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尊tv国际在线存款步骤?有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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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 禁止采集指纹存款等个人信息
09:17:42&&|&&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编辑:杨磊&&|&&
  原标题: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 禁止采集指纹、存款等个人信息
  国际在线消息:据中新社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正式出台,中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要求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等。
  同时,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据悉,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中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官员表示,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更多新闻v&& 19:20:04v&& 11:07:56v&& 04:56:43v&& 10:22:05v&& 06: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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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逾一万亿元
10:02:12 & | &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 | & 编辑:韩旭 & | &
  原标题:中国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逾一万亿元
  国际在线消息:据《经济日报》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二季度末,中国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10707.33亿元。其中,非居民个人人民币存款余额4971.01亿元。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是指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
  外汇局同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净流入4.42亿美元,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4.20亿美元,流入12.85亿美元,净流出1.35亿美元。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而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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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 | & 来源: & | & 编辑:付承 & | &
  国际在线消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更多新闻v&& 16:00:32v&& 15:59:52v&& 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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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入“存款周” 调查显示中产阶层日子难过
09:26:00 & | &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 | & 编辑:王珊 & | &
  原标题:美国进入“存款周” 调查显示中产阶层日子难过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徐蕾莹):这个星期是美国的“存款周”,但是最新出炉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虽然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人的消费观念有了明显改变,更多的人开始重视储蓄,但是却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只能勉强度日,根本无钱可存。
  美国存款周”诞生于2007年,每年举办一次,这项活动的宗旨是为了鼓励美国人多多存钱,养成储蓄的习惯。今年的存款周是从2月24日开始,到3月1日结束,为了配合这个“美国存款周”,活动的主办方每年都会发布一份报告,对于美国家庭的存款状况进行调查与汇总,刚刚发布的已经是第七份年度存款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美国家庭认为自己对于今后长期的财政目标有所准备,也就是说,在刨去日常开支之后还有存款;三分之一的家庭大概可以做到收支平衡,但是未来的财政目标没有保障;还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只能勉强度日,根本谈不上存款。
  但是这份报道也同时显示,将近七成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收入要高于日常开支,因此还是略有结余的,这个比例和2010年的73%相比,略有下降,这说明随着经济逐渐复苏,金融危机对美国人的心理压力有所下降;不过这个数字和去年相比还有小幅上升。
  这份报告发现收入不同的家庭在储蓄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基本上年收入5万美元是一道分界线,年收入低于5万美元的家庭当中,能够做到有所结余并储蓄的不足七成,而年收入在5万到10万美元的美国家庭当中,超过八成都能够有储蓄。在家庭应急基金方面,这种差距更为明显,收入不足5万美元的家庭当中只有63%有足够的应急基金;收入5万到10万美元的家庭当中有应急基金的超过82%。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家人生病或者汽车故障等突发状况,在收入相对较低的中产阶级中,将近四成的家庭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
  对此,有专家解读说,年收入在2万5千美元到5万美元之间的美国家庭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大的一个阶层,年收入高于5万美元的家庭受到的冲击比较小,而收入低于2万5千美元的家庭则可以得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帮助,结果造成中间这部分“夹心层”日子变得格外艰难:一方面是收入停滞,甚至还有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税负、教育等开支却不断增长,他们必须精打细算才能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水平。
  关于贫富差距的问题一直是非常热门的,媒体和民调机构对于这个话题很关注,美国总统奥巴马也在积极推动税改,希望能够壮大中产阶级。事实上,贫富差距的问题并不是经济危机之后才出现的,而是过去二三十年间一直存在并且变得越来越严重;有数据显示,美国家庭中间收入从1989年的5万1681元,下降到2012年的5万1017元,23年中不升反降。民调显示,超过六成的美国民众对此都有同样的感受。但是对于政府的作用方面,美国人又有分歧,将近半数的共和党人认为,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政府可以不作为,而九成的民主党人认为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新闻v&& 09:21:10v&& 09:14:32v&& 09:08:00v&& 08:03:55v&& 0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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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专家认为将促进良性竞争
& | & 来源: & | & 编辑:颜观潮 & | &
  原标题:我国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专家认为将促进银行业良性竞争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李晓萍 实习记者 洪晨):昨天(11月3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在我国建立。通俗地说,“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维护存款安全的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二十国集团成员中,除南非、沙特和中国外,都已建立了这项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体系产生哪些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副教授姚志勇认为,对储户来讲,存款更加安全了。
  “上限是50万元,从纵向和横向比较,这个都是比较高的,从法律上保证了存款的安全。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也可以分散存在其他银行,但是从目前来看,没有这个必要。我们银行,99%还是非常安全的,还没有到破产或者是接近破产的位置,目前没有这种可能性。整体来看,我国的金融体系还是非常安全的。”
  中国人民银行称,他们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这样的规定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认为,对于其他0.37%的高端客户来说,银行更重要的竞争仍然是服务。 1
更多新闻v&& 22:16:48v&& 22:15:10v&& 21:23:42v&& 17: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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