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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性肠病关节炎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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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秘〔2015〕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石台县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业经2015年度第10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 &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皖卫基层〔2015 〕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 一、基本原则
& & (一)着力引导参合城乡居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 &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报销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患者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 &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报销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 & 二、参合(保)对象
& &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
& & 三、基金筹集
& & (一)2016年参合(保)对象人均筹资标准为500元,其中:中央、省、县财政人均补助3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120元。
& & (二)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个人参合款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具体人员名单分别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在筹资工作启动时提供。
& & 四、基金用途
&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报销参合(保)对象医药费用,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
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其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 & (一)风险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基金。
& & (二)门诊报销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90%* 20%予以安排,2016年折算后人均金额为90元,含普通门诊、慢性病、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
& & (三)住院报销基金。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特殊慢性病、意外伤害、住院分娩等。
& & (四)大病保险基金。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左右或者按人均30元左右予以安排,具体报销政策将依据省卫计委文件另文规定。
& & (五)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 & 五、报销办法
& & (一)住院报销
& & 1.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依据全省统一方案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 & Ⅰ类:县内乡镇卫生院。
& & Ⅱ类:县医院、中医院、康平医院。
& & Ⅲ类:池州市人民医院和省内市级以下协议管理的定点医院。
& & Ⅳ类:省级医院和其他省内外定点医院。
& &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
& & 2.起付线。省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卫计委根据各医疗机构2015年度次均住院费用等重要指标分别确认,信息系统自动识别,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50元,省外医院按住院费用总额的25%折算起付线。五保户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户仅免除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等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预警医院除外)。
& & 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身份属性在2016年筹资结束时一次性确认,具体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年度中期新增人员不予调整。
& & 3.报销比例。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报销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池州市人民医院及省内协议医院
省级医院及
注: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 & 4.省外普通住院报销。
& & (1)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报销。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报销政策比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执行。
& & (2)省外预警医院(具体名单由省卫计委公布)住院报销。参合对象到省外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报销时,经办机构须履行预警医院名单及其报销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合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住院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40%给予报销,再次住院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 & 5.封顶线。住院报销封顶线(患者当年住院获得报销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
& & 6.按病种付费报销。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报销,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报销费用不计入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 & 7.保底报销。住院治疗超过起付线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并分段进行计算:起付线&5万元段,保底报销比例为40%;5&10万元段,保底报销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底报销比例为60%。
& & 8.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参合(保)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可报销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报销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 & 9.血透病人透析费用报销。血透病人在县医院和池州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发生的基本透析费用,按80%比例进行报销,不扣起付线,其他辅助治疗项目按慢性病政策报销。
& & 10.意外伤害住院报销。
& &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不予报销。
& &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报销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最高报销额不超过2万元。同一年度内再住院发生的相关住院费用,仍按首次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 & (3)因见义勇为、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住院、蛇咬伤、蜂蛰伤、溺水或70周岁(以日为限)以上老人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的,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最高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见义勇为、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住院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无他方责任伤害者报销时需提供受伤过程证明。
& & (4)参合(保)对象本人或家属必须在意外伤害发生3天内(县外可延至7天内)到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意外伤害登记表进行报案登记。未及时报案、受伤原因与报案受伤原因不一致或调查后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均不予报销。
& & (5)意外伤害报销须提供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意外伤害事情经过证明、当地村委会和乡镇合管站签属证明意见。
& &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款之前,应将拟报销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保)证号、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报销额等情况公示半个月。公示结束后,经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集体审核后予以报销。
& & (7)意外伤害报销后,被举报且经查不符合报销的,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报销款。确实不能及时追回的,从其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以后年度报销款中扣除。
& & (二)非住院报销
& &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报销比例为60%,年人均报销限额不超过80元,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实现就医时直接报销,当年有效。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门诊统筹报销不实行单次结算。
& & 2.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保)对象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给予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4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1500元,报销时需提供门诊病历。
& & 3.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慢性病病种有: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高血压(Ⅱ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肝豆状核变性、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干眼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慢性病报销政策。
& & 慢性病患者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每人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3000元,对症治疗的自费药品按40%保底进行报销。
& &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门诊就诊最高类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 & (三)其他报销
& & 1.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父母亲仅一方参合的,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享受一半报销待遇;父母亲均未参加的,新生儿不享受报销待遇。
& &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按80%计入可报销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除外),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报销费用。
& & 3.院前、院外检查费用。参合(保)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入院前三天且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和住院期间因医院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 & 4.参合(保)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 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 &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新农合补偿,按照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执行。
& & 6.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保)对象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同类别医院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 & 7.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 & 8.控制Ⅰ类、Ⅱ类、Ⅴ类医疗机构过度收治不设起付线患者,其不设起付线新农合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除外)。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
& & 9.参合(保)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收治医疗机构承担患者的住院报销费用(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例外)。Ⅰ类、Ⅱ类、Ⅴ类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单次住院治疗时间不得超过20天,20天之后未出院的住院费用由收治的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同样的病情再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间隔期不得少于20天。
& & 10.严格控制&三费&(检查费、材料费和药品费)过快上涨。2016年县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康平医院的&三费&与上年同比涨幅应控制在5%以内,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中扣减。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费&控制指标及次均&三费&同比涨幅按照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各医疗机构进行清算。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新农合住院病例不纳入&三费&统计与计算范围。
& & 六、转诊
& & (一)县域内医疗机构间转诊。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只设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的,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 & (二)转诊到省内省级医院就诊。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转诊的,政策性报销比例提高5%。
& & (三)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批准转诊的,政策性报销比例下降10%。但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除外: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新农合补偿记录;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报销时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据材料。
& & 七、不予报销范围
& & (一)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
& &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自伤和他伤、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后遗症发生的医药费用。
& & (三)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等项目。
& & (四)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 & (五)非治疗性推拿、按摩、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 & (六)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 & (七)眼镜、义眼、义齿、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疝气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 & (八)二类疫苗。
& & (九)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 & (十)在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出国(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 八、报销时间
& & 参合(保)对象足额缴纳资金后,在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医保卡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续到次年2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 & 本方案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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