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或者骑自行车摔伤消肿的方法骨折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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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 】上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但实际上,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也是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工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以,虽然自行车摔伤属于交通事故,但是由于自行车摔伤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道交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只是个原则性,或说概念性的规定,由于交通公具多种多样,所以一些特殊的交通公具,比如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各地的规定有些不同,这导致在认定工伤问题上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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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上班路上为避让拐弯行人摔伤致骨折,怎么样才能报工伤
因为要去工地加班,当天是周日可以去得晚一点。骑车去工地上班的路上为了避让突然拐弯的行人而急刹车,后摔倒在地,自行车重重压在脚上致左脚踝三踝骨折。公司同意我申报工伤,可是不知道该怎么写原因和经过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想请教一下大家。要按照“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好还是按照“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一条比较好呢?假如是交通事故的话,非机动车事故找交警出个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书有用吗?谢谢大家了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浙江 - 杭州 悬赏:20分 咨询时间: 11:07 咨询人:tianguoshi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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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当然第一条,不过事故认定中的责任分配是关键。
回复时间: 12:0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当然第一条,不过事故认定中的责任分配是关键。
回复时间: 20:1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这样的情况,需要先认定事故责任,才能去申请,否则,不一定能申请为工伤。
回复时间: 21:3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云南-楚雄州
明显是上下班途中吧。。。属于交通事故,能出具认定书当然最好。。。
回复时间: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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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骑自行车不小心摔伤,是否算工伤?
上班途中骑自行车不小心摔伤,只是觉得疼痛,两三小时后感觉疼痛难忍,去医院拍片,发现骨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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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上海-闸北区】已帮助 85 人电话:好评指数355 &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好评指数309【上海-闵行区】已帮助 42人
由于你的责任属于主要的责任所以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徐汇区】已帮助 35人
您好,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才可能按照工伤来处理,根据您的叙述,您这种情况是不能作为工伤来处理的。
【上海-闸北区】已帮助 12人
您好,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属于工伤。这样的情形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上海-浦东新区】已帮助 106人
你好,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你这种情况很难认定为工伤
【上海-上海市属】已帮助 3人
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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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跌断股骨,其先后到各地治疗。2010年10月,李某向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报告,要求该局予以工伤认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摔倒受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所受之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范围,对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不属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分歧】 对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其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属&工作时间前后&,李某不住单位内职工宿舍,从李某其住处到单位之间的中段是李某每日上班的必经之地,&上班途中&应扩大理解为&工作场所内&,且上班途中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所以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㈡醉酒导致伤亡的;㈢自残或自寻的。&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场所不在这三种情形之中,所以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是工伤是不符合规定的,应撤销应处理决定,由其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 【分析】 首先,李某上班途中是骑自行车不慎摔倒致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把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事故伤害界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现行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定也未有上下班途中因踏人力车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显然不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确定李某为工伤。 其次,第一种观点对对工作场所的定位上存在偏差。何谓&工作场所&,《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文义理解,应指职工日常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即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广义上讲凡与职业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场应视为工作场所。对工作场所这一概念,法院的理解即认定工伤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的区域、因工作的原因所造成的伤害。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此项规定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了它的合理外延,但仍要求是在工作的区域内,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是上班途中而非工作场所内,显然不能依此规定确定其为工伤。李某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上班途中&,即不在单位内的场所,也不属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场所之列,所以将&上班途中&扩大理解为&工作场所内&是不正确的。 最后,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范围的界定上,虽然总的趋势是不断包括进新的内容,但在某一时期的范围界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应当为工伤和社为工伤的范围。同时,第十六条就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特别规定情形后作了排除规定。虽然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的事故伤害不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中,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七种情形之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其中第(七)种情形是对前六种情形规定的事故伤害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显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在一定时期内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可能将应当认定和视同为工伤的事故伤害一一进行列举和提前界定,其只作总体性的规定,只要发生应当认定和视同为工伤的事故伤害,应可用该项规定进行认定。但就本案而言,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应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而不适用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只有所发生了不在第十四条第㈠、㈡、㈢、㈣、㈤、㈥项所列举的情形之外的事故伤害才适用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不是工伤符合规定,李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李良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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