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人民医院儿科医生重点病房护理医生专业吗

赣州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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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医院
&&& 赣州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39年,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开放床位1700余张,年门急诊60余万人次,年出院4万余人次,是赣州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雄厚、医疗设备最先进的现代医疗服务中心。医院先后荣获“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江西省群众满意医院”、“江西省卫生科技创新先进单位”、“江西省文明单位”和“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并于2010年10月成为附属(非直属)医院,2011年8月被卫生部批准为地市级区域性医疗中心。   一、职工队伍人才济济&&& 现有在职职工1600余人,其中人员210人,中级职称人员400余人,含5名博士在内的硕士以上学位180余人;赣州市各专业委员会主委18人(占全市的50%以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7人;新世纪江西省百千万工程人选3人。涌现出了一大批德艺双馨的省(市)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全省)青年岗位能手、省(市)优秀医生(护士)、全市十大杰出青年等。   二、教学科研硕果累累&&& 承担了省内各高等院校医学教学及临床见习、实习任务,拥有南昌大学医学院硕士生导师、兼职教授和副教授120余人;拥有省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13人,市学科带头人12人。近年来,承办了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110余项;申报课题数量以及举办市级学会会议、市级继续教育讲座呈直线上升态势;取得科研成果百余项,其中获省市科技进步奖32项;发表论文千余篇,其中SCI杂志5篇,核心期刊200余篇。  三、专业学科竞相崛起&&& 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妇科肿瘤为江西省医学学科省市共建专业;普外科、神经内科、妇科为全市医学领先专业;骨科、妇产科、急诊科、耳鼻喉科为全市重点学科;消化内科、耳鼻喉科、医学影像科、呼吸内科为全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学科;心血管内科、泌尿外科、内分泌科、妇科肿瘤为全市重点建设学科。此外,相继开设了神经外科NICU、心血管内科CCU、儿科NICU、生殖医学科等一批新学科。  四、医疗技术领先一筹&&& 积极开展了新技术新项目340余项,腹腔镜左半肝切除、脾切除术、经皮肾微造瘘吸引下碎石清石、不停跳冠脉搭桥术、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外翻式颈动脉内膜切除术、髋及膝关节置换术、关节镜肩关节手术、脊柱侧弯矫正及脊柱微创术、乳腺微创旋切术、脑夹闭术、手术治疗、冠脉支架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封堵术、生理性起搏器及ICD植入术、DNA免疫吸附、神经内镜、肿瘤逆向调强放射治疗、经支气管镜肺活检、肌肉活检病理检查、3.0T磁共振螺旋浆去伪影、螺旋CT冠脉造影、经皮椎间盘臭氧消融等一大批新技术新项目迈入“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医院还紧扣当前医疗技术发展方向,将介入、微创、内镜和生殖医学作为技术突破的重点,均形成了迅猛发展的喜人态势。    五、高端设备如虎添翼&&& 引进了西门子3.0T18通道全身磁共振成像系统、带电子射野验证肿瘤放疗高能直线加速器、大C臂、64排128层超高速螺旋CT、ECT以及飞利浦IU22四维彩超、奥林巴斯高清晰电子胃肠镜、微创乳腺旋切系统、激光美容及治疗系统等一大批高端设备;同时,大量添置了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麻醉机等常规性设备,医疗设备基本面有了根本性改善,为促进医院更好更快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六、就医环境优雅舒适&&& 营造了绿树掩映、花团锦簇,芳草萋萋的园林化环境;建有功能设施齐全的门诊和住院大楼,设立了医护技能培训中心;病房宽敞明亮,电视、电话、空调、空气热泵热水器、卫生间等一应俱全;在全院25个病区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设置了服务满意度投票箱,加强了对病人的基础护理,护理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此外还设立了全省首个开放式医院药房和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并投入巨资完成了信息系统的切换,极大地优化了服务流程、方便了病人就医、提高了工作效率。  七、新院建设蓝图似锦&&& 新院定位为“国内一流、百年不落后、与国际接轨的园林式、组团式、庭院式的四省通衢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一流医院,在全国有地位、在周边省市地区有影响的开放式医院”。规划用地面积425.79亩,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设计床位数1500张,实际可容纳2500张,日门急诊量5000人次。目前,6栋专科中心已全部封顶,核心治疗中心地下工程基本完成,消防、人防、中央空调、室内装修及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正有序推进,预计2013年,一座现代化的一流医院将以崭新的面貌屹立在章江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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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无数 因为庸医、恶医的草率行医、草菅人命而出现的人间悲剧:恩爱夫妻阴阳相隔,中年夫妇失去独子;活泼可爱、纯洁无邪的孩子,被庸医夺去幼小的生命;小病患者,被治出大病,而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无数个孩子,经历了过早失去父母的心灵创伤;无数对年轻夫妇承受着失去心肝宝贝的重创……一桩桩、一件件,那是庸医、恶医带给他们的灾难。那刻骨铭心的哀,那撕心裂肺的痛,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有深切的感受。      
  要不畏强权,为自己和所有人维权;这种无德医生应该让他死。不要在害更多患者。永远支持你。
  那个称【罗平人】一定是没亲人动物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我起诉曲靖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7月26日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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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的事,有时是被逼出来的。
      曲靖市卫生局坚称受理医疗违法案件须经下属县卫生局移送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三     [文章来源]民商律师网 [作者]清影 [所属栏目]图片新闻     麒麟区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民李根柱等诉曲靖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中清代理原告李根柱参加了诉讼。      法庭进行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被告曲靖市卫生局提供了大量的证据,除了法律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病历材料复印件之外,被告提供的调查材料都是其下属的卫生监督局在未予立案的情况下就非法行医相关问题对涉案罗平县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谈话记录。      宋中清律师指出就医疗违法行为案件来说,这些谈话记录都不是证人证言,都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不属于客观证据。被告下属监督局的调查违背了客观性的原则。病历材料体现:帮助非法行医人员掩盖违法事实的医师在患儿治疗当天的关键时间段并不值班,却冒充在监督指导见习学生;被冒充签名的医师的笔迹与其本人笔迹明显不同;患儿被急诊观察室拦截根本没有到儿科转院,却伪造出了儿科住院病历;住院处方笺证实见习学生独立变更处方却只有其个人签名;每日清单上的医嘱医务人员签名一栏只有见习学生的名字。这些证据都证明原告指控的违法事实成立,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应予追问、进一步调查,应当与原告掌握的证据对比、核实和甄别。被告却简单根据医疗违法案件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不予立案。      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其答辩状以及当庭陈述中均承认其没有对原告举报的八项医疗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并称根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给予原告以回复。卫生局的代理人还援引一些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查处”来说明本案并不明确属于被告曲靖市卫生局级别管辖,应当由其下属的罗平县卫生局移送。曲靖市卫生局至今没有接到罗平县卫生局的移送,所以被告不予立案。      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李根柱指出,被告适用《信访条例》处理本案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不是信访案件,原告不是被告所说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违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原告是受害人亲属,是相关的权利人。本案原告到卫生局是来报案的,不是来信访的。本案中没有人主张为医疗事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就是针对被告曲靖市卫生局这样的行政机关的。本案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应当认定为被告所辖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被告的先由县卫生局查处,经其移送才能立案的辩解毫无根据和道理。被告还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规定。      原告还提供了相关医师承认没有为患儿看病只在最后参加过抢救的音频证据、被冒充签名的医师本人的亲笔签名原件等证据。      法庭在进行完庭审的程序后宣布休庭,告知另定时间宣判。      据悉,该案是继叶卫东诉鹰潭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张士昌刘震诉济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之后,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三案。    
  行政人员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却不为我们办事,由谁来解雇他们。
  我想说的是,不要太相信医生,都是些变态的杀手……
  党啊!亲爱的妈妈!
  又是一出杯具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支持。我在等曲靖市麒麟区法院的公平裁决。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你们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否、定夺生死。。。。。。医难受害者,相信法官能够尊重事实,公正判决!!!!  
  二十一世纪初叶的最后一年多,中国的医疗法律终于迎来了充分体现法律智慧和人民意志的发展。这一前无古人的钢铁意志一下子将已经被行业垄断多年的“医疗事故”概念远远地抛在了中国法律概念之外。继续掩盖损害真相,继续扼制医疗损害维权的“七寸”,已经成为行业看似疯狂又不切时宜的妄想。当这些妄想一一破灭的时候,中国的医疗卫生行政机关除非进行执法和管理观念的“革命”,否则无可避免地会遭到人民的谴责。          今天,沈阳市卫生行政机关企图借助国家警力使自身永远躲在矛盾的后面继续脱离医疗执法职责的妄想尝试破产,再次证明《侵权责任法》追究医疗损害违法性的法律力量已经无可阻挡。        两大医疗损害案件警示中国           人们还没有忘记,在2009年年末,国家媒体突然报道了北大医院和南京市儿童医院的两大医疗损害案件。在这两起令人气愤和不解的医疗损害案件中,卫生行政机关都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毫无顾及自身肩负的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法律职责。高级官员公开谴责媒体和民众不够理解肇事医院和肇事人员。似乎患者的生命就应该为那些医疗违法行为白白付出。似乎卫生行政机关不是医疗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似乎他们可以不关心患者的生命安全只负责维护肇事医疗机构和肇事医务人员的赚钱利益。事情的结局一个证明了司法不会屈服于行政压力;一个证明了卫生行政机关的调查虚假。          这两起案件均没有就范于卫生行政机关力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秘密裁决的骗局。显示了司法的清醒和人民的警觉。        侵权责任法否决了医疗事故制度           2009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医疗违法的诸多情形,这些情形不再需要也不再能够通过什么鉴定来绕开法律职责。更为突出的是,这部法律完全抛弃了相关部门交给秘密组织垄断的“医疗事故”制度。该法已于日开始施行。           法律昭示,医疗损害的违法性是法律考量的最重要因素。医疗损害纠纷更多涉及的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所规定的对医疗行为的最低要求问题,很少涉及长期被医疗卫生界当作脱责借口的尖端医学科技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不再是法律的需要。           卫生行政机关却没有正确理解法律的智慧和昭示,高级官员在全国两会期间公开为已经落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背书,并错误地把它和《侵权责任法》相提并论。企图继续为卫生行政机关所设计的造成我国医疗损害案件数量失控、造成医疗公平性全世界倒数的秘密裁决医疗纠纷制度歌功颂德。企图继续驾驭法律的解释权与司法的发言权。在《侵权责任法》通过到开始施行的半年多时间里,没有理清思路,没有翻阅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机关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职责规定。以“故意遗忘”的方式企图继续抛弃卫生行政机关肩负的国家职责和法律职责。         掩盖真相曾经让医务人员被妖魔化           不对人民和国家抱有敬畏之心和臣服之心,谎称为了社会稳定而不向人民报告医疗损害致死人数,不顾中央改革旧有医疗体制的决策和命令,这些做法不仅对控制损害案件数量无益、对倡导尊重人权尊重法律重拾医德医风的行医取向无益,而且对改善广大医务人员的形象无益,使广大医务人员替那些少数的医疗违法人员背黑锅。医务人员被妖魔化的罪魁祸首不是媒体,不是民众,而是卫生行政机关查处医疗违法的“不作为”和掩盖真相企图驾驭舆论和驾驭法律的“超作为”。           少数处于等级下层的医务人员和准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追究和纠正,不仅是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需要,而且更是医疗行业和医疗系统实现自身净化与更新的需要。违法行为不查处,正常的行业风气就没有根基。少数医疗违法行为不追究,广大遵法尚德的医务人员就没有公平的行医环境,就反而被打压被排挤,就没有平和的工作心气和积极的工作热情。         被操控多年的医疗事故制度的确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国六十年多,拥有自己的民法典是众望所归,是天意民声。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超越法学专家的智慧,超越集团利益,经多次审议修改,终于选择抛弃医疗事故制度。这是法律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百年不移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这一意志在抛弃医疗事故制度的同时,坚定地把追究医疗损害的违法性作为中国法律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如果说卫生行政机关在已往把《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职责,还有借口推给秘密裁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现如今医疗事故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卫生行政机关查处医疗违法的职责就再也没有被推脱的借口。           没有一个国家的完整法律可以长期不需要执行。中国的医疗卫生法律也是这样,法律的智慧不可能允许违法长期存在而执法机关长期枕在每年逝去的数十万国民生命上睡大觉。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只会给那些企图什么职责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带来恐慌。           愿我们的受害民众再也不要得到卫生行政机关“是医生治死你们亲属,又不是我们卫生局的人员害死你们的人。你们不找医生索赔,找我们卫生局什么事儿”的貌似有理的追问。           不敢对人民负责,不愿对法律负责,不甘对国家负责,而继续固守已经不复存在的医疗事故制度思维的卫生行政机关在今后仍将被人民谴责。                 
  卫生部官员:对严重医疗安全事故必须问责   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2010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1月28-29日在江苏南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在会上指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些负面事件容易使群众弱化对医疗卫生工作的信任,增加改革的阻力。今年,卫生部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事件进行统计排名,严重的要通报并实行责任追究。     近年来,中国医疗安全事件增多。马晓伟说,这些医疗安全事件、医院感染事件以及“急诊不急”等问题,暴露出一些医院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过分注重规模扩张和服务数量的问题;少数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的核心制度熟视无睹,许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马晓伟指出,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排除有技术上的原因,但更多的还是现有的规章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这些年,卫生部出台了很多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但医疗安全问题仍然不断出现,而且都发生在管理制度已经建立的领域,反映出这些出问题的医疗机构执行力不够。此外,医院规模扩大、床位扩张后,不能以新的管理思路研究医院在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队伍数量、质量都不能满足需要。另外,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缺少对行业重大问题的思考,陷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工作难免浮在表面,流于形式。      马晓伟强调,医疗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和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端正办院方向,理清发展思路,推动医院进入科学、良性发展轨道。要落实管理和有效监管的措施,特别是核心医疗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后反应迟钝、调查不力、处置不当的医疗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提建议,面对汹涌恶意医疗行为设立恶意医疗罪     设立恶意医疗罪,且对以往案件朔及既往。    (典型案例,上海长江医院诈骗案,上海东方医 院人体试验案,深圳缝肛门案)     医院和医疗人员不为患者看病为目的,而是以骗取财物,敲诈红包或者进行医疗 实验等为目的,对患者实施以下行为的,视为恶意医疗罪:       1,多次故意把没病说成有病,小病说成大病,虚构不存在的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以欺骗患者治疗,骗取财物。   2,没有为患者治疗而故意说已经为患者治疗。   3,医生为了谋取钱财或者进行医疗实验,故意虚开不必要的药品或者医疗检查等 项目,故意做不必要的手术或其他治疗项目。   4,为了骗取钱财或者进行医疗实验等目的,故意隐瞒,淡化医疗项目的风险,欺 骗患者进行治疗。   5,为患者本没有疾病,为了达到敲诈红包,骗取钱财,进行人体试验等目的。故 意在治疗过程中弄伤患者健康部位造成患者疾病,以便骗取钱财,敲诈红包或者 进行医疗实验的。  
  可怜的苍生,维权的艰难,尊严的践踏,这可是我们天天宣传的和谐社会?!就医疗这一块已经黑暗之极,社会其他阴暗面还有很多。我感觉为之努力的社会有点让百姓失望!一路走来一路辛酸泪!不过我终相信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多行不义必自毙!
  这事还没有一个结果吗。?
  批示:请韩县长发话查清事情真相,给大家一个明白
  曲靖麒麟区法院的判决!?
  可怕的制度下到底潜藏着多少庸医啊?!不要再伤害无辜百姓了!应该让庸医体验亲人冤死的感受!   
  我们辛苦恣睢地活着,我们没有精力也不愿意去管他人的闲事,我们所有的善良都倾注在家人身上,在孩子身上。我们念着“老婆孩子热炕头、踏实苦干跟党走”,每日里自求多福。我们从来不敢想象,就这样,屠刀也会落在我们无辜的孩子身上。
  经常有网友打电话:述说他们的亲人被医院致死的各种应因由他们或者有人帮他们指出医院、医生的过错致死他们的亲人的有力证据却找不到监管部门。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就是专管这事的。  可是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很不愿管,也不知道他们想管什么??
  请帮顶!拜托!
  为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适当调整”的政策,即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如果适用《条例》规定的标准不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则适当调整,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
  曲靖麒麟区法院的判决!?
  民不举,官不究        民若举,官看情况,考虑利益后,可究,可不究      
  医生联手害死我儿子后的日子,我的每天都是孤独与痛苦。  然而我每天最惦记的 人却是害死我儿子的那几个医生,我可是时时刻刻想着他们!
  曲靖麒麟区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长时间下不了?
      LZ~  看完帖,我心疼,流泪了~~    可想而知,LZ,失去爱儿,会有多心痛?    希望LZ,能为小李傲讨回一个公道!    也希望LZ,一家人,向前看,生活还要继续~    不能一直活在沉痛的过去~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这样的医生会有报应的 不得好死 猪狗不如  
  日成--正日---正淫      
  天令其亡必令其狂!!!
  新中国成立60年了,半个多世纪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即使颁布了好的法律也没有人监督执行,所以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加深。  政府提倡和谐、难道和谐二字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秋天的风一天比一天凉,我的心比这秋风还要凉。只从我儿子走后我每天都活在冰冷的世界,我这样活着就是要那些害死我儿子的 庸医有一天跟我一样活在冰冷中。
  自古正道昌,则万物生发,天下融融,上贤下孝,民生安乐,世间太平;魔盛,邪恶丛生,鬼妖横行,上德不德,民不聊生,世态炎凉。
  10 月28日成了我儿子的祭日,我和那些害死儿子的医生却在人间吃了一年阳间饭,我为了弄清儿子的死因所以我们都活了一年,现在都清楚了。那么我们就随时准备上路吧。或许我们到了阴曹地府还能成朋友。
  悲从中来,先要理智。先考虑媒体,律师。
  我说下我的见闻。虽然这样会让大家对这个社会的腐败黑暗心惊,但我还要说  
这个事发生在昆明延安医院。  
那个时候我哥住院,我去陪他。晚上我住他边上,医院生意好,过道上  都住了几个人。我们门口住着个病人,他是工地上摔伤由工友送进去的,开始  几天都还给他打针,但是后来因为没钱了,针水治疗都停开始停留下来。  
他走的那天晚上一直哼着哀求着“求求你们给我打针,我疼得很”,但医生  过路时候也没来管。这样哼了一夜。早上医生查房他已经不在叫了,只说给点水喝。  
时间慢慢过去,他在也没哼了。接下来医生开始例行的电击抢救。所有的没用了。  
是的医院不收钱的救人是吧可能的。但是医院开高价药,一直在暴利。这  利润去哪里了。  
政府还要继续用不完整的机制腐败下去吗?  
  11月08日22:06新华网崔清新等我要评论(187) 字号:T|T       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崔清新 陈菲 杨维汉)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件频频将社会的关注点聚焦到中国能否依法行政,能否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针对这些情况,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说:“这份意见对2004年建设法治政府以来取得的经验予以了总结并加以推广,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表明了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是认真的、有决心的。”    意见强调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坦言:中国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份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并围绕这些任务的落实规定了具体措施,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纵览意见,其中不乏一些更加“强硬”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应松年说,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以此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可以说,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治官”和“治权”。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依法行政。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两年后,“依法行政”被写入宪法。2000年,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方针,专门召开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用10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    今年8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不久前,温家宝在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时再次表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在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时间表越来越紧迫之际,中国政府出台这份意见的及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用10年时间建成法治政府。  
  政府每天说的我们大家都能听到可是我们就是听不到看不到政府按他们说的做。      哪怕就做一点点。  
  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李根柱,患儿李璈之父。电话:。  申请人:张晓燕,患儿李璈之母。    申请事项    对罗平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申请依据及理由    
一、医疗经过  患者李璈,男,8岁,因“发热、面部皮疹”于日0时就诊于罗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经治医生秦爱丽诊断为“发热查因”,口头告知患儿家长患儿是“出痧子,出痧子不能降体温,降了出不出来”,并留急诊观察室观察治疗,诊疗过程中只给予患儿开具处方,经治医生给予患者进行林可霉素抗炎治疗,清开灵、阿昔洛韦等抗病毒治疗及其它对症治疗。从10月28日1时到上午8时的7个小时中,共给予患儿输液达850亳升。输液过程中患儿反复发生呕吐,家长找到医生反映,医生总是解释为“出痧子肠子里也会出的,呕吐是正常反应,不怕”。在患儿上卫生间解小便过程中发生了一次眼睛看不见东西,经蹲下休息后视力恢复。到了早晨8时左右,患儿体温仍然为39.80C,夜间安排的5组输液已经输完,快要拔针时,秦医生慌慌张张地来到观察室,看了孩子说:“孩子体温没有降,不能拔针,要接着打。”接着护士为患儿又增加了一瓶500毫升的输液,这一瓶输液医生没有开处方,患儿家长也未交钱,也不知道输入的是什么药品。在患儿就诊于罗平县人民医院的前8个小时中,经治医生未给予患儿进行任何检查。  28日上午9时,经治医生给予开具入院卡,患儿家长在办理完住院手续后,经治医生仍然要求患儿留住急诊观察室观察。  28日上午9时,保健强、秦爱丽、金克香三位医生查房,秦医生说患儿是出痧子,而保医生则肯定地说不是痧子是风疹,要赶紧开针水继续打,把体温降下来。查完后由保医生口授,金医生书写,又开出六组输液,罗平县人民医院在28日上午9时30分到下午1时40分的4小时内为患儿输入850液体。28日上午9时30分办理住院手续后,经治医生仅为患儿进行了血、尿、粪常规检查,血常规显示白细胞总数达18.5×109/L;输住院手续后体检结果为:心率180次/分;呼吸28次/分,血压未测。  体温单上心率、体温、呼吸均用脉搏图标表示,测血压101/68mmHg; 体重25Kg。而《整体护理病历入院评估表》则记录体重未测,血压未测。  在患儿住罗平县人民医院急诊观察室观察的12小时中,经治医生未为患儿检查扁桃体、胸片等。未给予患儿请儿科会诊。28日下午1时40分,患儿突然发神志不清、呼吸急促、口唇发绀,咳粉红色泡沫痰。  28日下午1时50分,经治医生给予患儿输入甘露醇100毫升,每分钟100~120滴/分。经相关抢救无效,患者于 28日下午16时30分死亡。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认定:患儿生前患有: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肺炎、支气管炎。解剖同时发现患者存在急性肺水肿、急性脑水肿;同时认定患儿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循环衰竭(即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    二、医疗违法行为    (一)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评估,未进行与肺炎、支气管肺炎相关的任何检查,误诊、漏诊、未治疗肺炎、支气管炎,导致患者死于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造成严重后果。  经尸体解剖证实,患儿生前患有肺炎、支气管炎。并由此导致呼吸衰竭,成为患儿的死亡原因之一。  
  前文医疗经过部分已经举证证明罗平县人民医院在患儿住院的12小时中,未对患儿进行任何与肺炎、支气管炎有关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从患儿入院到患儿死亡,经治医生所给予的观察级别均为二级护理的观察注意程度。患儿发生呼吸衰竭并且成为导致患儿死亡原因之一。  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非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实行患者病情评估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定诊疗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和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华医学会主编《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P449中华儿科学会急诊学组、新生儿组及中华急诊医学会儿科组规定:为更准确地掌握病情,预测死亡危险性,临床医生应当对急病患儿进行《小儿危重病例评分法》。  鉴于患有儿童肺炎、支气管炎的患儿,在经治医生给予超出规范剂量输入大量液体的情况下,28日上午9时30分患儿心率为180次/分,依据《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的《小儿危重病例评分法》,申请人认为患儿已经处于心力衰竭,处于高死亡危险的状态。然而此时经治医生对患儿已经发生的输液量显示超过标准,及即将发生的急性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没有丝毫观察、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更没有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评估,未进行与肺炎、支气管肺炎相关的任何检查,误诊、漏诊、未治疗肺炎、支气管炎,导致患者死于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构成医院管理过错。    (二)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小儿肺炎诊疗规范,严重超标准大量输液、违反规范快速滴注甘露醇,导致患儿发生急性心力衰竭,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经尸体解剖证实患儿存在肺炎、支气管炎,同时也证实患者死亡于循环衰竭(即心力衰竭死亡)和呼吸衰竭。  前文医疗经过部分已经举证证明,在患儿从28日凌晨1时开始输液治疗,到28日1时40分患儿发生呼吸困难、咳粉红色痰为止的12小时中,罗平县人民医院共为患儿输入1700毫升液体。在28日下午1时50分,经治医生又为患儿进行了甘露醇100毫升静脉注射,每分钟100~120滴。  病历中体温单记载患儿体重为25公斤。  从患儿入院到患儿死亡,经治医生所给予的观察级别均为二级护理的观察注意程度。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华医学会主编《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P229规定:肺炎患儿常有钠、水潴留,故液体量及钠盐均应适当限制,液体输入量以60~80毫升/每公斤体重•24小时为宜。依据上述规定,患儿在留观察室观察、昏迷前的12小时中,输入液体量应当控制在750~1000毫升之间。而事实上,经治医生却在上述12小时内为患儿输入1700毫升液体,直接导致患儿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小儿肺炎诊疗规范,严重超标准大量输液导致患儿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导致患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三)罗平县人民医院违违反卫生部相关诊疗规范,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未治疗肺炎合并心力衰竭,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经尸体解剖证实患儿存在肺炎、支气管炎,同时也证实患者死亡于循环衰竭(即心力衰竭死亡)和呼吸衰竭。  28日9时30分,《整体护理病历入院评估表》记录患儿心率为180次/分,患儿此时生命体征如此表现,说明患儿此时已经发生了心力衰竭。但在患儿发生昏迷前的12小时中,经治医生未对患儿进行任何与心力衰竭有关的检查、诊断、鉴别诊断与治疗。未在患儿出现心力衰竭的早期给予必要治疗。  卫生部1986年5月发布的《小儿肺炎防治方案》规定:肺炎合并心力衰竭的治疗,主要为强心,或并用利尿及血管扩张剂。强心剂首选西地兰(或毒毛旋花子甙)或地高辛。西地兰剂量为每次0.01~0.015mg/千克(公斤)体重,静推或加入点滴小壶中,必要时2~3小时可重复一次,以后改为地高辛洋地黄化。不太急的病例,一开始就可以应用地高辛,口服化量<2岁0.04~0.06mg/千克(公斤)体重,>2岁0.03~0.04mg/千克(公斤)体重,首次用化量的2/5,以后每6~8小时给1/5量。末次给药12小时后开始用维持量,维持量每日为化量的1/5,分2次服。静脉注射为口服量的3/4。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小儿肺炎防治方案》,未对患儿肺炎合并心力衰竭进行相应的治疗,导致患儿因心力衰竭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四)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相关诊疗规范,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未治疗肺炎合并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经尸体解剖证实患儿存在肺炎、支气管炎,同时也证实患者死亡于呼吸衰竭。  前文医疗经过部分已经举证证实,在患儿发生昏迷前的12小时中,经治医生未对患儿进行任何与呼吸衰竭有关的检查、诊断、鉴别诊断与治疗。  卫生部1986年5月发布的《小儿肺炎防治方案》规定:肺炎合并呼吸衰竭的防治方法:1.积极治疗原发病。2.保持呼吸道通畅,清除分泌物,用中西药(必嗽平、痰易净、竹沥水等),液化痰液及排痰,并应及时吸痰。超声雾化吸入,每次15~20分钟,每日3次,雾化后要吸痰。足够的液体供给对痰液液化也有帮助。3.及时正确给氧,此时需用雾化口罩给氧,每分钟用氧3~5升。4.如患儿已有心力衰竭,应及时治疗。5.如同时有代谢性酸中毒,则可用适量碳酸氢钠。6.中药人参注射剂可试用。7.呼吸兴奋剂一般效果不大。8.必要时应用人工呼吸器。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小儿肺炎防治方案》,未对患儿肺炎合并呼吸衰竭进行相应的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导致患儿因呼吸衰竭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五)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应用甘露醇并快速输注,加重患儿心力衰竭,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患儿因肺炎、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于28日13时40分发生昏迷,经治医生于13时50分给予甘露醇100毫升静脉注射,每分钟100~120滴。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华医学会主编《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P229规定:重症肺炎并发脑水肿,不宜应用大量甘露醇,因可以使血液循环量骤增,加重心脏负荷,诱发或加重心力衰竭。  罗平县人民医院给予患儿甘露醇100毫升静脉注射,每分钟100~120滴的医疗行为,不但违反了上述诊疗技术规范,加重了患儿心力衰竭,导致患儿死亡,同时,以每分钟100~120滴的输液速度对8岁儿童进行输液,即使不存在心力衰竭的儿童,也是绝对禁止的。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应用甘露醇并快速输注,加重患儿心力衰竭并直接导致患儿死于心力衰竭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六)罗平县人民医院及经治医生金克香非法行医。  本案医疗损害发生后,患儿家长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涉过程中得知经治医生金克香无执业医师资格证。  1、经罗平县人民医院安排,金克香日9:30至14:00单独值班,单独下医嘱。黄建能证实没有给患儿李璈看过病,而医嘱单上“黄建能”是14:00以后补签的。  2、金克香在处方上冒签“朱江”。  3、金克香伪造病危通知,涂改临时医嘱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
  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    (七)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急诊科拦截儿科住院病人留住急诊室观察,将办有住院治疗关系的病人强行转变为留急诊观察室观察治疗,未请儿科医生会诊,未进行危重抢救,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前文医疗经过部分已经举证证明,28日上午9时许,患儿办理了住院治疗的手续,按照医院管理的常制度,罗平县人民医院应当将患儿收住于儿科病房住院治疗。但该院急诊科医生却不安排患儿去儿科病房住院治疗,而是将患儿继续留急诊观察室观察。罗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未安排儿科医生承担儿科急诊工作。  2009年6月,卫生部制定并执行《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2条规定: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按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第12条规定:急诊科收住需要在急诊临时观察的患者;第20条规定: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急诊科,还应安排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承担本专业的急诊工作。  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全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 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罗平县人民医院作为二级医院,违反卫生部上述管理规章,将已经办理住院手续的本应当住院治疗的患儿,截留在急诊观察室继续观察,且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无儿科医生参加诊疗工作,直接导致患儿死亡,构成医院管理过错。  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未对患儿进行疑难病讨论、未请儿科会诊、在28日上午9时30分患儿心率180次/分,已经出现心力衰竭的情况下未对患儿进行危重抢救,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八)罗平县人民医院篡改和伪造病历。  日《临时医嘱单》第七行用药剂量涂改、第十行医嘱时间涂改、第十五行用药剂量涂改、第十八行勇药剂量单位涂改。  前文医疗经过部分已经举证证明,在涉及患儿入院时生命体征的关键性内容上,罗平县人民医院病历中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与本案争议内容关系密切,故申请人以此主张医方伪造病历。  《整体护理病历入院评估表》记录患儿上午9时30分心率为180次/分,但体温单位上记录的体温、呼吸、脉搏都为同一标识,三项内容中不能确定哪项为脉搏。原告认为这一体温单为伪造。  《整体护理病历入院评估表》记录患儿上午9时30分血压未测,而体温单上却记录患儿当时的血压为101/68mmHg;二项记录自相矛盾,必有一项为伪造。  《整体护理病历入院评估表》记录患儿体重未测,但体温单上却记录患儿体重25公斤,二项记录自相矛盾,必有一项为伪造。    三、申请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为维护法律的贯彻执行,特申请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尽快立案查处上述医疗违法行为。    此致    曲靖市卫生局    申请人:李根柱    张晓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曲靖市卫生局给我的回复
  谁想生病呢?都不想,但是遇到生病时,我们最信任就是医生,而医生的职业道德,医技却是决定病人生死的关键。请广大医生们,在面对病人时,不管是是多么小的病,也要认真对待,不可马虎啊,应为你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无良医生草菅人命,  红包拿来万事大吉。  贪官污吏死无全尸,  一毛不拔要你好看。
  我们也只能在这里叫了,小圈子中自己yy,能有什么用, 我知道内幕,所有的东西我都知道,那又能如何,这不是我们老百姓能改变的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根柱,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罗平县 ,系死者李璈之父。电话:。  被告:曲靖市卫生局  所在地址:曲靖市交通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唐锐,局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搪塞和处理原告《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  2、判令被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被举报的医疗违法行为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日书面申请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对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被告没有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立案调查,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被告根本不予启动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将原告举报的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诸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非法行医问题交由被告的下属机构卫生监督局查处。被告下属的卫生监督局于日给原告一份医疗职业卫生监督科的书面说明。  通过这份卫生监督科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  1、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安排其下属机构卫生监督局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时没有把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及鉴定证据复印件9份共18页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没有把原告掌握的医师黄建能所证实没有给患儿李璈看过病的证据作为查处的依据,致使卫生监督局违反客观的原则把医院补签的病历资料作为了证据;  2、被告曲靖市卫生局没有审查,更没有依法立案调查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中列举的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    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举报的罗平县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违反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评估,造成严重后果;(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小儿肺炎诊疗规范,严重超标准大量输液、违反规范快速滴注甘露醇,导致患儿发生急性心力衰竭,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卫生部相关诊疗规范《小儿肺炎防治方案》,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未治疗肺炎合并心力衰竭,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卫生部相关诊疗规范小儿肺炎防治方案》,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未治疗肺炎合并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应用甘露醇并快速输注,加重患儿心力衰竭,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6)罗平县人民医院及经治医生金克香非法行医;(7)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急诊科拦截儿科住院病人留住急诊室观察,将办有住院治疗关系的病人强行转变为留急诊观察室观察治疗,未请儿科医生会诊,未进行危重抢救,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后果;(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篡改和伪造病历。    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给予原告的《答复》中没有依法理解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调查与处罚的身份,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正确执法。    法律规章规定的被告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三)社会举报的。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维护法律的贯彻执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根柱    
日          
  这些医生是我们罗平人的一大耻辱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麒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李根柱,男,汉族,日生,住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陆家巷43号。身份证:080039。  
委托代理人:宋中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张晓燕,女,汉族,日生,住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陆家巷43号。身份证号:180322。  
被告曲靖市卫生局。  
地址:曲靖市交通路64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武,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梅毅文,系曲靖市卫生局监督局医疗监督科科长(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根柱、张晓燕要求确认被告搪塞和处理原告《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拒接履行保护人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向本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根柱、张晓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中清,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武、梅毅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日书面申请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对罗平县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被告没有依据法力法规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立案调查,更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被告根本不予启动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将原告举报的罗平县人民医院的诸多违法行为中的一个非法行医问题交由被告的下属机构卫生监督局查处。被告下属的卫生监督局于日给原告一份医疗执行卫生监督的书面说明。  
通过这份卫生监督科的书面说明可以看出:1、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安排其下属机构卫生监督局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时没有把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及鉴定证据复印件9份共18页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致使卫生监督局违反客观的原则把医院补签的病历资料作为了证据;2、被告曲靖市卫生局没有审查,更没有依法立案调查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中列举罗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  
原告在《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举报的罗平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违反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规定,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评估,造成严重后果;(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小儿肺炎诊疗规范,严重超标大量输液、  
违反规范快速滴注甘露醇,导致患儿发生急性心率衰竭,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卫生部门相关诊疗规范《小儿肺炎防治方案》,未检查、诊断、鉴别诊断、为治疗肺炎合并呼吸衰竭,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造成严重后果;(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相关诊疗规范应用甘露醇并快速输注,加重患儿心力衰竭,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后果;(6)罗平县人民医院及经治医生金克香非法行医;(7)罗平县人民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急诊科拦截儿科住院病人留住急诊室观察,将伴有住院治疗关系的病人强行转变为留急诊观察室观察治疗,未请儿科医生会诊,未进行危重抢救,导致患儿死亡,造成严重后果;(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篡改和伪造病历。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搪塞和处理原告《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申请书》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答复。2、判令被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罗平县人民医院被举报的医疗违法行为的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的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卫生法律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就原告的举报被告急性了查处,而启动卫生行政案件的立案,必须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即“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有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原告的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对举报人予书面答复,原告对此有异议,可申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或责令改正,以利于救济。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原告对被告的此类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根柱、张晓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玉昆  
审判员:周付  
审判员:刘昆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解芳    
  顶起50楼的朋友
  权大于法
  病人只要进了医院,就等于每步路都在用钱垫了脚走。没有钱,你就寸步难行。什么“救死扶伤”明显就是“把钱骗光”。有时一点小病他们都要忽悠你有多严重多严重,没病都吓出来了,左折腾右折腾,结果几块钱就能治好的小病却翻了多少个倍。
  老根哥,我今天无意间才看到你的贴。愤怒、伤心纠结着我的心,我不敢想象这一年来,你的心里承受着怎样的悲痛与愤恨。可谁又能真正为我们这些小老百姓作主呢?
  充满着期待,这是一个有前途的地方。
  份快乐:)。向原创们和转载们致个
  死不可怕,可怕的是至亲至爱的人死在自己的面前。
  可怜的孩子,可怜的孩子的亲人。可悲的社会!可悲的老百姓!如果我遇到这种事,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烧了所有无良人的房子,杀光他全家!然后再去陪我的孩子!!真的很可悲!!!
  天无道则绝路;人无道则绝情。
  @ligengzhu
11:16:57        儿子,你在天堂还好吗?         日夜间你因发热,妈妈把你送到罗平县医院门诊部看病,没想到妈妈这不是送你去治病而是致了你那幼小鲜活的生命。妈妈后悔呀!儿子:“短短的十几个小时你就离开了我”......  -----------------------------  舒院长多年来和县长大人一直在药品收入方面分赃,县长当然为他说话!  强烈要求查处敢开军车的舒院长!强烈要求查处敢和舒院长分赃的女县长!!!
  李妈妈
我是李傲的小学同学
老师告诉我们事情后
我们也很伤心
但是请您不李要过度的伤心
  @ligengzhu 1楼
11:19:00  唉!  医院简直就是刽子手  杀人不需要借口  -----------------------------  最近在看美剧《豪斯医生》,你可以去看看,人类的医学远没你想象的那么发达,医生医死病人,是一个可以接受的事实。  家人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要将这种悲痛化做对医生的仇恨。医生害死他对这个医生和医院有什么好处没?人家不是故意要杀人对吧?面对自己治疗的病人死去,没有人是开心的。  县医院可以说是代表了你们那里最好的医疗条件了,大家(医生、家属)都尽了自己的力做了,你就接受这个事实吧,这样不代表你吃亏了,或者你是个傻瓜,善待医疗工作者是文明的表现。  现在的医疗制度弊病很多,医生也是受害者。远比医生医死人更要命的是高昂的医疗费用和不尽如人意的服务质量,这些都与今天的政府失职(腐败、专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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