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头部受伤颅脑受伤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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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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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当事人受重伤需终身护理巨额护理费赔偿如何支付引发诉讼【】【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7:23:06  本报记者吴亚东本报通讯员陈艳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人一级伤残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中,因定残护理费引发的赔偿执行问题,成为庭上审判的焦点。
  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
  日,被告谢某林驾驶小型轿车从厦门往安溪方向行驶至206省道路段,与原告施某海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海特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骨折。事故发生当天,施某海即在安溪县铭选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6日,因治疗需要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多次接受手术,至日因经济困难,在未完全治愈下出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载明,施某海病情严重,住院期间每天均需两人以上护理,定残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期限终身(根据法律规定,终身护理费的支付年限上限为20年)。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施某海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经临床多次手术治疗与恢复,目前处于植物状态,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改变,构成交通事故一级、十级伤残,综合评定相当于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同时,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林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施某海同样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护理费赔偿成争议焦点
  施某海在此次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合计元,另据医院诊断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遂在法庭上主张被告谢某林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定残后护理期限暂按20年计算)、鉴定费等在内共95万余元的交通事故损失费。同时,因谢某林在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某海也主张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谢某林因对护理费的赔偿存在异议,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谢某林认为,虽然定残后的护理费的护理期限鉴定为终身,但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20年的护理费明显不合理,应考虑23岁的施某海身体条件的客观事实、实际生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及被告谢某林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原告持续生存的情况下,应分期限支付,以每3年支付一次。
  法院未支持一次性支付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
  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判决一次性赔偿。
  对于一次性支付护理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另一方面的考量。即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未必对受害人进行很好的照顾和护理,一旦受害人死亡,多余支出的护理费应返还给给付义务人。但司法实践中,护理人员实际上额外拿了多余的护理费,对支付义务人不公平。
  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若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造成申请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因此在本案中,湖里区法院考虑到施某海的年龄及伤情,对其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根据安溪县铭选医院出院小结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4医院的出院记录认定为218天;而对其出院后的护理天数则结合正泰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的伤情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对施某海出院后的护理天数酌情认定5年。超过该年限后,施某海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另行起诉。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被告谢某林赔偿原告施某海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施某海112000元的判决。
  在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相关的赔偿款被告自动履行。施某海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困难得到了缓解,治疗得以继续。(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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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政鸣 程凯敏 方波   摘要: 目的 比较单纯颅脑损伤病人AIS-90评定与GCS分值的关系,对其中不符合的原因予以探讨,并提出改进设想。方法 选择单纯颅脑损伤病人168例(其中施行开颅血肿清除术49例),入院时均行CT检查,伤情分别采用AIS-90和GCS评定比较。结果 AIS 5与颅脑损伤GCS>8分不符合的12例主要是单纯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且中线移位均<5mm。若将AIS 5血肿>50ml、中线结构移位&5mm列入AIS 4,而>5mm仍列入AIS 5,本组颅脑损伤符合率将由69.2%上升到90%。GCS 13~15分的AIS 3~4有83例,两者评定的符合率仅为21.7%。结论 AIS以解剖为基础;GCS依临床作判断,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仍为探索课题。随AIS进一步合理调配各部位所占的评分数值,增加临床内容,可使评分的准确性更高,并随计算机的推广而简化。   关键词:创伤分级;昏迷计分;颅脑损伤   中图分类号:R65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4-0201-03 Comparison between AIS and GCS in patients with severe head injury ZHU Zheng-ming,CHENG Kai-min,FANG Bo (Department of Neurosurgery,Chongqing Emergency Medical Center,Chongqing 400014)   Abstract: Objecti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IS-90 and GCS of simply head-injured patients was compared.The incompatible causes were discussed,and better methods were projected.Methods One hundred and sixty-eight patients who suffered from simple head injury were collected.In these cases,49 patients were operated.The injury severity was judged with AIS-90 and GCS on admission.Results AIS 5 and severe head-injured patients(GCS>8)in 12 cases who suffered from simple extradural and subdural hematoma were incompatible.If AIS 4 had included distance of midline transferring&5mm and AIS 5 had included it>5mm in these cases whose volume of hematoma was more than 50ml and thickness of hematoma was more than 1cm,the compatible rate of score in patients with severe head injury would increase from 69.2% to 90%.The compatible rate of eighty-three cases of AIS 3-4 and GCS 13-15 only was 21.7%.Conclusion AIS based on anatomy and GCS was judged on clinical data.The two methods should be related each other.If the value of AIS used in one region of human body was regulated reasonably and clinical data was added more,the scale would be gotten exactly.It would be simplified and applicable widely in traumatology field as computer was popularized.   Key words:AIS;GCS;head injury   客观、准确地评价损伤严重度是衡量创伤救治水平的前提和标准。   Baker于1974年提出的损伤严重度评分(Injury Severity Score,ISS),Jennet 1975年提出的格拉斯哥昏迷计分(Glasgow Coma Score,GCS),是目前国内外创伤及神经外科学界分别使用最多的两种方法。由于ISS的基础是简明损伤定级标准(Abbreviated Injury Scale,AIS),而AIS-90特别增加了对脑的损伤定级条目,以弥补AIS-85的不足。为使AIS-ISS能在神经外科学界广泛应用,本文旨在使用AIS-90与GCS对颅脑损伤严重程度的评定作出初步比较,对其中不符合的原因予以探讨,并提出如何改进的设想。 临床资料   选择我科1年来收治的259例颅脑损伤,对其中的168例单纯颅脑损伤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男117例,女51例;年龄4~82岁,平均37.15岁。车祸伤82例,跌伤37例,坠落伤32例,打击伤17例;168例中施行开颅血肿清除术49例。按格拉斯哥预后等级(Glasgow Outcome Scale,GOS)评定,恢复良好92例,中残43例,重残12例,植物生存状态6例,死亡15例。   入院时均行CT检查,伤情分别采用AIS-90及GCS评定、比较。 结果   以下4个表格主要显示了168例颅脑损伤病人AIS-90与GCS评分的分布情况、AIS 5与GCS>8分中不相符的情况和AIS 3~4与GCS在中型颅脑损伤评定中的比较。 1 168例颅脑损伤AIS-90与GCS评分的分布情况见表1。 表1 168例颅脑损伤AIS-90与GCS分布 最高AIS值 例数 GCS值/例数 3-5 6-8 9-12 13-15 1 3 0 0 0 3 2 6 0 0 0 6 3 76 0 6 15 55 4 44 0 5 11 28 5 39 11 16 6 6 合计 168 11 27 32 98 2 AIS 5与GCS在特重型和重型颅脑外伤(GCS&8)中符合率为69.2%(27/39)。AIS 5与GCS>8分不符合的12例分布情况见表2。 表2 AIS 5与GCS>8分不符合的12例分布 AIS 5 硬膜外血肿 硬膜下血肿 脑内双侧出血 脑干挫伤 (量>50ml,厚度>1cm) (量>50ml,厚度>1cm) GCS 9-12 2 1 1 2  13-15 4 2 0 0 合计(12) 6 3 1 2 表3 AIS 3在中型颅脑伤病例的分布 AIS 3 大脑小范围挫伤<4cm 大脑单纯挫伤 颅盖粉碎骨折 颅底骨折 全头皮撕脱伤 中线移位<5cm GCS 13-15 28 16 3 5 3   9-12 10 5 0 0 0   6-8 4 2 0 0 0 合计67例 42 23 3 5 3 表4 AIS 4在中型颅脑伤病例的分布 AIS 4 皮质下出血 大脑点状出血 幕上硬膜外血肿 幕上硬膜下血肿 颅骨大范围骨折 量<50ml,厚<1cm 量<50ml,厚<1cm 凹陷>2cm GCS13-15 3 6 8 9 2   9-12 0 2 5 4 0   6-8 3 0 1 1 0 合计44例 6 8 14 14 2 3 AIS 3~4与GCS在中型颅脑损伤评定中的比较,见表3、4。 讨 论 1 根据损伤类型和严重度,对损伤进行等级划分,建立一个标准化体系,对损伤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由美国医学会(AMA)、机动车医学发展协会(AAAM)及汽车工程师协会(SAE)于1969年制定、1971年发表以解剖损伤为依据的AIS,20多年来得益于CT、MRI的问世和多学科合作,不断充实,7次修订发展到AIS-90(98版)[1-2]。AIS是ISS的基础,也是衍生出的其他评价损伤总严重度方法的基础,它的不断修订十分重要,各国学者一直为之努力探索,使之日臻完善。
2 本组的39例AIS 5中GCS&8分27例,符合率为69.2%(27/39)。不符合的12例中6例GCS为9~12分,另6例为13~15分。GCS 9~12分的6例中有3例为硬膜外或硬膜下血肿,血肿量>50ml,厚度>1cm,中线移位却<5mm;13~15分中的6例,4例为硬膜外血肿,2例为硬膜下血肿,其血肿量>50ml,厚度>1cm,中线移位也<5mm。按AIS-90标准,血肿量>50ml,厚度>1cm归为AIS 5。若将厚度标准改为中线移位&5mm为AIS 4,中线移位>5mm才为AIS 5,即本组中将有9例AIS 5可改评为AIS 4。AIS 5颅脑损伤符合率将由本组的69.2%(27/39)上升到90%(27/30)。 3 这里造成AIS 5符合率不高的原因涉及选用项目。神经外科对脑中线结构移位的程度远较血肿厚度是否大于或小于1cm重视。脑中线结构移位可直接反映脑干受推移的程度。临床上可见不少患者颅内血肿厚度>1cm而意识障碍程度较轻;然而,另一类患者颅内血肿不大,脑中线结构移位>5mm,意识障碍却严重的多。其二,AIS 5与颅脑损伤GCS>8分不符合的9例颅内血肿,为单纯硬膜下及硬膜外血肿,指不合并明显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等脑实质的损伤。这类病人原发性脑伤相对较轻,伤后意识障碍短暂。此外,继发性颅内出血受年龄、受伤机理、着力部位、出血来源等(如单纯硬膜下血肿可仅由脑挫伤桥静脉撕裂引起)的影响,意识障碍多不严重,造成AIS分值偏高。 4 AIS 3~4在中型颅脑损伤GCS 9~12分中的分布较弥散:(1)按AIS-90标准全头皮撕脱伤归属AIS 3。本组AIS 3中有3例为全头皮撕脱伤,无原发昏迷,可列入AIS 2。(2)AIS 3~4中有83例GCS评分为13~15分,AIS 3~4在中型颅脑损伤中的符合率仅为21.7%(26/120)。按神经外科国内公认的标准[3],中型颅脑损伤,指有轻度脑挫裂伤,伴有或无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者。本组的AIS 3~4有83例包含有脑解剖结构的损伤,从这一角度应归入中型颅脑损伤的范围。但GCS评分仅以睁眼、语言和运动反应三项临床指标来划分颅脑的程度,即难免与AIS 3~4中的损伤程度划分出现较大差异,由此亦见GCS只涉及生理指标的不足。(3)AIS 3~4不能简单视为中型颅脑损伤,本组中有11例为重型颅脑损伤,另外颅内血肿扩大、迟发性颅内血肿发生或脑水肿加重都会使AIS分值增加。本组AIS 3中就有6例转变成重型颅脑损伤(GCS 6~8),与文献报告AIS 3即应高度重视一致。(4)年龄和原有慢性疾病常是影响严重度的因素,这在以解剖损伤为评分依据的AIS法中不能得以重视。 5 AIS 1~2的9例,全部分布在GCS 13~15分中,符合轻型颅脑损伤。   AIS以解剖为基础,GCS主要以病人的意识障碍程度作判断,两者有机结合仍为探索课题。随着AIS进一步合理调配各部位所占的评分数值,增加临床内容,可使评分的准确性更高,并随计算机的推广而简化,在国内创伤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编辑:郭 卫) 朱政鸣(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神经外科,重庆 400014) 程凯敏(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神经外科,重庆 400014) 方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神经外科,重庆 400014) 参考文献: [1]重庆市急救中心.简明损伤定级标准[S]. [2]陈维庭.医院内创伤严重度评分法AIS-ISS[J].中华创伤杂志,):44. [3]王忠诚.神经外科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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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senz Inc.&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
来源: 作者: 时间: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总则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头部损伤1 5 面部损伤2 6 颈部损伤4 7 胸部损伤5 8 腹部损伤5 9 脊柱、骨盆部损伤6 10肢体损伤7 11 其它损伤8 附录A9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9 附录B10 (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10 参考文献110 前 言 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5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6
10肢体损伤 7
11 其它损伤 8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9
(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10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4.1头皮血肿
4.1.1头皮下血肿 10日~15日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 15日~30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 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 25日~60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 30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 45日~60日
4.3 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 60日~9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 90日~120日
4.4 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10cm2 30日~60日
4.4.2头皮缺损>10cm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5 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 30日~60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 90日
4.5.2.2需手术整复者 120日
4.6 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 60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 9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120日
4.7 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 30日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轻度异常 90日
4.7.2中型 90日~180日
4.7.3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严重型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30日~90日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 15日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 20日~30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 30日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 9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 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30日~4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 30日~4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 15日~30日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45日~60日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 10日~15日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30日~60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 30日~60日
5.1.6.3前房出血 , 30日~6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 60日~90日
5.1.6.5睫状体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7巩膜裂伤
5.1.7.1单纯巩膜裂伤 45日~60日
5.1.7.2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 120日
5.1.8晶状体损伤
5.1.8.1晶状体脱位 60日~90日
5.1.8.2外伤性白内障 120日
5.1.9玻璃体出血或需行玻璃体切割术 120日
5.1.10眼底损伤
5.1.10.1视网膜震荡、出血 30日
5.1.10.2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10.3黄斑裂孔 30日~60日
5.1.10.4外伤性视网膜病变 90日
5.1.11视神经损伤 90日
5.1.12眼球摘除 30日~45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 30日~180日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 90日~180日
5.1.15眼球后血肿 60日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
5.1.17.1不需手术治疗的 90 日
5.1.17.2需手术治疗的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 15日~20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 15日~30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 15日~30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 45日~60日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30日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 9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 15日~30日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 30日~60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 60日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的 90日~120日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 9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 90日~120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 15日~30日
5.3.2鼻骨骨折
5.3.2.1鼻骨线状骨折 30日
5.3.2.2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 60日
5.3.3鼻窦损伤 90日
5.4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 15日~20日
5.4.2颌面部皮肤裂伤
5.4.2.1创口长度累计&3.5cm 15日~30日
5.4.2.2创口长度累计>3.5cm 20日~45日
5.4.2.3颌面部穿通伤 30日~4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
5.4.3.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90日
5.4.3.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
5.4.4.1单纯性线状骨折 60日
5.4.4.2粉碎性骨折 120日
5.4.5牙槽骨骨折 60日
5.4.6牙齿损伤
5.4.6.1牙齿脱落或折断 30日~45日
5.4.6.2需复位固定的 90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 60日~90日
5.4.8舌损伤 45日
5.4.9腮腺损伤 90日
5.4.10面神经损伤 12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 120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 15日
6.2 咽部损伤 30日
6.3 喉损伤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 15日
6.3.2 喉切割伤 30日~60日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 90日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 90日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 60日
6.4.2裂伤 120日
6.4.3烧灼伤 , 120日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 180日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 6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120日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 180日
7 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 10日~15日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4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 30日~40日
7.2.2 多根、多处骨折 90日
7.3 胸骨骨折 90日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 15日~30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 30日~4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 60日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 30日~40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 60日~7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 90日~100日
7.6 肺损伤
7.6.1肺挫伤 30日~45日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70日
7.6.3肺叶切除 9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 120日
7.6.5肺爆震伤 7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 70日
7.7 食管损伤 90日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 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 90日
7.9 心脏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 70日~90日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 90日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 120日
7.13.2 膈肌破裂 90日~120日
7.14乳房损伤 30日~40日
7.15 外伤性窒息 60日~90日
7.16长管状骨折,致成肺脂肪栓塞综合征 90日
7.17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 90日~120日
8 腹部损伤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 15日~30日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30日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60日
8.1.4胸壁异物存留 6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 60日
8.2 肝脏损伤
8.2.1 经保守治疗 6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 90日
8.3 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 6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 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 120日
8.4 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 60日~9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 90日~18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 100日~180日
8.4.4胰腺假性囊肿 90日~180日
8.5 肾损伤
8.5.1挫伤 30日
8.5.2破裂 9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对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 60日
8.6.2对空腔脏器损伤行部分切除术 9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
8.7.1 输尿管、膀胱损伤 90日
8.7.2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 180日
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90日
8.9腹膜后血肿 90日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9.1 脊柱骨折 120日
9.2 椎间关节脱位 6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120日
9.4脊髓损伤
9.4.1脊髓震荡 6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 骨盆骨折
9.5.1 骨盆稳定型骨折 90日~120日
9.5.1 骨盆不稳定型骨折 120日~180日
9.5.1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不需手术修复 180日
9.5.1 骨盆骨折合并尿道完全性损伤,需手术治疗 270日
9.6 阴茎损伤
9.6.1挫伤 30日
9.6.2脱位 60日
9.6.3断裂或缺损 90日
9.7 阴囊损伤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60日
9.7.2阴囊撕裂伤 60日
9.8 睾丸损伤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 60日
9.8.2 一侧睾丸切除 90日
9.9 女性外阴裂伤、缺损 60日
9.10 阴道损伤 60日
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 60日
10肢体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 15日
10.1.2皮肤裂伤长度&20cm 15日
10.1.3皮肤裂伤长度>20cm 30日
10.2.1锁骨骨折 70日
10.2.2肱骨外科颈骨折 70日
10.2.3肩胛骨骨折 60日
10.2.4肱骨干骨折 90日
10.2.5肱骨髁上骨折 90日
10.2.6尺骨鹰嘴骨折 90日
10.2.7尺骨干或桡骨干单骨折 90日
10.2.8尺桡骨双骨折 120日
10.2.9桡骨远端骨折 90日
10.2.10指、掌骨骨折 70日
10.2.11腕骨骨折 130日
10.2.12股骨颈骨折 270日~365日
10.2.13股骨粗隆间骨折 180日~270日
10.2.14股骨干骨折 120日
10.2.15髌骨骨折 120日
10.2.16胫腓骨骨折 120日
10.2.17踝部骨折 120日
10.2.18舟、楔骨骨折 120日
10.2.19跟、距骨骨折 140日
10.2.20跖趾骨骨折 90日
10.3关节脱位 60日
10.4关节韧带损伤 7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60日
10.6肢体离断 90日
10.7断肢(指、趾)再植术后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2尺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3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4正中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5胫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6腓总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7腓总神经的主要分支损伤 180日~365日
10.8.8坐骨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9股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0腋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8.11肌皮神经损伤 180日~365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10.9.1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30日~45日
10.9.2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伴有严重感染或肢端出现缺血症状、体征或肢端坏死 90日~120日
11 其它损伤
11.1烧烫伤
11.1.1轻度 30日~45日
11.1.2中度 70日
11.1.3重度 120日
11.1.4特重度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1局部冻伤
Ⅳ度 140日
11.2.2全身冻伤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70日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90日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90日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90日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颅脑损伤的分级
A.1.1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A.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A.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小时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A.1.4严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A.2烧烫伤程度分级
A.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2.1.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1.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A.2.1.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A.2.1.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20%。
A.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2.2.1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无Ⅲ度烧烫伤。
A.2.2.2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5%。
A.2.2.3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A.2.2.4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50%,Ⅲ度烧烫伤面积>15%。
A.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 临床症状较轻;
b) B.M.R -20%~-10%;
c) 吸碘率 15%~20%(24h);
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 临床症状较重;
b) B.M.R -30%~-20%;
c) 吸碘率10%~15%(24h);
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 临床症状严重;
b) B.M.R <-30%;
c) 吸碘率 <10%(24h);
d) 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A.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4.1轻度:空腹血钙7~8mg%;
A.4.2中度:空腹血钙6~7mg%;
A.4.3重度:空腹血钙 <6mg%。
(规范性附录)
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二处(种)以上损伤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不能简单相加,一般应以较长的损伤情况确定。
B.2 本标准未明确的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的误工损失日,可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B.3 损伤后经治疗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内未愈仍需继续治疗的,可酌情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但应有鉴定人员意见。
B.4 对损伤后经治疗未达到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既已治愈的,应按实际治疗天数计算。
B.5 原发性损伤伴合并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B.6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受害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应掌握以下原则:
a)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
b) 应考虑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合并症等情况;
c) 应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潜在性疾病或个体差异的情况;
d) 摈弃主观武断,深入科学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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