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言之欲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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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言之隐..收藏
常年上火.简直了.火人.有点口气.真是郁闷吖女生家家的.姐妹们都口气清新么.有什么办法么.口气清新喷雾没用
那只能内调了.. 我这边, 只要一上火就灌几杯凉茶就好多了.
什么牌子的自己泡的还是象王老吉那种.谢谢吖
内调 随身准备漱口水吧 肠胃不好的时候也会这样 要注意哦
怎么内调呢
去火气 调肠胃 内分泌 这个根据个人体质来 你可以问一下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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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一概说  “艳照门”发生时,从名人到普通人,好多人都认为那只是明星的隐私问题。言外之意,隐私与道德的高下没有关系。我却不这样认为。虽然隐私是难说的,但我要好好地说一说隐私以及隐私与道德的关系。  隐私是什么?隐私只属于个人。隐私是不好的或者个人自己的行为或事物。最初,只有身体的隐秘部位是隐私;现在,扩展到个人精神世界中几乎所有不好的部分。所以,隐私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隐私是人特有的精神内容之一。  所有的隐私,个人都不愿意让人看到或听到或知道;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他也不愿意让他人说或提及。隐私也是他人不便问的。因为隐私会引起难堪、不堪、尴尬的感觉甚至羞耻感,或者内心的安宁会受到破坏,正常的生活受到骚扰。即,大部分的隐私和羞耻――应再扩展一下,和尊严――密切相关。既然和羞耻或尊严密切相关,所以,隐私也和法律或道德密切相关。小部分的隐私和内心安宁、正常生活密切相关。  对待隐私的态度和行为,有保护,有尊重,也有侵犯;而对有的隐私,却也可以看到另外的不同的,既不是保护和尊重也不是侵犯的态度和行为。保护隐私和尊重隐私是对人的尊重,侵犯隐私就是侵犯尊严或者说不给面子或不留面子。尊重隐私,这是出于人道主义,也即道德上的善。侵犯隐私却不能说是道德上的恶,只能说是不礼貌、不适宜、不尊重,至多是不道德;但影响人际交往,甚至会引起仇恨。  对待隐私的方式,有“说”和公布。“说”分当面说、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私下议论和其它方式的说。当面说、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私下议论和公布将专门论述,其它方式的说将在隐私分类里论述。  对待隐私的态度和行为,是因“人”而异的,这些“人”包括:普通人或他人、名人或公众人物、未成年人、直系亲属、自己。后面四种“人”对待隐私的态度和行为,也将专门论述。  二隐私权  并非所有的隐私都当然地具有隐私权。具有隐私权的是在法律上保护的隐私,即有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保护的隐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该解释也没有对隐私和隐私权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引号中的内容摘自《百度百科》,本文中关于隐私权的内容也部分参考了《百度百科》。)这是很“高明”的,和好多规定中的“其它”条款一样,象隐私的都可以往进套,是隐私的也可以不往进套。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概括,有些东西应看作是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有些行为应看作是侵犯隐私权。所以,下文涉及到隐私权的,是“比照”出来的。  所以隐私是道德范畴的问题,隐私权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侵犯隐私权是在法律上说的。  三五类隐私及其特点  隐私总是个人的某类行为或事物,但为了方便,有的地方我就直接说隐私是某类人。  第一类,违法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声誉的受害者,如被强奸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有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告密者,目击者、作证者或举报者。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无疑不能视为侵犯隐私或隐私权;它本身也是隐私。执法者要保护此类隐私,即不能向没有关系的其他人说出;未尽到这种义务,就是侵犯隐私权。  正在发生(指未经裁判的、不久前发生的,不是指正在实施或遭受的;下同)的违章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工作生活中的不足、缺点、缺陷,甚至错误,包括有争议的,或者受骗、受愚弄等说出来显得自己愚蠢的行为,即除违法犯罪以外正在发生的所有的“不好”,都可以是一个人的隐私,这是第二类。  这对于有相关关系的人来说,就不是“他人的隐私”。背着配偶偷情,配偶去捉奸,这绝对不能算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一个学生逃学,家长和本班班主任去管,这也不是侵犯隐私。领导批评下属,也不是侵犯隐私。这些有“相关关系”的人是负有某种责任的,他们在正常行使责任就不是侵犯隐私或隐私权。  此类行为,对于“稍有关系”的人来说,虽然是“他人的隐私”,但也不必怕“侵犯”。比如有的人在大街上小便,路过的一个老人说他,这也不是侵犯隐私。有人勾引女人在他的工作场所“打炮”,其同事报告领导来制止。这同事和领导是在侵犯他的隐私吗?或者是“多管闲事”吗?――但如果通知他的老婆,恐怕就是在侵犯隐私了。这些“稍有关系”的人,是负有某种道德义务的人。他人的此类行为,最好不要遇上,就跟大街上的狗屎一样,横在你的眼前,臭你,恶心你;清除它们并不是你的责任,如果清除,说不定要惹一身臊,所以只好绕过去。但有的“他人的隐私”是绕不过去的,所以还得“清除”。雷锋叔叔遇上这些事该怎么办?  此类正在发生的违章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工作生活中的不足、缺点、缺陷甚至错误,包括有争议的,其他没有关系或“稍有关系”的人通知其有“相关关系”的人,就是在侵犯隐私。虽然是过去发生的,其有“相关关系”的人不知道,其他没有关系或“稍有关系”的人告知,也是侵犯隐私。如果“捏造事实”,就是法律上的侵犯名誉权了。  过去的违法犯罪、违章违纪、违反道德的行为以及工作生活中的不足、缺点、缺陷甚至错误,包括有争议的,或者受骗、受愚弄等说出来显得自己愚蠢的经历,即过去的所有的“不好”,更可以是一个人的隐私,这是第三类。个人过去的不幸、灾祸等,也具有这种隐私的性质。  此类隐私与上面两类隐私的最大区别就是没有执法者、“相关关系”和“稍有关系”的人,即对于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这类行为,都是隐私。  人身体的隐秘部位、性生活过程,大概在原始社会就是个人隐私。这类隐私,判断是不是被侵犯,与是过去发生的还是正在发生的没有关系,与是否为名人或公众人物也没有关系,所以是“绝对性”的隐私,是绝对隐私。  捉奸时将奸夫淫妇剥光衣服示众或者公布其性行为的录像或照片就是侵犯隐私权。  “瞄狐”、“听窗户根”侵犯隐私吗?侵犯。虽然所“瞄”的、所“听”的,不一定违反道德。撞上而“非礼不听”或“非礼不视”就是尊重隐私。  女性在工作场所换衣服,忘了关门,男性同事进去,看见了,装没看见,然后出去,这是尊重其隐私;不出去,就是侵犯隐私。  个人财产状况及其它个人信息是第五类隐私。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使他人生活安宁受到破坏,招致骚扰,甚至受到其它类型的违法犯罪的侵害。  某种有生理目的的,在私下场合没什么,在公开或正式场合却显得不雅的行为,如抠鼻孔、挠痒痒,不算隐私,但也需要尊重。  四“说”的性质  没有关系的人,如何“说”他人的五类隐私呢?  本文的“说”或类似的行为,无疑是特指让其他没有关系的人知道被“说”者是谁的方式:当面的说,其他在场的人当然就知道;在公开或正式场合和私下议论时,是指同时说出姓名。  没有关系的人,当面或者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或问或指责或嘲笑,他人的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不算侵犯他人的隐私。这种“说”有的时候没有必要,有的时候就很有必要,因为这种“说”会形成一种压力,可以慑服违法犯罪或嫌疑者;而有的时候还需要勇气,因为会招致语言上、人身上或其它方面的打击报复。  没有关系的人当面或者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或问或指责或嘲笑五类隐私,都是侵犯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能感受到:这种行为是伤人的,是得罪人的。如果有特殊的必要,也得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说或问。应当特别指出,作为领导者,当面或者在公开或正式场合批评、评论、议论个人过去的“不好”,也是侵犯隐私――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这里面的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如果不说出姓名,就是一种尊重隐私。  离开事主本人的私下场合在道德上需要不需要尊重其隐私呢?以前有俗话说,谁家的锅底不黑?谁人背后不说人,谁人不被背后说?这侵犯隐私权或隐私吗?显然不,无论对于哪一类隐私。而且,说闲话和传闲话也是一种言论自由。  但如果捏造或明显夸大、歪曲事实,就是说人坏话了,就是造谣,诽谤,是侵犯名誉或名誉权。首先应当排除这种情况。  有的人就是喜欢说长道短,东家长西家短,实质上,同时也刺探、传播隐私。他们的目的或动机和趣味何在呢?  首先,这种行为或这样的人道德品质恶劣吗?还说不上,但也是次等的道德品质。不过还得承认,私下议论无论出于何种心态,如果不说出议论对象的名字,也是一种尊重隐私。  他们是在进行道德评价吗?可以说是,他们的动机里包含了发泄道德情感进行道德评价的因素,如厌恶、看不起,羡慕、嫉妒等。但他们对人的评论不全面、不客观、不理性,含有更多的自己的目的或动机和趣味。质言之,他们不是出于利益斗争或竞争嫉妒心理,就是出于低级趣味或者无聊即低俗――这只是为了在心理上满足欲望。也有的有更不道德的功利目的,如打小报告。  这种私下议论他人隐私的动机或目的和趣味是消极的。这种动机以为自己是不必负责任的,无论对己对人。  而动机或目的和趣味积极的人的私下议论,也可能是道德评价;也可能是随便一听;但说不随便,力求严谨公正,对持保留态度的内容说得模糊或尽可能不说。这些都是为了“合理利用”他人隐私。我们看到、听到或者感觉到他人隐私,议论它,只是为了象感受信息、知识一样“利用”,只是为了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或者提醒自己引起相关注意。我们私下议论他人工作能力方面的不足、缺点,是有利于工作或自身素质的提高。即使是“随便一听”也是为了长点见识、扩大视野。这种动机的“说”,有的人也愿意负起一种公正的责任。  但无论何种动机或目的和趣味的私下议论都可能引起不良的人际后果。你随便一说领导的不好,听的人当中就可能有人打小报告。力求严谨公正的话也会引起误解,或者引起报复心理。传闲话的也大有人在。所以我们私下议论的说话就得格外注意。  如果被说的人听到风声去找这个说“闲话”的人“理论”,或者然后这个说“闲话”的再去找传“闲话”的“理论”,都不是反“侵犯隐私”。事实上这种“理论”不会有什么结果,只能是无意义的争吵;或者说得严重一点,是侵犯言论自由。所以,私下议论关键是只听不说,因为我们听到的也许是谣言或者不确。如果要说,或者不得不说,一定慎重。如果可能,听也不要听。遇到有人向自己打听他人情况,而这个“他人”是自己厌恶的,要推脱。  人在年轻时有一个非常有害的倾向:私下议论他人也要争强斗胜、卖弄口才。宁可茶壶里煮饺子――心里有数,但不必说出来;那些厌恶、嫉妒、报复、好强、表现心理可以用别的渠道发泄,千万不能对人,心直口快会招致祸患。  总之,私下议论他人隐私虽然不是侵犯隐私,此时不说议论对象的姓名也是一种尊重隐私;无论主观的动机或目的和趣味何在,客观上也可能是“合理利用”或道德评价,但都要力求避免。要真的做到这一点,离圣人的境界也就不远了。  五公布的性质  个人的五类隐私,其他个人或组织如果以非口头的方式“说”出来,是不是侵犯隐私呢?这种以非口头的方式“说”出来就是公布,就是让广泛的人群知道。必须强调,这种公布是指将个人的姓名、肖像或语音与作为隐私的行为或事物联系着公布。当然,如果是征得同意而公布,就不是侵犯隐私。如果将姓名用化名,或者称什么某,或者干脆不说;将肖像或语音在图像、视频或音频上作过处理,或者干脆不摄制或不录制,不让受众知道真实的姓名、肖像或语音,采取了这些尊重隐私的措施,也不能算侵犯隐私。  对个人隐私来说公布有五种:一种是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公布,第二种是其它机关、单位或组织的公布,第三种是媒体的公布,第四种是文艺作品的公布,第五种是个人的公布。那种以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名义而通过媒体进行的公布,还是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公布,如某个机关的新闻发言人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如媒体播或登的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公告,等等。媒体的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对于个人隐私来说也是公布,因为它们也是要让广泛的人群知道。媒体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大都是正在发生的,文艺作品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大都是过去发生的。个人公布指贴“大字报”的方式,是指名道姓的。  公布有必要性和范围的问题,必要性类似于“业务范围”,“范围”指区域范围或级别范围。必要性,如司法机关针对的是法律问题而非道德问题,其它机关、单位或组织针对的是在业务范围内有惩治处罚意义的,媒体针对的是新闻价值和娱乐价值(媒体也要实现一部分宣传和普及的功能),文艺作品针对的是文学艺术价值。而个人公布是出于愤恨和不满或不平,它有没有必要性?很难说。“范围”如司法机关公布是在本地区还是全国,其它机关、单位或组织公布是在管内范围还是某一有限的、层级的范围;当然媒体、文艺作品、个人公布时是极力追求最大范围的。脱离开这些必要性和“范围”,公布就没有必要,就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更是侵犯隐私或隐私权。  通缉令中要明显地露出罪犯或嫌疑犯的脸部,这是出于执法的必要。即司法或行政机关对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可以公布其姓名、肖像或语音等必要信息,这不侵犯隐私。在媒体的报道中,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在道德上也不构成需要尊重的隐私。  网上贴吧或论坛常有那种指名道姓攻击个人而申诉冤情的帖子,其内容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这是媒体和个人的一种公布行为。这侵犯隐私吗?应当持保留态度。  有的人受到另一个或几个人的欺压,或者出于义愤,但就是告诉无门,他就只好贴大字报。这是个人公布他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侵犯隐私吗?也应当持保留态度。  上面这两种方式中,在司法公正或媒体的新闻自由没有可靠保证的时候,应持的道德态度就只能是“保留”了。虽然时代不同了,个人贴大字报已经不能“炮轰司令部”了,但司法或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并不能绝对保证公正。所以司法公正的程度和新闻自由的程度相当重要。  对违法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声誉的受害者,有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告密者,目击者、作证者或举报者,执法者、媒体不能公布其姓名、肖像或语音,必须采取相应保护隐私的措施。未尽到这种义务,就是侵犯隐私权。  所有的机关、单位或组织、媒体都一样,在布告、公告、通知、通报、决定,或其它下发的文件中,或者在版面、文章、帖子或媒体的其它空间中,对个人,对于正在发生的其它“不好”、过去发生的所有“不好”、财产状况及其它个人信息等隐私,如果没有必要,就不应公布姓名、肖像或语音,或者要经过处理;如果有必要公布,也要限于必要的一定的范围,不能超范围地公布;或者要征得同意。否则为侵犯隐私。  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名次排列,个人的工作业绩及名次排列,如果超范围地公布,就是侵犯隐私。  铁路上的《安全通报》,以前通报事故,涉及到责任者个人时,无论内容,无论干部职工,统统印出真实姓名。现在有所改观,基本上只在关于如何“处理”的内容中用真实姓名。理想的状况是,只在本基层站段或本单位内部用真实姓名。否则,即使搞个同学聚会,这些“责任者”也感觉到好象“没脸”。  还有一种情况,个人向上级或组织写书信,提出建议或意见,而上级或组织认为其内容是错误甚至罪恶,不经个人同意就将其书信公布出来――这也是侵犯隐私。历史上一些有名冤案的实质就是这样。――可见保护隐私、尊重隐私也许有更重大的意义。  在文艺作品中,对“不好”的人或事,只要不用真实的姓名、肖像或语音,就不是侵犯隐私或隐私权。  我读的《鲁迅散文全集》,其中对普通且“不好”的人名,用化名或“□□”,而编辑在注解中却非要考察出真实姓名、身份等。大概这些人都过世好多年了,已没有了法律上的隐私权;而个人去世以后道德上的隐私还有没有就更难说了。  电视上播的,一个女人,因为自己的、被别人收养的女儿不给自己的儿子捐骨髓,就在女儿所在的村里贴大字报。这也是侵犯隐私。她似乎以为“不捐”就是自私,就是一种错误。这是个人公布正在发生的“错误”,俗称“贴大字报”。即个人不能公布另外一个或几个个人的除违法犯罪以外的“不好”。  “绝对隐私”谁都不能公布,公布就是侵犯隐私权。同时这样的机关、单位、组织、媒体、文艺作品或者个人也太无聊了,太不讲道德了;这种隐私,谁都知道,是黄色,是色情。  几年前,网上有赵薇坐在汽车上抠鼻孔的图片。无论这样的行为是在什么样的场合,也与法律和道德没有关系,这是生理性的。这完全是她的“个人性”的行为,但不是隐私,却也应当尊重。把这样的图片发在网上的行为是无聊的,虽然不是侵犯隐私。人们有类似于“窥阴癖”的心理和嗜好,于是,隐私甚至个人性的东西在“娱乐”中大行其道。  深究一步,如果机关、单位或组织、媒体、文艺作品在公布时未用真实姓名,肖像或声音也经过处理了,而读者或受众还是知道了这个“不好”的普通人是谁谁谁,有的甚至影响到了其工作或生活,这是否侵犯其隐私权或隐私呢?不是。这种不好的结果是其个人行为本身导致的,而某个文件、文艺作品或新闻报道是在正当行使其社会功能。如果只是因为对个人造成了不好的结果,就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追究责任,那么文件、新闻报道或文艺作品就不能正当行使其社会功能。当然,如果“这种不好的结果”涉及其它类型的违法犯罪,如打人、污辱人等,应按其它类型的违法犯罪追究责任。  电视上以前说过一件事情,有本小说,似乎叫《老张的故事》,讽刺一个老师,说他照本宣科等等不好。那个学校的老师和学生读了都知道书里的“老张”是谁,都在议论这个人。这个人上法院告,上电视上做节目,说作者侵犯了他的权利。其结果也不知道如何。但我认为作者没有侵犯他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或其它权利。如果算侵权的话,文艺作品的“真实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公布中,诸如“征得同意”,姓名、肖像或语音作处理,是为了尊重隐私;媒体在报道消息时,对提供消息的人不说出姓名,而称之为“知情人”或“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也是尊重隐私。所以,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公布中,不尊重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或隐私,这当然需要除了我持保留态度的情况;在“说”中不是这样,不尊重隐私也不一定侵犯隐私,而侵犯隐私却就是不尊重隐私。  六名人或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  前面所有侵犯隐私和尊重隐私的问题都是针对普通人而言的。在隐私问题上,与普通人相比,名人或公众人物有极大的不同。他们被看作侵犯隐私的范围大大地缩小了――缩小的部分是公众应有的“知情权”。  没有关系的人当面或者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或问或指责或嘲笑名人或公众人物的绝对隐私,是侵犯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脱离开必要性和“范围”而公布个人的“不好”,对普通人和名人或公众人物都是侵犯隐私――实质上这更是政治混乱:既没有法律秩序,也没有道德原则。名人或公众人物的“绝对隐私”同样谁都不能公布,公布就是侵犯隐私权。除以上而外,其它对普通人来说应当作为侵犯隐私对待的,或者我持保留态度的,对名人或公众人物来说就不必当作侵犯隐私对待。  根据有的法律规定,某些名人或公众人物的财产状况、某些个人信息如子女或直系亲属的情况,必须公布――这不但不是侵犯隐私,而且还是法律义务。公布其它不是“绝对隐私”的内容涉及到名人或公众人物时,就应当将名人或公众人物的姓名或肖像、语音公布出来;这不是侵犯隐私,而且这更利于辟谣。因为大家都有类似“窥阴癖”的嗜好,所以名人或公众人物的隐私就跟他们的成就和光荣或虚荣一样,在媒体中大受欢迎。  但名人或公众人物有相应的名誉权,“骂战”也好,“论战”也好,攻击名人或公众人物不能捏造或推测事实。  具体什么样的人属于名人或公众人物――大家心里有杆秤,而这秤是什么样的,就不好说且也不必说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那些有重大影响的罪犯或嫌疑犯,他们除了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行为)和绝对隐私以外的其它对普通人来说是隐私的东西,在媒体中也大受欢迎――“恨”屋及乌,这也不是侵犯隐私。何谓“重大影响”?为什么在这方面他们也与普通人不同?区别全在媒体所谓的“新闻价值”。所以,那些有重大影响的罪犯或嫌疑犯也类似名人或公众人物(这句话也可以主宾颠倒地理解)。  七未成年人的隐私问题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需要法律和道德上的特殊保护。所以对他们来说,保护隐私和尊重隐私有更重要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的被看作侵犯隐私的范围更大。  他们正在发生的除违法犯罪以外的其它“不好”的行为,即使是有“相关关系”的人或单位或组织,也不能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出;否则为侵犯隐私。没有关系的人,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或问或指责或嘲笑,未成年人的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是侵犯隐私。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或者报道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均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前面所说的尊重隐私的措施,否则为侵犯隐私。  当然,我所主张的,在某些法律法规中也许已有所体现,但它们都不是从保护和尊重隐私的意义上来的。  八直系亲属的隐私问题  前面所说均为“他人”的隐私,即与自己非一个家庭、非直系亲属。需要更加慎重对待的是直系亲属的隐私。  首先不能侵犯,特别是成年人和青春期的青少年之间对绝对隐私,侍候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夫妻之间除外。子女的日记父母不能私自看。直系亲属的隐私不能在公开或正式场合说,更不能公布。  其次要保护和尊重,不向他人泄露。个人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对其直系亲属来说,也是隐私,不能向他人泄露。孔子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即是说直系亲属之间要相互保护和尊重隐私,包括违法犯罪的隐私。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包庇罪”的规定并没有将直系亲属排除,这不合伦理。帮助犯罪的直系亲属逃脱,这样的行为正是直系亲属之间保护隐私的行为。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提倡,但也不能惩治,而要象尊重其它隐私一样地尊重;如果惩治,就跟鼓励家人之间揭发或告密差不多。相互之间不提过去的所有“不好”,特别是吵架的时候。我记起老家有一对老夫妻和他们的儿子儿媳,即另一对小夫妻吵架,大概因为老子指责儿子不孝、道德品质不好,儿子就说老子:你不是当年撬了别人的老婆当自己的老婆?而老子的老婆正是儿子的母亲。――这是儿子不尊重老子的隐私,也是不尊重自己的隐私。媒体报道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时,涉及到其直系亲属或有某种关系的人时,也应采取尊重隐私的措施。  最后,要纠正或帮助直系亲属的违法犯罪或有此嫌疑的行为和第一、二类隐私。父母对于青春期的子女,还要“纠正或帮助”绝对隐私。而财产状况及其它个人信息,在家人之间不构成隐私。  直系亲属之间的相处,也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的规则。隐私问题在直系亲属之间更多地属于道德范畴。直系亲属之间更多的、更紧密的,是情感的联系。但情感若是乱了理智,而不是情感和理智相互平衡――其中就包括如何对待相互之间的隐私,直系亲属之间也不能和谐相处,或者会有家庭之外――他人或社会的困扰来袭。  九隐私的自我保护和自曝隐私  自己的多数隐私是烦恼甚至痛苦,是羞耻,会惹来别人的嘲笑,甚至攻击。  为了克服自卑同时建立或提高自信,也必须对隐私进行自我尊重。这并非  自欺欺人。象那种生理性原因造成的隐私,如结婚前的自慰,纠结而自责就完全没有必要。这种隐私的责任要归结到“天”,即是自然现象,他人也不能避免。象第一类隐私,社会偏见是看不起的。对这种隐私,要有与社会偏见对抗的勇气。即使真是自取其辱的隐私,也必须在精神上自拔而不能自陷。“在精神上自拔”即在心理上要对自己承认其错误性,但要用其它方面的光荣或虚荣来“将功折罪”。  自然,自己的隐私,他人知道得越少越好,这是自我保护的需要。可能的话,不要向任何人泄露自己的任何种类的隐私。说梦话、酒后醉话也不要说出来;当然要尽可能控制自己不说梦话、不喝醉酒。这样似乎显得自闭。――不对,那些爱说话的人说的都不是隐私,而是他们的光荣或虚荣,多数是夸耀或吹牛。  有的诚实的人的观念有个误区,以为自曝某种隐私可以表现自己的诚实、表达自己的诚意,特别是受骗、受愚弄的经历等自己过去的“不好”。他自己也很容易感到但却不顾的是:这种自曝隐私更可以显得自己愚蠢。而这愚蠢很能抵消诚实。祥林嫂那样的人就不断地向别人诉说自己的过错与后悔。自曝隐私并不能减轻烦恼或痛苦、获得安慰,只是留人话柄罢了。除非为了让对方替自己进行某种谋划或者请医生看病而不得不说出,在与任何人交往中,都不能自曝隐私――与人交往,宁可不主动表现自己的诚实,也不能捎带表现自己的愚蠢;当所表现的,愚蠢可能超过其它时,就不要表现了。  有的隐私可以是虚荣,所以有的人乐于“自曝”,象女人的胸大、男人的生殖器大。自曝这种隐私的人和行为,无疑是无耻。    十隐私和道德风尚的关系  有的隐私是违法犯罪道德败坏违章违纪的行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他们被人指指点点难道冤枉吗?从上面可以看出,违法犯罪道德败坏违章违纪的人也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也有道德上的隐私,所以我们对于违法犯罪道德败坏违章违纪的人也应适当尊重――起码不能侵犯其隐私权或隐私。罪犯也有起码的人权,违法犯罪道德败坏违章违纪的人,在法律上道德上都有起码的尊严,不能象对待奴隶或牲畜。我们可以对他们指指点点,但不能过分。  这有利于道德风尚往好的方面发展吗?传统观念可能不好理解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或道德态度。  既做了违法犯罪道德败坏违章违纪的事,却要他人“尊重”或不侵犯他的这种隐私。――要知道“尊重”或不侵犯不是“尊敬”,在“尊重”或不侵犯的同时,照样可以谴责。所以我们既要尊重或不侵犯这种隐私,又要谴责这种隐私,这并不矛盾。所以尊重或不侵犯隐私并不是鼓励“不好”的行为,并不会有利于道德风尚往坏的方面发展。  另一方面,对谁来说,任何时候,被侵犯隐私都不是道德辩解的借口,不能用来指责别人对其进行道德评价。象那些为“艳照门”辩解的人,就是偷换概念,因为揭露隐私的是一些人和行为,这些人的行为应当是法律上的侵犯隐私权――虽然是名人,公布他的性行为也是侵犯他的隐私权;进行道德评价的是另一些个人和行为,是“受众”。这些“受众”津津有味地看那些“艳照”,只是低级趣味而已,但同时,也是客观上的道德评价。那些持“隐私论”为“艳照门”辩解的人不是有相同行为的人就是希望自己有相同行为的人。一个人拥有“隐私权”和道德上的隐私,并不等于他拥有可以胡作非为而不被人进行道德评价的权利。  “艳照门”的那些主角和配角,并没有丝毫的悔过与羞耻的意思,仿佛他们被揭露的仅仅是绝对隐私,而不是道德败坏――他们甚至都不因被侵犯隐私而为自己进行道德辩解,他们仿佛是随地大小便的儿童,说自己“很傻,很天真”。他们的道德感已经麻木了,而一般人,仅仅被揭露绝对隐私也会感到羞耻。所以,侵犯隐私也并不能促使道德风尚往好的方面发展。  总之,保护隐私和尊重隐私不是要,也不会促使道德风尚向坏的方面发展,侵犯隐私也不是要,也不会促使道德风尚向好的方面发展;隐私问题只是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保护和尊重隐私及侵犯隐私对其它方面的道德风尚不起什么作用。保护和尊重隐私的道德意义在于,人与人之间相处会更和谐,这样的社会环境也更宽容;保护和尊重隐私也是道德上的一种自由:使他人尽可能少地对自己进行干涉。对自己来说,曾经有过的“不好”的行为或事物应作为隐私“隐藏”起来,不必耿耿于怀;因为坏人的这种东西比比皆是,且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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