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结婚习俗登记结婚,在广东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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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人,结婚证是在黑龙江省登记的,想离婚他不同意我必须要在当地法院
我是湖南人,结婚证是在黑龙江省登记的,想离婚他不同意我必须要在当地法院起诉吗?孩子两个月会判给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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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非...
你好,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既然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你依然坚持离婚...
你好,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判决。既然对方不同意离婚,如果你依然坚持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了。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又坚持不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判决不准离婚的,目的是再留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通过双方特别是不同意离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现以及沟通能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仍然坚持离婚,可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基本上就判决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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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黑龙江省离婚情况及其相关法律因素探析
【英文标题】 黑龙江省离婚情况及其相关法律因素探析【作者】 ,
【作者单位】 ,
【中文关键词】 ,,【文章编码】 16)06-0056-04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期号】 6【页码】 56
【摘要】 中国离婚现象越来越多并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黑龙江省特有的“女汉子”经济,包烧费政策、城市化率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都使得离婚率不断上升。借鉴欧美国家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增加我国的离婚法律成本仅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冲动型离婚现象的发生,并不能真正解决高离婚率的社会问题。因此,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到离婚导致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在规范离婚法定程序的同时提供婚姻咨询救济,宣传婚姻艺术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长效联动机制。
【全文】【】 &&&&   一、黑龙江省的离婚现状
  依据《2015年黑龙江省社会发展报告蓝皮书》的数据显示,2015年黑龙江省以3.89%的离婚率位列全国第二名,哈尔滨市以28%的离婚率位于全国城市离婚率的第十名。龙江“女汉子”经济、社会地位相对独立,城市化率的提高还有人口迁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黑龙江省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
  (一)黑龙江省离婚现状分析
  1.结婚离婚比不断增加
  表一:2000年-2015年黑龙江省结婚离婚状况
  表二:黑龙江省及全国年离结比(%)
  数据来源: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年鉴2015》、《中国统计年鉴2015》计算所得通过分析表一、表二两个表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黑龙江省在2000年到2014年间,结婚离婚人数不断增加,结婚与离婚的对数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即结婚离婚比不断增加。就全国而言,黑龙江省的离结比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离婚率不断上升
  表三:黑龙江及全国离婚率
  表三表明,全国和黑龙江的离婚率都成上升状态。尤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黑龙江省的离婚率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甚至在许多年份,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可以达到全国离婚率的2倍之多。
  3.离婚方式由诉讼离婚为主逐渐改为以登记离婚为主
  表四:年离婚方式
  从表四中可以看出,2003年以前黑龙江省的离婚方式主要是以诉讼离婚为主,但不难看出,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的差距逐渐缩小,由2000年的相差31.6%到2003年的9.28%。到2004年,黑龙江省的离婚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登记离婚占离婚总数的52.98%,而诉讼离婚占离婚总数的47.02%,离婚方式已经由原来的诉讼离婚为主,登记离婚为辅变为登记离婚为主,诉讼离婚为辅。截止到2013年,黑龙江省的大部分离婚方式都已经变为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总数甚至占到了总离婚数的82.81%。
  二、对高离婚率现状的思考
  目前,全国各地区的离婚率均不断攀升,尤其是黑龙江地区,由于黑龙江省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大规模人口流动,“女汉子”性格、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政策性离婚以及离婚条件的松弛,导致黑龙江省的离婚率位于全国前列。
  (一)黑龙江省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导致传统家庭结构逐渐解体
  黑龙江省是人口大省,城镇人口较多,城市化水平一直位于全国前列。研究发现,离婚率与城市化水平存在正向的长期依存关系。长期来看,城市化率每增长1%,离婚率相应增长1.4748%{1}。城市化至少在三个方面对婚姻构成冲击:第一,城市居住空间的相对隔绝使原先地缘关系对家庭成员的离婚束缚同样大大减少;第二,城市人口的异质性和流动性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婚姻选择;第三,城市化把大量的农村人口推向了城市,这会导致农民的家庭纽带遭到不同程度的断裂{2}。城市化率的提高,使得黑龙江家庭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很多农村夫妻相继到城市打工,从而增加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这种由农村到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改变了人们固有的家庭价值观念。这表明城市化率对离婚率的影响必然是存在的,但究竟它的影响在离婚率升高中的作用还有待考察。
  (二)大规模人口流动的影响,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比重在全国经济中较少,导致就业岗位严重不足,使得黑龙江大批剩余劳动力向外省转移。同时,由于黑龙江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并且随着对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黑龙江省人口流动的国际化现象越来越突出。人口的流动性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增加了离婚风险。大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导致黑龙江省的生育率一直不高,家庭的稳定需要孩子来维持,生育率的逐渐降低会大大减少家庭成员的凝聚力,进而导致离婚的风险增加。
  (三)特有的“女汉子”性格,导致龙城女性相对独立
  在20世纪20到30年代的社会转型期,我国曾出现过首次离婚潮。在一些相对发达的城市比如天津、上海等城市由于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女性主动要求离婚的现象变得非常的非常的普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她们开始逐渐有了强烈的自我观念,即认为即使自己一个人也可以过得很好。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固有落后观念已经被新时期女性“独立自主”的新兴观念所取代。所以在婚姻不幸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主动选择离婚来使自己摆脱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使黑龙江省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革,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此外,由于黑龙江省女性的独立观念较强,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思想已经过时,她们在遇到感情破裂、婚姻出轨。双方长期不和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时,更倾向于结束婚姻。
  (四)受教育程度提高的影响,对婚姻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屈思敏曾调查后指出社会文化程度与离婚率成正比。离婚率会随着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上升。一般来说,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占离婚人数的比重要大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所占的比重。因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往往其独立自主的观点会更强烈。他们对生活品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这当中当然包括对婚姻生活的品质要求。当婚姻生活品质无法满足他们自身的需要时,他们会选择结束婚姻关系。黑龙江省的居民文化程度在全国处于前列。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黑龙江省15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2.34%,排在北京、辽宁、吉林和天津之后,远低于全国水平的4.88%;黑龙江省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的文盲率为3.31%,位居全国第四位,还不及全国女性文盲率7.29%的一半。据调查,受教育程度高的夫妻往往对婚姻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当婚姻无法达到双方的满意值时,夫妻双方往往选择离婚,而不是彼此迁就。
  (五)受政策性离婚的影响,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
  政策性离婚指的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获取福利或者优惠的目的,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政策。也就是“离婚不离家”。近几年来,政策性离婚已经成为黑龙江省离婚原因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黑龙江省职工热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货币化分房补贴、房产限购等。比如随着每年10月份供暖季的开始,黑龙江省也会迎来“离婚旺季”。因为许多单位只给一方职工报销采暖费,使得不少人只有选择假离婚才能达到多报销的目的,导致供暖季离婚率井喷现象应运而生。2015年黑龙江省改变了热费补贴方法,采取“一职一贴”职工热费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均可享受热费补贴;2013年出台的“国五条”规定了购买第二套房需要支付高利率、高首付。2014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银行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以上政策的变化,使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和复婚率产生很大波动。离婚率较往年同期有了较大的降低,并且复婚率较往年同期有了较大的提升。以哈尔滨市为例,哈市仅道里区,前10个月就办理了1118对复婚。由此可见,受政策的影响,假离婚现象在黑龙江省屡见不鲜。
  (六)离婚法定条件的松弛,冲动型离婚激增
  我国《》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条到第42的规定。法定的离婚理由即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协议离婚的夫妻,只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部门花9元钱,即可完成离婚手续。诉讼离婚虽然相比较于协议离婚手续更为复杂,但诉讼费用相比较其他案件来说较低,并且其程序也比其他诉讼案件要简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离婚手续和条件的松弛,使人们在离婚时较少考虑离婚的法律后果,简便的离婚手续使得冲动型离婚的数量大大增多。
  三、离婚经济中的离婚成本考量
  爱情在婚姻的稳定性中并不是唯一的,许多婚姻的解体并不都是因为感情的冷淡。在离婚前如果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利弊考量,则能够避免一定数量的婚姻解体。中国人的离婚成本是由许多方面构成。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所考虑的离婚成本主要包括面子、财产和孩子这三个方面。
  (一)离婚成本中的面子
  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他们各自面子成本的考量,会因当事人因性别、年龄、职业等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从官的人很少选择离婚,因为一旦离婚,会导致群众对他的道德“印象分”大减,影响自己的仕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不断进步,但社会仍然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离婚导致个体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是离婚成本中面子的丧失,成为人们在选择是否离婚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离婚成本。
  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时的另一个面子成本在于再婚的风险问题。离婚后的再婚可能性和再婚后的婚姻质量,都是离婚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的离婚风险。一旦决定离婚,当事人就不得不面对再婚的机会成本。因此,在他选择离婚时,就不可避免地对其再婚的机会成本进行慎重考量。在调查中,特别突出的特点在于,离婚女性的面子成本要大于男性的面子成本,在再婚市场中,离婚男性往往比女性更容易找到配偶,从这个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参考文献】 {1}孙晓娟,陈维涛,赵东红.中国城市化进程与离婚率之间的实证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
  {2}朱海忠,蔡砚秋.增加离婚成本能否降低离婚率[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5).
  {3}付琳,王丽华.降低我国离婚率的立法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 (31).
  {4}吴国平.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缺陷与立法完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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