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清学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查这样的结果正常吗

急问,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报告单
06:34&&&&&&浏览4976次
病情描述:急求问: 医生你好,本人急求问这血清学产全筛查结果报告单是否正常。 预产22.97岁 体重42 孕周 19周 4 天 末次月经 : 项目名称 结果 单位 MOM值 参考值 Freehcg 25.20 ng/ml 2.12 MOM值范围:0.252.5 hAFP 31.00 U/ml 0.47 MOM值范围: 0.72.5 NTD风险 筛查阴性 筛查阴性低风险,大于等于 1/250 高风险 21三体风险 1/200 〈1/280 低风险, 大于等于 1/280 高风险 18三体风险 1/26900 〈1/400 低风险,大于等于 1/400 高风险 急求好心医生解答详细此报告单 真心谢谢!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上诉的唐氏筛查的检查结果提示患者腹中的胎儿患有21三体综合症的风险是 1/200 指导意见 所以 建议患者应该进一步进行羊水穿刺检查 以最终明确诊断胎儿是否患有先天性异常 这种21三体综合症的患儿出生后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 她或者他的降生将给产妇以及家庭沉重的打击 如果最终检查的结果是异常的 那么 就要考虑进行手术终止妊娠了
副主任医师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你的Freehcg值较正常孕妇群的值高,约高2.12倍,其它都还在范围。但是综合你的年龄及测定数值来计算你患有21三体畸形儿的风险为 1/200,属于高风险,建议进一步进行产前诊断。 指导意见 1、抽羊水进行胎儿DNA测定,以排除畸形的可能。 2、并不是说筛查表现为高风险就100%的确定胎儿异常。
副主任医师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从您的检查结果看,您宝宝发生二十一三体的概率高于正常人的平均值。 指导意见 建议您二十到二十四周之间做个羊水穿刺,根据羊水穿刺的结果决定该怎么做。
副主任医师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更多相关问答血清学产前检查报告单正常吗?这是属于检查什么阿?麻烦帮我看一样单子是属于正常吗?谢谢_百度宝宝知道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AFP结果77.2正常吗?
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AFP结果77.2正常吗?
发病时间:不清楚
病情描述: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 AFP 结果77.27 uE3
hCGb 结果17
副主任医师&
你好,你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不要过于担心的。
疾病百科&·&HCG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αβ,由合体滋养细胞合成。HCG在受精后第6日开始分泌,受精后第7日,就能在孕妇血清中和尿中测出,可用于早期妊娠的诊断。至妊娠8~10周血清浓度达到高峰,约50-100kU/L,持续10日后迅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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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hCG 11.30mom值0.77hAFP         31.20mom值0.83NTD风险   筛查阴性21三体风险1 4600,18三体风险1/29700
09-10-01 &匿名提问
唐氏检测的结果只是表示宝宝先天愚型的概率,也就是说检查结果即便是很令人满意,宝宝也可能出问题,反之,结果看上去不好,也不等于宝宝就一定有问题,只是相对出问题的概率高一些而已。您如对现在的结果实在担心,可以换一家医院(不换医院也行)重新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依然不能消除您的担心,还可以选择做羊水穿刺,羊水穿刺的结果是准确而肯定的,但羊水穿刺有一定的流产风险,需要和医生充分沟通后做决定。哦,做羊水穿刺的孕周好像有要求,如果您选择做,就得抓紧时间了。如果20周做,一般4周后知道结果,万一结果不好决定引产,胎儿越大,妈妈就越受苦了。我个人认为既然您的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您还是放宽心吧。孕妇的心情好比什么都重要,您这个准爸爸更应该帮助老婆放轻松,别太紧张了,祝好孕!!!你应该问一下主治医生,听一听他的意见,我想那样对你的帮助比较大,那样比较安全、保险,祝你好运!唐氏综合征又称先天愚型,是我国发生率最高的出生缺陷之一。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孩子除了智力低下外,还会伴有其他畸形,比如:先天性心脏病、消化管畸形。孕妇可在怀孕15周至18周时,到医院接受唐氏筛查。筛查时通过抽取母亲的外周血,并检测其生化指标是否异常;如果有需要,孕妇可继续接受羊水穿刺,做进一步检查;然后分析判断胎儿患唐氏综合征的风险度;孕妇可通过知情选择,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唐氏综合症患儿的出生率随孕妇年龄的增加迅速上升,所以一般对35岁以上孕妇都建议作羊水染色体分析。然而由于大多数妇女怀孕生产都在35岁以下,真正 35岁以上的妇女所生唐氏综合症患儿只占总数的20%。所以对35岁以下孕妇采用筛查的方法能达到尽可能减少病儿出生的目的。  但筛查不等于确诊,可能出现少量的假阳性和假阴性,对高危孕妇最后确诊还需作胎儿染色体检查。  ◆ AFP  对年轻孕妇进行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的所有血清标记物中,甲胎蛋白(AFP)最早是用于诊断开放性神经管缺陷。 AFP增高,诊断无脑儿敏感性&98%,诊断开放性脊柱裂敏感性&90%。后来发现,染色体非整倍体病例中母血清AFP水平低,为正常多元中位数(MoM)的0.75 ,结合年龄相关危险因素,能发现25%唐氏综合症病例。  ◆ HCG和u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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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体制改革问题调研报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和体制改革问题调研课题组 【珍藏资料】     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辽宁代表团吴启成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针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现状和特点,建议要深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合法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其列为2001年重点办理的建议之一。为此,国土资源部与全国人大办公厅、中编办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联合调研组,围绕推进综合执法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和体制改革问题,分别到辽宁、湖北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广泛听取了省、市(地)、县(市)三级人大、政府和编制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在沈阳召开了黑龙江、辽宁、吉林三省,在武汉召开了安徽、湖北、湖南三省编制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在荆州,还召开了由地方农业、林业、水利、土地、地矿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有关情况和初步建议报告如下: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体制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土地、矿产专职执法监察人员有3万多人。土地主管部门普遍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同时为弥补行政编制的不足,又组建了执法监察队伍。现有1/3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业队伍,近70%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土地执法监察专业队伍,个别地区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了矿产执法队伍。这次调研了解到,辽宁、湖北两省共有专职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不含乡镇土地管理所?3218人,其中行政编制占35.5%、事业编制占64.5%。 从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来看,辽宁、湖北省厅设立了执法监察处,黑龙江、吉林、湖南、安徽省厅设立了执法监察局,平均4人,均为行政编制。鉴于土地、矿产违法在对象上的特殊性,要求增加高层次的执法监察力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上有具体明确的管辖范围,涉及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市级政府乃至县(市)政府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市、县越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案件,涉及行政相对人违法,但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当地难以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等都需要其直接查处,执法监察任务相当繁重,普遍反映人员偏紧。因此,湖北省还组建了执法监察局,事业编制8人,为处级事业单位。另据了解,已有江苏、贵州等13个省(区、市)组建专业队伍或者为执法监察机构补充事业编制。从市、县两级土地、矿产主管部门来看,6省的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内设执法监察机构的同时,有80%以上组建了作为事业单位的土地监察队伍。地矿执法监察专门力量较少,个别市、县如湖北宜昌等地组建了地矿执法监察队伍。设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中心所、分局)基本上是作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包括执法监察职权在内的各项职权,有的地方加挂土地监察分队的牌子。这次机构改革,不少省(区、市)把土地管理所下放到了乡镇政府,并由单独设立的所变为与城乡建设、环保等合并为一个所。安徽省乡镇机构改革中,47.15%的乡镇单独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所,半数以上为合并建制或只设专兼职国土资源管理员等,总编制为改革前的61.4%。湖南省决定保留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乡镇派出土地管理所(中心所、分局)的体制。 从执法监察管理体制来看,普遍实行属地化管理。土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同级政府,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隶属主管部门。但也有一些新的探索,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是市(州)对县(市、区)实行执法监察队伍派出制。如吉林省的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四平市所属各县(市、区)的行政处罚权上收,其执法监察职能统一由市(州)土地管理局派驻各县(市、区)的执法监察队伍以市(州)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 二是市对区实行派出执法监察队伍、市对县实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双管模式。如湖南省衡阳市等一些地方,设区的市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负责市区执法监察工作;市对县则实行双重领导,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是市对区(县)实行委派土地监察专员制度。如武汉市鉴于郊区(刚撤县改区)仍为属地化管理和违法问题较多的现状,实行市向城郊各区委派土地监察专员制度。专员参与所驻区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土地问题的决策过程,发挥监督、督办作用,同时要在各区上报的用地项目报表上签字,负连带责任。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调研组感到,目前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十分尖锐,资源国家所有和地方分级管理带来的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利益冲突相当突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表现在: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担负着资源保护和资产监护双重使命土地、矿产既是资源,也是资产。作为资源,我国耕地紧缺,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开始呈下降趋势。据预测,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能保证2010年需要的只有24种,能保证2020年需要的只有6种。而乱占滥用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资源违法行为对国土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和浪费,加剧了我国国土资源形势的严峻性,还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作为资源性资产,土地、矿产是国家最大的一笔国有资产。据测算,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保有矿产储量的潜在经济价值达93.63万亿元,全国国有土地资产达25万亿元。当前,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国有资源性资产成为最易受冲击的国有资产。据辽宁省统计,2000年全省应收取土地出让金140亿元~150亿元,但实际收取仅50亿元,仅土地出让金流失一项就100亿元左右,这还不包括私自交易造成的隐形流失。(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量大面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既发生在城市,也发生在农村,不仅面广,而且量大。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用地平均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34%,有的地方竟高达80%左右;非法转让、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有增无减,因土地问题引发的信访一直是各级党政机关信访热点,总量占40%以上;土地批租还成为引发腐败的一个重点领域。矿产方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掠夺性开采等乱采滥挖现象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问题大量存在,如宜昌市矿产违法以30%~50%的幅度递增。在一些热点矿区,甚至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转让?采矿权?引发大量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腐败行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违法对象特殊,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突出 土地审批、出让、发证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违法批地、任意处置土地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领导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用地往往由当地领导以言代法。矿产方面也往往以地方领导许诺代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和有特殊背景的法人违法问题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土地违法案件中,政府违法行为占总宗数的20%,但违法面积却占违法总面积的80%。在大连市去年新增建设用地中有93起属违法用地,其中45起左右与政府违法行为有关或者有政府违法行为的因素掺杂其间。即使是行政相对人违法,当地往往以发展经济为由予以保护,不允许当地执法监察机构介入查处,上级查处也往往受到当地领导行政干预。有的领导公开在大会上讲违法用地“明受批评,暗得实惠”;湖北某市领导在要求处分土地违法者的报告上批示,“发展经济,何罪之有”。辽宁省有关部门在处理一个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时,遭到当地市、县两级政府多方干预,直到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才得到解决。     (四)违法后果严重,易发生,难处理 土地无所不在,矿产地往往地处偏僻,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广阔的空间。土地、矿产违法一旦形成事实,就具有不可逆性。耕地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破坏、浪费的矿产资源不可再生。而且法律规定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非常严厉,往往是拆除建筑物,封闭乃至炸毁矿井,财产损失相当严重;对于违法责任人,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处理难度非常大。 调研组认为,正如吴启成等10位代表在建议案中所指出的,就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来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和体制上确实存在相当不适应之处,造成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查处,严重地影响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 1.矿产监察比较薄弱。从几个省的情况看,矿产资源方面违法行为相当严重和普遍,没有引起各部门足够重视。在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还有相当部分是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面对违法行为束手无策。因此,总的看,在矿产执法监察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较成熟的做法,无论是执法监察力量、方式还是社会关注程度、执法监察的效果都与实际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    2.完全属地化管理的执法监察体制与土地、矿产违法对象的特殊性不相适应。明明知道违法用地、违法采矿,但由于涉及当地政府和局部利益,执法监察人员不能查、不敢查,也不敢向上级报告;甚至还得帮忙千方百计“打掩护”,或者进行“保护性查处”,应付上级和信访者,执法难以到位。 3.自收自支的执法监察队伍作为执法监察主体力量与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执法监察主体力量是队伍,而执法监察队伍属事业编制,半数以上自收自支。辽宁省地(市)一级专职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中,财政拨款的只占16.4%,自收自支的则达83.6%,不得不“靠违法养执法”;自收自支的事业队伍不依照公务员管理,什么人都能进,素质不高、超编问题都随之而来,湖北省县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人数超出编制达33%以上。 此外,执法手段软弱。执法监察没有法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只能责令停止,若当事人置之不理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现实情况往往不是执行不了,就是时间拖得很长,木已成舟,人为地扩大了损失,加大了执法的对抗性和查处的难度。    三、建议 调研组认为,在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严格控制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还是要走体制创新之路。吴启成等10位代表提出的深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合法有效的执法监察体制的建议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现吸收吴启成等代表的建议,并根据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体制创新,以权力制约权力   1.实行土地、矿产综合执法,加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基于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特点的认识,不宜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纳入城市综合执法;是否能够进行大资源综合执法,调研所到之处地方人大、政府、编制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多数认为在当前各种资源管理部门分立的管理体制下,搞大资源综合执法条件尚不具备。调研组认为,应该朝综合执法的方向努力探索。具体做法就是在机构改革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应将土地和矿产的执法监察综合起来,这有利于精简人员、降低成本、统一领导,也有利于借助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的力量和成熟的做法,加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力度。  
  2.建立委派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制度。早在1997年前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就提出过这种方案,国务院领导同志也有这方面的意向。在当前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前提下,委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员,不增加机构和行政编制,只适当增加执法监察机构领导职数,这是针对国土资源违法对象的特殊性,加强对地方审批监督的较好办法,体现了强化资源国家管理职能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国土资源属地化管理带来的问题,也减少了垂直管理带来的振荡和阻力。 3.按照决策与执行相对分开的原则,选择1~2个省,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进行行政审批与执法监察相对分开的试点。省以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与其主管部门相对分开,行政处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 4.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依照公务员管理。执法监察队伍或者为执法监察机构增加的事业编制,都应该依照公务员管理,省、市、县各级执法监察队伍应当精干,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二)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地方政府决定,但有一些好的做法应当总结推广,有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设区的市应实行国土资源管理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深圳等城市的实践表明,实行这一体制,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统一管理;从执法监察角度看,也有利于避免市区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的发生。 2.加强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问题的研究。目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从法律上说,乡镇政府在土地、矿产管理方面权限很少,没有土地、矿产的审批、发证、行政处罚等职权,只具有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权,而且不具有惟一性?即县级政府也有此项职权?,因此,乡镇不单独设国土所是有道理的。另一方面,整个土地管理的基础在乡镇,乡村建设、农民建房、地籍变更、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基本农田的划定、对土地利用、矿产开发情况的动态巡查等等大量繁杂的工作都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不仅事实上承担不了,而且基层和群众也很不方便。不少地方是通过在若干个乡镇设立一个中心所,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来解决这一矛盾。调研组认为,这个问题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鉴于机构改革中各地做法不同,目前不宜提出统一的模式,但有必要加强跟踪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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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描述:MSAFP38.7U/ml.0.96(0.502.50).f阝hCG33.1ng/ml.1.42(0.252.5).21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2817正常参考值<1:270。18三体综合征风险值:1:97907正常参考值<1:350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仅供参考
21三体综合征和18三体综合征均为低风险,是正常的,可放心。指导意见持唐氏筛查报告去医院进行遗传咨询。 定期去医院产检,观察胎儿发育情况。 孕期注意饮食营养均衡,禁烟酒,不随便服用药物。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不要熬夜。坚持每天适当的运动,最重要是保持心情的愉快和开心。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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