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右手上臂肱骨2012年1月2日因2012车祸视频骨

2014年初级护师外科护理学:肱骨骨折的临床表现
来源:新东方在线
  新东方在线小编整理供考生参考,新东方在线会在第一时间发布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关注!  一、肱骨颈骨折  1.肩部肿胀、疼痛,活动障碍,局部可见瘀斑。  2.触诊骨折处有明显压痛,并可有骨擦音。  二、肱骨干骨折  1.上臂肿胀,疼痛,缩短或成角畸形。  2.出现异常活动或骨擦音。  3.伴有桡神经损伤时,出现垂腕,伸拇、伸掌指关节功能丧失。  三、肱骨髁部骨折  1.髁间骨折时,肘部明显肿胀,疼痛剧烈,压痛广泛,肘关节呈半伸直位,不敢屈伸活动。前臂多处于旋前位,肘后三角骨性标志紊乱。  2.肱骨内髁骨折时,肘关节内侧明显肿胀,勉强伸肘时,前臂呈外展外旋,肘内侧可触及活动的骨折块摩擦感。  3.肱骨外髁骨折时,肘关节外侧疼痛肿胀明显,肘呈半屈状,外侧压痛,有时可及移位的骨片。  四、肱骨髁上骨折  1.肘部肿胀,压痛功能障碍。  2.局部有异常活动、骨擦音。  3.肱动脉挫伤或压迫可发生血管痉挛,疼痛。或桡动脉搏动消失,手部皮肤苍白,发凉麻木。正中神经受损可引起拇指对掌功能障碍及桡侧三指半感觉减退或消失。  新东方在线祝考生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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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2015年7月中下旬费志爽与王宝兴、薛堃洋、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法庭: && 类别: && 宣判日期:
费志爽与王宝兴、薛堃洋、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编号:(2013)玉民初字第3270号
法庭: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宣判日期:
类别:民事判决书
书记员:余淼
代理审判员:杨春艳
代理审判员:赵志全
代表人:高春艳
原告:费志爽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
委托代理人:李宝民
审判长:蒋昭民
被告:王宝兴
被告:薛堃洋
法庭: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宣判日期:
类别:民事判决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费志爽与王宝兴、薛堃洋、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玉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费志爽,女,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宝民,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宝兴,男,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薛堃洋,男,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
代表人高春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费志爽与被告王宝兴、薛堃洋、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志爽及委托代理人李宝民,被告王宝兴、薛堃洋、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志爽诉称,日10时许被告王宝兴驾驶被告薛堃洋所有的冀B×××××号轿车沿玉田县无终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城市场路段向南左转弯时,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伤后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之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另需内固定物取出费用叁仟元,面部瘢痕治疗费用伍佰元,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此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33976.93元、取内固定物费用3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500元、交通费1080元、鉴定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误工费36470元、护理费7650元、残疾赔偿金41086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元.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宝兴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薛堃洋为冀B×××××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认为,被告王宝兴违章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3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余下的损失由被告王宝兴、薛堃洋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剔除被告已经赔付原告的18000元,三被告还应赔偿原告7497.5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二、被告王宝兴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冀B×××××号车辆信息查询表各一份,证明王宝兴有合法驾驶资格,薛堃洋系冀B×××××号车辆的所有人.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划分等情况,王宝兴负事故主要责任,费志爽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玉田县医院住院病案一份、遵化市民族医院住院病案两份、玉田县医院出院证一张、遵化市民族医院出院证两张、玉田县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先到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到遵化市民族医院住院两次及相应的治疗情况.
五、医疗费票据二十二张,证明原告为治疗伤势开支的医疗费情况,其中在玉田县医院开支住院费用共计22772.8元,在遵化市民族医院第一次住院开支住院费7291.13元、第二次住院开支住院费2507.67元.
六、玉田县供销大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工资表四张,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情况及原告日工资70元.
七、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三张,证明护理人员张阳(原告之夫)的误工情况,张阳日工资150元,陪护共71天,共计7650元.
八、交通费票据93张,证明原告住院、转院、复查、做鉴定开支的交通费共计1080元.
九、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需二次手术费5000元;原告之伤为10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费用3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用500元.
十、玉田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票据6张、唐山市鉴定中心票据8张,证明原告开支鉴定费共计1400元.
十一、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委会证明、刘某书面证明、唐山燊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原告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至今一直在玉田县城居住,主要经济来源地也是城镇.
十二、交强险保险单(副本)复印件、商业险保单(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冀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
十三、证人刘某出庭证实,从2011年1月份到日原告费志爽一直租其房子居住.
被告王宝兴辩称,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但是其系薛堃洋雇佣的司机,对于事故中原告的损失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薛堃洋辩称,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辩称,在本案被告王宝兴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承担70%责任.其他待质证时发表意见.
被告王宝兴、薛堃洋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十三证人刘某出庭证言没有异议.对原告其余证据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质证意见为:
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二、三均没有异议.对证据四中玉田县医院病历没有异议;对两次遵化住院病历有异议,认为两次在遵化市民族医院住院治疗属于私自治疗,其级别没有玉田县医院级别高,玉田县医院没有出具转院证明,两个医院治疗的是同一个部位,我公司认为是重复治疗,属扩大医疗费的开支.对证据五中的玉田县医院医疗费的票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第一次在遵化市民族医院治疗属于私自治疗,对开支的医疗费不予认可;对第二次在遵化医院住院开支的费用认可;对于在人民医院的门诊票据应为鉴定费,对于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的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私自治疗,没有转院手续,对票据的费用不予认可.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的工资表显示玉田县供销大厦只有三名职工,同时支领人都是马玉静,此时原告没有受伤;原告在大厦上班应该提交劳动合同,证明与大厦有劳动合同关系,故对原告的误工损失我公司同意按照农民标准计算.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应出具护理人员因护理收入减少的证据并应提供证明护理人员与原告之间关系的证明,且工资表显示张阳的收入超过2000元,按当时应该提交纳税凭证.对证据八认为票据与原告住院出院等时间不符,认为数额过高,我公司认可300元.对证据九中二次手术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已做了二次手术,以实际开支为准;对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有异议,认为伤残等级高,取固定物费和面部瘢痕治疗费数额过高.对证据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属于理赔范围.对证据十一中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告如果是在城镇居住,必须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燊佳公司出具的证明无法证明该公司的宿舍是在城镇,这份证据的日期是在事故发生前,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哪居住;户口登记卡显示原告住址是农村,我公司认为应按照农民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对证据十三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证明这套房子是证人所有,且在公安部门没有进行房屋租赁手续的登记,证人不能证明原告是在城镇居住.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一、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二、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日10时许被告王宝兴驾驶冀B×××××号轿车沿无终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无终大街西城市场向南左转弯,遇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宝兴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先后到玉田县医院、遵化市民族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薛堃洋系冀B×××××号车辆的所有人,被告王宝兴系被告薛堃洋雇佣的司机.日被告薛堃洋作为被保险人为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薛堃洋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并向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纳事故押金20000元,原告支取事故押金1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焦点一:据原告证据四、五,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左眼外眦皮擦伤等症,自日至日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31天,开支住院医疗费22772.8元.日至日因左肱骨髁上骨折、左尺骨鹰嘴术后骨未愈合、左肱骨髁间骨折术后骨性愈合等症,在遵化市民族医院住院治疗14天,开支住院医疗费7291.13元.结合原告证据九,日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需二次手术费5000元.但至日原告因左肱骨髁上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左尺骨鹰嘴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在遵化市民族医院住院治疗6天,实际系做二次手术,并开支住院医疗费2507.65元.此期间原告应得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按照每天20元计算);原告应由一人护理,但据原告提供证据七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情况,故应按照河北省2013年制造业职工人均年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即602元(36600元/天÷365天×6天),上述费用均应计入实际支出的二次手术费用,以上实际支出的二次手术费用数额为3229.65元,低于鉴定的二次手术费5000元,故应以实际支出的费用3229.65元为准.原告先后在玉田县医院、遵化市民族医院、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开支门诊费、挂号及检查费计1405.35元.综上,原告共开支医疗费34698.93元.原告先后两次住院(不含做二次手术住院)共45天,应得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按每天20元计算).据原告证据九,日原告之伤经唐山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原告术后于遵化市民族医院取内固定物,但仍有内固定物存留,另需内固定物取出费用3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500元.据原告证据十,原告开支鉴定费1400元.据原告证据十一、十三,虽原告主张在事故发生时至今一直在城镇居住,主要经济来源地也是城镇,但是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结合其户口性质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即16162元(8081元/年×20年×10%).据原告证据六,原告提供玉田县供销大厦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原告日均工资为70元,原告自其伤后至定残前一日误工时间为546日,其误工费为3822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36470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据原告证据七,原告只提供了河北海贺胜利印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表三张,不足以证明原告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情况,故应按照河北省2013年制造业职工人均年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即4512元(36600元/天÷365天×45天).据原告证据八,原告主张开支交通费1080元,但其提供的票据不能证明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的关联性,故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800元.原告主张电动车损失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本案具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为宜.综上,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34698.93元、内固定物取出费用3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36470元、护理费4512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元.
关于焦点二:依据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被告王宝兴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事故双方当事人违法行为及事故发生经过,被告王宝兴应负事故80%的责任;原告应负事故20%的责任为宜.被告王宝兴系被告薛堃洋雇佣司机,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薛堃洋应按王宝兴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6470元、护理费4512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合计7094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2469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内固定物取出费用3000元、面部瘢痕治疗费500元,合计29098.93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按照被告薛堃洋承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即赔付原告23279.14元(29098.93元×80%).原告开支的鉴定费,属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负担,即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应另赔付原告鉴定费1120元(1400元×80%)).
本院认为,被告王宝兴驾驶被告薛堃洋所有的冀B×××××号车辆与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被告王宝兴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薛堃洋作为雇主,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冀B×××××号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率,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70944元;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按照被告薛堃洋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即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面部瘢痕治疗费共计23279.14元,并另赔偿原告鉴定费1120元.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费志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94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面部瘢痕治疗费共计23279.14元,另赔偿原告鉴定费1120元;上述合计95343.1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日付清;
二、被告薛堃洋为原告费志爽垫付医疗费及原告已支取的事故押金共计18000元,由原告返还给被告薛堃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薛堃洋负担62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薛堃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昭民
代理审判员杨春艳
代理审判员赵志全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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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糊搜索经后方劈肱三头肌入路治疗肱骨干中下段骨折
肱骨干中下段骨折在临床上比较多见,治疗方法不当可造成骨折不愈合,影响肘关节功能。由于桡神经与肱骨复杂的解剖关系,需要手术治疗的肱骨干骨折多选择前外侧入路钢板固定,但肱骨下段前外侧骨面形态并不利于钢板的放置,而且容易导致桡神经的医源性损伤,故本院自2001年6月~2005年6月间,采用经后方劈肱三头肌入路治疗且获得随访的32例肱骨干中下段骨折,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本组病例共32例,均为肱骨干中下段骨折,男21例,女11例;年龄15~76岁,平均年龄35·3岁。致伤原因:车祸伤20例;摔伤7例;重物击伤5例。新鲜骨折22例,陈旧骨折骨不连10例;按照AO分类,A型骨折19例,B型9例,C型4例;闭合骨折27例,开放骨折5例,根据Gustilo分级:Ⅰ级3例,Ⅱ级2例;合并桡神经损伤4例。本组病例于入院1周内手术。1·2手术方法后侧入路(图1):采用侧卧位,取肱骨后侧正中切口,纵形切开肱三头肌腱膜,在肱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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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07笔者共遇到经后方劈开肱三头肌入路治疗肱骨干中下段骨折出现桡神经损伤3例,现分析如下。1临床资料1.1一般资料本组均为男性,平均年龄为34.8岁,车祸伤1例,高处坠落伤2例,均为闭合型粉碎性骨折,肱骨骨折部位:中下段1例,下段2例。AO分型[1]:B型2例,C型1例。1.2手术方法3例均为伤后3~7 d内手术。患者采用侧卧位,患肢放于支架上。选择经后方直切口劈开肱三头肌入路,解剖型钢板固定,术中未刻意显露和游离桡神经。术后均未行石膏托外固定。2结果本组术后出现明显的桡神经损伤症状,主要表现为伸腕、伸拇等运动功能障碍和手部存在皮肤麻木区等感觉功能障碍。3例患者均行保守治疗,给予弥可保等神经营养药物和针灸、理疗等治疗,于术后3个月后均恢复,未遗留后遗症。3讨论3.1概述肱骨中下段骨折多由于强大暴力而造成,骨折容易成角移位,临床上多采用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治疗,该方法优点较多,技术成熟,被广大医生所接受。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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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干骨折占所有骨折的1%~3%,以肱骨干中下段多见,其最常见的并发症为桡神经损伤。目前需手术治疗的肱骨干中下段骨折传统的手术入路为前外侧入路,因肱骨干特殊的解剖关系,容易造成术后肘关节功能障碍。且肱骨下段前外侧面不利于钢板放置,可能影响固定效果。我科自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采用经后外侧入路治疗肱骨干中下段骨折20例,随访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1资料与方法1.1病例资料本组病例共20例,男15例,女5例;年龄18~63岁,平均年龄39.7岁。致伤原因:车祸伤14例,高坠伤4例,砸伤2例。17例新鲜骨折,3例陈旧骨折。按AO分类,A型骨折11例,B型骨折5例,C型骨折4例。闭合性骨折17例,开放性骨折3例,根据G ustilo分型,Ⅰ型2例,Ⅱ型1例。合并桡神经损伤3例。1.2手术方法全麻或臂丛麻醉,侧卧位,患肢置于体位架上。取肱骨后外侧切口,逐层切开皮肤、浅筋膜、深筋膜,在肱三头肌外侧头与肱二头肌、肱肌、肱桡肌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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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是肘关节严重损伤的复杂的关节内骨折,并常伴有关节囊和韧带的撕裂,其治疗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尽可能地恢复肘关节的解剖复位,提供坚强固定及早期功能活动是治疗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最为重要的问题。治疗方法多种多样,临床疗效各家报道不一。为此,笔者在多年的临床工作中,结合前人的经验及参考文献,采用肘后劈开三角肌入路,治疗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1资料与方法1.1一般资料选择2006年7月-2011年6月兴国县人民医院采用肘后劈开肱三头肌入路治疗的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28例,其中男11例,女17例;年龄11~64岁,平均年龄(38±6)岁。左侧17例,右侧11例,按照AO/ASIF分类:C13例,C29例,C316例。1.2手术方法所有患者经后路劈开三角肌入路,同时使用钢板或拉力螺钉固定,术后早期行肘关节功能锻炼。取仰卧位,臂丛神经阻滞麻醉或全身麻醉下术肢置于胸前,上臂近侧部绑一气性止血带,驱血后充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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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髁间骨折是一种复杂的关节内骨折,由于局部解剖结构复杂、肘关节前方缺乏骨性阻挡等特点,临床治疗难度大、疗效差。传统的保守治疗无法重建完整的关节面及有效的固定,后期出现严重并发症在所难免,目前多提倡积极的手术治疗。对于这种严重关节内损伤,选择暴露充分、对软组织损伤少的手术入路和确定有效的内固定方式是获得良好治疗效果的关键。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间我院采用肱三头肌纵劈入路双钢板内固定方法治疗肱骨髁间骨折35例,取得满意疗效,现报道如下。1临床资料1.1一般资料本次研究对象共35例,其中男21例,女14例,年龄37~81岁,平均45岁;左侧骨折16例,右侧骨折19例。损伤原因:车祸15例,摔伤10例,高空坠落伤8例,砸伤2例;其中开放性骨折6例,闭合性骨折29例,均为新鲜骨折;合并尺神经损伤3例,桡骨远端骨折2例,前臂双骨折1例。依据OTA/AO分型:所有骨折均为C型,其中C1型2例,C2型24例,C3型9例。受伤至手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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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999年 1月~ 2 0 0 2年 6月 ,作者采用肱骨后方入路治疗肱骨干中下段骨折 13例 ,克服了传统前外侧入路的一些不足 ,取得了满意效果。现介绍如下。1 临床资料1.1 一般资料 本组 13例 ,男 11例 ,女 2例。年龄 16~ 6 8岁。均为肱骨中下段骨折 ,无合并桡神经损伤者。按AO分类 ,A型 5例 ,B型 6例 ,C型 2例。普通葫芦钢板内固定者 3例 ,不等厚粘着钢板内固定者 4例 ,自动加压钢板内固定者 6例。采用自体髂骨植骨者 2例。1.2 手术方法 患者侧卧或俯卧位。在肱骨背侧面肩峰后缘与尺骨鹰嘴的连线上以骨折处为中心作皮肤切口 ,分开浅筋膜 ,将示指插到近端肱三头肌的两个浅头 (长头和外侧头 )之间的V型沟中 ,钝性或锐性向远侧分离开该两头。分开两组肌肉后可找到桡神经及其伴行血管。如果骨折较靠近端 ,为了更好地显露肱骨干以利钢板放置 ,常需轻柔地游离移开桡神经 ,为防止桡神经受压 ,可将外侧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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