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体检机构是否适用营业税税收优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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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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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税收统计
各地税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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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享受的是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港物业公司财务总监王秋莲告诉记者,新港物业吸引了不少社区内的再就业人员,因此享受到了国家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王秋莲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吸收一名再就业人员,一年可以享受数千元的税收优惠,“2012年的税款我们享受了12万多的优惠;2013年享受到了7万多优惠。”
  王秋莲坦言,吸收就业能力较弱的人进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精力和培训资金,但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打消了公司在这方面的疑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愿意雇用再就业人员,既能够减轻社会的负担,公司也能得到实在的支持。”就这样,新港物业用税收优惠省下的钱,对员工进行了再培训,“用这笔钱对他们进行培训,能够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即使他们离开新港物业也能具备更好的就业能力。”
  新港物业在成都地税享受到的不仅是各类优惠政策,还有极为贴心的服务,“每次去办税,地税工作人员都会给我准备好一套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单,都是专门理出来放在一起的,便于我们了解政策,遇到咨询也能得到很好的解答。”
  新港物业只是今年成都众多享受到国家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中的一家,今年成都有很多企业都享受到了这一政策优惠。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一政策?企业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凭证?具体的优惠额度如何确定?为了回答纳税人存在的疑问,成都市地税局主动作为,为成都市纳税人主动梳理了政策相关的法规条文,为纳税人进行全面权威解答。
  一、哪些个人和单位能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这些人员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的有关凭证怎么取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这些凭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3年的税收优惠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这次国家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3年,即日至日。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这次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正享受国家以前制定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怎么办?
  这次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如果纳税人正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六、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重复享受吗?
  这次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这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这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七、税收优惠手续怎么办理?
  这次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单位,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成都商报记者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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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助推我省主战略实施的问题研究
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助推我省主战略实施的问题研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摘要: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如何用足用好税收政策进一步助推我省主战略的实施,详细分析了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用足用好 税收政策& 助推 &主战略
贵州大力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两大主战略,重点推进“5个100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贵州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战略支撑点和发展增长点,是推动跨越发展的大平台,也是国税部门发挥职能的重要载体。为此,全省国税系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认真领会省委赵克志书记提出的“三个凡是”,即“凡是外地能够做到的,贵州都能做到;凡是外地能够提供的优惠政策,贵州都能提供;凡是外地能够提供的服务,贵州都能提供”的深刻含义,认真查找服务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破除制约发展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制度机制,不断寻找国税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和发力点,牢固树立把国税事业发展自觉融入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工作大局的观念,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积极发挥税收政策的乘数效应,从而促进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
一、税收政策助推我省主战略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我省主战略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效
2010年,我省确定了“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两大主战略。在两大主战略的带动下,贵州走上了“科学发展、跨越赶超、同步小康”的快车道,尤其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国发2号文件,将贵州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贵州发展机遇叠加、成效显著。
一是主要经济指标快速增长,且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年,我省生产总值分别同比增长15%、13.6%、12.7%,分别比全国高出6.3、5.8和约5.2个百分点,分别位列全国第二、第三和第一位。
二是经济规模迅速扩张,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2011年-2013年生产总值分别达到5702亿元、6802亿元和突破800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6495元、18701元和超过20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4145元、4753元和超过5000元。
三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新进展。围绕 “5个100工程”和贵安新区两个重大发展平台,推动工业实现集约发展、集聚发展和集群发展,工业比重提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预计2013年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2.1:40.8:47.1,与2012年比,第二产业比重提高1.7个百分点。2013年,工业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5.6%、67%和43%;城镇化率达到38.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988万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43.4%。
(二)税收政策对我省主战略实施产生的助推效应
税收政策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调控手段,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2010年以来,税收政策在我省主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政策“洼地”进一步助推了主战略的大力实施和发展。
1、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始终坚持“1133”的工作思路,即:牢固树立把国税事业发展自觉融入全省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工作大局之中的思想理念,始终围绕打牢发展基础、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速度的工作主线,扎实推进专业化带动、人才强税、基层兴税三大战略,着力践行服务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三项服务,并提出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的要求,以此促进我省主战略实施,加快经济发展,助推全省同步小康。为此,采取以下措施贯彻落实税收政策。
一是进一步简化政策落实程序。放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向主管地国税机关申请批准后,可以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对民营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地国税机关申请审批使用。下放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到各市(州)或县(区、特区)国税机关审批。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企业自行对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备案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采取先行对照享受优惠,事后备案,年度汇算清缴的办法。小型微利企业自行对照符合条件的,可先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切实推动该项优惠政策落实。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其新增的增值税省、市(州)留成部分,按规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省、市(州)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在全国统一实施后,省局成立“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举办“营改增”业务培训班,做好“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辅导,抓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改革,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定期定额户,原则上一年内不调高定额,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据统计,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4115户,其中一般纳税人占3.62%,小规模纳税人占96.38%;交通运输业占65.64%,部分现代服务业占34.36%,据测算,2013年全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直接减税7595万元;实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后,对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填写清单申报表或专项申报表、专项申请报告,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即可在税前扣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加快出口退税工作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系统的应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系统操作和业务培训,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减轻出口企业办税负担,减少资金的占用。全省国税系统在上年出口退(免)税7.14亿元的基础上,2013年完成出口退(免)税8.14亿元,增幅达13.8%。
三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烟草产业是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龙头代表,是我省最重要的财税来源,也是我省重要的扶贫产业,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烟草税收占国税税收的比重为30%以上,居各行业之首,在较长的时期内其他产业不可替代。为推动我省烟草产业做强做大,支持同步小康建设,更好服务全省发展大局,2013年,省国税局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烟草企业支付给烟农的各项补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新的税前扣除政策将促使烟草企业加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投入,预计2011年至2020年,烟草企业将投入400亿元改善烟区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升我省现代烟草农业水平,烟区农田基础设施、水利浇灌设施、乡村道路交通等也将会得到很大改善,我省现有的64个烟叶种植县将从中受益。据测算,此项政策将为我省烟草企业每年增加税前扣除10亿元左右,惠及全省烟农23万户、120万人。
四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指导。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政策法规”专栏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并适时更新内容,方便纳税人查询了解。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归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具体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和基层国税机关掌握、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税企座谈会、纳税人例会、12366纳税服务热线、QQ群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特别是“5个100工程”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创新税收服务机制。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全程、预约、延时、提醒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落实对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的服务措施,当场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税事宜;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宣传送达、咨询辅导或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重点做好对“5个100工程”的服务工作。对“5个100工程”纳税人推行免填单服务,“5个100工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等27种涉税事项可不填写申请文书,只需口述信息、核对文书、签章确认,即可办结有关涉税事项。建立“5个100工程”新建项目跟踪机制。积极稳妥开发“5个100工程”涉税信息分析工具,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跟进、提前介入,在重大项目和新办重点企业的项目落地、开工建设、税收筹划、政策辅导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针对纳税人的有效投诉,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直接受理、特事特办、限时转办、限时办理、限时回复,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五是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税务稽查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的重点税源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案件检查外,各市(州)国税局不得自行安排对“5个100工程”纳税人的检查;确需实施税务稽查的,要按照《税务稽查工程规程》等规定,实施选案后报送省局稽查局,待省局批准才能实施稽查。控制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严格报批程序,控制检查次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能联合检查的不单独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民营企业,除专案、专项、协查、举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联合省地税局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流程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口径,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开的税收法治环境。加强对民营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督察。省国税局将民营经济纳入重点督促检查范围,保障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当好服务员、当好宣传员、当好研究员”的三个跟进工作。规范定期定额管理。应用定额管理系统,遵照法定程序,依据定税标准及其调整系数,公平公正核定定额。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50%的,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规范纳税评估实施。对纳税人经过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后仍未消除疑点、排除风险,确需实施税务检查的,须报省局批准。
六是进一步积极开展调研分析,建立政策储备库。持续关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效应分析;开展总分机构、跨省界河电站企业所得税分成、企业重组等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和测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调研;认真做好进一步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助力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采掘企业的井、巷、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调研,为进一步明确采掘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准备;配合总局调查粮食流通市场和粮食收储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
2.税收政策助推效应的主要体现
一是税收政策优惠給力,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2012年,省国税部门共落实减、免、退、抵税款150.78亿元,其中增值税减免79.23亿元,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31.19亿元,企业所得税减免31.9亿元,出口退(免)税7.14亿元。2013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省国税系统共减免退抵税款179.08亿元,同比增长28.3%。其中增值税减免96.34亿元,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32.36亿元,企业所得税减免39.87亿元,出口退(免)税8.13亿元。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经测算,从8月1日至12月,贵州有7.2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877.2万元。按规定免收小微企业(含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户)各类发票工本费607.53万元,惠及小微企业11.95万户。税收减免力度逐年增加,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增添了动力。
二是调控效果明显,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政策减免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有力的推动了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推进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体体现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减免大幅增加,其减免额度占税收减免优惠的比重明显提高。2012年,企业所得税中技术转让减免所得额0.99亿元,同比增长32倍,折算减免税额0.25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1.66亿元,同比增长12%;西部大开发企业减免税额11.52亿元,同比增长253%,三项共计减免14.42亿元,占所得税减免总额的45.2%;增值税减免中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36.08亿元,占增值税减免额的49.5%,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炭采选、烟草制品和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增加较快,推动了重点行业的转型升级。
三是税负逐年减轻,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2010年以来,我省加大对西部大开发优惠、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全省工业企业税负下降,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2012年度,我省工业盈利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1.68%,同比下降了1.8个百分点,低于2011年度全国22.10%的平均税负率;盈利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29.64亿元,同比增长29.56%,增加29.58亿元;盈利企业户数较上年同期增长15.29%,增加了3839户。
二、税收政策助推我省主战略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落实仍然不足
有的地方政府迫于税收任务压力,对民营经济占主体的中小纳税户的管理严于经济发达地区,有税尽收,甚至收过头税,对小微企业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有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被延期落实或跨年落实,个别企业出现有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却延迟抵扣或不予抵扣,企业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当年发生亏损次年也不退税。个别基层政府为了保证税收比上年增长的目标,向税务部门施加压力,采取税收虚收虚支的办法,让企业先缴纳入库,再以财政返还的形式给企业,不仅没有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反而增加负担。据贵州省国税局税收执法督察组2013年对某市2个县国税局91户各类纳税人2011年—2012年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执法督察,发现有12户纳税人(其中8户小微企业)少减免、应退还税收元,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户数占13.18%。
(二)政策空间利用仍然不足
从纵向来看,2010年以来我省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在增强。但从横向来看,我省的税收政策空间与外省市相比仍然不足。2011年全国增值税实现收入37210.03亿元,免抵调减增值税1966.48亿元,占比为5.28%;贵州当年增值税实现收入313.01亿元,免抵调减增值税2.07亿元,占比为0.64%,低全国平均水平4.64个百分点。另外与其他省市比较来看,2012年,西部周边的四川、云南、重庆、广西四省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平均抵扣额为54亿元,而我省只有31亿元;2012年,我省出口退税总额为7.14亿元,而周边的四川2012年为95.7亿元、重庆2011年为65.4亿元、广西2011年为40.33亿元,东部的山东2012年为703亿、浙江为2012年为1760.15亿元。总体来看,我省税收政策的利用空间还很大。
(三)税收政策正效应仍然不明显
现行增值税对化肥生产销售实行免税,目的是通过税收优惠降低产品价格,减轻农民负担。年,我省共减免化肥企业增值税77.41亿元,占我省减免税总额的58%以上。但据调查,此项税收政策优惠效果并不理想。对地方政府而言,不但税源和财力减少,而且环境治理支出和压力增大。如息烽县重点税源企业几乎全部为磷矿石开采磷化工企业,由于享受化肥企业税收减免,亿元的工业总产值,仅产生2.68亿元的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为3.53%,远远低于全贵阳市16%的水平;对企业而言,享受了政策优惠而不实惠。如,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由于免征增值税,销项税产生大量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两户企业留抵均在2亿元以上)长期无法消化,实质上等同于没有享受优惠;对农业生产者而言,由于国家对化肥放开价格管制,购买的化肥并未因享受了税收优惠而降低销售价格,税收扶持因对象错位,没有产生应有的效应。
(四)国家政策支持仍然不足
一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作用有限。加快贵州等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关键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重点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现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税率、税额式的所得税直接减免为主,只有盈利的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不能弥补西部地区工业区位的先天不足,不能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特别是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从贵州来看,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经营效益欠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落地难更为突出,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不多,如2012年,我省各项税收优惠中,企业享受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只占全部税收政策优惠的8.08%。
二是缺乏对投资与再投资的鼓励。对企业未分配利润转为再投资,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对企业自主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用减免所得税、税额扣除等直接优惠,重视对技术使用环节的优惠,使受益对象主要集中在已经获得自主创新收益的企业身上,而对企业事前的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力度较弱。而民间借贷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成本不能税前扣除,只能由企业承担。
三是对农产品深加工税收扶持缺位。现行税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没有特定优惠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从种养、加工、销售环节的全过程不在鼓励之列。农产品从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传统规模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缺乏税收激励机制,割裂了产业链,不利于以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发展,影响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发展。
四是对小微企业存在歧视性规定。在增值税方面,小微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账务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不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很多小型微利企业,注册类型虽为企业,实质是个体户,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对这部分企业大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此这类企业既不能享受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的待遇,也不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优惠。
三、税收政策落实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审视现行税收政策在贵州的运行情况,与用好用足、落实到位尚存一定差距。现将影响税收政策在贵州落地实施的主要因素作如下分析。
(一)产业发展与优惠政策不衔接
一是产业结构层次低,制约了税收政策落实。以黔东南州为例,201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633户,其中商业企业、文化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为504户、13户、103户,剔除上述企业后,只有13户工业企业享受政策优惠,占第二产业的0.65%,且享受的优惠额度只占全州增值税优惠总额的26.6%。就全省来看,固定资产不仅抵扣少,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煤炭、建材(非金属矿制品)等低层次产业。年,这三大产业的抵扣额度均在20亿元以上,抵扣比例占全省的65%以上,而技术含量较高的装备制造业,仍是我省发展的短板,2012年抵扣额度仅为2.26亿元,抵扣比例仅占6.26%。
二是外贸型出口产业规模小,出口退税政策享受少。出口退税政策是我国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2012年我省企业出口总金额为49.52亿美元,仅占全国出口总额的0.24%,出口贸易少从而享受的出口退税优惠与其他出口贸易较多的省份相比就明显偏小。
(二)税收政策执行机制不健全
税收政策的落实中,存在税收执法理念与企业成长规律的错位,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以财定税”的机制,导致税收征收任务偏离实际,影响了政策落实。现行政府绩效考核中,财政收入列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在“以财定税”体制下,各级政府都是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反推出税款征收计划,一些地方政府不顾经济税源状况,层层递加下达税收收入目标任务,要求当地税务机关每年按一定比例的增幅超收,有的县市政府索性每年税务部门下达超收60-70%的指令性指标,从而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放在完成全年的征税计划上,从“应收尽收”发展到“能收则收”甚至不能收的也要收,征税对象往往是没有主管部门、投诉无门的民营企业。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征税工作,为完成年年高攀的税收目标任务,每到年终,收税已不是税务部门的事情,政府直接在企业、银行、财政、税务之间调拨资金,实行虚收虚支,年底入库存的税收,过年后退回企业,导致税务部门不能全面执行税法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大大影响了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基层一线税务人员存在极大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是个别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未完全到位。由于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种类多、变化快、形式繁杂,有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超税负退税等多种形式,个别税务机关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纳税人又不完全了解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
三是在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鼓励类产品的认定还需相关部门审批,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没有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在鼓励类产品优惠政策的审批环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投机行为,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
(三)企业利用税收政策不到位
一是企业积极申报抵扣的意愿不强。国发2号文件对贵州的财税政策支持中规定,“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但部分企业主观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加速折旧是一种税式支出,纳税只是存在时间上的暂时性差异,税负前轻后重,因此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2012年,在国税部门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仅有2户,涉及每年享受税收优惠约为410万元。我省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却因为对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主观认识不足,客观意愿不高而未申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类企业不愿申报:第一类是享受减免税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折旧费的抵税效应会在减免期内全部或部分被抵消,有可能造成减免税期满后多缴税。第二类是亏损企业。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最长期限是5年,由于加速折旧前期成本费用大,若企业亏损,未来几年的利润又较低,选择加速折旧将会更加增大亏损。若超过5年,累积的亏损就有可能不得弥补。第三类是实行经济效益考核和拟准备上市的企业。有一些国有企业由于利润指标考核或当前经济利益,准备上市的企业为了符合连续盈利等上市条件,这两类企业不愿选择加速折旧。
二是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投入不足。增值税转型对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对汽车、航空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装备制造企业效果更为明显,政策具有见效快、更稳定、更持久的作用。但我省企业观念上存在重生产、轻研发,不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和加快技术,政策利用积极性不高。如2012年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只有66家申请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占全省企业的0.1%。另外,全省企业的科技投入比例也较低,201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为17.52亿元,占其总收入的4.71%。
(四)一些税收政策制度规定不科学
从我省税收政策的落实看,不论是特惠性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税种规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贵州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来讲,都存在优惠政策门槛高,难落实的现象。
一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是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依据制定,而该指导目录是面向全国性的,并非是专门针对贵州等西部欠发达地区,这与西部地区的资源、生态等特点结合不够紧密,没有将西部地区的优势和特色产业列入目录,优势和特色产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像贵州这样的西部欠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外贸出口发展缓慢,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自然较少。
二是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前置条件多。企业所得税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优惠政策优惠的前提是账务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由于优惠政策附加条件太多,聘请财务人员和办理审批手续成本较高,优惠额度有限,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放弃享受优惠。如铜仁市碧江区2012年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631户,但前来办理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只有4户,当年企业所得税减免仅2300元,我省其他市(州)也都有企业自动放弃优惠的类似现象。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其中有一个条件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就全省中小企业来看,能达到这个条件的不多,小微企业大都无缘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对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此项规定对我省煤炭行业的影响较大,经测算,不能抵扣部分约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30%-35%。
三是税收与税源背离影响企业所在地落实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将生产经营地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转移到总机构所在地,在分支机构较多的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年,转移到省外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
8.735亿元、14.07亿元。其中,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的项目按收入计算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为73722万元,流出省外66350万元;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119,705万元,流出省外107,735万元。两年来建筑企业转移到省外的企业所得税分别占75.95%和76.29%。
税收与税源背离,势必引起财政收入与经济的背离。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享受了当地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利用了当地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甚至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当地却没有在享受到税收利益的分配,这种“有税源无税收”的矛盾,无疑会挫伤地方政府落实税收优惠、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也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与税源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难以提高,久而久之必将造成税务征管部门职能缺位,税收流失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四、用足用好税收政策,进一步助推我省主战略实施的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四次全会精神,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积极推进税收改革,争取相关政策,优化经济结构,创新税收服务模式,助推我省主战略加快实施,为我省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创造条件。
(一)转变基层政府思想观念,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改革和完善财政税收工作绩效目标考核机制。绩效目标考核不仅要强调关注经济,还要关注民生;不仅关注发展的速度,而且关注发展的质量和方式;不仅关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考虑为未来打基础的考核;不但考核‘显绩’,还要考核‘潜绩’。年度考核要进一步弱化GDP、财政税收等指标分值,提高生态、民生指标权重。注重招商引资质量、企业效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尤其是在财政税收工作绩效目标考核中,要淡化税收增长考核,突出政策落实,引导基层政府树立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就是抢抓发展机遇的意识,树立政策就是财富,运用好政策就是一种生产力的观念。在政府招商引资效果的经济指标上增加税收考核指标,并认真落实到每一企业。建立招商引资进展情况与税收收入相互对应的税源监控机制,加强企业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督促。政府要注意处理好企业孵化、成长、成熟等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与落实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既不能杀鸡取卵,也不能坐视税收流失,通过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加强,使企业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二是加大清理税外收费力度,切实可行减轻民营企业的税外负担。根据不同内容,对收费项目实行取消、改税、规范和转制,健全收费监督体系,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投诉举报渠道和受理机构,鼓励生产经营者举报,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和体制上使企业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
(二)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税收政策优惠面
税收优惠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最好助推剂,产业转型升级也是充分扩大税收政策利用空间的基础。一是围绕“5个100工程”和贵安新区两大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转移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和培养一批能源原材料类项目、制造业类项目、加工业类项目、新兴产业类项目和生产服务类项目,为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落地基础,增强产业与税收政策的契合度;二是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利用贵阳综合保税区,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把保税区打造成为贵州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生长点,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政策的优惠空间。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分配比例
1.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基层政府财政收入压力大是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重要因素。因此,进行合理的税收分配,兼顾各方利益,正确测算各要素对税收的贡献率以及影响,然后根据影响程度和贡献率合理确定各要素所占的权重,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为落实税收优惠提供一定的财力保障。为此,建议省政府根据工业强省战略规划,确定合理的财源建设目标,把握好税收分配原则,制定省对市(州)县的税收分配基本原则和方法,形成指导意见,统筹好省内各层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在指导各地搞好税收分配时,要注意在工业园区建设中省级财源的培植,处理好省与市(州)县之间的分配关系,壮大财源,盘活存量,做大增量,实现省、市、县三级的税收利益共享。市、县政府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税收分配实施细则。如各地的税收分配,除了考虑区域面积,至少还应考虑区域的人口、土地资源、各级政府的投入等因素。
2.实施税收属地管理,坚持税收与税源相一致。为了避免管理真空,实现应分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属地管理和日常监控。同时,为了解决税款分配的延时问题,对实现税款实行属地全额申报、分别缴库的办法,即在企业所在地对应分配税款进行全额的申报和核算,然后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受益地金库。各县区要切实把税源管好、管实,防止税收流失。省级政府和各市(州)要积极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在县区落地和做好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既要兼顾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切身利益,又要兼顾省级政府及市(州)加强政府职能、增强财力的需要。
(四)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机制,推进税收政策落实
1.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与指导服务。对外,按照贴近税收中心工作、贴近社会热点、贴近纳税人需求的原则,采取除常规的网送税法、送法上门、税法培训、税收咨询外,可试行“不限时服务制”,科学调整人力资源,纳税人遇有紧急状况时可在任何时间联系相关工作人员,随时办理紧急涉税事宜。对接产业政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工作,加大对税收政策特别是对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综合利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改组,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下岗职工以及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多为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和成本。
2.加强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一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减免税收的坚决减免到位;二是改革完善政府审批制度。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事项,应建立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企业的有效直通机制,成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小组,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或项目的审批程序,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政策执行的中间环节,使企业研究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尽快通过审批,早日投产,从而使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得到最简单最有效的落实;建议修订《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将技术鉴定按扣除金额进行划分,即申请扣除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科技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方便企业操作。三是用活现有政策。在我省实现后发赶超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引导、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力度,快速提升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占工业新增投资的比重;对技改力度大或行业领军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返还,实现扩大投资与加速技改并重、提速与转型相协调;用活现有政策,只要没有明确禁止的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都应大胆试行,灵活运用,为我省又好又快发展增添新亮点。四是完善中小型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信息建设。探索将纳税信誉等级信息融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以适度的纳税信用为担保,向小微企业提供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贷款,既可提高纳税信誉等级信息的利用率,也为小微企业主动提高纳税遵从度提供源动力。对于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加强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税收数据、统计指标和分析模型为依托,建立信息互联共享、分工协作的评价反馈机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新出台政策的执行动态,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从而搭建起税收政策“制定—宣传—执行—分析—评价—反馈—调整”的良性循环平台。二是加强税收执法的制约监督。税务机关要加强执法督察,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要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积极、正确应对各种涉税网络舆情;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公开服务。三是严格税收执法资格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取得税收执法资格。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没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在对外出具的税收执法法律文书上签字或签章。应进行对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清理和整改,发现存在没有税收执法资格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除依法通过监督程序纠正外,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建立税收利益争端的协调机制。面对税收收入参与权与税收征收管理分离的现实,在坚持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下,应建立处理税收收入跨地区分配问题的专门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计各个地区在相关的税收收入中的贡献程度,据以制定区域之间共同的税收收入分配方案,并协调区域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对省内因为调整产业布局、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战略性迁移等原因引起的税源转移,或者因为公司注册地与生产地分离导致纳税地点变化,以及因为跨区域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异地纳税(企业所得税),应以税式补偿方式,均衡有关各方的利益所得。对省内难以通过税收手段和政策协调的矛盾,还应通过财政补偿机制予以协调解决,消除恶性竞争,在协作、互利、互让中寻求共赢。
(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提升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对贵州经济发展中需要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一些需试点的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允许现行先试。
1.建议恢复征收化肥产品增值税。恢复征收化肥企业增值税,形成化肥产品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抵扣机制,企业做到应抵尽抵,也确保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建议对农业生产者使用化肥改暗补为明补。
2.对固定资产抵扣条件进行调整。对机器设备不应人为划分不予抵扣项目,如中央空调与壁挂空调的功能完全相同,按照文件规定中央空调不能抵扣,而壁挂空调可以抵扣,通风、消防设备是煤炭企业维持基本生产必须投入的设备,按照文件规定也不能抵扣,上述政策规定显然有失公平。公平税负是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应尽量避免各种非正常歧视性因素的出现。
3.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在增值税方面,应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助推个体经济迅速成长升级为企业。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由目前的3%降至1%。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根据现实情况,尽快修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参照工信部标准,放宽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使税收规定与工信部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在所得税方面,对国家鼓励发展类产业的小型企业,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年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应减按5%的低税率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元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于国家规定的非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在2年内从所得税中抵扣。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在投资回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准予在所得额内扣除。对传统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将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提高到10万元,使更多企业的所得额减按50%计税,按10%的税率缴税,从而覆盖大多数小微企业。该优惠政策并不局限于查帐征收企业,对于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同样适用。在其他税种方面,尽量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对年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免征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半征收政策。
4.积极争取修改《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是争取将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纳入西开目录,扩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二是建议增加磷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燃轧锅炉烟气等进入资源综合目录,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
5.积极争取中央税制改革有关试点在贵州先行先试。当前贵州后发赶超优势明显,省委、省政府改革力度大,实现与全国同步小康的目标任务重,如果能争取到中央税制改革试点在贵州先行先试,就可以让贵州更早地享受到政策释放的改革红利,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比如“两烟”和白酒是贵州的特色优势产业,消费税改革若能在贵州先行先试,就可以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上做一些积极探索,对于以的贵州来说, 即在全国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性,又可以促进贵州自身经济加快发展。
课题组组长:薛建英、刘毓文
课题组成员:谷声洋、黎昌卫、游震宇、蒋勇
执笔:黎昌卫
参考资料:
1、《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负情况的汇报》,2013年8月2日。
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3年10月31日。
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年度实施计划。2013年4月26日。
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2013年6月7日
5、贵州省税务学会课题组,《工业强省与税收分配研究》,《创新求实,服务决策》,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6、 黎昌卫,《结构性减税助推民营经济发展探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资料》2013年6期。
7、《中国税务年鉴2012》,2012年10月出版。
8、各市(州)税务学会2013年《实施“主战略”中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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