监测记录
消毒液名称
㈣门诊日志
门&&诊&&日&&志
㈤传染病登记薄
传&&染&&病&&登&&记&&薄
㈥医疗废物处置登记
医&&疗&&废&&物&&处&&置&&登&&记
数量(重量)
注:本表&交接人&一栏,由集中处置单位填写。未实行集中处置的单位,不填该项。
山&东&省&规&范&化&诊&所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山东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除法定代表人签字(钢笔或签字笔)、申请单位签章外,其他项目一律打印(A4规格纸张、中文用宋体小四号,英文用12号字)。所附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2、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申请单位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代码
卫生技术人员数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4.&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诊所工作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医疗设备、设施、器具清单;
□8.&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9.&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落实情况;
□10.&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报告;&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其它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证明
&&&&&&&&&&&&:
经审核,批准你单位为&规范化诊所&,特发此证。
编号为:&&&。
&&&&&&&&&&&&&&
&&&批准机关:&&&&&(章)&&&&&&&&
&&&&&&&&&&&&&&&&&&&&&&&&&&&&&年&&&月&&&&日
规范化诊所标牌制作样式
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统计表-1
单位:&&&&&&&&&&&&市&&&&&&&&&&填报日期:&&&&年&&&&月&&&日
县(市、区)
山东省规范化诊所建设统计表-2
单位:&&&&&&&&&&&&市&&&&&&&&&&&&&&&&&&&&&&&&&&&&&&&&&&&&&&&&&&&&填报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所属县(市、区)
东营市诊所门头牌匾制作标准
1、尺寸、颜色要求:门头牌匾可视实际门头大小确定合适比例,门头牌匾共分上下两部分,上3/4部为白底色,下1/4部为红底色(M:100&&Y:100)。
2、字体要求:上3/4部内字体为方正宋黑体,所有字体颜色为蓝色(C:84&&M:64);下1/4部内字体为方正大黑体,编号字体为方正大黑体,所用字体颜色为黑色。
3、标识要求:使用医疗卫生机构标志,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制作。
4、内容要求:严格按照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科目体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
5、编号要求:医疗机构编号由各县区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自行编制,使用于门头牌匾,是识别医疗机构数量的编号,而不是医疗机构登记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格式为&&-000&,&&&为各县区代码,分别为:东营区D,河口区H,广饶县G,垦利县K,利津县L。编号的起始号为001,终止号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数量。如东营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为100家,则编号从D-001开始至D-100结束。
6、门头牌匾图例(登录下载)。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日期:
发布机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温州市潘德孚中医诊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