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怎么举报非法行医医被别人举报,但没有医疗事故,卫生监督局会怎么判?

滨州市卫生监督局全方位开展打击非法行医 帮助市民远离非法大夫
时间: 来源:  作者:吴环环 刘怀秀 责任编辑:
【摘要】如果发现了无证行医等卫生违法行为,如何投诉维权呢?滨州市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郝子成介绍说,当发现各类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以向卫生监督机构举报或投诉,以维护公众或您自身的健康权益,您可以直接向滨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也可向滨州市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中国网山东频道滨州4月11日讯 近年来,无证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多数是由输液、打针等诊疗活动引发的。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点擅自开展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行为。如常见的开药、打针、输液、接生、拔牙等医疗活动。以义诊的名义推销药品、器械和在商场、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等行为,都属于无证行医。无证行医扰乱医疗秩序,严重影响和危害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首先,无证行医人员没有医学专业知识,有可能延误疾病的治疗;其次,他们没有处理病人突发情况的能力,给就医者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第三,非法行医地点通常设施十分简陋,环境卫生条件差,存在着交叉感染和加重感染的可能。此外,无证行医造成产妇或新生儿死亡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由于无证行医人员没有相应的临床经验,对孕妇和新生儿出现异常情况的后果无法判断,常常贻误抢救时机,危及产妇、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为此,记者了解到2014年十月份山东省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一年来,在山东省卫计委的精心指导下,滨州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各打击非法行医成员单位团结协作,按照完善机制、疏堵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在全社会掀起了声势浩大、深入持久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热潮。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滨州市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根本遏制,非法行医率从2012年前的27%下降到目前的2.25%,达到历史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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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如何区分医疗事故与非法行医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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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如何区分医疗事故与非法行医致人损害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行为主体方面来看。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刑法》第337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所谓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对该行为将造成的后果的认识程度。其中故意和过失是主要的组成部分。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中的故意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对其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非法行医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包含两层意义:1、个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他在进行非法行医时,已经认识到白己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2、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要造成的后果的认识。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这一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主观方面,如条例第2条所言,应当是一种过失。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比较,非法行医人的主观恶性比发生医疗事故的人的主观恶性要大,因为前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而后者是不希望或者避免发生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三)从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所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违法活动的外在表现,一般由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组成。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主要有:1、末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执照而行医;或者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但是超出批准范围行医;2、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主要有:虽然获准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有医师执照并且没有超出批准范围行医,但是,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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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二、医疗事故鉴定是如何进行的(一......
一、什么是医疗过失和缺陷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管理过失等原因,给病人造成了允许范围以上的损害,甚至死亡,谓之医疗不安全,是医护人员所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医疗不安全因素,可以导致医疗过失,造成医疗缺陷,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医疗过......
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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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是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夫妻开村卫生室,我们都有职业证/资格证,医疗机构许可证,爱人是护士,都执业过22年,有天来了个腹泻的1.2岁病人,(该患者一天前因上感输液3天,用的头孢曲松钠,炎琥宁,本次就诊前一天输完)我去外面买午饭,护士看后按原处方没皮试直接输液,约20分钟小儿抽搐,我及时赶到给与抢救药物,稍微缓解后送儿童医院,途中小儿呼吸心跳微弱,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110报案,我媳妇按非法行医拘留。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所有费用合计六十万元,并得到家属的公开谅解书,爱人刚取保候审,卫生执法部门说是医疗事故不是非法行医;而公安部门侦查是非法行医,追究我爱人的刑事责任,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最轻也得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请问我该怎们办?望邀请有这方面工作经历丰富的律师给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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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医师执业证和资格证,爱人是护士执业证和资格证,还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等所有的证件都2014年检过的。非法行医是医疗执法部门认定,此案最前是死者家属拨打110,后移交至治安大队,是不是公安部门越权执法?要是认定非法行医,我爱人按我们国家法律能执行缓刑吗?
孩子气胸第一次手术是微创缝合肺大泡。术后回监护室5-6小时发现出血,血压降低,后止血观察,术后20天肺张不全,出现脓胸现象。经医生建议二次手术纤维板剥离术。术后10天还是肺不张一月后脓胸。后医生再次建议手术做纤维板剥离术,结果一次手术比一次手术情况更糟糕。给孩子脏器造成了大的伤害。现在我们在医院已经8个多月了。他们口头承认后两次手术走弯路了。说医疗费用到时候给予减免。孩子这么大的重创,父母心都碎了!这属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医院能给予什么样的赔偿?
我有一个朋友11月4日到遵义医学院做了宫颈糜烂的电切术,术后感到恶心,呕吐,出血,当时就要求主治医生给于治疗,但由于正值下班时间,医生告之病人没有什么大问题,就让我朋友回家了。回到家后两三个小时,病人就大出血,送至医院时已休克,经抢救才把命保住,但恢复期间,病人四肢无力,随时感到恶心,想吐,体虚。就这件事,请问律师这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纠纷?如果是医疗事故,医院要负全责吗?病人家属如何索赔?医院可向病人保证事后没有后遗症吗?
我是09年5月15日晚酒后骑摩托把左股骨中下段摔成了粉粹开放性骨折,被120急救入院,第4天做内固定手术,术后持续发烧,第3天打开纱布就见伤口红肿有黄色的液体流出,随后医生就用液体药给我注入并抽出来回冲洗,后来发现里面还有脓液,每隔一两天冲洗一次,没法一月出院,还有3针没拆。我回家叫别的医生到家来给我消毒处理,过了十来天那医生就叫我去医院他给我拆线,线拆完就见钢板外露伤口未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我转入上一及医院,在上一及医院做了检查后就做清创术,不见好转两个...
我是09年5月15日晚酒后骑摩托把左股骨中下段摔成了粉粹开放性骨折,被120急救入院,第4天做内固定手术,术后持续发烧,第3天打开纱布就见伤口红肿有黄色的液体流出,随后医生就用液体药给我注入并抽出来回冲洗,后来发现里面还有脓液,每隔一两天冲洗一次,没法一月出院,还有3针没拆。我回家叫别的医生到家来给我消毒处理,过了十来天那医生就叫我去医院他给我拆线,线拆完就见钢板外露伤口未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我转入上一及医院,在上一及医院做了检查后就做清创术,不见好转两个...
我的宝宝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出生两个多月的时候接受了医院的手术治疗,感觉恢复情况还不错,可是宝宝却在一周岁的时候突然心脏停跳,毫无征兆!
请问律师我的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起诉医院?
如果应该,请问我是起诉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医疗事故过错纠纷?
各位律师您好,在职医师私自在家行医导致医疗事故的应属于哪类医疗事故,应承担哪些相应的责任?谢谢
医生的责任,导致处女膜破裂,是按照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俺奶奶,1月20日入院,做得直肠手术,术后医生说成功,肛门除保留5公分,保住肛门,术后20天出院,出院后3天突然发烧,又住院,医生说:有炎症,今天又手术,肛门保不住啦,另开口,我们不懂这些,问一下您:头一次手术没做好还是别的原因?这属于事故还是过错?我付上我的邮箱希望您能指教,谢谢。
此致 ,敬礼
我的小孩在深圳医院做髋脱手术,该院手术失败小孩残废,经鉴定是医疗事故,我们发现该院有很多错误:把别人的入院诊断记为我的小孩,诊断不明确,未诊断是全脱位还是半脱位还是不脱位就上手术,手术中有髂腰肌切断后没有缝合,手术失败却写为成功,手术失败后没有上级医师会诊,第二天手术失败又记为成功,第二天手术麻醉没有任何记录,手术部位记录错误,所有的数字诊断报告都是记录成功,鉴定结果都是失败的,还有在2008年3月到6月就两个小孩在该院做髋脱手术,出现情况一样,反...
住院进行取锁骨固定物手术,结果医生没有把国定物全部取出。出院后20天病人总感觉锁骨处扎疼,到医院拍X光片结果发现锁骨处还有一圈钢丝缠在上面。该主治医生应该负什么责任?应该接受什么惩罚?医院应该如何赔偿我、我该如何去维权?因为我还得再做一次手术把那节钢丝取出来。我去上一级医院找骨科专家看过,我现在身体还没有恢复还不能做第二次手术,等伤口养好了身体恢复了才能做。我现在又不能上班,我怎么索赔?&&&&&&&&&&&&&&&医生超出本职是非法行医吗,如何举报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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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生超出职业范围是非法行医吗医师应当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的工作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因此关于医师的执业,世界各国都实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我国的执业医师准入比较详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经过参加国家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从法律角度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即表明已具备从事医师这个职业的资格,但是仅有此证书还不能直接从事临床工作,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也就是说,批准执业的范围不应超过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别。如果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医师资格的,除特殊规定外,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审核合格并登记后发给设立申请的医疗机构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具备相关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前所述,医疗机构可以接受医学专业学生进行实习,医生获得医师注册以后可以在注册的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切以执业证书所载执业范围为限。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限,不得开展超出许可范围的诊疗科目,更不能以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申请书》中申请的执业科目为准。医师以《医师执业证书》中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作为自己的执业范围,不能以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中的类别为依据。因为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只表明具备了从事这个类别工作的专业资格,而并不代表已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必须与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重合,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涉及儿科,那么如果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儿科诊疗,显然该医疗机构就构成了超范围行医。作为一名医师,如果不能清楚地认识到执业范围的界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把握不好,很可能会导致非法行医,甚至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二、如何举报非法行医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时,注意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详尽的地址以及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若是投诉具体的医务人员,还需说明其姓名、所在科室、你所看病的名称;同时要保存好就医过程中的主要书面材料等方便举证。如:处方、病例、收费凭证等。如发现有医托、号贩子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时,还可直接向公安部门举报。对利用虚假医疗广告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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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医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医学院校最后一年(部分为2年)在医院或相关机构,或毕业后没有考取执业医师的学生,直到考取执业医师资格为止这段时期称为实习阶段。在校期间为了课程需要到医院参加的实践称为见习。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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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医疗事故罪要求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存在,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因此,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存在重大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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