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险 癫痫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范围及详细解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范围及详细解释曾美春百家号重大疾病险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由主险分红或者两全+分红重疾);根据承保年龄阶段划分,可分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和普通重大疾病保险;根据是否有分红,可以分为分红+重疾型重疾保险和纯粹重大疾病等,各种分发各部相同,各家公司都在说自己的东西好,是不是真的好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的人知道,只有经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才会明了,但是我们无论怎么都要知道下面的规定,因为这个规定的疾病种类基本囊括我们重疾理赔的99.99%。《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2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1.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3.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1.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3.1.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3.1.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3.1.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3.1.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3.1.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3.1.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3.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3.1.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3.1.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3.1.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3.1.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3.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3.1.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3.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3.1.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2.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2.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2.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2.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2.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2.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3术语释义3.3.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3.3.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3.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3.3.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3.3.7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4.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4.2急性心肌梗塞4.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4.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4.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4.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4.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4.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4.15瘫痪——永久完全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4.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5附则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曾美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大舅妈也唠叨娱乐,为您的开心天天彩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看了重大疾病的详细条款,就不想买这种保险了!【揭穿保险骗术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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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重大疾病的详细条款,就不想买这种保险了!
9.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10.22)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 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 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9.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9.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 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 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上述摘自某重大疾病保险的合同条款?保险就不能一旦确诊是重大疾病,就赔付吗?条条框框这么多,有的还是180天后,仍然障碍,才能赔付,那么买保险意义何在?180天你人都说不定死了,要保险又有何用?哎,不是国人不待见保险,而是保险条款太苛刻,只为保险公司着想,不为投保人着想。
9.1.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 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 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9.1.27 终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 肺功能测试其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持续低于 0.75 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9.1.28 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 颅骨钻孔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29 严重I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 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 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 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9.1.30 严重类风湿性关 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 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 (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 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9.1.31 急性出血坏死性 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 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 范围内。 9.1.32 侵 蚀 性 葡 萄 胎 (或称恶性葡萄 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 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9.1.33 经输血导致的感 染艾滋病病毒或 者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 故的报告,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系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 患艾滋病为医疗责任事故的生效判决;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 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4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重度的肾功 能损害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须具备以下至少四项条件: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 或 溶血性贫血)。 (2) 检查结果须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① 抗 dsDNA 抗体阳性; ② 抗 Sm 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 低于正常值。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9.1.35 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 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 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9.1.36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 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 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 30 天以上; (2) 治疗 30 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 9.1.37 严重心肌病 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 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经包括超声心动 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8 严重溃疡性结肠 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 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 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9.1.39 溶血性链球菌引 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 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治疗。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 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9.1.40 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 可逆性丧失。 9.1.41 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 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 持续性低于 40%;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为什么要达到标准才赔付?有些人钱不够治疗,那么必须等严重了再赔付治疗?即使拖到严重了,赔付后有钱治疗,到那个时候,就不一定能治疗好了。所以这种保险没有什么实际存在的意义。
说实话,如果有事就赔钱估计保险公司就是慈善机构了,如果有等到条款好了再买重疾险那估计百年内等不到了。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还算好的…其他的重疾条款…呵呵呵呵呵呵 体会去吧…
赞同。现在的重疾险,一上来,宣称能保障多少多少种大病,再一看大病名录,洋洋洒洒,蔚为壮观:,,,,,,,,,25. 主动脉手术26. 严重多发性硬化2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28.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29.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0. 脊髓灰质炎,,,,,,,,,,就像楼主说的,等把这一个个大病的理赔条件看清楚,买保险的热情,基本就歇菜了。其实,保险公司自打一开始,就心里明明白白的!所以,在销售流程上,在客户填写投保书、划款之前,压根儿就没给客户机会,能看完完整条款文本!而是拿花里胡哨的计划书说事。条款文本?那样的天书,留给客户在犹豫期自己研究吧!客户将来反悔?没门!谁让你自己不看合同的!
一般不是有重疾赔付和轻疾赔付的吧,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你的意愿想买些什么类型的吧
重疾险只有前几个还不错,后面的呵呵了,有人说重疾险其实就是防癌险
楼主上面说的,早发现早赔付治疗不就是轻疾类的么
我身边甲状腺癌也赔了重疾,买保险总比到时候筹款募捐好。
楼主,这些条款还真不能怪保险公司,任何一款重疾险的前25项重疾都是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没权自定。不过重疾条款这么严,就看各个公司的轻症条款了。
不能以偏盖算,部分重症还是可以及快速赔付的。还有各公司条款会有不同。比如糖尿病哪条。
不懂装懂。。没人让你买。你大可不买。社保只定义前25项大病。你大可依靠社保。。或者社保也别买,因为社保大病理赔也是商业保险公司赔付。你大可以使劲挣钱,然后把挣的钱可劲儿往医院送。
一分价钱一分货,你嫌弃大病条款限制太苛刻,那你会买住院报销的一年期住院费用保险吗?我很喜欢不带返还的,定期的大病保险,不喜欢什么分红的,返还的大病保险。至于大病要求理赔苛刻,我不太在意,既然是大病,肯定是有条件,苛刻了,理赔机会就少,保险费相应会便宜。没有什么稀奇的。
返还型的有一个算一个全都是坑。保额低,保费高。完全没有任何买的必要
说说吧,重疾险我就买过这次我生宝宝大出血,经过抢救的,然后我就看了一下条款那是因为妊娠引起的各种这种并发症什么的都是没有报的,因为我都经过抢救了,也没得报,你真的得了他所说的重疾的话,我估计也是离死不远了
就是,买保险就是预防,没钱的人生病了,大病医疗几十万那岂不是一朝回答解放前
其实,我只关心两点,第一:人们得哪种病的多?赔付的快不快?第二:保险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还是为一小部分得偏门疾病的人服务的?
吧主,我有个关于保险公司招聘误导调查问卷的帖子,能帮我置顶吗?
那就买定期寿险险吧,简单直接粗暴!没有多余的条条框框
我好想听听消费者的声音,大家都保险怎么看?有什么不满都发泄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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