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残疾人,带着苏州带小孩去哪里玩能去福利院吗?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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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章名】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章名】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章名】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章名】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章名】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章名】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章名】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章名】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章名】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章名】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章名】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章名】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章名】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章名】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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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切智障少女子宫之人道伦理争议
来源:39健康网  时间:
  (编者按:自从4月份媒体报道了“智障少女被割子宫”事件后,网易网友即时展开了激烈辩论,有多位网友的观点,被《39健康网》本文引用。同时,网易新闻第一时间制作了深度专题,进行了理性分析:“我们当然无法切身去体会一个毫无知觉、或者毫无自理能力的人究竟有什么感受,当他们也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时候,谁有权代替他们做选择与决定?有时候,任何选择都是错误的,任何选择又都是正确的。面对着类似智障少女的两难问题,选择本身就是一件痛苦的事。那么,是不是除了痛苦,我们别无选择?”)
  王晨毅是位“快刀手”,全子宫切除,他只需要25分钟。
  这是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在自己的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所保持的多项快刀记录之一。
  4月14日的两次子宫切除手术太普通了。尽管没在自己的医院进行,换到了城东医院,但是速度依旧很快,一切依旧正常。
  但是,这两次手术改变了6个人,也许还会改变更多。
  两名女童:子宫被切
  4月14日当天,城东医院的多数人只知道那天有两个女孩来做“阑尾切除手术”。但是几天以后,他们知道了,那两个女孩被切的是子宫。
  被送上手术台的是南通儿童福利院的女孩兰兰和琳琳(均为化名),前者14岁,后者13岁。她们是福利院捡来的遗弃孤儿,没有人知道她们的父母身在何方。她们和所有这个年龄段的女孩一样,不久以前来了月经。稍有特殊的是,她们痛经。而她们和别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她们是智障。福利院的阿姨说,除了知道疼,疼得满地打滚,“她们什么也不懂,会把月经带拿出来玩,把经血涂得到处都是,连福利院的其他智障儿童都嘲笑她们了”。
  麻烦的事情还不止这些,这两个女孩生活不能自理,处理月经的事情怎么也教不会她们。福利院的阿姨们更加头疼起来,“不如把子宫摘了吧,这样也省得以后出事(注:指受到性侵害后怀孕)。”这个想法很快层层反映到分管儿童福利院的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那里。
  4月10日,利用吃饭的空当,在一辆轿车里,陈晓燕和社会福利院院长缪开荣、福利院前任院长贾桂林碰了头。陈晓燕把阿姨们的想法告诉了现任领导和前任领导。
  “原来怎么处理的?”缪开荣上任时间不长,他还是征求老领导的意见。
  贾桂林说:“原来做过,社会上也有这么做的。”
  在贾桂林的记忆里,这样的事情太普通了:现在福利院里的××就是父母给她做了子宫切除后送来寄养的。“她们是痴呆人员,不能结婚、生育,留着子宫也没有意义,这样做也是为她们好,还能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老院长考虑得比较“全面”。
  缪开荣这时也想起来,他一个朋友的小孩也做了这样的手术,“既然原来做过,那就做吧”。
  一个“集体决定”就这样出台了。
  两名医生:手术“成功”
  找个合适而稳妥的地方做手术并不难。
  第二天,陈晓燕就依据“集体决定”去落实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下称“通大附院”)妇产科医生苏韵华和陈晓燕相识多年,而这家三级甲等医院又是苏北地区最大的医院,医生的技术没问题,孩子的安全有保障,选择这个医院再合适不过了。
  在电话里,陈晓燕把福利院的想法告诉了苏韵华。做手术不难,难的是要办手续,苏韵华找到妇产科的副主任医师王晨毅,让王晨毅联系一下南通其他小医院。没多久,王晨毅联系到了自己熟悉的南通城东医院。这是一家一级甲等医院,费用要比在通大附院做便宜很多,而且医院可以用“两名女孩来做阑尾切除手术”挡住内部人的疑问。
  缪开荣赞成陈晓燕的做法,4月12日,陈晓燕就代表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4月14日的手术非常顺利。王晨毅果然医术不凡,手起刀落,子宫切除,两个女孩恢复“正常”。
  但“不正常”的事情却接踵而来。
  “阑尾手术”不知道怎么就露馅了。仅仅是术后第二天,一个网名叫“青年医生”的人就把事情捅到了网上:“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王晨毅还不知道事情起了变化。他每年要做七八百个手术,15年了,这次手术只是他近万次手术中很普通的两例而已。带着一点轻松,他开始了计划中的福建之旅。
  帖子发出的当天,陈晓燕在上海做生意的丈夫就看到了。网络上的反应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人不是猫狗,岂能随意阉割?何况是未成年的少女。如果智障女孩不是孤儿,而是他们自己的骨肉,能下这种毒手吗?”
  一位叫franklong的网友留言说:“类似的手术我只听过养鸡场和宠物医院有,南通儿童福利院……?一定不是人开的!”
  网友“老总就是脑壳肿”说:“以前德国纳粹在挪威也是这么干的!”
  网友“一路拔剑”说:“这不是什么对不对的问题,这是有没有把人当人看的问题。”
  3天的时间,数万网友跟帖,舆论呈现一边倒,大多数的网友痛斥福利院和医生。
  无论是民政局还是福利院,都不觉得事情会有多么严重,他们更多考虑的是,这么稀松平常的一件小事,是怎么被人捅出去的。
  4月19日,民政局李云生副局长在儿童福利院二楼会议室召开的班组长以上干部会议上说,“这件事出发点是对的,结果也是好的。之所以造成不良影响,是因为有个别人心怀不轨,和领导有过节,想把福利院的水搅浑,搞阴谋诡计,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陈晓燕越来越焦虑。4月19日,陈晓燕在电话里跟远在上海的丈夫说:“这次怕是副院长当不成了。”她开始在家写检讨,给福利院写,给民政局写。她在检讨书里为自己辩解,说这样做是为了提高两个女孩的生活质量,同时降低护理她们的保育员的工作难度,同时还是为了防止意外受孕。
  15年前从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毕业分配到社会福利院,陈晓燕从基层的行政文秘工作干起,这个副院长的位子是一步一步干出来的。5年前丈夫去上海做生意之后,只有自己一个人带着女儿,而自己还是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到了福利院儿童的身上,真不知道女儿是怎么读到五年级的。
  其时,陈晓燕还不觉得事情会有什么不妙,因为至少这次是“集体决定”。她也开始做长远打算,先是和丈夫商量,让他多回南通,可是丈夫生意上跑不开。她接着安排女儿,想让她住到朋友家去,但是又怕这样改变了女儿的生活,只好跟朋友商量,让朋友做好准备住到家里来。
  两位女孩被接回了儿童福利院,她们恢复得很正常,福利院的阿姨们都来看她们,眼神怪怪的。两个女孩依旧懵懵懂懂,和过去一样吃饭、玩耍、发呆。但是两位院长再也没来。
  两名院长:离开福利院
  但是4月21日这天,事态急转直下。媒体介入了。一家上海的报纸率先报道了此事,更多的媒体开始跟进,所有矛头都指向福利院和医生。几天之内,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民政局每天都在接待一批又一批的记者。
  也是在4月21日这一天,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4人被监视居住,同时,公安机关开始把他们隔离起来进行调查取证。
  民政局和福利院越来越紧张,先是怕事情张扬出去,大家一起对外说“不知道”,但记者们依然有办法从他们并不周密的回答中找到信息。
  然后是拒绝采访,记者们连福利院和民政局的大门也进不了了。但是吃了闭门羹的记者们依然有东西可写,事态没有平息的迹象。有一拨记者甚至借着第20届南通青年联欢节开幕式结束的机会直接找到了南通市市长。市长的回答是“不清楚”。
  在媒体的紧追不舍下,更多的“黑幕”被揭露出来。
  一位福利院的职工告诉媒体,早在兰兰和琳琳之前,在前任院长贾桂林手上,至少还有7名女童被送去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其中一些女童并非生活不能自理。
  一家媒体曝出儿童福利院还涉嫌在家庭领养儿童的过程中,以收取赞助费的名义赚钱。
  网络上的责骂越来越激烈。
  一个叫“卯是卯”的网友说:“这可是中国公民,怎么要这样对待自己的人民,这些人干了什么,他们干了敌人想干却干不成的事情。衣冠禽兽!”
  陈晓燕每天坚持要看网上的各种评论。丈夫怕刺激陈晓燕,不给她看,她每次要和丈夫争一下。
  但是也有人开始发出不同声音。一位叫“秋风拂面”的网友提出疑问:“如果智障者的亲生父母让医院为她做了切除手术,大家是什么想法呢?”
  一位名叫“张为平”的网友对福利院表示了支持,他说:“偶的儿子是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是女儿,是应该考虑切除生殖器官的。由于精神方面的疾病,在青春期及以后,女性患者对于男性的性交一般不知道拒绝。这个问题应该由智障女子的父母来选择。”
  平衡逐渐出现。在网易,有一半网友对福利院和医生的行为表示理解。
  一个网友说:“虽然我也是个女人,我也不盲目地批评,其实福利院这么做真没什么错,智障人虽然有生育权,可是她如何去实现?她会知道她应该跟谁去结婚吗?真要是结婚生了孩子,可不是坑苦了她的下一代?仁慈不应该是盲目的。智障人的出生是一种不幸,可不是她自己的错,社会能做的只能是让她这一生平安生活,但肯定不可能完全和正常人一样。这种先天的不足不可能因为人的善良愿望而改变。我认为大家不必对福利院这么大吐口水。”
  另一位网友说:“我怎么也想不出来子宫对这两个重度智障的孩子有什么意义,除了让她们定期剧烈腹痛、惊恐尖叫和到处血污。但是希望福利院能吸取教训,通过家属签字(有的话)或报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减少本不需要承担的风险。不过现状恐怕是没人来管,出了问题自己负责。所以更希望卫生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体察下情,给基层一线工作者有规可循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少一点后顾之忧,少一点明哲保身。有规章制度也利于民众理解监督,减少无事生非的闹剧。”
  甚至有一位网友开始祝福这两位智障女童,他写道:“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文明的选择。祝福这些弱智女子。”
  就在这个时候,残联表态了。4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关于请高度关注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伤害案的函》。中国残联在函中称:“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关注此事,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伤害残疾人的恶性事件。请江苏省残联并协调南通市残联予以高度重视,从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依法追究、惩处事件相关责任人,维护受害女童合法权益。”
  6个人的“新生活”
  在被隔离审查的时候,陈晓燕终于有时间认真想想丈夫和女儿了。
  她托人带条子给丈夫:酒要少喝,你昨天又喝多了吧?
  她关照丈夫:女儿的数学成绩不好,你要抓一抓,她也不听我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水要记得放。
  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在调查清楚事情经过后,5月3日,陈晓燕等4人被取保候审。陈晓燕终于有大把的时间在家里了。
  丈夫最爱吃陈晓燕烧的菜。每到周末,丈夫从上海回来,总是夸菜好吃,可惜陈晓燕总也没时间在家烧。但是丈夫发现,现在有空烧菜的妻子烧的菜不好吃了,淡而无味。
  所有人都为王晨毅这位“快刀手”惋惜。他已经做了15年妇产科医生,在医院里是绝对的业务骨干,抢救过的危重病人不计其数。就在不久前,他为了抢救一名成功率几乎为零的危重病人,连续坚守140小时,成了当地报纸和电视台争先报道的新闻人物。
  而现在王晨毅整天闭门不出,所有的事情都交给妻子做,连电话也不接。
  到5月份的时候,王晨毅知道自己和其他3个人将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他每天在回想事情的经过:孩子送到医院检查,检查以后办理住院手续,办好手续后给她们安排手术,手术后的康复过程全部有一整套病历,自己每天都去看手术恢复情况。
  “有这样的故意伤害吗?”做了15年医生的王晨毅越想越迷糊了。
  在崇川区检察院看来,王晨毅们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因为这种做法是不人道的。起诉书中说,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是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3日,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他们的这种观点得到了一部分伦理学家的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延光研究员说:“两个女孩虽然是智障,但是将来还有生育权,他们(福利院和医生)这样做是不对的,不人道的。即使是重度智障也不能这样做。他们就是为了推卸责任,觉得这样照顾起来比较麻烦。痛经不是不可以治,不是非要切除子宫。切除子宫不是这两个女孩的最大利益,不论她们是什么人,都有结婚生育的权利,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王延光还认为,不是说智障人生出来的孩子就一定是智障,有些孩子生出来也是正常的,绝对不能一刀切。即使是父母,也一样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讨论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无论如何,做这种手术的动机一定要是良好的,要出于这两个女童的利益考虑,不能从福利院的任何角度去考虑,因为福利院的责任本来就是把她们养大成人。
  但是,在一些医学专家和另一些伦理学家看来,事情并非这么明了。
  包括江苏省最大的两家医院―――鼓楼医院和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妇产科主任在内的十多位医学专家认为,关于对智力障碍和发育缺陷的人群施行非自愿性外科绝育术的伦理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而长期存在争议。但目前人们倾向于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判断时以是否符合智障人的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些医学专家认为,切除两位智障女童的子宫,不仅是人道的,而且是维护了两名女童的最大利益。
  他们的理由是,这两名儿童均属重度智障,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常识和判断能力均属极差,甚至没有性别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承认生育是人类性行为的结果,而人类性行为又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愿的行为的话,那么,生育能力不仅对本案中的两名重度智障儿童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还可能对其构成伤害,因此,生育权在其人身权利中已经不具有重要性。相反,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她们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成为其人身权利中更为重要的部分。两份《江苏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都在材料综述部分分别描述了两名重度智障儿童生活不能自理,导致月经来时的悲惨状况,有理由相信这种状况对她们的尊严和健康的伤害是巨大的。
  包括王延光的老师、国内生命伦理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亚洲生命伦理学协会会长邱仁宗教授在内的一些伦理学家也谨慎地支持这一观点。邱仁宗认为,南通儿童福利院的这两名女童同时满足了几个条件:孤儿、智障、痛经、月经不能自理、易受性侵害,所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邱仁宗坚持认为这种手术不是不可以做,但是要衡量风险收益比例,并且中间要经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论证程序。
  邱仁宗所谓的风险在于“不清楚13岁的女孩切掉子宫后发育会不会受影响”,会不会影响内分泌。如果经过专家论证,确实这样做孩子的收益大大超过伤害,就可以考虑。
  “但是无论如何,这件事情追究刑事责任总是不妥的。”邱仁宗说。
  有人开始考虑为兰兰和琳琳变更监护人―――为她们换一个新的环境。可是她们已经习惯了这里,更重要的是,除了儿童福利院,她们还能去哪里?
  两位院长已经被停职,退居二线的老院长贾桂林又回来主持工作了,这是不是也算换了环境呢?
  “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四问
  刑法专家激辩有罪无罪
  “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进入司法程序后,4名被告是否有罪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4位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
  贾宇――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游伟――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特聘教授
  问题一:在现行法律中,福利院是否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切除智障少女子宫?
  一致意见:不可以。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当然也不包括他的智力高低。,因此,智障人的生育权在没有任何法律明文剥夺的情况下,无论什么机关、个人剥夺这种权利都是违宪的。切除子宫涉及基本人身基本权利,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的,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都不能去做,无论你是监护人还是父母,这是底线。
补充意见:
  游伟:但是,这种行为不一定就要上升到刑法层面,我不主张案件匆忙进入刑事诉讼。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也是一种极端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措施、调整手段已经用尽而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方可动用。既然是最后手段,对当事人利益也有重大影响,也涉及到人身权利,就应该理性判断,尽可能不使用刑罚。
  问题二:4名被告的行为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贾宇、韩玉胜、田文昌理由:福利院院长和医生的合法职务里不包括切除他人健康子宫这样的权力。因此,他们是在非法履行职务,4名被告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游伟理由:4名被告的行为更符合单位行为的特征,因为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和监护利益,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群体讨论的,并且是以单位群体名义和医院签订合同的,因此符合单位行为特征。
  问题三:是否应当追究4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贾宇、韩玉胜理由: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达到一定的程度,符合刑法规定,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明知器官是健康的,在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切除女孩的器官,就是故意剥夺他人健康权利,而且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福利院这种做法和福利院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类似行为的其他福利院,也应当追究责任。
  田文昌理由:这个案件用刑法处理不够慎重。这是个新问题,现在国内还没有足够的研究。从动机来看,被告并非出于恶意,而是缺乏明确的认识。这种问题发生以后应当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应当明确政策和法律界限,这是最重要的。处罚不一定有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达到处罚的目的,让大家充分研究怎么做才是最重要的。
  游伟理由:这个案子和普通伤害案件在动机、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差异,至少不是典型的伤害罪。不典型不仅仅表现在是单位行为,还表现在违法性上。伤害犯罪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自然犯罪”,也称“伦理犯”,以严重违背人类的基本理性作为构成犯罪的道德前提。福利院发生的事和这种伦理犯、自然犯的典型含义有差别,不是一看就知道不对的。既然对这种行为的伦理有争议,就应该采取慎重态度。但是一旦实施了,司法部门对这种行为的态度也应该是比较慎重的。因为犯罪追究也是要在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下才能追究。我认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难道非得判他们个有期徒刑或缓刑,社会效果才好吗?
  游伟还认为,故意伤害罪在中国只有个人犯罪,没有单位犯罪。这样就出现一个矛盾,法律规定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却是以单位形式出现的。类似这样的伤害罪,由于本身争议很大,如果作为纯粹个人犯罪,这不符合单位决策、单位利益的特性。
  问题四:4名被告是否可以因为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承担责任?
  韩玉胜理由:这实际是对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对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影响。经常有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他认为这是对子女好,但不能因为不知道法律不允许,就不承担责任。
  贾宇理由:说法律认识错误是可以的。这个案子主观恶性比较轻,法定的刑期是3-10年,可以从轻处理。其特殊性在于,可能动机是好的,是受人委托,对法律了解不清楚,加上有一贯的做法为先例,这些都可以作为法定酌情从宽处理的理由,但是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
  游伟理由: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这是一种旧的刑法理论。我们首先要分析法律法规禁令是不是明确,如果明确的话,就不能做。这个案件一般公众、司法界、理论界都有很大争议,最高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这怎么能要求当事人应当知道?连定罪的人自己也不明确。因此本案的犯罪故意不是非常明确的。
  4位被告的命运如何,暂时还难以预测。但是无论最后法庭判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受到影响的已经不仅仅是两名女童、两名福利院院长和两名医生。
  贾宇教授说,如果法庭最终判4名被告有罪,按照追溯的原则,此前10年内发生的类似案件,只要有人举报,司法机关都要进行调查,都要进行追究。
  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说,如果被告被判有罪的话,王晨毅就是中国最后一个做这种手术的医生了。就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言,监护人即使是为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身体器官,也应当受到司法的审查。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没有这一审查程序,监护人无法将自己的决定提交司法审查,只能自己作决定。然而,无法提交司法审查的责任不在监护人,我们不能要求当事人为法律制度的缺陷承担责任。
  田文昌律师也认为,因为法律漏洞,让医生承担这样的责任是不公平的。游伟教授认为,被告是不明确制度的牺牲品。
  问题现在交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手里。
  国外相关案例及立法
  在美国,有关Secretary,DepartmentofHealthandCommunityServicesv.JWBandSMB一案的资料表明,法律认可智障人的监护人有就非常规需要而切除重度智障人子宫提出请求的权利,但同时将审查此种请求的权力赋予法院。该案法官认为,如果法庭和(智障人的)父母都认为对智障人实施绝育手术是符合智障人最佳利益的,法庭将给予许可;如果法庭认为不符合智障人的最佳利益,将会下令禁止实施手术;如果法庭认为符合智障人最佳利益而其父母反对,法庭会取消其父母担任其医疗代理人的资格。
  在澳大利亚,已经出现了关于智障女童手术的经典案例。北领地高等法院认为对先天智障女童玛里恩实施绝育手术符合玛里恩的最佳利益,法庭同意她的父母提出的请求,允许其父母作为玛里恩医疗决定的代理人,同意给玛里恩实施子宫和卵巢切除术。
  在南非,1975年出台了《堕胎绝育法》,其中规定,“严重智力低下的妇女可以在国立医院进行绝育手术”。
  据《欧洲精神病学》2004年第19期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在比利时WalloonBrabant省以及首都布鲁塞尔地区的政府慈善机构中,年龄在18-46岁智障女性中22.2%已经施行了绝育术,比整个比利时的女性绝育术的比例要高出7%。(作者:鞠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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