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政府网村卫生室什么时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

攸县率先在株洲市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红网攸县站4月24日讯(分站记者 罗武吉)4月23日8时,攸县正式在新市镇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对于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促进村卫生室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攸县新市镇新中村卫生室外醒目的横幅
  今年78岁的新市镇新中村村民易开生老人今天一来到新中村卫生室就发现,卫生室门外挂起的横幅格外醒目,墙上张贴的宣传栏也换成了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给来看病的老人算“经济账”
  看到易开生的到来,卫生室的医生易中怀特别热情,还给老人算了笔“经济帐”。
  经过这一计算,易开生老人高兴不已,昨天还要67元的治疗费,一夜之间就变成了45.2元,便宜了20多元,再经过新农合报销50%计算,看一次病只需要23元。
新中村卫生室外“国家基本药物及湖南省增补药物零售价格公示栏”
  不仅易开生有这样的感受,同样有此感受的还有庚子村的村民们,当听到村卫生室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消息,村民自发买来鞭炮,烟花,共同庆祝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
  据了解,攸县率先在株洲市5县(市)中启动实施这项惠民政策,目前在新市镇确定了新中、庚子等6个村卫生室先行试点实施,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将在全县逐步推开。
  此项制度实施以后,村卫生室将进行统一采购、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所有药品销售实行零差率,让利于民,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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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生〔号
关于印发《兰溪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根据《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1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和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及建设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2号),为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管理,特制定了《兰溪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卫生局&&&&&&&&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物价局
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浙江省卫生厅基卫处,金华市卫生局,市府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妇保院。
兰溪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享有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1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和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及建设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辖区内所有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不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由卫生局依法予以注消执业或依法变更为诊所。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根据《兰溪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及建设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建设要求合理规划设置。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命名为&&镇乡(街道)&&村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统一命名为&&镇乡(街道)&&村卫生室。名称由卫生局统一核定,不得随意更改,并使用卫生部规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基本设施要求(见附件1、2)。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临床医师、护士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经注册并经全科岗位培训后方可在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以上资质方可在注册的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乡村一体化管理协议&形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实行定时、定点上班值班制度,其余时间仍在村卫生室执业。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方式产生和任命,报卫生局备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执业许可核定的项目、范围开展工作,严禁超范围执业和超范围用药。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配合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成卫生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除现场急救外,对各种急性损伤伤情严重者、各类急性中毒者、各种原因致大出血者、急慢性疾病病情危重者、诊断不明确或正常治疗3天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急性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须外科手术病例及不能处理的其他病例,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以免贻误治疗。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必须做到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记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方便居民就诊。
第十五条 严格药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一律零利率销售(中草药及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利率销售),一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拨,严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并做好出入台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严格执行《兰溪市村卫生室基本用药目录》。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医疗活动。村卫生室出现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经济、法律责任由村卫生室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财务统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算,分类管理,一站一室一帐,各类报表定期上报。严肃财务纪律,不得虚报、漏报。
第十八条&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且符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统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推进门诊统筹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比例。
第五章 分配与福利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工资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统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考核发放。
第二十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市财政按照每个村卫生室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按每个服务人口4元标准补助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支出。村卫生室补助经费60%按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其余40%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计算公式为:(2万元+4元&服务人口)&40%&考核分&120。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层付职待遇。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按全市统一规定及标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定额补助。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数量、业务质量、医德医风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诊疗人次、处方书写合格率和门诊输液控制、次均处方费用、基本药物配备规定执行情况、基本药物采购规定执行情况、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服务人口满意度等。具体考核评分(见附件3、4)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九)不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年度考核周期内,有二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一)连续2年考核分率在80%以下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扰乱培训、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中心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将由中心予以换岗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长期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努力工作,关心、爱护患者,事迹突出的;
3.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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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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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卫字[2012]73号&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的通知》(赣卫药政发[2012]1号)县局已下发了《关于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遂卫字[2012]64号),我县村卫生室从日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就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问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经县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讨论,并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的通知》(赣卫药政发[2012]1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1、5月1日起,全县每个行政村安排1所村卫生室,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各乡镇将本实施细则传达到每一个乡村医生,所有乡村医生必须向所辖乡镇卫生院递交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本人应明确是否同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原则上各行政村公共卫生负责人(卫生所所长)应带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所有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村医生应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不得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3、个体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暂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二、实施内容&(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应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配备非基本药物。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二)规范药品购销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药品供应,村卫生室原则上每月两次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网上代购,配送企业或乡镇卫生院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药品配送村卫生室。村卫生室验收药品后,将药品签收单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上报的药品签收单进行审核后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货款结算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货款(泉江镇卫生院暂由本院直接支付)。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统一货款结算,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号),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明细账目。泉江镇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的统一代购工作由泉江镇卫生院(县中医院)、盆珠卫生院、上坑卫生院分片负责。(三)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江西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零差率销售药品。原库存药品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销售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村卫生室库存药品清库工作,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一个月内完成。村卫生室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四)完善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推行以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为基础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在落实省、县财政对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的基础上,增设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项目和新农合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报销项目,弥补乡村医生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保证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中央及地方配套按8:2的比例,对我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实行按农业人口的1.2‰的比例计算本县乡村医生人数,每人每年按3000元的标准下拨补助资金。我县对该专项资金将实行乡镇统一结付方式,即根据各乡镇农业人口数计算全乡镇的补助总额,下拨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可根据乡村医生每月的网上采购药物款额,按县局下拨的补助款计算出每个实施基本药物的应得补助款,按季度及时下拨到乡村医生本人。(五)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乡村医生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标准按照《关于制定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号)执行,即一般诊疗费为6元,一般诊疗费报销必须提供病人签字处方。农村居民在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的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六)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的监管,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卫生室服务行为、诊疗人次、均次费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群众获得实惠、村卫生室经济运行、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医疗费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掌握制度实施进展,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省厅将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电子监管。村卫生室全部使用赋有电子监管码的基本药物品种,并及时扫码,通过电子监管网将扫码数据上传。使药品从生产、流通、储存、配送直至使用到病人的全过程都能在卫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控之下,确保患者使用药品安全。加大对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将基本药物监督性抽样和检测结果公告制度延伸到村卫生室,实现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七)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县局按照《江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赣卫农卫字[2011]8号),结合村卫生室承担的服务数量、质量、医德医风、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政策等内容,科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新农合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补助的依据。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已成立遂川县卫生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卫生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二)加强宣传培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提高群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大乡村医生《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合理用药和医疗服务水平。(三)及时报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信息从2012年6月份起,在每月8日前各村卫生所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数据填入《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月报表(试行)》(附件4)报乡镇卫生院,由各乡镇卫生院汇总在每月的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局医政股。附件:1、遂川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表2、遂川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名单3、村卫生所网上采购基本药物月统计报表4、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月报表(试行)&&&附件:遂川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手机号码申请理由乡镇卫生院已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的通知》(赣卫药政发[2012]1号)及县卫生局《关于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遂卫字[2012]64号)告知本人。如有优惠政策,将优先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倾斜。如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未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责任自负。本人从日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横线内由本人填写同意或不同意。)&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卫生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请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留乡镇卫生院,一份报县局医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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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西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第一批+邀请中标+除外的中药饮片--村卫生室专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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