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物价电子注册备案表后怎么没有给我物价电子注册备案表表 以什么作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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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来源:莱芜市物价局     日期:
问:为什么要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出台这些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中央到省里,再到我们物价等部门,目前有一种共识,那就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其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关系全省人民健康、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医改启动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而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就是推动作为医改核心内容&&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于出台这些政策的背景,可以追溯医改启动以来政策措施、改革实践与实际成果,可谓&势在必行&又&顺理成章&。仅从近期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就要求&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则强调&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中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卫生保健机构的公益属性,落实各种医疗实体的社会责任,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至于药品加成政策,实际上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几十年。2006年,为进一步规范这一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大家知道,这个政策在过去财政对医院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对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逐步演变成以药养医机制,导致医院倾向于采购高价药,出现了开大处方、开贵药的现象,增加了患者的药费负担。另一方面,医疗服务价格普遍偏低且结构不合理,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知识价值没有得到体现,直接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药品加成政策,一度被认为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广受诟病。
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在新一轮医改中,提出了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的改革措施,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这对于破除以药养医,引导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从依靠销售药品转为依靠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收入,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自2013年以来,我省分三批开展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全部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初步成效。
此外,国家、省对&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也明确&2016年上半年,全面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属公立医院随所在市改革同步推进&;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则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目标任务,2017年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医改办的统一领导下,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在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沟通、统筹考虑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了《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6月1日起实施。
问:此次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答:此次改革,有四条原则是需要我们坚持的:
一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进行,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量与药品加成减少收入的80%与大型设备降价额之和相当,实现总量平衡,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补偿机制。
二是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在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的基础上,重点是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较大幅度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同一大类中,原来价格较高的少提,价格偏低的多提。
三是统筹兼顾,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对不同特点医院的影响情况,对业务受影响较大的专科医院,通过适当方式尽量予以弥补。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保留中药饮片加成政策,设立中医辩证论治费、中药饮片调配费,积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四是注重民生,确保患者总体医药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或项目标准,保证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要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方便门诊。
问:此次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省此次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二部分。
一是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取消以药养医,改革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是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和床位价格。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实行区别定价,对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优化资源配置。《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三级医院的基准价格,其他医院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同时,扩大医院定价自主权,手术项目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需要补充说明一下,此次政策调整与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中所明确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内容&一脉相承&。该通知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内容归纳为构建&一个体系、一个体制、一个模式和二个机制&,即:
一、构建科学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二、构建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进行,同步推进。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调整收入结构,确保良性运行和发展。
三、构建灵活高效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按照体现公益性和保基本的要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包括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更加灵活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放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扩大县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和开展扩大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权试点。
四、构建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数量,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
五、构建合谐双赢的医患合法价格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度、医疗费用统计报告制度和加强监督检查。
问:此次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是否会增加患者负担?
答: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测算、分析,我省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后,患者的总体负担不会增加。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10家驻济省(部)属三级甲等医院2015年药品加成收入为7.54亿元(中药饮片除外,下同),按照8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金额为6.04亿元,年减少医药负担1.5亿元。同时,按政策规定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进行,确保医保支付政策与价格调整政策相互衔接、配套联动,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因此,新的政策实施后,会出现&两降一升&的情况,即:患者的药品费用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医疗服务费用增加。从普遍的角度来看,患者的总体负担会降低。但是,由于每个病人的诊疗、用药情况不同,具体到个体身上,负担减少的有多有少,也有些患者负担是增加的。
问: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我省在价格政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我们在价格政策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如:《通知》所公布的价格为三级医院的基准价格,其他医院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在手术费方面,手术难度小的一级手术,提高了10%,难度大的四级手术提高75%,拉开了简单手术和复杂手术的价格差距;在门诊诊疗费方面,普通医师由2元提为6元,主任医师则由8元提到了25元,知名专家诊疗费放开由医院自主定价,拉开了知名专家与普通医师的价格差距,目的是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使那些真正需要知名专家诊疗的疑难杂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问:此次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可谓&动作大、力度强、影响广&,省物价局等部门将如何使这次改革政策平稳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
答: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对公立医院、对患者、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件大事,不可避免会带来不小的震动、触动。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确实&动作大、力度强、影响广&,省物价局等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精神,积极采取综合措施,使改革政策平稳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
首先,执行政策,积极推进。要求各有关医院坚决执行改革政策,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其次,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有关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
第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医院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加强政策的跟踪监测、指导、检查,对借改革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公开曝光,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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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供货价格网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摘要: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号),切实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现将药品价格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日前完成对2009年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以下简称供货价格)的备案。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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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药品生产、各:&&&&&&&&&&&&&&&&&
&&&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对实行&三控&的通知》(粤价〔号),切实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现将药品价格网上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请各有关药品生产于日前完成对2009年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以下简称供货价格)的备案;从2011年起,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供货价格的备案。新上市销售药品需在上市销售后半年内进行备案。
&&& 二、备案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以及我局规定的销售量大、常用、替代性强的常见病处方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已制定或尚未制定价格的药品均包含在内。
&&& 三、药品生产可从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的&网上办事&栏目,点击&医药监管平台&登录 &药品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栏进行申报。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药品,申报系统已有相应设置,企业只需在系统中选择,按不同剂型、规格分别填报。具体项目按照粤价〔号附件1&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备注说明的要求,以及网上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并需上传相关材料。属新上市的剂型品种或专利药品,报备企业应将其生产批件传真我局,待申报系统中添加后再填报。
&&& 四、企业应当在规定幅度内调整供货价格,网上申报系统对此已设定限制,若超出规定幅度,申报系统将自动不进入下一步操作。因成本变化等因素确需超过规定幅度的,须经我局核查同意后才可调整并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备案。企业二次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备案的,对备案价格没有调整或者虽经调整但未超过规定幅度的,申报系统可默认通过,但对上一次备案后开具的销售发票和经调整的平均供货价格,企业需按规定重新填写、扫描后上传。
&&& 五、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备案后,应向我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对网上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我局收到书面承诺书即视为正式受理备案。企业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备案结果。其他备案材料,可不再向我局提供纸质版本。
&&& 六、药品生产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备案的供货价格等资料,将在我省进行药品招时作为企业的相关价格必备材料,一并提交。
&&& 七、各、有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三控&管理的各项规定,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和最高差别差价率的前提下及时制定、调整销售价格。对违反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将予以。
&&& 八、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药品&三控&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研,召开药品生产政策解析及培训会。各药品生产也可从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的&网上办事&栏目,点击&医药监管平台&登录&医药政策咨询&栏目咨询,我局将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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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山东省物价局.doc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9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按照本《办法》清理规范后执行。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依法搞好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附件: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开展服务,尚未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第五条省部属含部队驻济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其他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由市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第六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准入意见,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内涵、计价单位,项目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二)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市两级分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新增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评审小组议事规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批准立项后,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按有关规定拟定临时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临时价格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正式价格。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医疗机构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成本测算资料。按规定分别填报《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表》(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附件2);四、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应提供进货票据。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海关报关单。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医疗项目的提供合作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五、外省市、自治区或毗邻地区相关价格资料;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临时价格制定应坚持成本补偿、比价合理、与毗邻地区相衔接的原则。第十一条临时价格按以下办法核定:一、项目成本=仪器设备费+药品卫生材料费+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1.仪器设备费=各仪器应摊仪器折旧费+大修理费应摊仪器折旧费=〖SX(〗仪器原值×10%(电子仪器为20%)〖〗280天×8小时×60分钟〖SX)〗×每人次占用该机时间(分钟)应摊仪器大修理费=〖SX(〗仪器原值×5%〖〗280天×8小时×60分钟〖SX)〗×每人次占用该机时间(分钟)2.药品卫生材料费=药品试剂费+卫生材料费3.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5.00元/人小时×操作时间(小时)×操作人数。二、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以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价格,按照实际进价加规定的进销差率核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按实际中标价格计算。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为新增项目立项的受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为临时价格备案的受理部门。立项、价格备案资料应同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证明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对已受理的立项或临时价格备案申请,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项或备案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说明。第十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每年度汇总一次。市级认定的新增项目,应于每年度的10月底以前,将当年所批临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上报省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省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临时价格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审定并公布价格项目规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备案。未经国家列入项目规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停止执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价格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新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按规定备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项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鲁价涉字第262号)同时废止。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备案表2.山东省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3.填表说明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备案表医疗机构:(公章)金额单位:元受理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类别编码备案依据操作科室操作人数操作时间成本核算内容一、仪器设备费二、药品卫生材料仪器名称产地型号购入时间仪器原值使用寿命(年限、次)每人次占用时间每人次摊销金额名称计量单位每人次用量每人次摊销金额折旧大修1、药品试剂类2、卫生材料费其他说明三、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费四、项目成本合计外省市该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备案)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年月日(签字)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签字)附件2:山东省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备案表医疗机构:(公章)金额单位:元受理编号:产品名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产地及生产企业名称类别编码产品注册证号备案依据生产/经营许可证号使用理由规格型号计价单位使用范围出厂价/到岸价格企业报价/购进价使用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外省市价格拟定(备案)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年月日(负责人签字)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签字)主管院长:经办人(物价员)电话:邮编:填报日期:附件3:填表说明一、报送附件1-2价格备案表须1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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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9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按照本《办法》清理规范后执行。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依法搞好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附件: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国家项目规范未列入,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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