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一肚子苦水变美酒,被人误解的时候,该如何澄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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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固化?美国乡下人也一肚子苦水----原创&&J.D.万斯
阶级固化?美国乡下人也一肚子苦水
本文为J.D.Vance新书《乡下人的悲歌》引言部分
我的名字是J.D.万斯。首先我觉得我应该坦诚地讲一下:我认为读者们此时拿在手里的这本书有些荒唐。封面上说这是一本回忆录,但我才31岁,而且还没有取得什么伟大的成就,至少还没有那种值得一位陌生的读者花钱来读的成就。我所做过的最棒的事——至少是名义上的,就是从耶鲁法学院毕业。这是我13岁时连想都不敢想的。
但是,耶鲁法学院每年都有大约200名的毕业生。而且我相信读者们也不会想去阅读他们当中大部分人的人生。我不是参议员,没当过哪个州的州长,更没担任过内阁部长。我并没有创立市值10亿美元的公司,也没建立改变世界的非营利组织。我仅有的是一份不错的工作、一段幸福的婚姻、一个舒适的家,还有两只可爱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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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之所以写这本书,并不是因为我取得了什么不平凡的成就,而是因为我做的事虽然非常平凡,但大多数像我那样长大的孩子都做不到。
你们要知道,我的童年很穷困,生活在铁锈地带(Rust
Belt)俄亥俄州的一座钢铁城市。从我记事时开始,这座城市的工作岗位就在不断流失,人们也逐渐失去希望。至于我家的情况,用委婉一点的说法是,我和父母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他们中的一位接近整整一生都在和毒瘾做斗争。把我带大的外祖父母连高中都没毕业,而我的整个大家庭里上过大学的人也寥寥无几。各种各样的统计都会显示,像我这样的孩子前景黯淡——我们当中幸运的那些,可以不用沦落到接受社会救济的地步;而那些不幸的,则有可能会死于过量服用海洛因——我的家乡小镇仅仅去年就有几十人因此死去。
我曾是那些前景黯淡的孩子之一。我差点因为学习太差而从高中辍学,也差点屈服于身边每个人都有的那种愤怒与怨恨。现在,人们看到我时,看到我的工作和常春藤名校的毕业证书时,都会以为我是什么天才,认为只有特别出众的人才会走到我今天这一步。尽管我对这些人毫无恶意,但恕我直言,这种理论其实是一派胡言。就算我有什么天分,如果不是得到了许多慈爱的人的拯救,这些天分也会白白浪费了。
这就是我真实的人生,也是我写这本书的初衷。我指美国一些曾经繁荣今已衰落的地区。想让人们知道那种对自己濒临放弃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以及为什么会有人放弃自己。我想让人们了解穷人的生活到底发生了什么,以及精神和物质上的贫穷会对穷人家的孩子造成什么样的心理影响。我想让人们理解我和我家庭的美国梦。我想让人们体会向上层流动的真实感受。此外,我还想让人们认识到我自己不久前才意识到的一个问题:对于我们这些实现了美国梦的幸运儿来说,那些我们经历过的恶魔一直就在身后不远处穷追不舍。
在我的故事背景中,有一个关于种族的问题需要解释一下。在美国这个种族意识很强的社会中,我们的词汇往往局限于人们皮肤的颜色——黑人(blackpeople)、亚洲人(Asians)和白种人特权(whiteprivilege)。这些宽泛的分类有时会有用,但想了解我的故事的话,还得分得更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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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是白人,但不会把自己等同于美国东北部信奉新教的盎格鲁-
撒克逊裔白人(WASP)。与之相反,我认为自己是苏格兰-爱尔兰人后裔(Scots-Irish
descent)中那些没有大学文凭的数百万白人工人阶级当中的一员。对于这个人群而言,贫穷是家庭的传统——他们的祖先当年在南方当奴工,然后又曾当过佃农、煤矿工人,在较近的年代里又当上了机械工和工厂工人。在美国人的称呼中,WASP
, 即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英国新教徒的后裔,在美国被少数社群视为控制美国社会的主流人群。
他们是乡下人(hillbilliy)、乡巴佬(redneck),或者是白色垃圾(white
trash)。而于我来说,他们是邻居、朋友和家人。
苏格兰-爱尔兰裔是美国特色最为鲜明的群体之一。一位观察者曾记录道:“走遍美国各地,苏格兰-爱尔兰裔美国人一直令我感到震惊。他们是美国最为持久稳固、变化最少的亚文化群。当几乎到处都是对传统的全盘摒弃时,他们的家庭结构、宗教与政治,还有社会生活仍然保持不变。对传统文化的信奉带来了许多好的特性——高度的忠诚感以及对家庭和国家的狂热奉献,但也有许多不好的特性。我们不喜欢外来者或者是与我们不一样的人,不管不一样的是样貌、行为或是说话的方式,而说话方式尤为重要。想要理解我的故事,你首先必须得了解,我骨子里是一名苏格兰-爱尔兰“乡下人”。
如果种族是硬币的其中一面的话,那另一面就是地理因素。当18
世纪的第一批苏格兰-爱尔兰移民来到新大陆时,他们就被阿巴拉契亚(Appalachia)山脉所深深吸引住了。这一地区固然广袤——从南方的亚拉巴马州(Alabama)和乔治亚州(Georgia)一直延伸到北方的纽约州一部——但大阿巴拉契亚山区的文化却非常有凝聚力。
我的家庭来自肯塔基州(Kentucky)东部山区,我们自称为乡下人。虽然出生在路易斯安那州但定居在亚拉巴马州的小汉克·威廉姆斯(Hank
Williams, Jr)在他那首乡村白人歌曲A Country Boy Can Survive
中也把自己视作一名乡下人。而当大阿巴拉契亚山区由支持民主党转而支持共和党时,他们重新定义了尼克松之后的美国政治。但是大阿巴拉契亚山区的白人工人阶级的命运看起来却最为黯淡。从低社会流动性到贫穷,再到离婚和吸毒,我的家乡成了苦难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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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圈出部位为肯塔基州(非英语地图)
因此,毫不意外,我们是一个悲观的群体。但令人吃惊的是,据调查显示,白人工人阶级是美国最悲观的群体。拉美裔移民当中许多人面临着难以想象的贫穷,但白人工人阶级比他们还要悲观。美国黑人的物质生活前景仍然落后于白人种族,但白人工人阶级比他们还要悲观。虽然真实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愤世嫉俗的成分,但现实是,相较于许多其他群体,像我这样的“寒门”对未来更为悲观,虽然很多群体明显比我们更为贫困。这种现象就说明,肯定是金钱之外的某些地方出了问题。
确实如此,我们从未如此地脱离社会,而我们还将这种孤立传递给我们的孩子。我们的信仰也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地围绕教堂,更多地依赖情绪化的修辞,而不是那种可以帮助贫苦孩子进步的必要社会支持。我们当中的许多人退出了体力劳动大军,还有许多人没有为了更好的机会而搬迁。我们文化中的某些特性带来了特有的男性危机,这种危机使得我们的男性形成了某些劣根性,难以在这个变化的世界中取得成功。
当我提及我们社区的困境时,总能听到诸如此类的解释:“J.D.,白人工人阶级的前景确实恶化了,但你把本末给倒置了。他们的离婚率在增加,结婚率在降低,幸福感也在下降,但这是因为他们的经济机会下降了。只要他们能得到更好的工作,他们生活的其他方面就会相应地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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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年轻时也曾这样认为,当时的我拼命想相信这种观点。它听起来很有道理。没有工作会造成很大压力,而没有足够生存的钱会更有压力。随着中西部的制造业中心被掏空,白人工人阶级不仅失去了自己经济上的安全感,还随之失去了稳定的家庭和家庭生活。
但那些艰难的经历也可以是一位老师,这位老师教给了我一点:这种关于经济上不安全感的说法有其偏颇之处。几年之前,在我进入耶鲁法学院前的那个夏天,我想找一份全职工作,以便攒钱搬到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的纽黑文(New
Haven)市。我家一位朋友建议我在家乡附近一家中等规模的地砖分销公司打工。地砖特别重:每一块重3~5磅不等,而一箱通常装有8~12块。我的主要工作就是把地砖搬到货板上,为运走做准备。这份工作虽不轻松,但一小时能挣13美元,而我正需要用钱。所以就接受了这份工作,并尽量多轮班和加班。
这家公司有差不多12名雇员,其中大多数都已经在那里工作了许多年。有位同事同时干着两份全职工作,但并不是因为迫不得已:他在地砖分销公司的这第二份工作使得他可以追寻自己开飞机的梦想。一小时13美元对我家乡的单身汉来说不算是小钱了——一间不错的公寓的月租也才500美元左右,而且地砖公司还有稳定的加薪。在经济下滑的背景下,在那家公司干过几年的员工一小时至少能挣16美元,也就是年收入32000美元——这比哪怕一个家庭的贫困线都高出不少。虽然公司能提供如此相对稳定的环境,但管理者发现我在仓库的这一职位很难找到长期员工。在我离开之前,仓库共有3名员工,虽然我当时只有26岁,却比其他员工年长许多。
其中有一名员工叫鲍勃(Bob,化名),他在我之前几个月刚刚到这个仓库工作。他当时19岁,有一个怀孕的女友。经理非常体贴地给了他女友一份接听电话的行政工作。他和他女友的工作表现都非常糟糕。他女友差不多每隔两天就要逃一天班,而且从不预先通知,而他则是长期迟到。不仅如此,他每天还要上3~4次厕所,一去就是半小时以上。他的表现实在是太差了,以至于我在那儿的工作结束之前,我和另一名员工发明了一种游戏:当他去上厕所的时候,我们会定上计时器,然后每个重要的“里程碑”都会在仓库两端互相喊叫——“35
分钟了!”“45分钟了!”“1小时啦!”
最终,鲍勃也被解雇了。被解雇时,他对着经理怒斥道:“你怎么能这样对我?你不知道我有一个怀孕的女友吗?”而且像他这样的还不止一个,我在地砖仓库工作的短短时间里,至少还有两个人也丢掉了工作,其中还有鲍勃的表哥。
讨论机会平等时,这样的事例不可忽视。那些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担心的是中西部工业地区经济的下滑,以及白人工人经济中心被掏空。他们指的是制造业的岗位流向海外,而那些没有大学学历的人更难找到中产阶级的工作。确有此理——这些事情也是我所担心的。但这本书是关于除此之外的那些问题:当工业经济向南移的时候,老百姓的真实生活发生了什么变化。这本书讲的是,在不利的条件下,人们是如何用最坏的方式来应对的,讲的是现在的美国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越来越鼓励社会的溃败,而不是抵御腐败。
我当年在地砖仓库所看到的问题位于比宏观经济趋势和政策更深的层面。太多的年轻人对努力工作并不感冒,而好的工作岗位却总是找不到人。一个年轻人有着各种需要工作的理由,如要供养未来的妻子还有即将出生的孩子,他却丢掉了一份有着很好医疗保险的不错工作。更令人不安的是,当丢掉自己工作的时候,他还认为自己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他身上就缺少一种主观能动作用——他认为自己对自己的生活掌控很少,总是想要责怪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这种现象与现代美国的经济格局格格不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在这本书里面关注的是我认识的这类人,即阿巴拉契亚地区的白人工人阶级,但我并不是说我们这类人比其他人更值得同情。我写这本书的初衷并不是因为白种人比黑种人或其他任何人种有更多值得抱怨的地方。这就是说,我希望这本书的读者能摘下种族的有色眼镜,来从中感受阶层和家庭是如何对穷人造成影响的。
对于许多分析家来说,一听到“福利女王”,脑海里就会浮现出靠失业救济金过活的懒惰的黑人母亲这一有失公允的形象。这本书的读者很快就会发现,我的论据与这种形象并无关系:我认识一些“福利女王”——有些还是我的邻居,但都是白人。
这本书并不是一项学术研究。前几年,威廉姆·朱利叶斯·威尔逊(WilliamJulius
Wilson)、查尔斯·穆雷(Charles Murray)、罗伯特·帕特南(RobertPutnam)和拉吉·切迪(Raj
Chetty)都曾发表引人瞩目、研究出色的著作,其中显示:上向社会流动在20
世纪70年代衰退,且再没有真正恢复;某些地区比其他地区的遭遇更糟(令人震惊的是,阿巴拉契亚和铁锈地带表现糟糕);那些我曾在生活中目睹的现象,其实存在于整个社会。
虽然他们得出的结论有些地方我不敢苟同,但他们都已经有说服力地指出:美国出了问题。虽然我会运用数据,也会借助学术研究来说明问题,但是我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让读者相信一个纸面上的问题,而是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一出生就被这样的问题压得喘不过气来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这个故事离不开我生命中那些人物。所以,这本书不是我一个人的回忆录,而是我们整个家庭的。这是一部一群来自阿巴拉契亚的寒门子弟的眼睛所看到的机会与向上流动的历史。两代人之前,我的外祖父母一贫如洗而又彼此相爱。婚后,在逃离身边令人窒息的贫穷的希望的驱使下,他们搬到了北方。他们的外孙(我)毕业于世上最好的学府之一。
以上是简短说来,以下就是详细的故事。
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书中的某些人是化名,但书里面的故事都是根据我的回忆,对我所目睹的世界的准确描述。这里面没有复合的虚构人物,也没有断章取义的叙事。里面的很多细节我都是尽量地采用文字记录,如成绩单、手写信、照片上的备注等,但我相信本书的故事就像任何人的记忆一样不可靠。确实如此,当我请我姐姐阅读早期的稿子时,她和我就某件事情发生的顺序是否搞错了而讨论了足足30
分钟。我最后还是保留了我的版本,并不是因为我不信任我姐姐的记忆(事实上,我觉得她的回忆比我的更加可靠),而是因为我认为,我的脑子是如何记忆这些事件这个事情本身,也有值得玩味的地方。
我也不敢说自己是一位没有任何偏见的观察者。读者将看到的每个人几乎都有着明显的缺点。有的人曾试图杀人,其中有些人还成功了;有些人曾在身体上或精神上虐待自己的孩子;许多人曾(现在依然)滥用药物。但是,我爱着这些人,甚至那些我平时为了保持自己的理智而避而不谈的人。如果你读了这本书认为我的生命中有的人是坏人,那么我要说声对不起,既说给读者,也说给那些因为我的描述而成为读者眼中坏人的那些人。因为,这本书中本没有什么恶人,有的只是一群寒门的乌合之众,他们一直在挣扎着前行——感谢上帝,他们不仅是为了他们自己,还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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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郭XX一肚子苦水,他想倒一倒
郭XX一肚子苦水,他想倒一倒
网民郭XX来投诉,一肚子苦水,他想倒一倒,请求各位大侠给出出点子,他该怎么办?回复:
郭XX,男,1934年3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原系上海市某区文化局下属杨思文化馆负责人,现无业。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郭XX在担任原上海市某区文化局下属杨思文化馆负责人期间,于
1990年6月16日被原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90)x法刑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以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因不懂法,而未用法可依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服刑后,于1993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3)沪中刑执字第30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假释。释放后,一度消极悲观,后于2002年3月22日和2005年8月先后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状申诉,两院驳回申诉;致使审诉人的冤情未能得到澄清,错案未能得到纠正。为此,申诉人不得已再次向国家高级审判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
请求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认定申诉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申诉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郭XX在担任本市杨思文化馆馆长期间,利用参与筹建杨思文化馆新楼的便利条件,使得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装了该楼的施工业务。从而,于一九八八年二月,收受该公司陆某贿赂计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任何事实根据。
1、关于原判定“被告人郭XX在担任本市杨思文化馆馆长期间”一节:
a、川沙县从未设立过“杨思文化馆”。判决书认定的申诉人犯罪时间为1988年2月,其时,杨思地区地属原上海市川沙县,杨思镇属原川沙县的四大镇之一;所谓的“杨思文化馆”属原川沙县文化局下属的川沙县文化馆管辖。无独立的人事和财务,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正确称谓应是川沙县文化馆杨思分馆。故判决书认定的“杨思文化馆”,实属虚构。
b、申诉人从未担任过原川沙县文化馆杨思分馆馆长职务,也从未担任过虚构的“杨思文化馆”的“馆长”职务。申诉人于1983年8月由川沙县文化馆调杨思分馆工作,习惯上叫负责人。从未下发过任何任命申诉人为杨思分馆馆长的口头和书面通知。
综上,杨思地区在地属原上海市川沙县行政区域管辖期间,历史上从未设立过判决书所认定的“杨思文化馆”,判决书所认定的“杨思文化馆”纯属虚构,申诉人也根本不可能担任凭空臆造的“杨思文化馆馆长”职务,也从未担任过真实的“川沙县文化馆杨思分馆”的馆长职务。为此,原判对申诉人“在担任本市杨思文化馆馆长期间”的职务认定,是根本的事实错误。至少是1989年2月划交南市前与后,将两个不同时期、不同性质、不同名称混会一谈。
2、关于原判认定申诉人“利用参与筹建杨思文化馆新楼的便利条件,使得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担了该楼的施工业务”一节:
a、申诉人从未参与过杨思分馆新楼工程的筹建工作。申诉人只是一介文人(曾长期从事过新闻、文化工作具体业务),受命负责、主持原文化分馆的日常工作,同时,于1985年10月后兼任上海老年报社记者。其它从未接触过建筑施工业务,原川沙县文化局的领导及杨思分馆的直接上级原川沙县文化馆的领导,也均从未让申诉人参与过杨思分馆新楼的筹建工作,申诉人也从未接到过有关领导任何书面、口头形式的让申诉人参与筹建新楼工作的通知。新楼的筹建人员,由原川沙县文化局党组、局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原川沙县文化局副局长陈伟忠、孔福全两人先后负责主持筹建工作,并决定由原川沙县文化馆馆长陆锦明、原川沙县文化局工业管理站负责人杨勇,协助两位副局长工作。在以后新楼的基建过程中,原川沙县文化馆又调原川沙县六里文化站人员陈纪良参与施工现场的基建工作,原川沙县文化局还聘请了原上海市某建筑公司的退休工程师钱祥麟及姓奚的同志等,参加新楼的基建工作。为此,无论从新楼的立项申报、选址征地、设计定位、与相关单位协商等筹建阶段,还是在确定施工单位后的基建施工等基建阶段,申诉人均未参与其中做过任何具体工作,也即申诉人既不是新楼工程的筹建人员,也从未参与过新楼工程的筹建工作。申诉人作为杨思分馆负责人,只是略尽地主之宜,在新楼筹建人员从川沙到杨思工作时(如选址、与杨思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协商工作、征地、察看基建工作等事宜),做好接待工作(如布置会场、准备茶水、安排就餐等),但这与判决书认定的申诉人参与新楼工程的筹建工作,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b、申诉人既从未向县局领导、原川沙县文化馆的领导及新楼筹建人员推荐、引见陆某某人,也从未推荐过任何建筑工程队以承接新楼工程,申诉人根本无权决定新楼基建工程队,也根本不可能为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接该楼的施工业务提供任何便利。申诉人与施工队的陆仁成以前从不相识,当其在1986年底或1987年初到杨思分馆找我时,申诉人就明确告诉他,新楼工程是有的,但申诉人不管新楼工程的事,新楼工程是县文化局直接抓管的。以后,陆仁成如何至原川沙县文化局联系、如何承接的新楼工程业务等,申诉人一概不知,申诉人也从未向县局领导或任何新楼筹建人员推荐或引见过陆仁成其人;虽然以后陆仁成隶属的公司承接了新楼的施工业务,他租住处及新楼工程又都在杨思分馆及申诉人的住处附近而与之有所来往,但因申诉人系不是新楼工程的筹建人员且又根本不懂工程施工业务,所以,两人也甚少谈论有关新楼工程的具体事宜。所称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接新楼工程的施工业务,是由杨思镇政府的有关人员将陆仁成推荐、引见到县文化局的,以后,又是以陈伟忠副局长为筹建主管及他带领的筹建人员,对相关施工队伍进行考察、筛选后,报由原川沙县文化局党组、局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申诉人既未向县文化局领导、县文化馆领导及任何新楼工程筹建[人员推荐、引见过陆仁成其人,也未推荐过任何建筑工程队;申诉人连发言权都没有,更根本无权参与和决定新楼工程的基建单位;申诉人也从没有为任何个人和任何施工单位承建新楼工程提供任何方面或便利。更没有任何条件、任何资格、任何理由为判决书认定的从根本上就不存在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接新楼工程业务提供过任何方便或便利。
c、原判认定的所谓“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其单位,纯属虚构。杨思分馆新楼工程的事实承建单位是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由原川沙文化局党组、局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承建。工程合同,系由原川沙县文化局与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代表双方签约的,为原川沙县文化局副局长孔福全,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沪办事处主任魏伯寿,签约日期约在1987年第四季度。在浙江省嵊县,以至整个浙江省,均根本没有如判决书所认定的所谓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此企业。嵊县(现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历史上,尤其是在上纪世八十年代,从未核准注册设立过所谓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此一企业。
综上,原判认定的申诉人“利用参与筹建杨思文化馆新楼的便利条件,使得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接了该楼的施工业务”一节,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关于原判认定申诉人“从而于1988年2月收受该公司陆某贿赂计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一节:
a、申诉人根本不可能收受凭空臆造和虚构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的陆某的一万元贿金。判决书所认定的“该公司”,显然是指判决书所称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如前所述,所谓“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根本无此一企业主体,更不知道凭空臆造和虚构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的陆某为何人,事实陆某也不可能代表判决书所凭空臆造和虚构的什么“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为此,原判认定的申诉人“收受该公司陆某贿赂计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一节,不能成立。
b、实际判决书所认定的“陆某”其人,系是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后宅楼农民陆仁成。陆仁成自1986年开始带领一帮农民建筑工靠在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嵊县一建),从事建筑工程业务。名义上是挂靠在嵊县一建,实际上他与嵊县一建的领导并不认识,也未与嵊县一建签订任何书面挂靠协议书。只是由于陆仁成与嵊县一建的驻沪办事处主任魏伯寿系是上虞同乡,又有亲戚关系,相互较熟,故也只是口头上挂靠在嵊县一建驻沪办事处,也未签订过任何书面的挂靠协议书。所以,实际上陆成仁只是一个自己联系到建筑业务后通过魏伯寿以嵊县一建名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再由陆仁成承包承建该项建筑工程业务。陆仁成只是上虞县农村的一个农民,他既不是嵊县一建的在册人员,也不是嵊县一建驻沪办的人员,充其量只是一个借魏伯寿以嵊县一建名义自谋建筑工程业务的包二头。为此,陆仁成根本无权代表嵊县一建实施任何如行贿一类的行为,更不可能代表凭空臆造和虚构的所谓“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实施行贿行为。陆仁成只能代表陆仁成自己,根本不能代表任何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陆仁成对申诉人无任何企求,且申诉人从未为陆仁成承接新楼的工程业务提供过任何便利,陆仁成也根本不可能向一个无任何企求的如申诉人这样的人实施任何行贿行为,因为根本就没有任何必要。
c、所谓申诉人“收受陆仁成的一万元现金”,系是向陆仁成借取的买房款,根本不属贿金。陆仁成自1986年底起借住在上海微型电机厂职工马炳祥家中。马炳祥家住原川沙县杨思镇杨思新村86号(现住址、门牌仍未变),陆仁成借住在马隔壁87号。87号房系是马炳祥的胞兄秋祥的祖传房屋,而马秋祥在河南省洛阳矿山机器厂工作,其妻小等全家都工作、生活在河南洛阳,杨思新村87号祖传老房托其胞弟马炳祥管理并出租。又因马秋祥当时病重急需花钱,故马秋祥托其胞弟马炳祥将祖传的87号房出卖。其实,申诉人根本就是个无房户,老夫妻俩人借住在杨思分馆弹子房内用纤维板拦出来的几平方米一间小间内。陆仁成、马炳祥与申诉人相识后,看到申诉人住房十分困难,很是同情,就由陆仁成出面让申诉人买下87号马炳祥胞兄马秋祥的房子。当时,马炳祥开价一万余元将87号房子买给申诉人,但申诉人确无力购买。陆仁成表示愿为申诉人买房提供帮助,向申诉人提供部分钱款,此意当即被申诉人拒绝,后陆仁成表示实属友人间的帮助,别无其它企图,愿意借款给申诉人买房,待申诉人经济宽裕时还给他,申诉人听后觉得是借款就同意向陆仁成暂借一万元,同时将陆一起带来的另外2000元现款由陆收回,言明借个整数,借期三年,因双方已熟,彼此人格为重,未写借据。以后,申诉人也曾先后两次去看过87号房,但考虑87号房屋既陈旧又无卫生设施,87号房与前房之间的弄堂又十分狭小,进出困难,所以申诉人无意购买。以后,陆仁成等人又提供过周家渡等处旧房,过了几个月,约在同年6-7月份,原川沙县文化局局长虞顺康从川沙到杨思检查杨思分馆的文化、图书工作,申诉人向虞局长提出申诉人住房实在困难,报告已打了好几次都没解决申诉人的住房困难,要求虞局长关心。虞局长知道申诉人的住房情况,并对申诉人讲:“你是老同志了,住房困难局里是清楚的;现杨思地区马上要划归某区,你到南市后将不知拖到何时才解决?我回去后与局里其他同志研究一下,尽快在划区之前解决。”过了一、二个月,约在当年的7-8月间,原川沙县文化局就将原属于杨思分馆的杨思镇杨思南街129-131号中的一间半平房分配给了申诉人(即申诉人判决书上的申诉人的住址的房屋,面积为48.96平方米),同时,局里又按政策向房管部门为我办理了“公改私”手续,即由申诉人交付了几千元钱后将该公房转换成申诉人的私房,所以,申诉人就未再买87号及其它房。此后,申诉人拟将陆仁成的借款用作装修,没有马上把借款还给陆仁成。最后,马炳祥还是以一万余元价,将87号房卖给了他人。现86号、87号房仍在原处,可向现87号房买主核查。在陆仁成借申诉人一万元现金让申诉人购买87号房的过程中,马炳祥曾向陆仁成提出,老郭如诚心要买87号房的话,可让老郭先交一部分定金,因其兄马秋祥病重急需钱用;陆成仁就代申诉人向马炳祥交了2000元定金。以后,原某区检察院传唤马炳祥,说马炳祥受贿,追缴了该2000元买房定金(此事我以前不知,是最近在调查中才知的)。
d、申诉人的所谓“供认不讳”,纯系属检察机关的诱供、逼供、骗供所致。申诉人1990年2月10日被原某区检察院找谈话,申诉人当天即将一万元借款事实详细作了交代,但办案人员先入为主,认定申诉人收受的是贿赂款,陆仁成是送钱,并一再反复连哄带逼、带骗的开导申诉人:“侬迪眼眼事体算个啥,人家官比你大,收的钱比你多,就是贪污、受贿,说清楚了也就回去了”、“陆成仁都已承认是送给你的,你非说是借的,不老实要吃苦头的”,什么“抗拒从严,担白从宽,承认了交代了就没事了”等等,可谓不厌其烦的“开导”,但申诉人只说是借款,说好有借有还,三年还清。当天傍晚,某区检察院两办案人员用自行车又带申诉人到一个不知什么场所的地方,并漫不经心地对申诉人说“你放心进去吧,明天就回去”,待申诉人进去后遭搜身才知是进了看守所。第二天,办案人员又不止一次的至看守所反复诱导:“你是位老同志了,还是个民主党派知识分子,我们出于好心,真诚劝你,一切都是为了你好”;“你以后再也不要说‘借’字了,也不要说借款买房子了,若再说借字,必定从严处罚,从重判决”,“只要承认是陆仁成送钱,就马上会放你出去的”等等,不一而足。申诉人被逼无奈,又害怕从重从严处罚,盼望从宽处理,只得按办案人员的口径,违心承认为受贿,签了违心做的笔录,在法庭上又怕翻供后加重处罚,只得说是,是,不想竟判了六年徒刑。真是哑吧吃黄莲,苦水往肚里吞啊!在监狱内只能默默承受,盼哪天可见青天,深信一定能见。
综上,原判认定的申诉人“从而于1988年2月收受该公司陆某贿赂计现金一万元”一节,从根本上都是错误:(1)根本没有判决书确认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的所谓“该公司”;(2)陆仁成系是个人承接承包建筑工程的包工头,他只能代表他个人自己,不能代表“嵊县一建”,更不能代表根本就不存在的完全靠臆造和虚构的所谓“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3)接受陆仁成的一万元现金,是申诉人用于拟向马炳祥购买其胞兄87号旧房的借款,绝非“赃款”。为此,原判认定的申诉人“收受该公司陆某贿赂计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一节,无论是事实还是定性,都是极其错误的,且申诉人的所谓“供认不讳”,纯系检察机关在所谓的侦查过程中对申诉人的诱供、逼供、骗供所致,当应全部推倒。
二、原判定性量刑、适用法律、管辖等,均属错误:
1、定性错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收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申诉人担任原川沙县文化馆杨思分馆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成立。但申诉人在担任杨思分馆负责人期间,没有参与杨思分馆新楼工程的筹建,也没有向县局、县馆或县局主管新楼工程的筹建人员推荐、引见过陆仁成其人,更没有推荐过任何建筑施工单位,也无权参与新楼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筛选,更无权决定新楼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可能由于申诉人作出的任何行为或作用,使得凭空臆造和虚构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接新楼工程的施工业务,也不可能由于申诉人提供了任何便利,使得真实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新楼工程的施工业务,也即申诉人没有任何职务可利用,也没有如判决书所称的任何便利条件可利用,使得无论是凭空臆造和虚构的、还是真实的任何建筑公司承接新楼工程的施工业务,是陆仁成通过原杨思镇镇政府有关人员的推荐和引见,再由原川沙县文化局新楼工程主管人员副局长陈伟忠、孔福全,和原川沙县文化馆馆长陆锦明、原川沙县文化局文化工业管理站负责人杨勇等新楼工程筹建人员对参与工程竟标单位进行考察、验标后,报由原川沙县文化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更何况地球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申诉人作为原川沙县文化局下属最基层的文化单位负责人,根本不可能将县文化局的建筑工程,通过自己根本不可能拥有的什么便利条件,致使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取得该工程的施工业务。退一万步讲,申诉人既无职务可利用,也不拥有筹建新楼的任何便利条件,更没有为陆仁成或真实的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谋取的任何利益,为此,申诉人即使收受了陆仁成个人再多的钱款,也决不可能构成受贿罪。
2、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申诉人的犯罪事实都不能成立,均属完全错误;依据该错误事实或根本不存在的凭空臆造和虚构的所谓事实,对申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定罪量刑,也根本属于错误。
3、适用管辖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指1979年颁布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判认定申诉人的犯罪时间为1988年2月,而其实,杨思地区(包括杨思镇和杨思乡)均地属原川沙县行政区域管辖,其中杨思镇属于原川沙县的四大镇之一,申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原川沙县文化馆杨思分馆属原川沙县文化局下属最基层的单位,申诉人多年来的居住地也在杨思镇,而杨思地区是在1989年初才划归原某区管辖的,而其实,原川沙县的行政区域依然存在。申诉人犯罪时的犯罪地、居住地均在杨思镇,而其实杨思镇地属原川沙县管辖,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某区人民法院对自己无管辖权的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判决。1989年初,杨思地区划归某区管辖后,某区、川沙县仍同属本市一地,虽1989年后的申诉人的居住地杨思镇已地属某区杨思镇,但仍不具有《刑诉法》第19条“如果由被告人居住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恰恰相反,申诉人在原川沙县工作、居住了30多年,而杨思地区划归某区管辖后申诉人在某区行政区域内工作、居住仅一年不到,故不具备如《刑诉法》第19条所规定的“适宜”由某区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受贿案进行管辖审判的条件。
综上,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但申诉人既未参与原杨思文化分馆新楼的筹建,也即根本无法利用所谓参与筹建新楼的便利条件,更不可能由于申诉人的作用而使得浙江省嵊县第一建筑装璜公司承接新楼的施工业务,且收受陆仁成的一万元借款根本不属贿金,为此,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也均不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对自己无管辖权的案件作出的判决也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判决。原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对申诉人作出的(90)x法刑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无论从判决书所认定的申诉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还是以错误事实所作出的定罪量刑的实体判决,以及案件的管辖等,均属完全、彻底的错误,必须依法纠正。为此,申诉人请求:
一、请求对申诉人的受贿案,立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由贵院予以再审;
二、请求在依法进行再审后撤销原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90)x法刑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发还申诉人被追缴的所谓全部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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