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采取有效中暑的急救措施施 是否算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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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拉到医院的病人,医院里没有采取任何的急救措施,如插入氧气等,也没有急诊的医疗医生出诊,并且上午9点多一楼二楼的急诊室都没有值班医生值班,致使患者得不到急治而死亡,我想问医院该承担什么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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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河南 - 驻马店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7:30 咨询人:i228610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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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
如果医院有过错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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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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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来源: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大小:
&&黄管办〔2014〕76号&&&&& &&&&&&&&&&&&&&&&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日&&&&&&& 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管理与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救援工作职责,提高救援工作效率,提升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及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风景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内旅游安全紧急救援管理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旅游安全紧急救援是指在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游客或其他相关人员(含在山工作人员、经营人员、科考人员、驴友探险、摸山人员等)因病因伤、遇险受困等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或实施救助的工作。第四条 &旅游安全紧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统一指挥、联动反应,就近处置、分片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紧急救援关乎广大游客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山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为救援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建立自上而下、统一指挥的三级救援组织体系。分别为紧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救援现场协调组。(一)紧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指导景区紧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后续处理及善后工作。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长:管委会党委书记、副主任。第一副指挥长: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股份公司总裁常务副指挥长:管委会分管紧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指挥部成员:管委会党委、管委其他班子成员,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驻山单位主要负责人,汤口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负责紧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紧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指令,并做好救援事件后续及善后工作。主& 任: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局长(主任)。副主任: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分管救援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成& 员: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紧急救援大队负责人。(三)以各综治组为单位建立紧急救援现场协调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现场紧急救援工作。组长:各综治组组长。成员:各综治组副组长、辖区各综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七条 &景区成立紧急救援技术和法律顾问组,为景区紧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和法律支持。技术顾问组成员: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安监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组成员:管委会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管委会法律顾问。第三章 &防范管理第八条 &紧急救援工作实行预案管理。(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负责编制和修订全山性的紧急救援预案,指导全山救援组织实施工作;各综治组、景区各相关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别制订相应的紧急救援工作预案,并报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备案。(二)为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救援演练活动。救援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九条& 景区开发管理公司等单位依据规划及国家有关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修建和完善游览道路、石桥、护栏、观景平台、休憩石凳、凉亭及防雷设施等各类基础设施,提升设施安全等级。第十条 &园林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景区内野生动物管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第十一条 &景区通过设立警示牌、电子显示屏、广播、温馨提示、告示、口头提醒、短信通知或书面告知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督促广大游客及相关人员注意安全防范。第十二条 &景区公布游览线路和游客日最大承载量,加强高峰时段旅游秩序管理,引导游客合理安排行程。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景区安监局、医疗急救分中心、紧急救援大队、消防大队等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安全和救援知识宣传与培训,不断提高景区广大游客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四章 &分类处置第十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事件紧急程度,将景区各类救援事件分为紧急救援和日常救助两大类:(一)紧急救援是指游客或相关人员在景区内因伤因病、被困或遇险,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需要立即帮助其脱离危险的事件。(二)日常救助是指游客或相关人员在景区内面临困难或困境,虽然无生命危险,但长期下去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损失,需要帮助其解除困难或困境的事件。第十六条 &发生各类救援事件,救援专业部门应迅速开展对受伤、被困人员的救援解困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救援事件处置工作,包括现场控制、事故调查、危险解除、隐患查消、善后处理和解释答疑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日常游客及相关人员突然发病、意外受伤等常规救援(救助)类事件以及野生动物伤害、搜救“驴友”类事件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处置;(二)涉及死因明确、无争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处置;(三)涉及救助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自杀未遂或疑似自杀事件以及死因不明需查明死亡原因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局负责处置;(四)涉及打架斗殴、群体性冲突、拥挤踩踏等社会安全类事件由公安局牵头负责处置;(五)涉及地震、雷击、冰雪、、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类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处置;(六)涉及车辆、索道、建筑物火灾或坍塌等事故灾难类事件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涉事单位牵头负责处置;(七)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牵头负责处置;(八)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由景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处置;(九)涉及救援事件对外宣传报道,由政治处归口负责;(十)特殊情况处置:山上夜间突发性救援事件,伤病人员需夜间转运下山送医院救治的,根据急救医生医嘱,由综治组请示综合执法局(综治办)主要领导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决定。第五章 &接处警&&& 第十七条 &紧急救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紧急救援值班电话为,救援电话在门票背面印制,并通过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接警时,接警人员应简要问明事发地点、人员性别、年龄、伤病情况、联系方式、现场情况以及需要何种帮助等,以便根据难易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 &接警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知一线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第二十条 &接警人员应熟悉景区山势地形、周边村居、游览线路以及救援设施、装备、队伍情况等,以便在接警后第一时间有效处置。第六章 &救援力量第二十一条 &日常办事机构:黄山风景区紧急救援大队为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工作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紧急救援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队伍培训、联动协调、后勤保障以及常规救援(救助)类事件后续及善后处理等工作。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援力量:(一)现场紧急救援中队。根据景区紧急救援工作实际,以各综治组辖区公安民警、稽查队员、市场监管人员、医务人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为骨干力量,吸纳工商经营人员、轿包队员、经营单位保安等,组成辖区现场紧急救援中队,兼职担负发生在本辖区紧急救援事件的现场搜索、紧急救治、转运伤病人员、保护现场、疏导游客、维护秩序、调查取证等工作。(二)医疗急救队伍。以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为基础,统筹北海、天海、玉屏楼医务室人员和设备,同时,每年旅游高峰期在慈光阁、云谷寺、松谷设立临时医疗急救点,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车辆,形成景区医疗急救网络。(三)专业救援队伍。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指挥调度公安消防、消防山岳救援队、森林防火、索道救援、医疗急救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紧急救援工作。(四)联动救援力量。景区宣传教育科、广播电视台、景区开发管理公司、玉屏索道公司、云谷索道公司、太平索道公司、北海宾馆、狮林大酒店、西海饭店、西海观光缆车、排云楼宾馆、白云宾馆、玉屏楼宾馆、光明顶气象处、白鹅山庄、新国线公司、干部疗养院、工人疗养院等单位为救援联动单位。联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紧急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按照救援指令参与救援。(五)志愿者及社会救援力量。景区提倡和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人员自愿参加紧急救援工作,为现场紧急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动员突发紧急救援现场游客中医护人员及其他救护人员,为伤病人员提供紧急救治措施。第二十三条 &按照“顾大局、听指挥、讲奉献、行动快”的要求,强化紧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培训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确保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第七章 分级响应第二十四条 &根据黄山风景区救援实际情况,将各类紧急救援分为一、二、三级响应级别。(一)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紧急救援事件为一级响应级别:1.在景区开放区域因突发事件(包括意外摔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和野生动物伤人等事件)或突发疾病,造成人员死亡或猝死的事件。2.游客在景区内自杀或高坠等非正常死亡事件。3.在景区开放区域因突发事件(包括意外摔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受伤或重伤5人(含)以上或有外国游客受伤的事件。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次造成5人(含)以上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5.游客在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迷路走失、被困遇险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复杂的救援事件。6.其他指挥部认为的重大、复杂救援事件。(二)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紧急救援事件为二级响应级别:1.游客在景区开放区域意外受伤或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安全,急需转送医院救治的事件。2.在景区开放区域因突发事件(包括意外摔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一次造成9人(含)以下受伤或4人(含)以下重伤的事件。3.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次造成4人(含)以下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驴友”在未开发开放区域走失、迷路、被困事件。5.游客在景区游览途中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受伤较重急需送医院治疗的事件。6.指挥部指定的其他救援事件。(三)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救援(助)事件为三级响应级别:1.游客在开放区域游览过程中突发疾病或意外受伤,无生命危险的求助事件。2.游客在开放区域游览途中因体力不支、迷路被困或身体不适,而请求帮助的事件。3.游客在景区内发生自杀未遂或疑似自杀事件、救助精神病或智障患者事件。4.游客在开放区域游览途中遭受野生动物伤害,无生命危险的事件。5.其他因游客请求确需提供帮助的事件。第二十五条 &实行不同级别指挥制度:(一)一级救援由紧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统一调度景区内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救援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后续处理及善后工作;同时协调景区周边关系,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情况。(二)二级救援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景区内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救援指令。(三)三级救援由紧急救援现场协调组负责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本片区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传达指挥部办公室救援指令。第八章 处置程序第二十六条 &黄山风景区紧急救援工作统一归口紧急救援大队管理。紧急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核实了解情况,区别不同情景,分别交由或呈报辖区综治组、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处置。第二十七条 &一级紧急救援处置程序:(一)一级救援由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处置。(二)紧急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判断为一级响应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启动一级紧急救援预案。(三)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或紧急救援大队迅速向事发现场协调组发出先期处置指令,同时向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相关片区综治组、索道等联动单位发出增援或接应指令。(四)片区现场协调组接到报警求助时,或接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或紧急救援大队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先期开展现场搜索、救治转运伤病人员、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维护疏导旅游秩序等处置工作。事发现场较远的应通过电话联系安排最近的路段稽查队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等先期搜救。(五)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发布后续指令:1.指令紧急救援大队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指导协调开展救援工作。2.指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设立前线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协调组、联动成员单位,做好现场救援衔接工作。3.指挥长或指挥长指定的其他指挥人员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接管前线指挥部,指挥协调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应根据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对策供指挥部参考决策。4.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动员景区相关单位抽调人力、物力增援现场,保障索道、车辆运行,并抽调综治、公安、消防、武警、防火、医疗、环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六)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动员其他社会力量支援。(七)现场紧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救援协调组应书面报告救援情况。(八)有人员伤亡的,后续及善后处理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牵头负责。第二十八条 &二级紧急救援处置程序:(一)二级紧急救援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救援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二)紧急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及时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判断为二级响应后,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启动二级紧急救援预案。并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三)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紧急救援大队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现场协调组发出先期处置指令,同时协调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相关片区综治组、索道等联动单位发出增援或接应指令。(四)片区现场协调组接到报警求助时,或接到指挥部办公室或紧急救援大队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先期开展现场搜索、救治转运伤病人员、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维护疏导旅游秩序等处置工作。事故现场较远的应通过电话联系安排最近的路段稽查队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等先期搜救。(五)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发出后续指令:1.指令紧急救援大队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指导协调开展现场救援工作。2.紧急救援大队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对策。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视情况赶赴现场或相关节点,指挥协调做好现场救援衔接工作。4.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下一步建议对策。(六)现场紧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救援协调组应书面报告救援情况。(七)有人员伤亡的,后续及善后处理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第二十九条 &三级紧急救援处置程序:(一)三级紧急救援由各综治组现场协调组组织实施。(二)片区现场协调组接到紧急救援报警求助时,或接到紧急救援大队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启动辖区工作预案,组织辖区救援人员,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现场搜索、救治转运伤病人员、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维护疏导旅游秩序等处置工作。事故现场较远的应通过电话联系安排最近的路段稽查队员、防火队员、环卫工人等先期搜救。(三)现场协调组应及时向紧急救援大队报告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请求协调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片区综治组、索道等联动单位做好增援或接应准备。(四)现场紧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救援协调组应书面报告救援情况。(五)有人员伤(病)的,后续及善后处理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第三十条 &如遇重大复杂救援,可执行以下处置程序:(一)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可直接向现场救援协调组或联动成员单位下达指令。(二)情况特别紧急的,现场紧急救援人员应通过电话或对讲机等向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报告,重点报告现场的困难、问题和措施、建议等。(三)现场救援人员应随时向上级报告进展情况。第九章 &善后处理第三十一条 &景区各类救援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在管委会紧急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在技术顾问组、法律顾问组的支持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二条 &善后处理责任分工如下:(一)常规救援事件及死因明确、无争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公安局、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协助配合。(综治办)&&& (三)涉及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事件善后工作由公安局牵头负责,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四)涉及智障人员的救助事件的善后工作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负责,公安局、经济发展局、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协助配合。五(综治办)(六)野生动物伤害类事件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园林局协助配合。(七)驴友在未开发开放区域迷路失踪、被困遇险救援事件善后工作由综合执法局(综治办)牵头处理,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由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处理;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罚。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综治办)(十三)景区各单位(含驻山单位)工作人员因突发疾病或意外造成伤亡事件的善后工作由涉事单位负责处理,经济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公安局配合。第三十三条 &善后处理过程中涉及相关问题的专业解释、定性根据第六章分类管理原则由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一)专业解释:1.涉及社会安全管理及非正常死亡原因方面问题由公安局负责解释。2.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由经发局(旅游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3.涉及景区、景点和游道安全问题由景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解释。4.涉及医疗急救方面问题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负责解释。5.涉及索道安全方面问题由相关索道公司负责解释。6.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由法律顾问负责解释。(二)调查定性:1.涉及死因不明的死亡事件的调查取证及死因确定,由公安机关负责。2.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定性,由安监局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等部门协助配合。3.涉及医疗事故调查定性由景区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第三十四条 &景区各单位都有协同和配合做好救援善后处理工作的义务,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善后处理工作。第十章 &赔(补)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救援(救助)事件发生原因不同,确属应由景区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紧急救援(救助)类事件,将根据事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规定予以赔(补)偿。 &属游客自负责任的紧急救援(救助)事件,旅客接受救援(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相关收费部门制定。若遇特殊情况,确属无力支付或无法支付者,由相关单位报请管委会批准,酌情减免。(一)应由游客自行支付的医疗急救和医药费由景区医疗急救分中心按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二)游客租用轿子费用由轿队按景区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三)日间索道交通费由当事人按实际票价自行购买,夜间索道包车费按2000元/每次标准由各索道公司向当事人收取。(四)因救援(救助)造成的救援器材损耗由救援大队按实际购买价格向当事人收取;因救援(救助)产生或垫付的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个人承担的,由景区相关单位视情况予以追缴,并归入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以下事件为景区负有责任类或部分责任类事件:(一)在景区开放区域因景区管理缺失或旅游产品缺陷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在景区开放区域因野生动物攻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三)景区内因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四)景区内因突发社会安全或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五)其他依法应由景区承担责任的事件。第三十九条 &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负有责任类事件,景区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景区负有部分责任类事件,景区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第四十条 &以下事件为景区无责任类事件:(一)游客在开放区域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造成伤亡的。(二)游客在开放区域因自身原因造成高处坠落、意外摔伤或其它损伤的。(三)游客在开放区域游览途中因自身原因猝死、自杀或高坠等非正常死亡的。(四)进入未开发开放或没有安全保障区域游览、探险,造成人员伤亡的。(五)游客之间因打架斗殴等群体性冲突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第四十一条 &因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公平原则,由涉事各方协商共同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第十一章 &救援保障 &经费保障:&&&&& (一)设立黄山风景区紧急救援专项经费,列入管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并逐年适当递增。重特大紧急救援发生的费用单独列支,不占用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二)专项经费支出范围:1.紧急救援器材装备采购及维护保养等费用。2.紧急救援专项培训、救援演练等费用。3.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包括索道、抬运、车辆)费、救援人员专项补助、表彰奖励等费用。4.景区负有责任类救援事件的赔偿费用。5.无法收取或追缴的当事人医疗、交通、物品损失、死亡安葬等费用。6.慰问伤亡人员或其家属的费用。7.紧急救援专用车辆费用。8.事故鉴定有关费用。9.其他与紧急救援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出审批紧急救援工作发生的实际费用,根据管委会相关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在专项经费中据实报销。第四十三条 &物资保障:(一)景区统一布局、合理规划和设置全山各片紧急救援器材仓库,根据救援工作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器材、物资。(二)综合执法局(综治办)重点做好救援器材、物资的采购、配发、保管和养护,并建立和完善器材、物资台帐,确保救援器材、物资完好有效,可随时调用。(三)各类紧急救援器材、物资确定专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紧急救援工作需要,一律不得私自动用。(四)救援指挥部在救援时根据需要有权临时调用全山各单位的物资为救援提供保障。景区各单位(含驻山单位)有为紧急救援提供必要物资及后勤保障的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从救援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 &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应建立和完善救援专项档案。通过文字、图片、音像为救援工作建立完整、丰富、翔实的档案资料。第四十五条 &景区各有关单位应将参与救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统一交由综合执法局整理归档;综合执法局(综治办)应对救援(助)事件进行规律性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四十六条 &救援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第十三章 奖惩措施第四十七条 &紧急救援工作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比和个案表彰制度。对紧急救援工作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救援中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紧急救援指挥部决定表彰奖励。具体评比标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制定报指挥部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负有紧急救援职责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紧急救援行动方(预)案,未建立组织和落实紧急救援骨干力量及保障措施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四十九条& 对紧急救援工作推诿扯皮、消极怠工、迟报、谎报、瞒报或紧急救援工作中负有特定义务的当事人擅离职守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党委研究处理。第五十条& 涉事旅行社、导游人员在紧急救援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的,由综合执法大队和旅游办负责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紧急救援器材损毁,或擅自将器材挪作它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风景区旅游安全紧急救援处置程序流程图【浏览次数: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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