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这不是我问的。不必回答。谢谢。路由器被盗用用了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二十一)
徐昕按:长期以来,收到大量法律咨询和求助,无力全部回答或关注。经慎重考虑,建立该平台。目前,法律专业志愿者已初具规模,能及时为民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确有严重困难的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援助。
咨询者,请加微信:mycase/大案,或扫瞄二维码
这是目前解答的第451至第480个法律咨询
《大案》法律援助微信平台问答记录(二十一)
、问:我母亲在去年十二月份江苏无锡一家冲床厂工作,一次意外,导致右手食指中指还有无名指的第一关节被轧掉,后经抢救及时,三根手指都被接上,不过现在无法完全握拳。没有合同,现在准备调节,厂方说给十万元,家里没同意,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能够赔多少合适?
答:1、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依照你的描述,有可能会认定为七级伤残。
2、工伤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3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当地政府规定。(蔡圣祺,新浪微博@大案-蔡圣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标准一般以统筹地区(即受工伤者所在地)的社平工资为基数,月数以伤残等级划分(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
452、问:请问:婚前男方父母给儿子买了套房,写男方名字,首付和按揭款都是父母给的,婚后的按揭款也是父母给的。这样,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写证前,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这是毫无争议的婚前个人财产呢?或者有什么协议,可以让父母确信一定是婚前财产?还有就是,不想让女方公证或者签协议。谢谢!
答:1.该房产毫无疑问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该房产是登记在男方名下,毫无疑问男方享有所有权。
2.《婚姻法》所称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与且遗嘱和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等财产。夫妻关系的开始以结婚登记为要件,要证明这是毫无疑问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拿房产登记证和结婚证的时间差为证明,房产登记在结婚登记之前的,可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3.如果要避免女方公证为双方共同财产的,根据《物权法》33条,男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房产的归属,以避免女方作变更登记。(雷文霞,新浪微博@卤蛋儿小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给儿子买房,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儿子,婚前首付和按揭款都是父母给的,婚后未付清的按揭款也由父母清偿,此种情况为典型的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是婚前财产。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此房产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又持有首付款付款凭据和按揭贷款还款凭据,所以无需签订协议。建议您把此项法律规定解释给您的父母听就可以了。婚前财产认定协议的签订或者公证必须有女方参加,势必影响你们之间的关系。(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453、问:非常感谢!就是今年年初我有一张我们本地超市的储值卡价值150元,第一次消费四十几元,之后就没在消费,余额还有100多点,这个月的17号去该超市买东西,结果收银员告诉我们余额为零。因为我非常确定我之后没在消费过,于是我要求查消费记录,有95元的男鞋是4.30号消费的,那天我在参加朋友婚礼,卡在我手里我根本没法消费,我要求查监控,他们以保安经理不在为由,说过几天给答复,之后他们不了了之,我们昨天去超市要说法,看了监控,唯独没有那个收银台的监控。他们说查系统,又让我们等电话,昨天下午,他们说有消费小票证明钱被花啦,小票显示上午十点左右消费95余额0.7元,下午四点消费0.7元,余额0…超市负责任说他们一点责任没有,监控没照到他们也没办法。而且消费记录太夸张,明显不是我们自己用的,不可能为了七毛钱特意再去消费一次。他们说他们管不了,我想请问,他们超市有责任吗。打110他们说不管,打消费者协会电话,他们也说管不了,我们小老百姓都无处说理啦。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啦,现在已经不是钱的问题啦,我想维护我的权益
答:这种事情很像银行卡被盗刷。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当保管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作为发卡方,必须保证卡系统的安全,在使用时应当尽一定的审查责任。
下面的分析尽建立在诉讼的语境下:在本案中,持卡人发现被盗刷,但未能第一时间证明卡未离身,是被盗用,即发卡方系统风险所致,故难以证明是被盗刷。(一般的经验是,若发现卡被盗刷,立即到超市购物,证明卡是被复制盗用。)持卡人以参加婚礼为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未使用该卡,不能证明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卡,这种卡无须签名,甚至不需要密码,发卡方没有严格的审查责任。
&&&&总体上,持卡人无法证明自己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卡,无法证明次卡被复制,无法证明发卡方的过错,难以通过法律的程序追究其责任。(@叶海波1999)
454、问:一件小事我是农村人,因为田间地头的问题,我家责任田的隔壁一家是五保护,去世以后他的责任田让侄子接替,然后他在责任田里栽树,导致我们家粮食的产量基本无收,沟通无果,村干部不敢管,我又不想把事情闹僵,我该怎么办?
答: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此人在耕地上种植林木属于违法,改变了土地性质。这样的话,村委可以收回这土地。
2.你们两家耕地比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里有一个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85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样,你可以根据1、2这两点要求他家不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树或者不做其他影响你家土地农作物产量的行为。否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排除妨碍。但是这种诉讼需要农业部门前期做一个鉴定意见,就是他的这种行为对你的土地上的庄稼影响有多大,有点麻烦。
建议你给他协商,实在不行在选择诉讼。(王振,新浪微博@最基层的冰凉)
455、问:请教专业人士,政府有权收回农村宅基地吗?如果无权收回,我该怎么维权?谢谢。
答:有两种情形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宅基地:一种是空闲宅基地;&另一种是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再者就是房屋被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主要是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同时,有些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此也有规定,如《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第4款“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新浪微博@大案-朱文流)
456、问:我有同学从事银行的,他要辞职,但是银行这边说他一笔贷款出了问题,不让他辞职。这笔贷款他是协办,但实际上他没有沾手这笔业务。他想问一下从法律的途径他辞职合不合法?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可以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若劳动者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可请求劳动者赔偿,但与合同的解除无关。(@叶海波1999)
457、问:你好!我借给朋友七万多元!也有欠条在我手机!可是现在他和我失去了联系!不知该怎么办?&
答:一、<<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既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您知道债务人的个人具体信息,家庭住址或者常住地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送达。二、审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由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朱开月)
458、问:我在一家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工作十年,是第一批合同制护士,可医院至今只发1120元工资,交最低养老金,医保卡是没补助的,还有就是失业保险,至于住房公积金,生育险都没缴纳,在没有征求我们意见的情况下让我们每周休息一天,补助60元,各种福利待遇都只能拿的比正式工少,甚至正式的有从业风险金,取暖费,我们都没有,可是工作我们是主力军,这符合劳动法和护士条例吗?我们要怎样才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
答:可以申请劳动仲。诉讼请求可以有:同工同酬、购买社保(有些地方能补办的补办,不能补办的补偿损失)以及由于未购买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工作时间的一视同仁及按规定的加班费。公积金不属劳动仲裁范围,应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律师专代黎锦晖)
459、问:我公司呢,现在效益不好,所以呢,准备减资,可是股东不配合,发给她的邮件也不回复,让她朋友带话给她也不回复,工商所那边呢,必须要有她的签名或者看到她本人,她不配合,我该怎么处理呢&?公司注册资金是50万,现在实到10万,所以公司想把注册资金改到10万,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那么公司就不能参加年审,也会被罚款。所以我现在很着急。
答: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是否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也看公司章程对此有无规定。如有,那可以用公告的方式通知。而且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为你拥有99%的股份,所以原则上该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也不影响你的减资决议。(新浪微博@大案-知秋客)
460、问:各位法律界人士,你们好。我们家把房子租给别人的时候,小区地下管道堵塞,水流进了我们家。租客去物业反应多次物业没受理,然后租客把自己地上的排水通道给堵了,后来水流到了我楼上的人家,他现在说要去告我们堵了自家的通道。请问要怎么处理,我们需要承
答:您所说的问题实际上是相邻关系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您的租客把房间内的排水道堵了,必然会引起污水倒流,侵犯您楼上人家的相邻权,您楼上人家是有权利起诉作为房屋所有人的您和房屋使用者(即您的租客)的。若起诉,您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法院可能会判决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也就是让您疏通您家的下水管道,如果您楼上的人家受到财产损失,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您跟您楼上的人家进行沟通,然后联合小区其他业主与物业进行交涉,从源头上消除影响。(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461、问:想咨询下:我06年办了张招行的信用卡,后来当时的女朋友拿走了,我也一直没有还款,昨天一个说是招行委托机构的人说我欠了8000多的欠款,可是我上当时留得邮箱看到账单是5000多,想问下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呢?我要还8000多欠款还是5000多呢?谢谢!
答:首先,您要致电招行信用卡中心或者去招行查询清楚您的信用卡到底欠款多少,以此确定还款额度。
其次,信用卡逾期利息很高,建议您尽早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超过银行规定还款的时间,银行在追款无果后有权起诉。若存在恶意透支且拒不还款的情形,还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如果您与您当时的女朋友有协议,您愿意让她用这张信用卡透支并由您来还款,那么不管是多少您都应该还。如果您当时的女朋友未经您的授权私自透支您的卡,那么其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您可以在还款后向其追索,此时你们之间为民事欠款纠纷。若您向公安机关报案,则您当时的女朋友可能会被立案侦查。(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462、问:你好。我是名21岁的女性,与一名23岁男子非婚同居一女儿。目前女儿已经七个月。当时只请了结婚酒,没有登记。现在分手了,男子要跟我争抚养权。请问他有机会争到抚养权吗?
答:1、您未办理婚姻登记,所以从法律上二人不属于夫妻关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参照《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尽管该条是针对离婚的,但您的情况可以参照该条的规定,由于您的女儿目前尚在哺乳期内,原则上应由母亲扶养。(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463、问:律师你好,我叔叔和婶婶出车祸,交警裁定对方负主要责任,住院两个月了,治疗费用对方只出了一部分,我们准备后期进行起诉赔偿。我叔叔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出院,我婶婶情况较好,准备出院了,想问一下,后期起诉需要在医院办理哪些手续和保留哪些材料。谢谢
答:您需要索取和准备的资料如下:
1、住院记录
2、出院记录
4、长期医嘱
5、费用发票(最好有明细单)
6、误工时间证明
7、加强营养医嘱
8、需要陪护医嘱(张静,新浪微博@渐怯流年)
464、问:你好,请问身上装有50克冰毒,正在交易13克冰毒,共63克。被警察抓住,什么罪,判多久,谢谢。
答: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冰毒属于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司法机关依法应该对涉案的毒品数量和种类作出司法鉴定。
三,实务中,法院会以交易63克来考虑量刑,则符合(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持有的50克可以考虑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刑罚。(朱开月,新浪微博@Dream_Monster_)
465、问:你好!请问企业的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吗?有无现有法律可以反驳?
答:1、无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末位淘汰制度,所以如果单位实行末位淘汰是否违法,要依情况而言。
2、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末位淘汰,那么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属于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但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如果约定被末位淘汰不支付赔偿金,那么由于违法劳动合同法强行性规范,此约定无效,你仍然可以要求补偿金,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末位淘汰,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即职工大会),那么末位淘汰也合法。不过单位仍需支付补偿金。此时如果仲裁或起诉,可以让单位举证,规章是经过民主程序通过的。
5、如果既无合同约定,又无规章规定,只凭领导一句话或其他形式,那么末位淘汰无效,单位不可解除合同。(景昊,新浪微博@景暮思雨)
补充回答:末位淘汰制一般就是公司规定员工未达到公司考核标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一种机制,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杜)
466、问:&
教师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太高,不想履约怎么办,教育局非要天价违约金!
答: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说的“教师三方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劳动合同。
那么您需要搞清楚您签订的三方协议中,违约金是基于哪些事项违约而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1)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后,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律师韩松)
467、问: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和一个女的谈对象时,她借了我2000元,说给我还,分手的时候她也说还。现在我要的时候她说不还了,并反污我欠她钱。因为我和她以前同居过,她说我要钱她就告我强奸。我该怎么办,直接报警可以吗?她家地址我知道,而且我还有给她打钱的银行凭证。虽然钱不多,但是这口气难以下咽。请您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答:1、您持有给此女打钱的银行凭证,可以证明这2000元的借款真实存在,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此女偿还债务。
2、此女所说的告您强奸,要看情况而定:①若您在向此女要钱期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且该女当场报警,或者其发生性关系后未清洗,保存了可能留有您体液的内衣裤、床单被罩等物品,或者现场未被破坏,或者有视频监控,其事后报警,那么,您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依据此女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来认定您是否涉嫌强奸罪。因为强奸罪是一个比较重视受害人主观意愿的罪名,即使跟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自愿的,事后报警说是被您强迫的,只要证据充分,那么您也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3、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和此女以前同居过,只要最近没有同居过,那么可以确定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是被迫的,只依靠其陈述,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警方不会轻易下结论。相反,若其告您强奸而最终无证据证明您涉嫌强奸,那么其将为诽谤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后果。(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468、问:我父亲在工厂上班扭伤了腰,但复工的时候工厂要求我父亲写复工申请证明以后的诱发和他们没关系,我该怎么办呢?
答:第一,员工工伤复发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单位要求你父亲所签复工申请中的「免责条款」是违法的,该内容当属无效;第二,建议你父亲最好不要签复工申请,虽然其违法,但毕竟属民事权利范畴,日后若有纠纷,单位可能会辩称你父亲自愿处分权利,也会增加你方维权成本;第三,若你父亲身体允许且希望继续留此单位上班,建议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复工及待遇等问题;第四,不知本次受伤是如何处理的,建议你父亲就目前所受伤害咨询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能否评上伤残,如能,则立即(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保留好有关证据,也为日后维权降低风险。否则,万一日后复发,可能因超过一年而影响鉴定结论。(范海波,新浪微博@什么时候能不用写这些乱七八糟 )
469、问:杭实习律师小刘认领
你好。我是一名大学生。2013年3月20号被室友偷了手机&
我的手机是iPhone5
是3月10号买的。价格是5288元。当时我就报警了。然后该室友害怕了。在4月2号把手机还回来了。我就去公安局销案。该室友也在公安局承认了偷我手机。后来公安局和检察院商量决定不追究该室友的责任。念在她是女生又是在校大学生。初犯。又把手机还回来了。所以不追究。但是现在我想追究责任。怎么办
答:如果你现在想追究责任,首先应该先去公安局说明情况,要求他们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如果公安局不予立案,检察院和公安局已商量决定不追究责任,那么现在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浙江省的盗窃罪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所以现在满足自诉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4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你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既犯罪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你应该准备能够证明犯罪发生的材料(公安局的报案记录,笔录),满足条件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不知道后来发生什么事情,但是还是建议给同学一个改过的机会较好。((刘小伟,新浪微博@刘小伟从良了)
470、问:我哥因为收了小偷手机,被抓进去半年多了还没有开庭。家里人很是着急,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1、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你哥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留逮捕后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严格禁止超期羁押,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2、据刑事诉讼规定,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退查、延期等决定。您哥哥的案件现在有可能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鉴于案情不明,并且时间较长,建议委托辩护律师,咨询办案地基层检察院公诉科了解案件进展,更好地帮助你哥维护合法的诉讼权利。(范海波,新浪微博@什么时候能不用写这些乱七八糟 )
471、问:您好,我的情况比较特殊,请您帮助解答一下,谢谢。我爸跟我后妈是2000年结婚,当时我爷爷名下有一套房产,2010年我爷爷去世,房产证一直未更名,未办理过户,我奶奶早年去世,合法继承人是我爷爷的五个子女,但是这套房系我父亲1992年建造,所有权归我父亲,仅仅是在1993年房产证办理的时候写的我爷爷的名字,所以其他四个子女并未对我爸的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今年由于拆迁,这套房子可以获得一处住宅楼作为补偿,但是由于我爷爷去世,现在家庭户主是我父亲,所以将来拆迁补偿所得住宅楼的产权所有者按户主登记为我的父亲。&请问我父亲如果今后离婚的话,这套补偿楼房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过后共有财产?
答:您爷爷去世后,您父亲及其他四个子女作为对该房屋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开始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您父亲的四个兄弟姐妹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您父亲兄妹五人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拆迁补偿所得也由此五人共有,五人可以协商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您爷爷未留遗嘱,你父亲按法定继承所继承的那一部分财产,属于您父母的共同财产。(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472、问:您好,我想问下企业帮非本公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写上一份声明为此合同无效。这样的声明请问法律认可吗?
补充:我是一单位企业人员。有个员工的家属孩子升学,需要家长的劳动合用。但是他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让我们帮帮忙,签一份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我们要求他写了一份此合同无效的声明。请问下法律是否认可这样的声明?感谢回复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以欺诈等非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原则上贵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如果但是人以劳动合同有效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进入贵公司上班,其出具的合同无效声明很难被采信,很容易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被采纳,如果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能留存录音等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以免日后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张书雷,@大案志愿者张书雷)
473、问:您好,我来自江西吉安市吉水县的一个农村,我本是1991年2月12日出生的,但当时父母想再生一个,第一胎是女儿可以隔四年生一胎,所以我在户口本上变成了1987年的,现在我快大学毕业了,身份证上也是87年的,心里好郁闷。请问有没有什么渠道或者可能改回正常年龄。
答:建议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详细咨询,一般都可以改过来。(新浪@深圳支创律师 )
474、问:请问下,如果养的宠物把人咬死了,作为主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1、如果你的宠物是一般宠物,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处适用推定责任,如果你能够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则不用承担或者承担部分责任。
2、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你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的宠物是藏獒这种危险动物,那么此处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挑逗动物),你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至于具体赔偿的内容,要看被侵权人要求哪些损失,一般包括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亲人处理受害人安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4、上述为民事责任,宠物主人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一,如果主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第二,如果宠物在伤人的过程中,主人已经发现且有能力救助或者制止宠物继续伤人,而不予救助或制止,则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总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当时的具体客观情形,宠物主人的主观意思,您的叙述不是很详细,只为您提供各种可能的分析,但是民事赔偿是肯定的。(刘小伟,新浪微博@刘小伟从良了)
475、问:您好!请问民事案件,法院在开庭前是否一定要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仅以电话通知的方式没有书面通知是否合法?谢谢!
答: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是定下开庭日期就会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拿传票,当然,也有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送达传票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此种情况下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3、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过电话、捎口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来开庭或调解。当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传票的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4、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不论是电话形式还是传票的形式,都应当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准时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如果没有按时出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来处理;如果被告接到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5、所以说,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开庭前一定要将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仅以电话通知的方式没有书面通知并不违法。(陈喆,新浪微博@Poison喆)
476、问:我想咨询下,我在赶集网上看到二手电脑出让信息,结果我和对方交易的时候别人在电脑上做了假动作,我当时没有发现,回家后发现了做假的事情!请问赶集网作为一个提供这样信息的平台应当承担责任吗?谢谢!
答:赶集网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当您在使用赶集网的时候实际上与赶集网形成的合同关系,即您在使用赶集网的时候已经接受的赶集网的有关规定和声明。(赶集网相关声明:任何使用赶集网系统的用户均应仔细阅读本声明,用户可选择不使用赶集网系统,用户使用赶集网&系统的行为将被视为对本声明全部内容的认可。)
1、除赶集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他一切因使用赶集网发布系统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赶集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赶集网的相关规定与声明,赶集网对您此次的交易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张书雷,新浪微博@大案志愿者张书雷)
477、问:我在QQ群里说了辱骂政府和党的话,比如“有幸见证此党灭亡此生足矣”“政府是吸血鬼集团”等言论,我想问一下如果批评党和政府的话算不算犯法,他们有权拘留我或者定我罪吗?我现在在浦东高行派出所里面答: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人员处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涉嫌违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你仅仅是批评党和政府,一般不会被认为是犯罪。但是不排除公安机关视情节对你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为了保护好你自己,建议你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用文明的方式表达诉求。此外,若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希望你及时告知更详细的信息,比如你到派出所的时间、警察对你采取的措施、警察有无暴力行为等,以便我们更好地帮助你。(范海波,新浪微博@什么时候可以不用写这些乱七八糟)
478、问:你好,我有个事情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的问题,就是朋友买了一楼房,买的时候,卖方说没有正式发票,(办房产证时用),然后双方到开发商那里换的手写蓝票子,开发商收200元手续费,一年之后,开发商通知可以开正式发票了,等去开的时候,却通知正式发票己经叫前房主开了,而且是在他们交易之前开的,事情就是如果想办房产证必须用正式发票,但是发票上是前房主的名字,我想问,该怎么去和前房主交涉,办房产证也一定是前房求解主的名字,关键是钱他应该不会出,还有过户的钱他也一定不会出,该怎么办?求解
答:一、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朋友所购的房屋是性质是二手房。买主是你朋友,卖方是你所说的前房方。前房方与开发商另订的是商品房合同,开发商按合同,所开发票是前房主名字是合法的。二、你朋友是否与前房主已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如已订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房主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房屋产权契税需要你朋友支付。(米卫军,新浪@上海明泽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79、问:我父亲去年借单位3万装修房子,学校领导同意的,大概六个月还的,他已经退二线五年了,现在学校校长被调查,我父亲会有问题吗?答:(鉴于对您的父亲的身份交待不明,特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若您的父亲为学校工作人员,即事业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且借款时仅是学校某领导同意,而不能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则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若您的父亲仅仅是学校一般人员,则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上那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属于金额较大。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请您父亲最好尽快归还学校借款。(王艳国,新浪微博@大案王艳国)
480、问:你好,有一事相求:我与已经分手的女朋友共同出钱付了12万首付款买了一套房,剩余的钱通过我们两人的公积金贷款分期支付。其中首付款的钱也是从公积金里面提取了一部分。我是主贷人。房子装修的钱是我出的。分手后协商我把她出的钱还她,她就不要房子了。现在开发商还未办理房产证,我想现在把房产证办理我一个人的名下。这里面有公积金贷款和银行涉及在里面。我该如何办理,还请大案的专业律师给予指点。不胜感激。是共同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是两个人名字。购房主贷人是我
)先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原合同,并以您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由于购房合同属于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您与前女友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话,必须要经过开发商同意,这是必要的前提;(2)筹集资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及按揭贷款,还清后公积金中心及银行解除房屋抵押;(3)与开发商一同至房管局解除合同备案,解除购房合同,然后申请退还购房款、维修基金,但是契税部分没法退;(4)以您个人名义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杜弘韬,新浪微博@大案-杜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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