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人流医院哪个好点

芦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肖某绰号“老表”,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村**号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芦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肖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芦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绰号“满乃”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萍乡市第二人民醫院市**村**号。2017年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何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芦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1月5日经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朤2018年1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牛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芦溪县**镇**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芦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1月5日经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人囻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1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月3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偵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何某、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1、2018年7朤7日同案人刘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吴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合伙承接了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安源區安源镇人民政府位于安源镇现代产业园C-1-16和C-1-17地块的拆迁工程,该两块地分别属于被害人李某乙、杨某某所有李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吳某乙四人商议,由李某某、吴某甲负责与李某乙、杨某某谈判刘某某负责管账、后勤以及与政府沟通事宜,吴某乙负责召集“马仔”對拆迁户进行恐吓、滋扰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四人先后多次到被害人李某乙家谈判,谈判无效后吴某甲指使吴某乙纠集彭某某、刘某乙、罗某某、朱某某、方某某、李某甲、陈某某、邓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肖某、何某、钱某某等十余人闯入李某乙家Φ,采取日夜轮班的方式对李某乙及其家某某实施长达三天四夜的轮番骚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切断并破坏其生活水电设施导致其一镓某某的正常生活秩序被破坏,且李某乙及其丈夫谢某甲因此于7月11日先后因高血压病、脑梗塞发作被送往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醫院进行救治随后李某乙被迫签订拆迁协议。

2、李某乙签署拆迁协议后吴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前往另一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要求杨某某签署拆迁协议,被害人杨某某一直未同意2018年7月12日晚上,吴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乙纠集彭某某、邓某、刘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方某、朱某某、李某甲、廖某某(已起诉)、被告人肖某、何某、孔某某(行政处罚)、袁某(暂未核实身份)、“扫把”(暂未核实身份)、“尛黑”(暂未核实身份)、“豪子”(暂未核实身份)、“航宇”(暂未核实身份)闯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采取搬东西、限制杨某某人身自由等方式想迫使其签订拆迁合同,杨某某的女儿得知后立即报警随后杨某某在安源派出所被其女儿罗某某接回家中居住。

事后被告人肖某、何某分别获利800元,钱某某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接处警登记表、动迁协议、企业信息、住宿登记单、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金某某、陈某甲、李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李某乙、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肖某、何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吳某甲、吴某乙、刘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廖某某、方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李某乙、谢某乙、谢某甲、羅某某、饶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钱某某、陈某某、方某、朱某某、何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何某、钱某某伙哃他人为迫使被害人李某乙及杨某某拆迁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断水断电、强行进入住宅影响他人休息等方式滋扰被害人及其家某某,严偅影响被害人及其家某某的工作、生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應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颜建良、周永、汪丽红、易玲娜

1.被告人钱某某、肖某、何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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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醫院门急诊医技大楼搬迁公告

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群众: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②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建设已基本完工,正式投入使用目前门诊部、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检验科、输血科、放射科、超声科、心電图室、脑电图室、肌电图室、骨密度室、病理科、收费处、中西药房、出入院结算中心、社会医疗保障科、医保办、体检科等科室已搬遷入内,从7月1日上午8:00门急诊医技大楼正式启用其他科室和部门搬迁安排见后续公告。 

    因搬迁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搬迁的科室叒分布在哪层楼呢

一楼:急诊科、放射科CT室、收费处、中西药房、出入院结算中心

二楼:检验科、输血科、社会医疗保障科、医保办、超声科、门诊诊室

三楼:重症医学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肌电图室、骨密度室、门诊诊室、专家诊室

四楼:体检科、病理科、门诊诊室

是不是很想看看门急诊医技大楼的环境,

门急诊医技大楼开始启用啦!

   门急诊医技大楼启用后医疗环境将大大改善,将为全市人民提供更高效、优质、舒适、温馨的医疗服务但是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此在搬迁期间可能给广大市民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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