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梅州新生儿疾病筛查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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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13〕384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尽早发现贫困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和新生儿听力障碍疾患儿童,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现将《2013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频道儿童卫生栏目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3年11月9日
2013年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
为尽早发现贫困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2013年,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
一、项目目标
(一)总体目标。尽早发现项目省(区、市)贫困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和新生儿听力障碍患儿,降低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
(二)具体目标。
1.为49万例新生儿开展两种遗传代谢病(PKU和CH)筛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
2.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和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3.项目地区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晓率达6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和对象。21个省(区、市)14个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00个县的农村户籍新生儿。具体任务数见附件1。
(二)项目内容。
1.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2.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及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标语等途径,开展项目相关政策和新生儿健康知识宣传,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重要意义,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开展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对各级筛查相关人员进行血片采集、实验室检测、听力初筛和复筛、诊断、转介、康复、召回、信息管理等专题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服务提供能力。
4.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采血、筛查、诊断机构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开设健康讲座等方法向准备怀孕或已怀孕妇女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性和筛查技术、流程等,提高目标人群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知晓度和接受度。
5.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实验室检测和确诊工作。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采血机构做好血片采集、保存、送检等工作,筛查中心做好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等工作,为确诊儿童提供治疗建议。
6.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听力障碍确诊工作。筛查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的初筛、复筛、转诊及追访等工作,诊治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咨询等工作,为确诊儿童提供治疗和听力语言康复建议。
7.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给予康复救助,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纳入国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康复救助。
8.开展质量控制与评估。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督导和效果评估,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开展情况,并对有关筛查和诊治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1.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研讨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和信息沟通。国家级负责制订项目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组织国家级督导,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省级负责本省(区、市)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市(地)、县(区)级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2.各级在妇幼保健院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管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监督指导、信息收集和报送等。
3.各级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为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按照项目统一要求,为项目培训、健康教育和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指导。
(二)相关机构职责。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有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采血机构:规范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和相关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将血片递送至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检验;加强对机构内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2.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可疑阳性病例召回、阳性患儿诊断和随访以及筛查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筛查质量。每季度向各项目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反馈筛查人数、阳性患儿数、确诊人数等信息。
3.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转诊及追访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应当每月向各项目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上报筛查人数、阳性患儿数。
4.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追访、咨询以及康复救治知情同意等工作;做好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断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要及时反馈项目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确诊儿童信息及时转介到本县残联。
5.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按照幼儿发展规律及听力障碍儿童的特殊要求,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和康复工作。
(三)信息管理。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项目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经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每季度由妇幼保健院逐级上报上级妇幼保健院,由省妇幼保健院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统计分析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
县(区)级残联要做好听力障碍儿童听力干预及康复安置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按季度逐级报送市(地)级、省(区、市)级残联,省(区、市)级残联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残联部门共享听力障碍儿童诊断、转介及康复等信息。卫生(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并确诊听力障碍患儿及时协调残联进行康复,残联部门应当定期将听力障碍儿童诊断、转介及康复等信息报告同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中央财政为新生儿疾病筛查提供专项补助资金,1个新生儿补助120元,其中两种遗传代谢病筛查补助50元、听力筛查补助70元。补助经费分配使用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二)中央财政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和康复工作提供补助资金,听障儿童救助由残联系统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通过项目县残联申请国家贫困聋儿康复救助项目。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纳入本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给予补助。
(三)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宣传动员、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健康教育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国残联共同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项目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省(区、市)、市(地)、县(区)级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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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都区 - 区级部门 - 区卫生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公文 - 文件
关于调整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导小组成员和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指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新都区卫生局
文  号:新都卫发〔2010〕36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
签发时间:
生效时间:
新都卫发〔2010〕36号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
关于调整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导小组成员和
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指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产科医疗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导小组成员和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指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宇生&&&&&&&&&& 新都区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虎昌&&&&&&&&&& 新都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
&&&&&&&&&&&&& 张正辉&&&&&&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成& 员:瞿小凤&&&&&&&&&&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 杨昌富&&&&&&&&&& 新都区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
&&&&&&&&&&&&& 易文明&&&&&&&&&& 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
王瑷萍&&&&&&&&&& 新都区中医院副院长
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
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2)协调解决采血单位、听力筛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出现的问题,为筛查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
(3)组织定期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正辉&&&&&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副组长:瞿小凤&&&&&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成& 员:杨海宁&&&&&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 杨& 萍&&&&&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 童兴燕&&&&&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陈& 蓉&&&&&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伍玉英 &&&&&新都区妇幼保健院护师
新都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指导小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质控。
(2)督促、检查血片采集质量和递送运转。制定工作计划和筛查工作常规,以及有关职责、制度并负责实施。定期汇总资料,总结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网络。;
(4)负责采血单位和听力筛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5)通知各单位可疑阳性患儿的复查并进行追访;
(6)督促检查采血单位和听力筛查单位的工作安排,计划的落实,采血和听力筛查质量的控制等。
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要求
1、筛查管理办公室将可疑阳性名单上网通知各复查单位 ,各产科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电话通知新生儿监护人1-2天内到筛检测机构复查,并作好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
2、各产科医疗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季报表应在每季度末的25号前上报区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将有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3、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采血率:区级达95%; 乡卫生院达85%;采血合格率达97%;卡片填写合格率达100%;标本按时送交率100%;可疑阳性及不合格标本召回率达95%;采血后感染率0%;采血后出血率0%;按时报表率100%。
4、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目标:新都区产科单位新生儿听力筛查覆盖率100% , 院内筛查率&90%, 复筛率&80%,阳性儿童转诊流失率&10%。筛查结果及时上“一卡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 &&&&&&&&&&&&&&&&&&
主题词: 调整&& 领导小组&&& 通知
附件下载:
〖〗〖〗〖〗&当前位置: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院,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三级医院、厅直厅管医疗保健机构,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我省属于出生人口缺陷率较高的省份之一。为有效控制出生缺陷,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伤残,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目标任务
&&& 从日起,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须全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到2007年底,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厅直厅管医疗保健机构达到80%,市、县(区)级助产机构应达到本单位活产数的50%,乡镇卫生院达到30%。西安、宝鸡市达到50%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40%。到2008年,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厅直厅管医疗保健机构达到90%,市、县(区)级助产机构应达到本单位活产数的70%,乡镇卫生院达到40%。西安市和宝鸡市达到60%以上,其他设区市达到5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助产机构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缜密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 二、主要内容
&&&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主要分为采血、血样收集、实验室检测、治疗和随访4个部分。
&&& (一)采血
&&&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由助产机构承担。助产机构采血应当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后,按照卫生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卡片登记和资料保存等工作。
&&& (二)血样收集
&&& 各助产机构采集到的血样标本,冰箱4℃以下保存,3天内按要求送至驻地所在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其中: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所采集血样标本直接送市妇幼保健院;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及其它助产单位所采集血样标本送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集中保存并每周寄送至筛查中心或分中心。宝鸡市辖区内助产机构采集的血样标本送宝鸡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设在宝鸡市妇幼保健院);西安市辖区内助产机构采集的血样标本送西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设在西安市妇幼保健院);厅直厅管医疗保健机构所采集的血样标本直接送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在省妇幼保健院)。
&&& (三)实验室检测
&&&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收到标本后应予以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退回,并要求重新采集。合格标本24小时内做好登记,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对可疑阳性病例出具可疑阳性报告,2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送血样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
&&& (四)确诊、治疗和跟踪随访
&&& 县区级妇幼保健院接到筛查中心或分中心可疑阳性电话通知后,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婴儿的监护人,敦促其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携婴儿进行复诊,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分中心在复诊采血后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确诊报告。
&&& 对确诊患儿筛查中心或分中心应建议其立即进行治疗,并定期进行跟踪随访和体格、智能发育评估。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详细注明原因,并告知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分中心备案。
&&& 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阳性患儿提供治疗、追踪,并做好每位患儿治疗和随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 三、经费管理
&&& 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规定,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收费标准为每例50元,其中9元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采血、保存费用;4元为市、县(区)管理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实验室检测费用(含成本和管理费用)。
&&& 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将采集到的血样标本3天内送妇幼保健院机构的同时,要将收取的检测费(每例扣除9.00元后)交妇幼保健机构代收,市、县(区)妇幼保健院每月应将代收的全部检测费(每例扣除4.00元后)转帐到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分中心。
&&& 省筛查中心和分中心要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专帐,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 四、几点要求
&&&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筛工作,加强新筛的组织与管理,积极构建以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为龙头,分中心为补充,市、县(区)筛查管理办公室为枢纽,助产机构为基础的筛查网络体系。
&&& 省厅在省妇幼保健院设立陕西省新生儿筛查管理办公室,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成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网络建立、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要落实专人负责筛查管理工作,规范采血、送检、召回等环节,保证筛查工作有序进行。上级办公室要对下级办公室发挥技术指导作用。
&&& 各级助产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筛查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单位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管理及筛查阳性病儿的召回联系工作。
&&&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要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健全制度,配置设备,规范操作流程。到今年年底,不符合筛查实验室技术要求的新筛中心将取消筛查资格,并对筛查规划进行调整。各新筛中心要加强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保障新筛工作质量。要依托妇幼卫生三网,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做好新筛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反馈。同时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新筛质量检查,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检查结果,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予以通报;
&&& 各级助产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诊疗常规,规范开展各项筛查服务工作。做好本单位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管理以及筛查阳性病儿的召回联系。采血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血片采集质量。每个机构应设1名质控员,对每天采集的血片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血片应立即重新采集。
&&&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做好出生缺陷报告,防止瞒报、漏报、缓报。
&&& (三)各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活产新生儿监护人要做到100%的知情告知。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及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书》或新筛医嘱原则上应同医疗病历一起保存15年以上。对因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新生儿疾病漏筛者,《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助产机构签订协议,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校验、产科质量达标、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爱婴医院审核等相结合,积极推动新筛工作的开展。
&&& 要重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宣传与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材料、标语、宣传口号(例:孩子要不傻、产后做筛查;选择筛查、不养呆傻;预防痴呆傻、及时作筛查)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筛工作。要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医保等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救助机制。
&&& (五)为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全面开展,提高筛查覆盖率和质量,每年度省厅将对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依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2007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督查工作,并将各市县筛查工作情况通报全省。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文章来源:陕西卫生网 发布时间: 编辑:小石 阅读次数:476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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