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姑的朋友~被诊出宫腔粘连吃什么药,还能看好么?

  楼主要坚强一点!  现在对医院有种莫名的恐惧!
    《给帖子取名真的很难,大家对付看好了。请斑竹高抬贵手。》    楼主所有发言及回复&十分钟内自动同步&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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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啊,西兰地坐镇我的帖子了,激动啊
  谢谢楼上的几位朋友!!!!  想问问什么叫“贴库,经典库藏!”?  
  因为震惊于酱里个酱版主的离职,所以两天没来这里,惊现西兰地,荣幸之至!!!谢谢您了?
  咦,刚才我摘录的那段有才华的哪里去了?
  距离旧历年还有多少天?怎么这种等待如此漫长啊?
  很茫然
  还20来天吧,提前祝LZ新年快乐吧,人生最主要还是得自己开心。  有些我们认为无法接受的事情真的降临了也只能强忍着过去了。。。
  对啊,很同意楼上的观点,人生就是这样了,挺挺就过去了。
  已经很久没消息了,难道是大家都增援海地人民去了?
  我觉得我现在不能闲下来,静下来。因为一闲下来我就会窝囊自己,怎么那么没用,让医院欺负成这样;怎么那么废物,一个案子一审已经两年两个月了还没判?
  想想这两年来的日子,我觉得都不知道怎么就熬过来的:  确诊宫腔粘连后,虽然很担心生育问题(有网上的资料说百分百不能生育),但还是有憧憬;看到医院篡改病历的拙劣表现,才涌出了气愤;等逼到你打官司的地步时,你也便理解了梁山上的暴力。  手术过后,当我第一次做彩超发现子宫内膜一点都没长的时候,我坐在医院的长椅上无声地痛苦----我不能告诉妈妈,她已经很担心了;我知道该告诉我那位先生,但我和他说什么呢?他早就预见到了我不容乐观的生育事实,我是不是该直接说我同意离婚?
  昨天不知道为什么总是发不出来
  当时我们家住六楼,为了打官司,为了防止自己从楼上跳下来,我狠狠心卖了房子。现在的蜗居虽然没有原来的好,但至少我还了妈妈一部分钱,不需要真的有什么意外,我娘家人财两空。
  曾经有一次,我觉得彻底失望了:我们写好了离婚协议,他已经尽最大限度在经济上满足我的要求了。我觉得实在了无生趣,实在没什么留恋。但当刀锋割下去的时候,我疼清醒了,这一切是谁害得?我死了岂不便宜了医院,那时我才想明白我最应该恨的是医院。何必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呢?
  哈哈,楼主太搞笑了,在中国你谈法律,谈个JP
  LZ运气不好,可以想象这个官司很难打啊。  遇到这样的事,对于每个女人来说都是灭顶之灾。  可见,当医生的风险有多高,庸医害人啊。  事已至此,LZ请正确对待,想想那些更加可怜的人,日子还是要好好的一天天过下去的,老公如果不待见,就分开吧,重新找个人,好好过剩下的日子,一辈子时间不长,别亏待的自己,没有孩子又怎样,我几个同学都没生,一样过得好好的。
  如果我死了,最开心的会是谁呢?不能说最开心,最如释重负吧。
  LZ加油!!!先别想得那么悲观,事情要解决,我们自己要努力才行!手里一定拿好相关证明
  想想小时候人们常说的什么“白衣天使”。我现在真想哈哈大笑三声!我等P民无能为力,只有帮顶楼主,不让帖子沉下去了。。。。。。    
  其实我现在还是相信他们是天使的,尤其是冒着生命危险救治病人的时候。呵呵,是我“倒霉”,遇到的白衣恶魔!!!
  打电话催了法官,说年前会判下来,唉。  和谐既然很重要,那我们就都全力维持吧。
  但是我保证,如果真的如他们说的不给精神损害的话,我一定要上诉或者上访!!!!  在我有生之年不折腾他们誓不罢休。  不是钱的问题,我的精神损害是不能用钱来弥补的。但是不给的话就是态度,难道他们只有等到失去孩子失去家庭才能明白我的痛苦吗?他们的人心呢?
  真的拿到赔偿除了还债,我就要捐出去,这钱真的没法花。用我后半生换来的十万元,呵呵,人的生命既然不值钱,价值就更没有体现了
  有时我就想,我忙了两年多为了什么,十万元?  我好歹也算有公职,虽然工资不高,也就和同期收入差不多,我就为这点钱?  但我还有什么办法呢?一句不是故意的我还能怎么样?血债要用血来偿?何况到现在没有人说不是故意的,人家说的是我还要感激他们,如果不给我做流产,我会因胚胎继续生长而子宫爆裂死亡(注意,当时跟我说的可是胚胎停止发育了)的
  不愿意再纠缠这件事了,真的不希望在新的一年里这个沉重的负担还跟随着我。
  有时我觉得大家都可怜,但是我不能一味地忍让,我的善良等同是姑息纵容了医院。
  离年就剩一周了,不知道法官到底怎样的打算?
  据说,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要半年内结案的;但是也留下一个小尾巴——要鉴定时间除外。我的案子先后做了三个鉴定,咱就按照鉴定的最高时限两个月算的话,这案子即便再复杂也就一年半结案吧?但是,居然等了一年3个月了,我不得不怀疑在咱们这啥规定是准的?
  何况,我的案子并不复杂:就是医院不负责任,诊断不确,操作不当,非主观故意但客观事实是做坏了我的流产手术;导致我子宫残损,不孕。最可恨的是出了事情后马上篡改我在医院的“术前告知书”;并编造了一个“手术记录”,现在笔迹鉴定,伤残鉴定均已证明我对对方的控诉正确,就等法院的青天大老爷们秉公执法了。
  不为别的,就为心中一口怒气
  这俩天要崩溃了:昨天去长春花了51元的挂号费,本来是想解除疑惑,坚定内心信念的。没想到著名的乳腺专家对她的研究生说,愚昧,以工作为借口不做手术,其实就是害怕,怕切下来是恶性的。  我真的就那么倒霉会是恶性的吗?强笑地调侃,您没见过这么胖的恶性肿瘤患者吧,专家说是不是恶性的喝胖不胖没关系。
  心里真的打鼓想做了,这时收到个不知是吉是凶的电话,法官告诉我明天上午来趟法院,她的领导要找我。  心里不住地揣测,会是什么事情呢?甚至沾沾自喜,会不会对方要和解。说实话,这官司我真的崩溃了,快点结束吧,只要医院服软,钱多点少点无所谓的。  所以只好和专家约了周三过来再手术。我问她需要住院还是门诊,她说你就高兴吧,我没让你立即住院,要是住院做,那一定就不是好的了,现在得拿出来做病理再定。
  连夜赶回家,没想到领导见到我居然是要我做医疗鉴定。哈哈哈哈。都已经经过三次司法鉴定了,一切都有定论了,要我做医疗鉴定?我都已经上访了吉林市卫生局及产院,要我做医疗鉴定?
  说我的是证明了后添加病历,但后添加的和涂抹的不一样,我的可以还原,可以还原了做医疗鉴定。也就是说把医院后添加的抹掉去做医疗鉴定。我说您这说法和当年的卫生局说法一样,我要是同意我还打什么官司呢?
  我的病历之所以没涂抹是因为都是铅印的没法涂抹,只能后添加,不是医生不打算涂抹。    再说我当年恳求医院去做医疗鉴定人家不做,等我在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出了结果后他才要的医疗鉴定,都过了举证期了。  再说我一直同意做医疗鉴定啊,是医学会因为病历被改才退卷的,和我配不配合有什么关系啊?
  医生改了病历就得为她的错误负责。当初他们但凡给我病假诊断我都不会和他们对簿公堂。  现在我的家庭岌岌可危,子宫报废了;乳腺还不能确定是不是恶性的,工作换来换去;这一切都是拜医院所赐。  现在我明知道做医疗鉴定是在为自己开脱,我尊重法院,可以去做医疗鉴定;但肯定不会把后添加部分去掉的。  领导说用改动的病历是违法,那是伪证,我就不禁要问,那为什么是违法的还要做呢?  
  我38了,一个官司打了三年了,现在我除了下岗,给人家当后妈(当然还得是能活着再婚能嫁掉),乳腺癌;我还有什么未来结果呢?  也罢,也好,有这官司就有继续活下去的勇气;就有继续斗争的理由。
  用我同事的话说,没孩子倒无所谓,但你这么好的人为什么会摊上这倒霉事?  我也想不明白,也懒得想,不过也许是我家那精神病所说的我上辈子没修好吧,呵呵。
  原以为法律会很快给我公正,现在看来这公正来得太迟,但我无能为力!!!  我要做YJ吗?我没那胆色,也不要逼我。  我是一个无能的文明人,呵呵,我只会上访,访到公正为止!!!
  但上访的结果会怎样呢?会不会给精神病院添人进口?  估计不会吧,我不会活那么久的。
  现在摆在我面前的难题又多了一个,我手不手术?  协和和省专家说必须马上手术,可能是恶性的。但市专家说可以再观察。其实没怎么长。一年了吧,吃了半年的中药,直径长了0.4,所以我觉得不会是恶性的。但是一直在疼,而且没有伴生增生。里面可见黑点,还不是因为钙化导致的。  我会那么倒霉,废了子宫,再少乳房?没孩子,没老公,我这女人做得还有什么意思呢。呵呵
  司法鉴定法院不认?那还让我做什么啊?法律还允许做?浪费我的时间事小,浪费法律资源这是在打谁的脸?逗我玩?  两年三个月一审才要判,呵呵,快点判吧,判了我就可以去人大上方了。呵呵,中国的法律有趣啊,你因为不判去上访,但人家不会接访,理由就是你没有判决书,呵呵,逗老百姓玩的22条军规!!!  
  人大接访,你要什么判决书呢?你又不是高院。人大啊,不是老百姓当家作主的嘛。  直到自己上访才知道那个北大的孙教授是多么变态!!!  老百姓上访真的很可怜啊,在当地但凡有办法谁会千里迢迢进京?到处是截访的人,在信访局门前肆无忌惮,只要不打成一片,我估计门前的警卫不会又任何反应的。他们的精力主要要用在吆喝推搡那些排大队的信访者。在烈日和暴雨下,信访者像猪猡一样被赶来赶去。
  不发牢骚了,苟活着的屁民,等宣判结果吧。维权的路漫漫啊,我只要还又一口气在就得上下求索。  
  呵呵,我申请乳腺的后期治疗费用,被法院拿下去了,我又得自费手术了。估计我等不及了(怕死嘛),治疗了,医院又得像上次一样,颠倒黑白的说,她的乳腺一不是我们导致的,二是在自己出去治疗的过程中产生并加重的。三,我们没有任何责任,我们一切治疗都是合乎法规的,有医疗鉴定(这个救命稻草)可以证明啊。她不配合,她举证不能啊。
  今天领导也说,我们不懂医,必须得依据医疗鉴定结果。  我说不懂不要紧,只要你们看看相关妇科教材、规定,就知道医院是在我超月份的情况下,不符合我的要求,违反规定做的吸宫术;且导致我不孕的结果。这证据还不明显嘛?为什么非得有医疗鉴定呢?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受害者伸冤的不是给坏人开脱的。
  不用再想做不做手术的事情了,这令我窒息的一切,要想给自己活下去就必须保存精力和时间去战斗!!!明白了古代那些杀身成仁的志士引颈就戮的豪气和无奈——苟活无益,只求速死!    不是去年就说年前能判嘛,那就快判吧!!!
  oooooooooooooo
  天天惴惴不安,我告诉自己要淡定,要还想活下去的话
  发誓只要我一天不死,我会抗争到底,上诉上访,直到医院及那个大夫认识到自己错误为止。
  原来逼死人的不止是旧社会,反正横也是死,竖也是死;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啊!!!
  20多年来教材里就记得两句话: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
  好回复:  作者:要么忍要么就残忍 回复日期: 10:36:49 
        以我微薄的力量,增加该贴14亿分之1的回帖。    帮不上什么忙,唯有帮你继续顶帖!    祝早日沉冤得雪!    真相一日不明,顶贴一日不止!    为了千千万万的的不再成为第二个“杯具”    唯有顶贴,直到真相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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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菜一天功夫,嘴都破了,大过年的又得上火,还是没练到刀枪不入的境地啊    
  两年三个月都熬过来了啊
  支持LZ把官司打到底,坚持就是胜利!  
  作者:幻灭2008幻灭 回复日期: 23:47:07 
    今天领导也说,我们不懂医,必须得依据医疗鉴定结果。    我说不懂不要紧,只要你们看看相关妇科教材、规定,就知道医院是在我超月份的情况下,不符合我的要求,违反规定做的吸宫术;且导致我不孕的结果。这证据还不明显嘛?为什么非得有医疗鉴定呢?    法律本来应该是给受害者伸冤的不是给坏人开脱的。    ---------------------------------------------------------------------------------------------------------    涂改病历导致败诉      
该规定第四稿中规定,诉讼中,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因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病历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公正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卫生部日发布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O[ 9&^y\,
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如果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就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的性质,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其次,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和性质有时并不止于此。    
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如果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就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的性质,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随手打开杂谈,就会看到很多医患贴,唉。。。。。。
  无奈的生活!默默的祝福,顶你。
  但是有法谁依呢?  至少我今后轻易不会再打官司了,人民法院为人民?
  作者:幻灭2008幻灭 回复日期: 23:04:25 
    但是有法谁依呢?    至少我今后轻易不会再打官司了,人民法院为人民?  ##########################################  不要紧,等一天你有钱了,多给法官一点,一定要比被告方给得多,他就会叛你赢官司,哪怕你没有里。现在,虽然你有理,但你送不出去钱,没有人会判你赢的。  你在这里告呀、诉讼呀,比不上人家那一边与法院喝一场五粮液。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院长名字叫做周文轩,它前面的院长因为受贿吃被告人的贿漯被抓了,他个畜牲也受贿也被抓起来了。    想一想,究竟谁的案子能够在它的手上打赢?    
  说过是法官都是吃贿赂的可能冤枉了我的主审法官,我觉得人品还是不错的,但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实在是不向着受害者啊。
  我的案子要是不赢,那我真的不知道什么正义公理怎么行得通了。呵呵
  才认真地看,同情中,帮顶
  在虎年来临之际,祝各位网友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向心地善良、医德高尚、兢兢业业的医生致以崇高的敬意!  对草菅人命的庸医、医德沦丧的恶医表示强烈的鄙视和憎恨!  
  昨天下午坐在江边哭了一个小时,在确认脸和眼睛一样冻得通红菜去妈妈家吃饭。  在零下20来度的寒风中,我觉得自己用尚未冻硬的脑袋想; 一切事情。  没法解决,总之是不能一死了之,我死了,岂不便宜医院?
  现在最盼的就是快点公平判决,我总不能要我妈妈人才两空吧?
  胸痛得不行,我倒是希望心梗算了,要是乳腺癌,这种残缺更令我难堪,漫长。而且我依然打不赢因使用周期疗法而导致的乳腺疾病的官司啊。
  和妈妈说了赔偿的问题,她说那是你拿后半生换来的钱,我们不要。唉,怎么让妈妈知道她不要我就更赔了,呵呵
  我是一个无神论者,所以我不相信来世,我只想把今生过好。如果我相信来世的话,我早就不在了。
  今生我很失败,我原来的家教从来都是努力工作,天道酬勤。但现在明白做人就应该强势,当官上上策!!!如果我手上有权利他们敢吗?
  今生除了父母,我不想欠谁的,但现在这种情形,我欠很多人的:一闹离婚,我的好朋友们就得大老远跑来;一没钱看病就得拿哥嫂的钱。。。。。。我觉得自己很没用,但我真的不甘心死啊,我才38......
  我甚至都觉得欠他的,毕竟是我不能生育了;他是一个性情平和的人,从不赞成我打官司,但去北京上访时他一定坚持陪我,因为怕我在北京采取过激行为,死在外面。
  好心疼楼主,抱抱吧,我很能理解你!可惜我们都是平民,不能帮上你什么!
  抱抱楼主,很心痛!我能理解你的心情,可惜我一介平民,帮不了你什么,希望坚强,虽然这很苍白!
  谢谢楼上的。上来就是告诉好心的关心我的同学:我还活着,我是江边的杂草,呵呵,有顽强的生命力和斗志!!!
  看到一段有道理的话:    作者:中原枪手 回复日期: 01:08:56 
    得意之时记得给穷人留条活路。。。    否则就把自己的生路也堵死了。。。        
  MARK...
  感谢天涯
  是啊,同感。能让我还有个说话的空间。  虽然我也知道发帖没什么作用,我也没煽情地叫嚣吉林市妇产医院还我命来。但我感谢天涯,感谢杂谈给我个反思的地儿
  为什么这么多几年前的历史帖啊?    
甚至看见了07—08年的老帖子。    
天涯的发帖数量就是这样就是弄高的?    
俺上来时间不长没留意、一直是这样吗?     谁要敢骂俺!!!!!!!--------俺不理你。    
  要上班了,收拾心情!
  呵呵,因为只有我自己在抒情啊,我没习惯叫上七大姑八大姨的来助阵。
大姐原谅!    
希坚强!!!!
  讨伐医疗败类,维护百姓利益!        支持网络维权,守护社会良心!
  江苏女子砍死逼拆者被认定防卫过当获刑8年  日01:14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我要评论(66409) 本报讯 因拆迁条件谈不拢,被告人吴曼琳(化名)的家人屡遭拆迁公司的人恶意骚扰和辱骂,终于,忍无可忍的吴曼琳向拆迁公司的人挥起了菜刀,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国造成影响。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宿迁市某房屋拆迁事务所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吴曼琳母亲应某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害人袁某为达到拆迁目的,带领拆迁公司多人多次到应某家中,辱骂、威胁老人。迫不得已,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吴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吴曼琳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吴曼琳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曼琳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吴曼琳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在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逸凡 高峰)    相关新闻:    天津数名小学教师因不配合拆迁被强制停课    三亚老城拟低价拆迁 补偿价为房价1/10    新拆迁条例征意见过万条 非公共利益条款被质疑    湖南衡阳暴力拆迁案2名公职人员获刑    [责任编辑  
  怎么要人活啊
  转载      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如果连肩负着上天赐予的救治生命这项神圣使命的白衣天使都隐藏着一颗势利、冷漠的心,我真的不敢相信这世间还有什么可以值得信赖和期许的了。虽然耳濡目染、道听途说了许多医疗界腐败的事件,但是亲眼看到当事人控诉的医疗腐败——不,应该说是草菅人命的恶性案例,还是忍不住义愤填膺,扼腕叹息。      深深地祝福这一家人吧,要相信这个社会依然存在着道德和法律、正义的底线,任何敢于肆意践踏破坏者都难逃公德、法律、制度的制裁和惩罚。如果我们真的想以某种方式表达我们出离愤怒的心情状态,我呼吁所有有正义感的人,奉献自己一点点的力量,为了我们社会还可能的一点道义和正义,帮帮他们,就从这件事情做起。 邪不侵正!!!  
  前天电话询问医学会承办人,获悉绍兴医学会再次发出了终止医疗鉴定的通知。  今天嵊州检察院来电,说我年内向室纪委投诉的材料,已经转交给检察院了。  在生效的判决书出来以前,检察院无法干预,只好把材料转交法院。  案子久拖不决,对我而言,并不是坏事。因为无论怎样的结果出来,法院都不会作出让患者满意的判决结果的。  只有法官真正按照“法律”办案,百姓才会喜笑颜开。  
  虽帮不上什么忙,唯有帮你继续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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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提案第4181号 已立案     案由(提案主题): 严惩贪官,加大贪官死刑范围,让官员不敢搞腐败,更不愿搞腐败。      姓名:冯文杰 会员编号:48079        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 政治面貌:中共预备党员         提案人: 冯文杰 政治面貌:中共预备党员     主办(上报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 协办:     提案类别:时政类提案 提案时间: 日     会员口号:     忠言逆耳利于行,清除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腐败,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中之重,是时下当务之急。        对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腐败与犯罪,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决不能手软,决不能姑息养奸,做到发现一个,清除一个。        腐败分子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受贿,敲诈勒索,严重侵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规。        执纪不严是导致社会日趋腐败的根本因素之一,失之于宽是执纪部门没有尽到自身职责的一方面因素,没能从严整治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腐败与犯罪,使得贪腐现象在严重的损害了党纪、政纪的权威。        时下,腐败犯罪分子的手法相当高明,他们常常利用非法所得的金钱、财物或美色去拉拢腐蚀部分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从而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同时,也使得了腐败犯罪现象得以延续,严重的侵害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部腐败现象我们的党和政府不能忽视。必须首先对执纪部门的腐败现象进行内部清理,对于那些执纪不严,稍一拉拢就被腐蚀的官员要坚决取谛并追究责任。 只要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部腐败现象不能被清除,则反腐败事业永远是空谈。我们要把清理腐败分子工作当成党的建设的经常性的工作,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理。并坚决地去克服社会各阶层各领域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并要从严惩处腐败犯罪分子,不狠不足以平民愤。        执法犯法,利用职权为自身谋取私利,已成部分腐败官员的权力象征。买官卖官,手持权位者只要一腐,钱财便像黄河之水源源不断地流进自家门;行贿者买了官后,往往都要对得起自己的买官钱,从而大肆借权敛财, 这是一桩买卖,那些行贿者是不愿做亏本买卖的;子承父业,官传三代,这种现象已成为了新时期又一腐败手法,身居权位,那些腐败官员们常常利用“关系网”“人情网”顾及到自己的子孙后代,使得社会上那些有真才实学,能为国献身的有志青年因为部分腐败官员们的阻碍而报国无门,真是浪费人才啊!        卖官的官肯定不是一个好官,买官的即使将来成了官,也定会走卖官之路。往往靠钱买官的后备领导干部常常会深得腐败领导的欢心,值得他们去栽心培养,传授他们那些不为人知的腐败手法与经验,这是官场的潜规则,被人们称之为‘前腐后继’。        倘若国家用人机制能在社会主义伟大理论旗帜下,真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制,不走所谓的官场程序来达到用人的目的, 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执纪部门若能更加严厉地行使其自身的权力,不为外界利益所驱使,坚持原则,长期不懈的同腐败犯罪作斗争,对腐败犯罪的官员做到心不慈手不软,从严治理,按章行事,相信社会上各阶层各领域的腐败犯罪风气将会迎韧而解,使得社会和谐,国富民强,人民安居乐业。   
  无心顶贴,觉得自己又被骗了,又被成功地拖了一年。呵呵,只要不去上访不去作闹,他们是不会着急的,拖死你大家都省事了。
  查了一下票据,两年多我用于治病、打官司花了7-8万。我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职员(月入2900,还有医保呢;当年还有房贷)面对飞来横祸,我束手无策,生活困顿。比我收入更低的人家呢?要么等死,要么去闹?中国就是一个滋生医闹的国家,合理合法地维权能拖死你。
  都说尽快解决,但是一睁眼一闭眼,怎么在证据齐全,对我有利的前提下,又混过去一年了呢?我有公职,不可能天天去上访;我有尊严,不可能天天堵法院纠缠;那么我就是该死了,自己先窝囊死,再被医院找人吓死,呵呵
  正因为生有欢,死有惧,所以我苟活着,所以我活该被奴役,呵呵,小屁民还想怎样?  还能寄希望于两会?说不清为什么现在比以前懒多了,就是不喜欢实名举报了,呵呵呵,大约是因为明白了举报了也没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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