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透析 食物出院转为特殊门诊是不是可以减少门槛费?

天津医保报销比例
天津医保报销比例
  社保医疗报销分两部分   一:门诊 (门诊费&800%门槛费)*50%   二:住院 (住院费&800或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 90%【退休的】)   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从2012年开始,天津将提高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并提高相应的报销待遇。目前,新一年的缴费工作已经启动,截至12月底前,市民可到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办理缴费。与此同时,针对近期咨询缴费的一些市民比较关注的参保缴费、看病报销的新政策,10月9日市人社局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关注一:哪些人能参保?   没参加职工医保的都能参保   自今年9月份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启动以来,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就是到底哪些人群可以参保?对此,人社局表示,只要目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保。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人群:一是学生儿童;二是全体农村居民;三是城镇居民。   关注二:缴费期为何时?   不同人群缴费期不同   据介绍,城乡医保的申报缴费期是每年9月份到12月份,符合条件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可以随时参保。待遇享受期为:就读的学生儿童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居民为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关注三:新政策带来何变化?   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据悉,从2012年开始,天津提高了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同时提高了报销标准,&住院、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生育费用、门诊特殊病&五项医疗费用都能报销。   (一)住院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三)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天津还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表二)   (四)生育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的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享受100元的生育补助。   (五)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按照住院对待。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定期抚恤补助 救助标准调整   10月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天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及用药管理办法作出新规定,并从日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和对象类别给予政府医疗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70%;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60%。二、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其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5%,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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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在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自日起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加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保)。 一、参保范围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 一年以内的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学生统一纳入合肥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 统筹&保障方式。来自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参加;来自本校的在职研究生执行安徽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基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每人每年155元标准筹集,其中学生个人缴 纳35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合计120元(经费统筹使用)。 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三、参保缴费 学生以所在学院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9月12日,按年 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35元);财务处代收后,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部门 缴纳。因特殊情况,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学院应及时到医保 经办部门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 予退费。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四、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享有社保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义务: 1.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2.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3.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遵守学校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五、保障待遇 1.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 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2万元 。 2.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 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 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 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 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6. 大学生因病在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 用由个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90%。 (二)参保大学生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 。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8%,基金承担92%。& (三)参保大学生在一级定点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100元 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6%,基金承担94%。 (四)转往异地住院、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因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在异地住院, 其住院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10%,基金承担 90%。 7. 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 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二十二种门诊特殊病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在《合肥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 ,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8.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疑难或重 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给予 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9.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 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六、就医管理 1. 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 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 支付。 2.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 手段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异地转院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 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合肥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应到《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 请表》上登记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 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上下载,网址:www.),并附近期相关 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 殊病的鉴定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 《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 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4. 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 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费用结算 &&&&1. 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 学生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 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2.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 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 月内,由所属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 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 已办理门诊特殊病治疗卡的,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病的定点医 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本市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到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八、其他 &&&&参保大学生、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参照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大学生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肥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问: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可以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 1日至9月20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高校代收并开具财政部门 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在每年9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 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销登记。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 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 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 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详情见《合 肥劳动保障网》(www.)。咨询电话,3536208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2万元。
问:参保大学生是否实行定点治疗?全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是定点治疗。目前全市有61家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表),参保大学生可 以任意选择就诊。在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手续如何办理? 答: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 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规定有哪些? 住院&&&&起付标准(门槛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300元&&&&90% &&&&二级医院&&&&200元&&&&92% &&&&一级医院&&&&100元&&&&94% &&&&异地住院&&&&300元&&&&90% 普通门诊&&&&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 校包干使用。
特殊病门诊治疗&&&&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 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2种疾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病不设起 付标准,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的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出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校期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大学生支 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于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支付给定 点医疗机构。无需参保学生另行报销。
问:参保大学生如何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答: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 诊申请表》(从《合肥劳动保障网》www.下载),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 检查报告,由所在高校负责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大学生门诊特殊病鉴定按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取得医疗卡后开始享 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问:大学生患特殊病如何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 答:大学生在校期间,&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 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转院手续如何办理? 答:大学生在校期间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难以诊断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 的,可由本人向经治医院申请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异地转院由本人填 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从《合肥劳动保障网》下载), 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申请表上登记的 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问:大学生异地急诊住院有何规定? 答:大学生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或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应 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急诊联系电话:)
问: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包括转往异地住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实习、寒暑假、休学 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住院),先由个人或学校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两个 月内,由所在高校凭转院申请、出院小结、异地住院医院的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医 疗费发票单据和高校证明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问: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答: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育与计划 生育,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政策问答
问: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 答:本校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的还需另行缴费吗? 答:&凡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无需另行缴费。
问: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校医院、校外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保 可报销范围内),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8000元)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每 次疾病门诊医疗报销免赔额0元。
问:参保学生到校医院门诊就诊可以直接享受报销吗? 答:由于保险公司要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所以参保学生需先支付医疗费用,再由保险 公司进行报销。
问: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时间如何安排的? 答:原则上保险公司将派专职售后服务人员每周一次定期前往解答保险疑问、收取保险 理赔案件。遇节假日时间另行公布。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保险除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外还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学生还享受以下待遇: 1、二次住院医疗报销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 剩余部分(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规定的可报销部分,指门槛费、个人自负部分,不 含个人自费部分),保险公司按90%比例给付保险金,每次二次住院医疗报销免赔额0元, 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最高保险金为100000元/人•年,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最高限额时,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门诊医疗报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 、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可报销范围内 ),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8000元)范围内,按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门诊 医疗报销免赔额0元。 3、意外伤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 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 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 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 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20000元/人•年为限,对 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最高保险金额时,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
亡保险金20000元/人•年,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 2000元/人•年,则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 定的限制。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的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为每年8月15日至次年8月14日。 一个结算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保险、意外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 每年8000元;住院医疗(二次)保险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0元;意外 、疾病身故保险、意外致残保险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0元
问:大学生参加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保险的理赔流程? 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理赔所需材料交至校医院,保险公司将派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每周一次定期前往解答保险疑问、收取保险理赔案件。 保险公司对理赔资料进行审核,属保险责任范围,且理赔材料齐全的理赔案件,保险公 司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赔付,通过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赔款。
问:大学生进行普通门诊保险理赔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 申&请&n...
人人移动客户端下载2014年社保看病报销条件及标准是多少?2014年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医社保报销流程,社保医保住院费用报销,2014年个人社保门诊报销标准。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进入缴费期。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2014年度儿童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60元。入学、入托的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在医疗保险结算期方面,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每年1月份至12月份。已经参加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待遇享受期延长四个月至2013年12月底,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新入学、入托的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称“医保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持续不间断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新规中明确提出应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处了解到,从今年9月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的缴费标准上调,而同时,参保人在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2013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20.67万元调整为22.83万元,比2012年度最高支付额提高了2.16万元,相应统筹待遇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医保处处长李程介绍,“医保条例”中提到的“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是指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 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11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100元。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将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不变,将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500元。
  据悉,本市居民医保制度在全国实现了“三个率先”:一是率先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在不增加参保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率先建立了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三是在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情况下,率先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目前,已形成天津独具特色的“参一保三”的居民医保模式。
  人力社保部门提醒市民,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更加简化,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再次办理参保手续时,如基本信息无变化,不再收留相关材料复印件。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受理启动 住院报销比例增5%今天上午,记者在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医保窗口看到,不时有居民前来办理或是咨询201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的相关事宜。
  据介绍,2014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市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级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院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院从65%调整为70%。60周岁及以下人员:一级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院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院从55%调整为60%。
  而明年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今年相同。
  相关登记参保受理工作将于12月20日结束。此外,明年上海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同时,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市民可以拨打热线电话咨询或登录医保网站查询。
2014年上海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已经启动。昨天,市人社局公布新的一年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记者发现,和2013年相比,两个标准以及门急诊报销比例都没有变化,不过住院报销比例分别做了提高。
  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同时,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也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市人社局表示,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4年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据悉,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这两天,不少网民间流传着一个所谓的“医保卡使用秘诀”,转发率很高。对此,市人社部门称,网传说法大多不靠谱,有的根本就违反了本市的医保政策。
  传说一,即使医保卡里没钱,住院也能享受医保待遇。市人社局表示,只要是医保参保人员,无论看门诊还是住院,在支付了应由其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后,其他费用都是由医院直接和医保部门结算的。
  传说二,持医保卡如果要去三甲医院看病,必须先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否则不能报销。市人社局表示,从来没有这种说法,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可以去各级医院看病。
  传说三,每年自费金额超过1200元后,超出部分报销比例为60%。市人社局表示,这一说法与本市的医保政策不相符。上海医保政策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段划分的,退休住院最高可以报销92%。
  市民如对医保政策不清楚,可拨打医保热线962218咨询。新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日起施行。居保登记截至12月份。
10月9日,记者从区医保中心获悉,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出台了。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时间从10月起至12月20日结束。区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与2013年一样,但待遇有提高,请广大居民按时缴费,以便及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今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哪里缴费?具体参保时间?如何参保?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有没有提高?重庆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与2013年居民医保相比,2014年居民医保有没有新的政策?当天,记者带着市民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区医保中心主任宋朝智。
记者:哪些人可以参加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宋朝智:只要户籍在重庆市内,又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还有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也可以。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以独立参保。新生儿在其出生后90天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记者:居民何时可以参保缴费?
宋朝智: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是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天内;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如果超过以上缴费时间,还有人想参保的,最迟必须在次年9月30号前,缴清当年全额费用,这种情况参保人员就要交得多些了,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比其他按时参保的人员要多缴280元钱。
记者:城乡居民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方式有何不同?
宋朝智: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参保;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参保。此外,城乡居民参保还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是本市户籍居民,其家庭成员中有在市内其他区县异地居住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缴费;对全家外出在市内其他区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
记者:居民医保一档和二档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宋朝智:居民参加一档个人只交60元钱,二档个人只交150元钱。
记者:居民医保门诊能报多少账?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宋朝智:虽然一档只交60元钱,二档只交150元钱,但报账还是挺高的。所有参保居民(包括一档和二档)在门诊都可报60元钱,并且这60元钱可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若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只要下一年你又参加了居民医保,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如果因生病住院还可以报销住院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如镇街卫生院等)可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可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可报销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多报销5%。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再多报销5%。
记者:如果参保居民2013年门诊费未使用或有余额是否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宋朝智: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报销额度内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定额标准每年按照重庆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记者: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年报销封顶线是多少呢?
宋朝智: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一档生病住院最高可以报销8万元,二档最高可以报销12万元。
记者:听说参加居民医保在住院时要交门槛费,这又是怎么回事?
宋朝智:门槛费是指起付线,就是老百姓到医院住院,开始报账之前那部分费用全部由自己出:一级医疗机构(如镇街医院)100元/次,二级医院(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300元/次,三级医院(如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即原市二院)800元/次。
记者:听说2014年参保居民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将提高10个百分点,这是真的吗?
宋朝智: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向传统医学倾斜。在中医医疗机构看病住院,起付线(门槛费)降低一个档次收取,并且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提高10%,但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不超过95%;职工医保提高2%,但各项优惠政策报销比例之和,退休人员不超过99.5%,在职职工不超过95%。
记者:2014年,居民医保是否还对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等8类人群实行医疗救助政策?
宋朝智: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继续实行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对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记者:参保居民在永川区外住院后凭什么回家报账?
宋朝智:若在重庆范围内,直接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在看病的医院报账;若在重庆市外(比如四川、广东、深圳)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需凭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重庆市内的活期银行存折或卡的复印件一份、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等级证明。需要提醒的是,新生儿落地医保还需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和户口增减页复印件以及父母任何一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存折或卡的复印件一份。同时,要给大家说清楚的是,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记者:目前,有的参保居民得到了社保卡,而有的参保居民却没有得到社保卡,有社保卡拿社保卡去看病,若没得到社保卡的怎么去看病?
宋朝智:由于社保卡制作有个过程,制作时间长,还有部分参保人员未得到。不过,没得到社保卡的参保居民也不要着急。针对社保卡发卡期内,部分无卡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临时就医证进行无卡结算,不影响居民看病就医。居民社保卡发放生效后,无卡结算方式自动终止。
<FONT color=#cc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详解――医保报销待遇住院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市外特约医疗机构报销55%,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报销45%,市内市级医疗机构报销75%,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85%。未成年人(学生)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指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8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2.4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5%。
大病保险在刷卡时或在医保中心报销时直接结算,不存在两次报销。
普通门诊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35%,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45%。
2.市内市级定点医院报销。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7天内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报销10%;市级定点医院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
3.最高净报销限额。每人累计净报销限额为600元。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参照绍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其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标准与普通住院相同。
2.门诊特殊病种的种类。(1)恶性肿瘤;(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于未成年人);(6)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
3.特殊病种门诊申报程序。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应按规定持相关材料事先到市社保局办理手续,办理后特殊病种人员可选择一至两家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指定医院。
特殊病种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转绍兴市外特约医院门诊医疗的,须经市社保局同意,且只能选择一家医疗机构。
重大疾病住院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和直肠癌,其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80%;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报销80%。
参保人员因上述重大疾病在绍兴市内住院时,由医院提出申请,市社报局同意后直接刷卡报销。在绍兴市外就医时,凭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到市社保局报销。
家庭病床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参保人员患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该医疗机构同意,报市社保局备案。家庭病床报销与普通住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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