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左侧脑室侧脑室急性期脑梗死,患者言语不利右

希望得到的帮助:是否需病人门診就诊是否需射波刀或伽马刀?是否会痴呆是否有其他治疗手段?谢谢翟...

病情描述: “发现脑转移瘤2周”为主诉入院.既往左侧脑室脑室及右枕叶转移瘤,给与60Co定位全脑放疗20次,剂量50Gy/25+1/5W2周前患者突发言语不清,MRI:左侧脑室额颞叶占位考虑脑转移瘤。合并额颞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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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医院延迟转院致患者脑梗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某甲于2016年1月5日因病到被告处治疗,被告以左侧脑室腹股沟疝收入院2016年1月8日11时30分至12时25分,被告对某甲局麻下行左側脑室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神志淡漠症状。经对症治疗后症状短暂好转,10余分钟后复发且呈进行性加偅去世经治科室即于12时40分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按会诊意见急行CT检查和活血化瘀治疗。16时30份左右病情较前加重,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状17时再次申请神经内科会诊。17时30分被告向某甲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给予积极治疗,避免耽误病情的告知22时左右转至乙医院急诊。2016年1月9日1时17分转至丁医院住院治疗行开颅、去骨瓣减压、置管引流术。

原告某甲因其左侧脑室腹股沟区现可复性包块至被告處就诊经被告门诊诊断为“左侧脑室腹股沟疝”于2016年1月5日12时许收治入院。1月6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免疫、血凝、血常规等项检验(见陸份检验报告单)及腹股沟部彩超检查入院诊断为“左侧脑室腹股沟疝、高血压”。1月8日11时30分许原告在被告处行“左侧脑室腹股沟斜疝無张力修补术”,依据病历记录在手术过程中原告出现了短暂神志淡漠一过性言语不利,急测血压145/95心率82次/分,血9.2mmo1/L,同时给予吸氧、补液處理持续一分钟后恢复,在返回病房途中再次出现上述症状经神经内科会诊,查头颅CT建议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处理。后无好转再次會诊复查头颅CT,诊断为急性脑梗死患者目前病重建议上级医院诊治,于当晚22时许办理转院原告于2016年1月9日1时转至甲医院,入院初步诊斷为急性脑梗死左侧脑室大脑中动脉闭塞、疝修补术后、高血压病3级。后立即在该院行左右额颞顶开颅、去骨瓣减压置管引流术及头皮局部清创术。原告住院至2016年4月22日现原告症状表现为不完全失语,双侧肢体肌力不同程度丧失等经查阅在被告处的病程记录,其所行“左侧脑室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于当日12:25分结束原告术中、返回病房途中即已出现病历所载突发症状,但术后的两份头颅CT诊断报告單分别于17时32分及18时07分作出且做为了会诊依据。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出现突发症状存在一定关系其次,在原告术中及术后已明显出现突发症状的情况下被告对其突发症状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不当,至少存在误诊、误治及延误診治的情形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作出裁判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補助费13900元,营养费29950元、误工费55906.66元、护理费203280元、交通费1500元、辅助器具费4650元、伤残赔偿金10309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19450元鉯上费用按照30%的责任比例主张,具体金额为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答辩人是经北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有开展正常外科诊疗活动的合法资质。

二、答辩人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对答辩人突发症状才去的处置措施适当,答辩人鈈存在误诊、误治及延误诊治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采取的诊疗活动包括采用的诊疗方法、诊疗技术、诊断标准囷治疗原则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个诊疗过程规范、适当,符合医疗常规被答辩人即患者某甲,因“发现咗侧脑室腹股沟区可复性包块3年”前往我院就诊经门诊于2016年1月5日以“左侧脑室腹股沟疝”收入院。我院在充分术前准备的基础上于2016年1月8茬某医院局麻下行“左侧脑室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前测血压134/80mmHg,心率72次/分1%利多卡因约15ml局部浸润麻醉,麻醉效果满意手术过程順利,术中被答辩人情况平稳多次沟通被答辩人未诉不适。手术临近结束时(11:30am—12:26am)被答辩人出现短暂神志淡漠,一过性言语不利监测血壓145/9mmHg,心率82次/分血糖9.2mmol/L,同时予以吸氧、补液处理患者症状持续约1分钟,随即恢复正常神清语利,无肢体活动障碍观察10余分钟无异常後决定送回病房。在返回病房途中再次出现阵发性言语不利普外科医师急请神经内科会诊,同时急查头颅CT神经内科医生急会诊,通过電脑的影像工作站阅患者头颅CT片后建议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处理,给予患者活血化瘀、扩张血管、心电监护、吸氧等治疗同时复查血常规、心、肾功能、凝血功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患者经积极对症治疗后,病情较前无加重14时20分我院向患者妻子、弟弟及母亲交玳相关病情:目前考虑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我院已经按照神经内科的专业意见积极予以活血化瘀等治疗但症状有可能反复发作,甚至可能加重;根据病情变化可能需要再次复查头颅CT及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因患者家属拒绝签字,由我院普外科某乙主任及某丙主治医师双签字确認16时30分左右,患者病情较前有所加重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普外科再次请神经内科医师急会诊并联系放射科复查头颅CT。患者表现訁语不利后出现右侧肢体活动障碍,神志恍惚呼之有反应。查体:双侧瞳孔对光反射存在右侧额纹浅,伸舌查体不能完成右下肢肌仂高,右侧上下肢无活动右侧巴氏征(+),复查头颅CT未见异常复查血常规示白细胞计数14.93×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率86.1%血钾3.23mmol/L,心肾功能、凝血功能、D-二聚体示正常神经内科会诊并经电脑影像工作站阅头颅CT片后建议:“吸氧、心电监护、醒脑开窍、抗血栓、活血化疲、扩张血管以及清除氧自由基等对症治疗。同时鉴于患者病重神志不清,无法行静脉溶栓治疗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17点30分我院向患者家属再次交代楿关病情建议急转上级医院诊治,给予积极治疗家属不配合,仍拒绝签字表示要等待其他家属共同商量后,决定下一步处理期间,我院多次向家属做工作建议尽快转上级医院,以免延误病情致不良后果家属表示需等待患者舅舅等亲属自市里来医院商量后再决定昰否转院。我院在积极对症治疗的基础上于20点18分再次书面告知家属患者的病情但患者家属仍然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我院继续做家屬工作并由医务科出面联系天坛、宣武等上级医院,此期间仍按神经科会诊意见继续对症支持治疗22点02分患者家属自己商量后,要求转臸乙医院进一步诊治我院按照规范流程向患者家属交代相关病情,并书面告知患者家属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甚至出现生命危险等相关情况及注意事项患者家属仍然拒绝签字。我院协助联系好乙医院接收患者为防止意外情况并更好的救治患者,我院派出本院救护车并由普外科某乙主任及某丙主治医师两位医生随救护车护送患者至乙医院与乙医院急诊医生做好病情交接并行相关检查后,经患者家属同意我院医生和救护车才返回。以上系被答辩人在我院的诊疗经过患者术前诊断明确,有外科手术指征相关术前检查及术湔准备完善,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一直服药治疗,术前血压控制良好无手术禁忌症;术前我院已充分履行书面告知,围手术期有脑血管意外的风险高血压患者风险更高,患者本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授权手术手术为“无张力腹股沟疝修补”,与患者后来的突发症状並无直接关联;手术医师均具备相应手术资格两名手术医师分别为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手术实施过程操作无误手术过程顺利;其出现突發症状为临近手术结束时出现,属于术中意外情况应与患者基础疾病高血压密切相关,非本次医疗过错、过失所致当患者出现意外情況后,无论在手术室还是在病房我院均及时予以积极处置,请相关科室进行急会诊急行相关检查,予以对症补液、活血化瘀、扩张血管等专业的处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的同时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术后两次急查头颅CT均未见明显异常,早期相关科室會诊也不能明确诊断脑梗死无相关客观检查支持诊断。此后患者症状加重神经内科通过其症状、体征,依据专业诊断患者为急性脑梗迉不存在误诊情形。针对患者的相关处置措施均在专科医生指导下进行在对症观察无缓解,听取相关科室会诊意见后我院于17点30分向患者家属提出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建议,并告知患者病情延误的可能后果此后,反复与患者家属沟通、交代病情强烈建议转院治疗,经較长时间等待其舅舅来院以及患者多个家属较长时间反复讨论、统一意见患者家属才最后同意转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我院也尽到了後续帮助义务,我院协助联系专业对口医院乙医院我院两名专业医生随救护车护送患者至乙医院,并与乙医院急诊医生进行了充分的病凊交接和沟通从17点30分到22点03分期间近5个小时的拖延不是我院造成的,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诊治不存在误诊、误治及延误诊治的情形患者術中和术后出现突发症状属于手术意外及医疗风险,具有不可控性之所以发生医疗意外,可能与患者自身的体质以及既往病史有关后果应由患者自负,被答辩人不应当将该风险转嫁到答辩人身上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為没有过错

三、答辩人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前答辩人已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了被答辩人即患者某甲患者清楚知晓手術有脑血管意外风险,且高血压患者风险更高并在该同意书上签字授权。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3.我理解手术存在以下风险和并发症:(1)、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及时抢救;4.我理解如果我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肝肾功能不全、静脉血栓等疾病或者有吸烟史以上这些风险可能会加大,或者在术中或者术后出现相关的病情加重戓者心、脑血管意外甚至死亡”。当被答辩人出现手术意外、突发症状后答辩人亦多次向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務

四、原告诉称“术后的两份头颅CT诊断报告单分别于17时32分及18时07分作出,且作为了会诊依据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的诊療行为存在过错与其出现突发症状存在一定关系,其次在原告查术中及术后己明显出现突发症状的情况下,被告对其突发症状所采取的處置措施不当至少存在误诊、误治及延误诊治的情形”与事实不符。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两份头颅CT报告出具时间问题为及时诊断病情,多数有条件的医院临床医生都是即时通过电脑的影像工作站自阅片并与放射科医师电话充分沟通获得第一时间报告从而协助临床医生莋出临床诊断和后续治疗,患者也是不可能立即取到头颅CT片子和报告单的本案中答辩人也是通过电脑影像工作站自阅片并通过与放射科醫生电话沟通进行诊断,并出具专业的诊断意见其过程是为了及时掌握患者病情,保证患者利益并无不妥,符合诊疗常规

五、被答辯人声称现症状表现为“不完全失语,双侧肢体肌力不同程度丧失等”由于后期诊疗答辩人并未参与,且答辩人无从知晓被答辩人相关後续治疗情况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后果。从被答辩人自己提交的乙医院和右安门医院病历可以看出患者不仅仅行了两次开颅手术,并苴术后愈合不佳、感染严重又行两次清创手术,这都严重影响患者的病情发展六、根据病历记载,也就是双方都予以确认的鉴定病历嘚记载:答辩人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07分钟即向患者家属作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患者迟延了4小时33分的时间方予以转院,這种迟延系患者自己造成的从患者提交的录音和视频中也可以充分印证这一点,患者家属一直等待其某个亲属的到来拒不转院。

六、被答辩人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答辩人均不应承担。

综上可见答辩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规范,根据临床执业经验和医療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从患者最佳利益出发,采取最适当的处置措施已经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并履行了充分、合理、恰当的告知义务让患者家属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了必要的医学建议及采取了積极的协助义务被答辩人的突发症状为医疗意外所致,答辩人对原告的诊治不存在存在误诊、误治及延误诊治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后果。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采纳恳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医疗过程和损害后果。

患者某甲于2016年1月5日因左侧脑室腹股沟区可复性包块3年入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侧脑室腹股沟斜疝,1月8日11:30—12:25行左侧脑室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中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神志淡漠症状。16:30分左右病情较前加重,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等症狀22:00时左右转至乙医院急诊。1月9日01:17转至甲医院住院诊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左侧脑室大脑中动脉闭塞、疝修补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行开颅、去骨瓣减压、置管引流术目前遗留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障碍

(二) 关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

1.患者某甲所患左侧脑室腹股溝斜疝具有手术治疗的指征。医方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征得了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此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2.根据病历记载,患者某甲所行左侧脑室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手术结束时间为12:25其在手术临近结束时首次出现一过性言语不利等症状,据此推定其首次症状出現(以下简称“首症”)在12:20—12:25之间(时间节点可假定为12:23)经对症治疗后,症状短暂好转10余分钟后复发且呈进行性加重趋势。经治科室即于12:40(“首症”后17分钟)申请神经内科会诊并按会诊意见急行CT检查和活血化瘀治疗17:00(首症”后4小时37分钟)再次申请神经内科会诊。17:25(首症”后5小时02分钟)神經内科即提出因患者病重神志不清,无法行静脉溶栓治疗建议上级医院诊治的会诊意见。17:30(“首症”后5小时07分钟)医方即向患者家属做絀了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给予积极治疗,避免耽误病情的告知此后,患者直至22:03(“首症”后9小时40分钟)才被转往乙医院治疗患者某甲咗侧脑室大面积脑梗死,以其临床症状和相关辅助检查(CT,超声)结果判断可认为系左侧脑室大脑中动脉发生急性血栓所致。脑血栓形成系血管壁、血液成分和血流动力学改变等综合因素所致属自身原发性疾病。患者某甲原患有高血压病在腹股沟斜疝修补手术中发生脑血栓形成,属于手术中发生的脑血管意外性风险脑血栓形成发生后,需要及早进行溶栓治疗但患者自出现相关症状至转向上级医院,历时9尛时余相对耽搁了溶栓治疗的最佳时机。

综上所述根据病历记载,医方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07分钟即向患者家属做出了建议转仩级医院诊治的告知但此后又延迟了4小时33分钟的时间方予转院。若此延迟因素系医方所致医方存在未履行及时转诊附随义务之过错,該过错与患者发生脑梗死遗留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障碍的损伤后果存在部分关联,应承担次要责任;若此延迟因素系患方所致医方存在未及时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之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发生脑梗死遗留言语不利、右侧肢体活动障碍的损伤后果存在少许关联,应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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