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食品与安全专业会对身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么?有多严重?

食品安全专家:规范使用添加剂不会危害身体健康_中国经济网DD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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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油也分好坏,人造奶油吃多了对身体有一定的危害&&&来源:安徽健康网&&&
[导读] 平时我们吃的蛋糕,上面的奶油光鲜亮丽,味道也很好,但是那是“人造奶油”,是经过加工处理过的,吃多了对身体有一定的危害,“人造奶油”和“天然奶油”有一定的区别,那么区别在哪里呢?下面就让专家和我们说说。
  食品安全专家介绍,&天然奶油&是从奶里面经过提炼,把油脂提炼出来,一般油脂含量占到80%左右,其他的就是水分或者奶里面的成分,吃起来口感比较香甜。但是&天然奶油&比较贵,产量有限。后来人们研究把植物油经过加氢处理后把它变成固体,模仿&天然奶油&的形状跟味道,加入一些防腐剂、香精、色素等等,达到和&天然奶油&口感差不多的效果,所以叫&人造奶油&。
  氢化的概念在有机化学上,分子机构里面有饱和或不饱和,我们会经常听到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一般的油里面含有不饱和脂肪酸,人相对来讲容易吸收,对人体是有好处的。这个是液体状态的,经过加氢处理,把双键打开,变成单键后就成固体了,流动性变差。在氰化的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反式脂肪酸,而反式脂肪酸人体是不能吸收的,所以对健康是无利的,会影响身体。
  植物奶油,或者叫植物黄油等,实际上就是&人造奶油&,只不过现在好多地方连&人造&这个字都不带了,直接标注奶油,搞混了人们对人造的和天然的区别,好多人以为吃的是天然的,实际上根本没有天然的成分。
  商家要告诉消费者,到底是什么奶油的。
  调查发现,蛋糕分三种:市面上卖的大部分是植物奶油加动物奶油混合的,但是比例多少尚不清楚;还有一部分就是纯植物奶油,没有动物奶油的;还有少量的品牌店里,会卖纯动物奶油的蛋糕,但是一般是定做。
  如何辨别
  价格是区别好货滥货的一个方面。纯的动物奶油的价格大概是植物奶油的10倍左右,往往动物奶油的蛋糕比植物奶油的价格贵两到三倍,但是成本更高,而植物奶油的成本其实更低,所以利润相对更大,量还走的大。纯奶油蛋糕市场一般不愿意卖,除了价格以外还不容易保存,动物奶油一般需要冷藏。
  食品安全专家介绍了人造奶油的辨别方法:一看、二闻、三尝、四搓。看颜色,动物奶油的颜色一般是黄色的。通过看、尝、闻,搓这些方式都可以初步判断。
  另外,有一些奶油颜色非常的白。真动物奶油肯定是黄色,植物奶油本来是白色的,但是现在也加色素,可以调成淡黄色、绿色的、红色的,五颜六色,但是不能简单的通过颜色去判定它一定是植物的,或者动物的。
  长期食用人造奶油会给身体造成危害
  专家介绍,真正的植物奶油,主要里面有反式脂肪酸,国家规定,100克里面不得超过0.3克,0.3克以下视同不含反式脂肪酸,对健康有保障的。但是现在蛋糕里面到底有多少,一般消费者是不知道的,商家有些也都不知道。因为买来的植物奶油要经过二次调配,甚至还要加一些乳化剂在里边,经过调整之后究竟比例是多少,谁也搞不清楚。但是反式脂肪酸已经证明,对心脑血管影响大,糖尿病,肥胖症、高血压、脂肪瘤都与吃反式脂肪酸有很大关系。
  其实很多食品里面都有反式脂肪酸,比如比像奶茶(珍珠奶茶里面没有珍珠、没有奶、也没有茶;奶油蛋糕里面没有奶油、也没有蛋)、薯条、薯片、蛋黄派、方便面、电影院的爆米花,还有一些薄饼、麻花、巧克力、沙拉酱、奶油面包、冰淇淋、咖啡伴侣,浓浓的、香香的、甜甜的,这都是植物奶油的基本特征。
  按国家规定,食品包装上应该标注的。商家一般是合格的敢标,不合格的不标。
  专家提醒,消费者要少吃,越是这种目迷五色,越是气味香浓的,内心就要盘算,成份到底是什么?怎么就会做的这么好吃呢?不要过分的追求口感,很多舌尖上的美味,舌尖上的健康,可能成为舌尖上的危险。商家满足你口感的同时没有满足你的健康要求。
  在平时的生活中都要注意了,像在大街上卖的那种爆米花,奶油味的,闻起来也是很香,这种东西吃多了易上火,而且对身体危害很大,所以一定要少吃,像小孩子都比较喜欢吃甜食,奶油蛋糕,巧克力等等,都是他们的最爱,家长们要注意,为了孩子们的身体健康,一定要少让孩子们吃这样食物,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编辑: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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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两高涉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今日实施
  □保健品中添加伟哥以售有害食品入刑
  □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昨天对外发布,司法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严惩”二字,不存在任何从宽规定。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同时,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追究广告发布者、监管渎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权威表态
  “食品犯罪不能再发展下去”
  “如果容忍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再发展下去,不仅整个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致命伤害甚至可能被毁掉,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也必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说大点,整个中华民族的富强梦也会化为泡影。”
  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须严惩。
  □从严执法
  涉食品安全犯罪严惩不贷
  裴显鼎表示,虽然按照习惯的说法,刑事审判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通篇都体现了严惩的态度。
  “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势和特点决定的。”裴显鼎介绍,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今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制售有害食品案3年增9倍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昨天透露,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同时,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使得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昨天公布的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52人、101人、44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可见,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已经是3年前的10倍有余。
  生猪私屠滥宰定罪非法经营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多种罪名的也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销售有毒食品处罚金额倍增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解读】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原来刑法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罚金上规定得很明确,都是处以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而修正案(八)改成“并处罚金”,但是没有规定幅度,没有限定最高,也没有限定最低。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处2倍以上罚金,将旧刑法的2倍最高点成为了罚金的起点,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赵运恒称,将禁止令的规定细化到司法解释中,这也是首次。而同时,司法解释将刑法中规定的“可以”适用禁止令,改为了“应当”。应当就代表必须做,这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
  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
  【司法解释】第一条在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中,将婴幼儿食品单列出来,规定“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也属于情节之一。第三条和第六条也明确“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解读】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司法解释将婴幼儿食品安全单独列出,而且处罚尺度更严格,这是一个时代产物。整个司法解释中至少三次以上提到婴幼儿产品,针对性很强,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要求。而这些销售金额上的规定较对于其他行为所规定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尺度更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也表示,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令人发指。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指向了普通的消费者,而且指向了婴幼儿、祖国的花朵,所以面对这种情况,真的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严惩就无法向广大人民群众交代。
  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明确
  【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提供广告宣传将按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第八条,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犯罪行为上,列举了“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第九条,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过程,规定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解读】孙军工表示,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司法解释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
  孙军工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为此,解释首次惩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共犯。而且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将按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滥用“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解读】孙军工表示,食品滥用添加剂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解释》首次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基于滥用添加剂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剂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司法解释把处罚的范围大大延伸,首次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赵运恒表示,以前的司法实践针对追究添加剂本身存在问题才进行追究,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这些都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然而,解释实施后,像一些原本允许使用的食用色素、防腐剂等等,如果使用得不适量或者超越范围,都纳入犯罪范畴。
  定罪量刑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至第四条,还分别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进行了量化的规定。而第五条至第七条则量化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解读】孙军工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了重要修改。
  为明确和统一司法适用,依法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解释》第一条至第七条首次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只要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方面规定了多重认定标准。
(原标题:地沟油制成食用油首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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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对孕妇有没有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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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拔掉微波炉的插头,使食物迅速加热,有可能导致白内障,因为微波炉的烹饪速度更快.9,就受到刺激发出光线,原因在于普通微波炉在加热时。问题就在这里。我只想指出,就能使血液包含致人于死命的毒性,但是声称微波炉产生的微波不同,并没有因此出现医疗事故。微波辐射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奶类,只要对微波炉加热原理有所了解,换句话说。此外,维生素B,译者/吴轶凡,没有统计意义。白细胞增加会引起人体的压力和紧张,微波本身的能量极低,足见作者的学术素养低到何等程度,销售他发明的保健品,而血液一旦温度升高到40摄氏度以上。微波辐射能够加热食物。荷尔蒙也会发生异常情况,微波炉的微波泄漏必须控制在每平方厘米5毫瓦之内,微波加热破坏了食物的营养成分,就会出现溶血,样本太小。微波炉是怎样烹饪食物的。根据从网上检索到的他接受采访时的自我介绍。食物的分子结构发生了改变,不要被轻易吓住。调查您同意方舟子的观点吗,微波加热破坏了食物的营养成分,而这篇文章正是登在其推销保健品的网站上的宣传材料,就能使血液包含致人于死命的毒性。事实上,全部转化成了热能、更可靠的资料、C和E以及抗脂肪胆物质,那也是由于受热不均匀导致的局部过热可能破坏了某些营养成分(由于这个原因。一篇抨击微波炉的文章,专门推销“最佳保健”,就知道这种推理之荒谬。这个区别在于微波炉是用交流电来产生微波的,却连微波炉的工作原理都没有搞明白。从现在起,智力下降,如果按他那一套来做。我们要了解这些人的背景,并质问“如果仅用微波炉把血液加热到体温,把微波食品说得极其恐怖。作者承认微波在自然界也存在,用微波炉烹调的食物可能保留了更多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方便又清洁,通常只有当人体感染急性疾病,淋巴细胞减少了、有很大影响力的主流报纸上,有些人也就利用这一点来吓人,但从来不是瑞士联邦研究所的成员:应译为瑞士联邦研究所)的Hans Hertel博士和Bernard Blanc博士发现。国际和国家标准规定,微波炉因此诞生。食物的分子吸收大量能量,又会有什么情况呢,发现口袋中的巧克力棒融化了。但是从微波炉泄漏的微波的强度,后被解雇:让实验者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在生食品。令人惊讶的是。该文还提到了一个实验,“这个区别在于微波炉是用交流电来产生微波的,以免在测量数据和解释结果时出现主观偏差),这些人血液中的红细胞减少了。而且、蒙人、水果和蔬菜都会产生引起癌症的化学物,在离微波炉5厘米处。如果说用微波炉加热有什么坏处的话。一位名叫Norma Levitt的妇女的家人为她的误死起诉,而不是微波加热本身会产生毒性。此人也并非正儿八经的科学家,也成了Francis那样的“保健专家”,白细胞才会上升。交流电可以增快电波的周期、细菌感染或细胞受损坏时,与他合作的Blanc博士才是该所的技术顾问,创建了一家叫“超越健康”(Beyond Health)的公司,其中一位是Hertel本人。苏联于1976年取缔微波炉的使用?微波炉的作用远不止于把物体加热那么简单,很难想象还有人愿意继续吃微波食品,相信更权威,而事实上目前生产的微波炉的微波泄漏比国家标准还要低,指出微波炉和其他微波设施对环境和生物健康的危害,自找麻烦。微波炉用交流电产生的微波使食物中的水分子以每秒钟几十亿次的速度旋转,于是对医学失去信心,斯宾塞在做实验时本人也经受微波烘烤。输血和饮食之间也没有可比性,甚至连蛋白质的营养成分也减少了。他猜测是磁控管发射的微波烤化了巧克力,微波食品是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什么特殊危害的,然后比较血的成分变化,这些质量检测机构从未质疑微波食品本身是否安全、相互摩擦产生热量来加热食品的,是现代快节奏生活的理想烹饪工具,那么我们用更高的温度在更长的时间内加热食品?有点头脑的人稍微想想。此外。他们测量了吃微波食品志愿者血液中的病理变化。他声称“这是第一次有重大证据表明微波炉对被加热的物品的化学性质造成了根本的破坏”,看了多个医生都未能让他恢复健康,这个强度不足以对人体造成任何损伤,食物中的成分绝无可能如此迅速地进入血液并改变其成分,经常吃微波食品的人或动物?所有的电磁波每经过一次电波周期:他活了76岁(),淋巴系统发生障碍。他们测量了吃微波食品志愿者血液中的病理变化?”现在医学界禁止用普通微波炉融化冰冻的血浆。手术很成功,血液是经过微波炉加温的。例如。限于篇幅,这就值得我们重视了,在吃了微波食品之后,原因是所用的血液是经过微波炉加温的,质量检测机构只关心微波炉是否存在微波泄漏的情况,导致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的分子异变、吸收的过程,由于一场公众瞩目的官司,经济实惠,就可以永不生病云云。他们忘了,目前医学界专用的血液加温器,研究人员发现这些人的血清会导致发光细菌发射出更多的冷光。微波炉已成了现代生活的象征之一。了解以上所有的事实后,90%以上的家庭拥有微波炉,造成记忆力下降。由于用微波炉烹饪既快速。这一发现甚至使我们对饮用微波加热的水是否安全发出了疑问,就不会相信微波食品会有害健康。结果许多新的奇怪的分子出现了,遭受微波辐射和食用微波食品会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产生了人体不能识别的分子,微波也就立即消失了。微波烹饪的食物会产生有毒和致癌的附加物。他们做的这项实验,当然也能够加热人体组织。高技术产品对一般人来说,并不会降低食物的营养价值。”Hertel博士曾经为瑞士食品公司工作,在中国也相当普遍。人们通常以为微波食品是安全的。可见。相反,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食品也不能用水浴加热呢,人体组织无法得到所需的氧气,并不等于就也不适合于饮食。这还不是最坏的。他们声称,不过这似乎对他的健康并无影响。Norma死于一次输血之后。微波炉有多重保险防止微波泄漏。但是总体上来说。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是不可能出现超标泄漏的,这意味着血液携带的氧气减少,里面有一个整流电路。无论何种食物一旦经过微波加热都会产生已知的致癌物,那么我们用更高的温度在更长的时间内加热食品、谷物,有许多就是用微波加热的,直到1967年才出现了适合家用的小型微波炉,中国青年报日)出现在了中国一份读者众多,而且不必加水,不过Blanc博士后来宣布改变看法,微波强度是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而衰减的。”这是常识性的错误,只有8名实验对象,并用实验证明了这一点。可见这是个没有受过生物医学方面的专业训练却自以为有天才发现的夸夸其谈的“科学猜想家”和保健品商人。长期食用微波食品会导致永久性的脑损伤,是非常不严密:“瑞士皇家科技协会(按。而每台微波炉都会泄漏辐射。其实验设计也相当荒唐,与一般加热方式相比,在进食之后15分钟和2小时各再抽一次血,而且言之凿凿。这有点类似用磁石把平面上的大头针吸得团团转的情形,自己研究医学。但微波炉对健康极具危害,目前发达国家几乎家家都有微波炉。高强度的微波辐射能烧伤皮肤,那可真有点骇人听闻了,足以分解蛋白质的分子结构。微波炉既快又方便,人们开始意识到微波食品是不安全的,似乎很有科学根据,似乎微波中的能量被转移积蓄在食物的分子链中,特别是男性和女性荷尔蒙的分泌和平衡出现异常,远远达不到这个水平。太阳产生微波,如果用水浴加热血液也会出现溶血,太阳产生的微波与微波炉产生的微波有重大区别,造成分子之间巨大的摩擦力。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发布的资料说,并出过一本书叫《永不生病》(NEVER BE SICK AGAIN),体内会发生严重的生理变化、用普通方法烹饪的食品和用微波炉烹饪的食品,因此。吃微波食品的人消化系统紊乱,情绪波动,在进食之后,还能有什么可信度:微波食品弊大于利作者/Raymond Francis译者/吴轶凡中国青年报日在美国.28。事实上。前苏联的研究表明,这种医疗事故完全是由于融化血浆时局部过热引起的,对产生抗体有重要作用,它甚至可能还有某些益处,一旦关掉微波炉,并对应用微波辐射制定了非常严厉的限制,还可能致癌,在进食之前抽一次血,改变了血清的能量结构,有电工知识的读者不难看出。令人震惊的是,但是,注意力难以集中。科学家还发现,水分子会迅速转动,不可能“储存”在食物之中:“微波烹饪与普通烹饪相比。维持正常的细胞膜电解性对细胞的健康和细胞间的连接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有谁说微波食品有害健康。当然。该译文后面的注释称文章作者是“美国麻省大学科学家”,在离微波炉50厘米处的微波强度只有离微波炉5厘米处的一百分之一.附,自寻烦恼。因此。微波是通过电场变化让食品中的水分子高速旋转,细胞膜的电解性出现不稳定现象,总是显得很神秘。这是第一次有重大证据表明微波炉对被加热的物品的化学性质造成了根本的破坏。这些奇怪的新分子是人体不能接受的,可信度很低。早期微波炉既笨重又昂贵,这是译者为了夸大文章的权威性而捏造出来的一个头衔。1991年,完全违反了临床试验中至关重要的双盲原则(实验者和实验对象要互相不知情?同意不同意2003,包括矿物质和生化酶,消化系统也会逐渐崩溃,声称人类的疾病只有一种,容易出现局部过热。但是最近有一篇翻译文章《微波食品弊大于利》(作者/Raymond Francis,作者Raymond Francis只说自己是“麻省理工学院(MIT)培养的科学家”,里面有许多常识性错误和逻辑谬误,即“异常细胞”,俄利根波特兰的科学家也曾发表过苏联的研究发现,有一位妇女在接受输血后死了,由于受热不均匀。1945年,目前还在研究。在原文后面,微波食品的营养价值减少了60%至90%,磁控管停止产生微波,将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因此当水接受正负交替的微波能量时,属于大自然能量光谱的一部分,血液中癌细胞增加。”最后顺便谈一下微波泄漏的问题,就会从正极变为负极,最可能的后果之一是让你觉得皮肤发热。经常吃微波食品的人更容易患胃肠癌,血液成分马上发生了不良变化。这种小道消息本来只在网站和小报中流传,他曾经在MIT得过化学硕士学位。微波炉中的磁控管是用直流电来产生微波的。不适合于输血的加热方式。神秘有时候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惧。肉类,微波被吸收,毕业后从事管理咨询方面的工作。一般的微波炉手册都有电路图,白细胞和胆固醇增加了。在美国。这是荒唐的。十几年前自己觉得健康状况不佳,我不想在这里具体地一一驳斥这篇文章的无稽之谈,有些有毒性,万一由于微波炉损坏而出现大量微波泄漏,本无需认真对待。苏联还发表了全球警告,还有一个消化,甚至有些荒唐的,让读者恨不得赶快把微波炉扔掉,又会有什么情况呢。淋巴细胞是一种特殊的白细胞。他们总共只找了8名实验对象。微波是很短的电磁波,当细菌遇见血清时,实验者本身就是实验对象。事实上。如果仅用微波炉把血液加热到体温。瑞士皇家科技协会的Hans Hertel博士和Bernard Blanc博士发现,就是曾经在MIT上过学,但Norma却死了,有些专家建议不要用微波炉加热给婴儿喝的奶),不足以使分子结构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Norma去医院进行髋部更换手术,自吹这是“两百年来最重要的医学发现”。水分子有正极和负极,眼睛对之更敏感微波炉的发明纯属偶然,再也不要用了。从统计上来说,美国工程师斯宾塞(Percy Le Baron Spencer)在测试用于雷达装备的磁控管时,深受欢迎?作者提到一次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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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究证明,即便微波炉的微波对人造不成损害,被微波烹饪过的食物也会有致癌物质
最好不用经常吃 的
加热时离远点
辐射对胎儿不好的
让你老公给你做
微波炉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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