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队妇女干部哈尔滨打胎哪家医院好限制的办法》原文在哪儿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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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兆云(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 要:建国六十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人口特点制定了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人口政策,适时推动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它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从强调领导者个人意志、中央文件对人口政策的影响到重视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对人口政策的作用;(二)人口政策内容从强调以限制、处罚为主过渡到以奖励、服务为主,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各种利益导向机制;(三)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从主要以控制人口数量发展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多方位并重;(四)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善于作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各个不同时期,通过做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号称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关键词:人口政策,计划生育,制度建设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的建国初期,新中国政府着力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社会实践还难以提出一项明确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相反,政府有关部门从维护妇女健康的角度出发,颁布的限制打胎、节育及人工流产等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执行着一条不成文的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以及1952年12月卫生部制定的、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同意实施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草案),以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为前提原则,明令禁止非法打胎,并对妇女打胎、节育及人工流产做出了非常详细的限制性规定。①日,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②建国初期新中国政府关于禁止人民群众进行节育、人工流产和避孕的规定,以及对节育用具的严格管制,虽然是着眼于母亲和子女的健康,但是,这些规定以及用法律的力量惩罚违反者的表示,使广大健康的有节育要求的群众失去了节育的可能性。日,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人口普查。普查结果表明,中国人口为5.8亿多,而非人们常说的“四万万”。此时,庞大而激增的人口与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社会资源等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政府领导人也感受到了人口增长过快的挑战和压力。日,周恩来在人口普查3个月后就无不忧虑地指出:“我们大致算了一下,我国人口大概每年平均要增加一千万,那么十年就是一万万。……这样一个增长率的供应问题,却是我们的一个大负担。”③邓小平是最早一位支持群众进行节育的国家领导人。1953年8月,他对卫生部采取反对节育的政策提出置疑,对卫生部通知海关查禁避孕药具表示反对,并敦促抓紧下发《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1954年12月,刘少奇主持召开了节育工作座谈会上并明确宣布“现在我们要肯定一点,党是赞成节育的”。在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推动下,1954年11月,卫生部发出《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规定“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 “一切避孕用具和药品均可以在市场销售,不加限制。”④1955年3月,中央在卫生部的一份报告中批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⑤1956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重申了“提倡节制生育”的方针,并要求卫生部协同有关方面对节育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适当的宣传。同年公布的《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把计划生育的政策扩展到广大农村,“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57年2月,刘少奇、邓小平分别发表关于节育人口问题的谈话。刘少奇说:“避孕问题,我们要无所顾虑地搞。”邓小平说:“节育问题,不是个小问题,这涉及我国人民长远生活的改善问题。……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实行节育。”⑥1957年是毛泽东讲人口问题最多的一年。他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提倡生育,要有计划地节育”,并一度提出了“计划生育”的观点。3月1日,他说:“人类要自己控制自己,有时候使他能够增加一点,有时候使他能够停顿一下,有时候减少一点,波浪式前进,实行有计划地生育。”⑦10月9日,他强调:“计划生育,也来个十年规划。……就是在人口多的地方,也要进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达到普遍计划生育。”⑧10月13日,他又说:“计划生育也有希望搞好。……要几年试点,几年推广,几年普及。”⑨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已经认识到控制人口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关于禁止人民群众绝育、人工流产和节育的规定也已经逐渐被打破。1957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给国务院《关于职工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输卵管、输精管须要休息期间的工资和所需的手术医药费是否从劳动保险金给予照顾的请示》中,提议因节育施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的职工按劳保条例给予经济照顾。⑩国务院在同年10月12日发出的《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予以了确认。11二三年困难时期过后,中国人口以更快的速度增长。、1964年,我国人口分别增加、1327万人。面对居高不下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及人口与粮食的尖锐矛盾,1962年2月,周恩来首先提出了要“节制生育”。他说:“在人口多的城市,在人口密的地区,应该提倡节制生育、计划生育。”12& 同年11月,周恩来又说:“要公开宣传节育,对年满18周岁的男女不管结婚未结婚,都可以讲给他们听。……宣传节育过去抓迟了。”13& 很明显,处在实际经济工作第一线的国务院总理,在实践工作中已经感受到了庞大人口及快速人口增长率的沉重压力。1962年1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示》认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4& 《指示》把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开展节制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强调为“既定的政策”,说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对实施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有了明确的认识。在经历了1950年代人口理论的争鸣及对马寅初“新人口论”的批判,在经过“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的实践检验后,党中央、国务院首次针对计划生育工作发出专门文件,并认为“提倡节制生育,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且符合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这在新中国人口政策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63年至“文革”之前,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节制生育问题作出指示。1963年2月,周恩来强调:晚婚和节制生育,是卫生保健中关系到全民族健康和全民族前途的问题;……要节制生育,一对夫妇生两个就够了15。1965年8月,毛泽东对卫生部负责人说:“你们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后,要搞节制生育。”16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督促下,1963年10月,卫生部对不利于节制生育的职工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公费医疗等规定进行了修改:职工做节育和结扎手术,一律免费,并且给以短期休养时间,工资照发;居民做节育和结扎手术的费用,可以酌情减免;要大力提倡晚婚,并做出限制早婚的全国性统一规定。17三“文化大革命”发动前,节制生育人口政策在社会上已形成了一定的气候。此时,舆论上已结束上层酝酿阶段而转向对群众的口头宣传,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在各地区相继建立,物质技术上亦加强了对计生药具的研究、生产和供应。但“文革”开始后,实施节制生育工作的社会政治环境已不复存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已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8月,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被撤销,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由卫生部军管会业务组领导。我国人口又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年,每年出生人口在2500万到2700万之间,全国净增人口超过1亿。1969年,我国人口总量突破8亿,1970年达到82992万人。人口无节制的快速增长使当时濒临边缘的国民经济雪上加霜。农村的贫困化进程难以遏制,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没有得到多大提高,数以亿计的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之下。因此,由于人口的迅速增加,中国面临着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在这种背景下,1970年2月,周恩来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强调:“现在人口多,七十年代人口要注意计划生育。……凡是人口多的省、市要特别注意计划生育,劳动力多了是好事,但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才好。”同年6月,他在接见卫生部军管会全体人员时又说:“计划生育属于国家计划范围,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计划问题。你连人口增加都计划不了,还搞什么国家计划!”翌年8月,他再次强调,“人口增长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农村也要实行计划生育。”18&& 1970年12月,毛泽东说:农村“重男轻女,这个风俗要改。”19&& 1975年2月,他在国家计委《关于197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作了“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批示。根据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71年,国家计委把人口发展正式纳入第四个五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城乡人口自然增长率被规定为人口控制的目标。同年7月,国务院明确指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之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群众的自觉行为,力争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内做出显著成绩。”并要求各地区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当时计划经济的大前提下,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使人口发展计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于是,“有计划地增长人口”自然地被确定为我国既定的人口政策。为此,国务院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指标,“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内,使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降低,力争到1975年,一般城市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15‰以下。”20由于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要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这就必然要牵涉到影响和制约人口再生产过程中诸如结婚、生育的年龄,生育的间隔、数量等具体的政策性问题。在计划生育的具体实践工作中,按照人口规律的客观要求,根据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以及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些问题逐渐有了明确、具体的政策要求,并逐步形成了“晚、稀、少”人口政策。1972年,卫生部提出了“晚、稀、少”人口政策内容的最初设想:“关于晚婚年龄,提倡在农村女23岁,男25岁,城市女25岁,男27岁或28岁。关于一对夫妇生几个孩子、每个孩子间隔几年问题,如果自然增长率保持10‰的水平,就是平均每对夫妇有两个小孩,从母亲和孩子的健康来讲,间隔4~5年为好。”21&& 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确定了“晚、稀、少”的方针,并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6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方针的内涵:晚婚年龄,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市略高于农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会议还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新要求。22& 这样,基本形成了以“晚、稀、少”(后来发展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主要内容的人口政策;在其内容的具体表述上,概括为“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为了使“晚、稀、少”人口政策有效地落到实处,同期,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也开始组建。至此,我国已形成了明确而全面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1980年秋党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止。四1980年,全国总人口已达9.87亿多,出生率为18.21‰,自然增长率为11.87‰。根据有关方面的预测,要实现在本世纪末人口不超过12亿的目标,必须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特别地,由于此期农村地区相继开始了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农村基层政权对农户约束力的减弱,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活较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生育欲望有所扩张。另一方面,“大跃进”及三年困难时期后补偿性生育的人口也开始进入了育龄年龄阶段。因此,这一时期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都有所反弹。各种情况表明,面对困难的人口形势,实际工作部门希望得到一个能起到法律作用的中央文件,以支持在全国不分城乡地推行独生子女人口生育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年9月,国务院提出: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必须在人口问题上采取一个坚决的措施,就是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争取全国总人口在本世纪末不超过12亿。23&& 同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公开信》的发表,标志着我国人口政策由1970年代“晚、稀、少”人口政策向独生子女人口生育政策的紧缩。《公开信》要求 “除少数民族外,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城乡无一例外”。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与其生育期望值和该时期实际生育水平存在着巨大差距。年,农村地区在实行晚稀少生育政策时总和生育率分别为3.4、2.48,因此,在农村地区要真正做到生育一个孩子,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不少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为完成计生指标,使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为了缩小政策与生育意愿的差距,缓和干群关系,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重新研究。1981年9月,中央书记处听取并讨论了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汇报,认为:今后在城市仍然应该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在农村则要根据农村实行责任制后的新情况,制定一个为广大农民能够接受的比较坚定的长期的政策,使党的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多数农民取得一致;至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到什么程度,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允许生两胎,杜绝三胎;第二,一般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批准生两胎;不管采取哪一个方案,都要切实做好工作;除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外,还要有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后来,经过讨论,选择了第二种方案。1982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1986年12月,党中央再次明确:农村应该有个长期、稳定,得到多数农民支持的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除过去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外,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独女户,间隔若干年后可允许生二胎。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尽快地稳定下来。1988年3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提纲》。会议规定了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具体内容: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了使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能够有效地坚持下去,1991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发出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重申: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完成这个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指标,对于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决定》并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现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以保持人口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了从法律高度维护现行人口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加强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1979年3月,邓小平就提出:“人口增长要控制。……在这方面,应该立些法,限制人口增长。”241982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2001年12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并自2002年9月起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结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五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新的问题。第一,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第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第三,未来一段时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第四,人口总是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些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对此,2000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决定》提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并提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在此基础上,200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决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决定》的发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六建国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关于人口政策内容经历了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从强调领导者个人意志、中央文件对人口政策的影响到重视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对人口政策的作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该时期的人口思想、人口政策大多是领导者个人意志的体现,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因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随意性大,缺乏连惯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时期,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但其落实工作往往受到不正常政治运动的冲击。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政策的法制化。从197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着手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1980年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首先颁布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地方计划生育立法步伐加快。从1986年到1989年,先后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1992年4月,除西藏、新疆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外,其余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发了由地方人大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为了从法律高度维护现行人口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颁布,并自翌年9月起正式实施。这一时期,我国还出台了各种保障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计划生育纲要()》、《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障法》等。第二,人口政策内容从强调以限制、处罚为主过渡到以奖励、服务为主,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各种利益导向机制。1950年代初期颁布的《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对妇女打胎、节育及人工流产做出了非常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打胎者,对其本人及执行打胎者分别予以处分。自实行节制生育开始,国家规定了奖励实行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目前,已经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各种利益导向机制。 2004年2月,在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在中西部部分地区的农村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项制度规定: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用了很多条款规定了公民实施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结束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第三,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从主要以控制人口数量发展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多方位并重。1980年代以前,由于面对庞大人口数量的压力,我国人口政策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降低人口出生率,减少人口数量。这可以从该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谈话、国家重要文件以及所制定的政策法令中可以看出。19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任务,党和政府作出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第四,我国传统多子多孙、多子多福生育观念在平民教育的诠释和发挥下,已沉淀为中华民族基本的心理定势,影响并作用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行为。在这样一种崇尚早生、多生、生男的生育文化氛围中,国家要推行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面临的困难是非常巨大的。复杂、顽固的社会历史习性以及传统观念,政府只能通过做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自愿的基础上,推广节育措施。也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人口政策才可能最大限度地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否则不顾具体情况,而一味地强制推行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那么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就可想而知。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善于作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各个不同时期,通过做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号称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在1980年发出的《公开信》中就不仅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注释:①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关于&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草案)》(日)。② 杨魁孚等主编:《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③《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④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54]卫药字第579号( 日)。⑤ 《中央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总号[55]045号(日)。⑥ 彭珮云主编:《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137页。⑦ 彭珮云主编:《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⑧《毛泽东选集》第5集,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71页。⑨《毛泽东选集》第5集,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94页。⑩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输卵管、输精管须要休息期间的工资和所需的手术医药费是否从劳动保险金给予照顾的请示》,[57]会险字第177号(1957年5月)。11 《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总念字第78号 (日)。12《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45页。13 杨魁孚等主编:《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1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发[62]698号(日)。15 彭珮云主编:《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135页。16 杨魁孚等主编:《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17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的指示》,中发[63]699号(日)。18 杨魁孚等主编:《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5页。19 毛泽东:《会见美国友好人士埃德加·斯诺时的谈话》(日),杨魁孚等主编:《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20 《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 [71]国发文51& 号(日)。21 《卫生部军管会业务组栗秀真在河北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日)。22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发[1978]28号(日)。23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和李先念同志〈在全国计划会议上的讲话〉》,中发[1980]1号(日)。24 《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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