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方平为什么不给男方开婚孕证明;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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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努力打造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逐步实现教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管理应坚持优化结构、合理流动、均衡配置、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管理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以区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区教育局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管理职能,负责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协调落实。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各中小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全区各中小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教师管理实施细则,依法管理本校教师。校长是本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区编委办、区教育局依据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区各中小学校的编制管理,每二年核定一次。区人社局、区教育局依据编制管理要求和岗位设置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三章&&& 教师编制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均衡、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区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区编委办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按定编标准核定学校教师编制,依据办学规模的变化及时调整教师编制,并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教师调配和交流机制,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
第八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教师请长假、借用到外单位以及离职经商等,由上述原因造成学校缺编的,区教育局一律不予追加编制和人员。
第四章& 教师资格
第九条& 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一般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五章& 教师聘用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区教育局在区编委办核定的全区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等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新教师聘任录用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招聘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一律不得参加招聘。新教师的招聘,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在区纪检等相关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新任教师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的教师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安排到与本人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学校任职。高学段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到低学段的学校任职,低学段教师资格的教师不能到高学段的学校任职。要逐步建立教师资格定期审核和检验制度,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
第十四条& 建立新教师农村任教3年服务期制度。新录用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分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至少3年,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调动或者参加选聘。今后,除了新建的城区学校因需大量教师可考虑直接分配新教师或提前招录优秀毕业生外,城区学校原则上不再分配新录用的教师。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受聘教职工必须是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正式在编的本校教职工。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区教育局审定的教职工岗位设置方案,组织教职工竞聘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制,&聘用教职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按照聘用程序与应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教职工聘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用分为试用期聘用和定期聘用。试用期聘用适用于新录用教师,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用适用于试用期满的教师,聘期一般为3年。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教师聘任上岗后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与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定考核细则,原则上要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未聘人员的工资标准,在未聘期间第一年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第二年,按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第三年起,按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中小学校可以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辞职。在岗期间教师违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教育、人社部门延缓教师职务评聘三年的处分,在此期间不得评优、晋职、晋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追究学校领导相应责任。对工作态度较差、工作消极,但又不宜解聘的人员,由学校进行告诫。经告诫,仍无明显改进,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应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聘:
(一)敬业心、事业心不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或教育教学水平较差,不能胜任工作和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
(二)绝大多数学生或家长不满意,社会反响强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常迟到、早退、随意停课、旷课、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两个月的。
(六)不善于管理或违反工作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局可以辞退:
(一)离开岗位经商做生意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办补习班的。
(三)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家教的,或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各种报刊资料、商品,或索要财物的。
(四)不遵守财经制度,私用、私拿、私分公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
(一)师德败坏,猥亵、侮辱女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如因病、产假和脱产进修等出现教师短缺确要聘用的,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区人社局、区编委办批准同意后,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学校应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人在同一学校连续签订合同不超过2次。履行合同期间,临时代课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执行。有正式教师补充时,临时代课人员在合同期满后,就不能再续聘。今后,学校临时代课人员的聘用要尽量通过劳务招聘,用“花钱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性、辅助必岗位的,如炊事员、保安及其他工勤人员,也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区人社局、区编委办批准同意后聘用。编外人员原则上要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学校和劳务公司直接签订用工合同,不得和被聘用者本人签订合同。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应采用和聘用临时代课人员同样的方式,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原则。坚持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合理配置和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适当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严格按省、市、区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强调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鼓励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倡优秀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超编学校原则上“只出不进”,如确属急需学科的教师,按“一进一出”的原则调配。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的教师实行区域内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在编在岗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专任教师,都要分批进行异校交流。原则上城区学校教师要和山区学校教师交流或在城区学校之间交流,平原学校教师在平原学校之间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之间的、全方位的、多流向的教师的轮岗交流机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区域内进行轮岗交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教师在乡镇内学校之间交流的,由中心小学办理手续,报区教育局备案。2、教师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的,属“人走关系留”的,由相关学校协商办理手续,报区教育局备案。属“人走关系走”的,由相关学校提出建议,报区教育局审核经编委办批准后执行。教师在城区学校之间或山区学校之间交流的,原则上要“人走关系走”。
义务教育的教师轮岗交流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另行文下发。
第二十四条 除了常态化、制度化的教师轮岗交流机制外,因选聘外地优秀教师,或因家庭原因、夫妻分居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教师,仍按相关的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区域内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一般要在原学校工作3年以上,调动教师应在调入学校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竞聘。如从城区调到平原或山区、库区,或从城郊和平原调到山区、库区,其在原学校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保留不变,在现学校重新办理聘用手续,不受现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请在乡镇内调动的,由所在中心小学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同意后由中心小学办理调动。跨乡镇调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在调入单位有编制、有岗位和不影响调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经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并办理调动。严格编制和岗位管理,禁止超编和超岗进人。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教师要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任教服务期。在服务期限未满之前,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任教服务期规定如下:分配在城区和平原学校任教的,服务期为3年。属山区和库区学校定向招聘的,服务期为5年。新教师若有在城区学校代培训的,代培时间不能算作任教服务期。服务期满后,可申请在区域内调动。工作满5年后,可申请调出本区。任教服务期内提出调动的,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任教期限,要求调往区外的,应提前1个月(暑假期间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调动。调动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及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向调入方发商调函,调入方回函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区外教师申请调入我区的,由区教育局提出意见后,报区编委办、人社局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区学校因缺编或为了学科建设需要,要调进教师的,每年上半年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及学科教师缺额情况,分学科向区教育局提出进人申请报告,区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实际需求拟定进人计划,面向本区或区外公开选调,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择优确定选调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教育局审核后发文并办理调动。
城区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由区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按照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教师的调配与交流一般在暑假期间进行,学期和学年中间原则上不调整教师。
第七章& 教师培训
第三十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校长),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不超过12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一条 &学历提高培训。年龄在48岁以下未达规定合格学历的教师,须在五年内取得相应学历,到期未达要求的,学校不得聘用。鼓励已取得达标学历教师,积极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经过几年努力,力争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的教师,小学要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初中要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中要达到研究生学历。
第三十二条& 鼓励教师在职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对在职参加提高学历的教师,其参加进修和考试期间的教学任务,经学校同意可适当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教师报名参加脱产提高学历培训,一般工作时间要满2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认真负责,方可申请报考。报考前,要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参加脱产提高学历培训(含攻读研究生),就读专业必须是师范院校教育类专业,且通过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正规录取人员。办理手续时,凭录取通知书、学校已签署的同意意见、与学校签订2周年以上的服务协议,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学习。就读非教育类专业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参加脱产进修培训的教师,学习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原学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进修期满后,要在半个月内,持《毕业证》和学籍档案(或者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报到,由区教育局开具介绍信,安排到原学校任教,逾期不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全面实施我区“五阶段”获奖教师专业成长助力计划和“四梯次”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加强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和名校长的培养,通过骨干教师专业引领和同伴互助,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辐射作用。“四梯次”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实行滚动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
第八章& 教师职务评聘
第三十七条&& 区人社局按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各学校编制情况,核定全区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内,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具备评聘条件教师,由学校按照评聘办法推荐参加职务晋升的评聘,城区学校教师评聘一级职务以上的,原则上要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十九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聘。
第四十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各学校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以低聘或者由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章& 教师请假
第四十一条& 事假。下列情形均视为事假:教职工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请假的;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考试的;非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教师自行参加各种学习、会议、考试等活动的。由于教师执行寒暑假制度,学期中一般不允许请事假,需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公假。下列情形可视为公假:因公出差、家访的;由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参加学习、培训、竞赛、会议、考察等活动或抽调参加其它中心工作的;参加由本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的。教师请公假,必须有关活动的通知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
第四十三条 &婚假。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配偶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规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可享受婚假一个月。
第四十四条 &丧假。本人的直系亲属亡故时,可给予丧假7天,在外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条& 产假。女职工法定产假为10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8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产假逢寒暑假顺延。
第四十六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区级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批准后方可离校治疗或休息。
第四十七条 请假手续。请假人事先提交请假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准假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校。假期届满,请假人要及时向学校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自行延长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请假批准权限。各中小学校长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联系或分管的局班子成员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其他教职工,因事请假1个月以内,因病请假2个月以内,由各学校校长负责审批。超出上述时间,由学校校长签注意见,报区教育局联系或分管局班子成员审批。请事假和病假须由本人的书面申请,病假、产假须由区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假续假,需带住院证、处方、病历复印件等有关文字性证明。请产假必须有计生部门的生育指标证明,无生育指标的不批产假。教师因工伤请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请假期间待遇。根据衢市人社薪[2012]72号文件,具体待遇如下:
一、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满10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以下(含30天)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50%计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期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工作待遇:
⑴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照发,岗位津贴按80%计发。
⑵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丧假(包括必要的路程假)和公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如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对待。
年老的教师(男57周岁以上,女53周岁以上),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其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安排可予以照顾。教师如出现九种慢性病(慢性支气管炎并发肺气肿;心肌病、心衰三度以上、肺原性心脏病;冠心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肾病、合并视网膜病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肝硬化、高血压三期以上;脊髓损伤、截瘫有合并症、精神病)请病假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的;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手续,但未被批准,擅自离校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校接受工作安排的;教职工连续不在岗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上报有关部门按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每旷工一天全额扣除本人日工资,
第五十一条 各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教师出勤管理制度,严格教师请销假手续,完善教师出勤考核档案。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情况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提拔任用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每年由区委区政府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实行绩效工资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必须向班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实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在学校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应视其情节,按惩戒工作权限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学校批假时必须认真核实请假人的相关证明及事由的真实性后,方可做出相应审批。凡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和事由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论处。学校对此类人员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区视其情节及时停发工资,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的管理责任,并追回其“空饷”。
第五十七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逾假不归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扣发本人擅自离职和超假期间全部工资(含绩效工资)。离职或超假在3天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可以准其继续工作,除严肃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离职或超假10个工作日以内,返回工作岗位且本人认识错误态度好的,应视情况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病、事假期间在外任(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按旷工论处,单位应及时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警告、记过、也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二)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四)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五)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六)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给予教师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决定,并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给予教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区教育局、人社局审批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离职与辞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一)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到其他单位工作,超过10个工作日,且经教育不归者。
(二)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
(四)不履行教师义务、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第六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教职工如要辞职,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公办中小学的教学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民办学校的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衢州市衢江区教育局
2013年& 月&& 日
发布人:管理员
部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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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6个半月了 再不给开婚育证明孩子就要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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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着6个半月的身孕在单位和社区之间来回跑,就为了开出婚育证明,从而办理生育指标。
可两边儿都各有理由,到底应该谁给开呢?谢惠玲愁了,再等几个月,孩子都生出来了。
孩子快生了指标还没办
谢惠玲31岁,因为是再婚,她对这个孩子格外关心。听别人说,要个生育指标挺难,如果退指标就更难,所以她在做了所有检查确保孩子健康的情况下,才想起来要生育指标。
可没想到的是,一个婚育证明让她跑了好几趟,还是没办下来。&不知道这么费劲,跑了半个月也没个结果。单位人事科说得社区先开,社区说,有单位的就得单位开。&&谢惠玲说,没有婚育证明,生育指标就办不下来,眼瞅着孩子还有两三个月就落地了。
谢惠玲说,自己之前在龙之梦上过几个月的班,&2011年11月份才到伊势丹入职。公司人事科说,因为档案不在公司,对她以前的婚育状况不了解,需要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对她之前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才能开具婚育证明。
而谢惠玲所在的七路街道星光社区表示,谢惠玲并非无业或失业人员,既然有工作单位,且已经上了生育保险,那么相关证明应当由单位开。
事情就这样推来推去,谢惠玲和丈夫没了主意,这事儿到底应该谁来管?
单位和社区都不给开证明
昨日下午,记者分别与伊势丹的人事科和星光社区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双方各执一词。
伊势丹人事科主管刘芙说,公司的规定是,要职工所在社区先提供未育的证明,因为企业员工的流动性很大,且谢惠玲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比较短,公司并不清楚她在入职前是否生过孩子。所以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都需要走公司的程序。
星光社区负责计生的朱主任表示,社区可以为失业或无业人员开具生育指标,且谢惠玲并不是常住人口,社区对她的情况也不了解。她在入职时,应当交给公司一份履历表,上面会有她的婚育情况,所以谢惠玲的生育指标应当由所在公司负责。
计生局:婚育证明应由公司开
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负责人明确表示,生育指标应当由公司开具,不应把责任全部推给社区。
该负责人说,已与其公司沟通过,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首先调取婚姻登记记录,由员工配合,如实提供婚姻情况。然后,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如果员工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公司可以处罚甚至辞退。
伊势丹公司承诺,他们会办理此事。&记者&张帆
生育指标办理需持证件: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若一方为外省市的需持户籍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的需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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